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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遵循全员覆盖原则 东莞修订完善重疾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20-10-03
重疾保险规划 重疾保险知识 保险重疾规划愿景

会议修订完善了《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大病保险坚持“全员覆盖、统筹安排、政府主导、机制创新”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保障作用的前提下,不断延伸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东莞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东莞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问题,建立参保人重大疾病帮扶机制。

根据这一《办法》,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不超过上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

《办法》明确,东莞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5万元,约相当于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0%。大病保险按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

实施大病保险后,东莞市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最高可达50万元。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60%;超过10万元,不足或等于30万元的,支付70%。

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累计支付参保人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人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参保时间满2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满2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除了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疾保障,也可以选择商业保险进行补充,无论是短期的健康保险还是长期的寿险产品,都可以选择到含有重疾保障的产品。提醒您,商业保险是社保的有力补充。

相关知识

白血病,怎样完善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我国有许多小孩先天就患有白血病、儿童脑瘫、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一旦患上这种病,许多缺乏经济能力的家庭就会陷入困境。

很多人都知道温家宝总理救助白血病患儿李瑞的故事。温家宝总理在天津火车站候车室遇到来自河北张家口2周岁的白血病患儿李瑞。当温家宝总理得知他因为家庭困难看不起病,母亲准备带他回老家时,当即嘱咐随行工作人员安排孩子到北京治病。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工作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都纷纷为孩子捐款,温家宝也捐出了1万元。

小李瑞无疑是幸运的。据悉,像李瑞那样的白血病患者,全国有400万,而且每年还在增加。目前,白血病患儿的医疗费用高达20万至70万元不等,大多数家庭都难以承受,每年有10%的儿童白血病患者因治疗不力而告别生命。面对这么多需要救助的患病儿童,社会捐助和慈善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

商业保险和互助基金力量不足

目前,儿童可以享受到的医疗保障主要有商业保险和医疗互助制度,但这两种制度也各有利弊。针对儿童的医疗保障,不同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和保险范围都各不相同,有大病保险、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等,但这些保险一般只保健康儿童,患病儿童被排斥在保险之外。

除了商业保险外,某些大中城市设立了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参加者每年支付少量费用,一般50元左右,一旦因病住院,该基金即可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对已确诊患病的儿童也可继续参加该基金并享受相应待遇。但由于覆盖率较低,只针对有本省、市户籍的儿童,外来儿童一时无法救助。加之没有政府的政策倾斜在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上是比较低的,对患重病、大病的儿童家庭来说,仍然不解其难。

完善儿童大病保障需多管齐下

另外,为了完善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和慈善事业首次结合了起来。09年4月,中国儿童基金会,采取“儿童保险专项基金”,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提供保障。通过这种方式,爱心人士每捐赠20元即可为一名儿童送去一份保障期为一年的重大疾病公益保险。这份保险保额为10万元,承保病种包括白血病、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和双(单)目永久完全失明4种少年儿童常见重大疾病。这不仅是解决新增儿童大病救助的一个探索,也是帮助解决亿万儿童少年健康问题的一个新思路。

看来,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的问题不是某一机构的力量所能解决的,只有利用多种力量的合力才能构建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保险基金作为一个配套机制,如果能广泛普及,与其他制度一道形成基本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帮扶等相互衔接的制度,那么儿童就有了一个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东莞市修订社保医疗规定 需注意换卡规则和限制


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修订完善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修订完善后,在维持总体费率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医保体系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取消原有的“金卡”模式,统一为“银卡”模式。因此,缴费结构也发生调整。调整后降低了参保门槛,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资源参保补充险。

虽然调整了参保模式,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缴费费率也做了调整,但是社保局相关人士强调,市民不用因为模式调整而另行换卡。

提醒:原持卡人不需换卡

会议修订完善了《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在维持总体费率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对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结构进行了重要调整,明确医保体系由“基本险”和“补充险”组成,这实现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参保、模式统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东莞市当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住院医疗与社会门诊“双统筹”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俗称“银卡”)和住院医疗与个人账户“统账结合”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俗称“金卡”,以下简称“综合险”)两种模式,由于综合险实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互捆绑,两种模式在待遇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

市社保局解读说,这一次,将原“金卡”模式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统一调整为“银卡”模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层面的险种构成、缴费、待遇等全市统一;原“金卡”高于“银卡”的待遇,调整列入补充医疗保险,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两种模式下缴费、待遇等方面平稳衔接,确保“金卡”参保人原有待遇不降低。

“补充险”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实施分类施保、自愿参保,降低补充医疗保险参保门槛,使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村或社区有机会享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使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值得注意的是,市民不需要因此另外换卡。

重点关注:补充医保参保限制放开

原综合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含个人账户)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构成,本次将综合险险种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个人账户)、补充医疗保险(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个人账户由原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独立出来,转换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部分。

市社保局解释说,调整后,同时取消补充医疗保险只允许市属用人单位参保以及与综合险捆绑参保的限制,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村(社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保。

基本医保费率下调为3.0%

缴费来源方面,调整后,综合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来源与“银卡”参保人相同,由原来用人单位和个人两方负担改为由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缴纳,财政按镇属单位参保人标准给予补贴。

市社保局解读说,费率结构也发生调整。缴费总体费率维持不变,对费率结构进行调整。主要变化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8.5%下调为3.0%,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上调为6.5%。

人均每年缴费减少860元

调整前,综合险参保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住院补充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门诊补充保险以个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后,参保单位、参保人和财政支出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市社保局解读说,调整前综合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调整后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以及财政给予补贴,基金筹集渠道实现了全市统一。

调整前,参保人平均每年应缴费4788元,其中单位3780元,个人1008元;调整后参保人平均每年应缴费3928元,其中单位3020元,个人865元,财政补助43元;人均每年缴费减少860元,用人单位、参保人和财政负担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综合险参保人待遇不降低

调整后,综合险参保人各项待遇不降低但结构改变,具体如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相同的住院、特定门诊和生育医疗费待遇,还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是20万元。原来属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待遇调整为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继续保留。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原综合险与基本险的待遇差异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中支付,包括超限额医疗费用补助、自费项目补助、部分特定门诊待遇、提高部分基本医疗分段报销比例待遇、生育津贴以及原个人账户待遇,所有待遇标准与调整前相同。

在这一次规定调整后,适用范围是没有变化的,与调整前相同,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划入金额也保持不变。提醒您,商业保险是社保的有力补充。

东莞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并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承担。

市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从医疗救助金中支付。

第五条 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第六条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其个人负担的起付金的50%由医疗救助金支付。

低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道)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由市、镇(街道)财政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市、镇(街道)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应于年初划入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基本医疗救助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基本医疗救助金接受社会捐赠,同时通过市慈善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低保对象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莞市低保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其中,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结算后,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项目清单;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未办理社保结算的,应提供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清单;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医疗收费收据或特定门诊卡刷卡小票;回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结算的特定门诊费用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起付金、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单笔不满0.5万元的,由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单笔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不敷使用时,当年度发生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费用超出镇(街道)基本医疗救助金部分由市级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先对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镇(街道)医疗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属市级医疗救助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转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救助金应当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不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医疗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并由市民政部门依法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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