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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定期寿险的两个注意

2020-09-30
家庭保险规划的注意事项 保险规划的七个阶段 保险规划的四个阶段

近年来,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特点的定期寿险受到消费者青睐。重庆保险专家说,定期寿险即“定期人寿保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义务,也不退还所缴保费。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定期寿险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定期寿险适合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定期寿险是一种消费型保险,与储蓄型寿险相比,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其保费要低得多;定期寿险保障期限一般分为1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约定保障至规定年龄。”重庆保险专家说,定期寿险比较适合三类人群购买:一是收入不高而保障需求较高的人;二是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三是新兴企业的员工。新兴企业因为尚处于成形阶段,那些对企业的成功起关键作用的员工一旦出现意外,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寿险是一种十分有用而且力所能及的避险工具。

其二,注意可续保和可转换条款。重庆保险专家说,随着保险需求和经济收入状况的改变,只提供基本风险保障的定期寿险无法满足投保人更高的保障需求,因此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设计了“可续保”和“可转换”两个条款。可续保条款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不需要体检,即可续保一个期限和保额与原保单相同的定期寿险,但投保人续保时的年龄与续保次数不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转换条款是指投保人可以将定期寿险转换成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以满足更大的风险保障,而且在行使转换权时投保人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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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优先考虑的两个保险原则_保险知识


投错保比不投保更让人头疼。为什么这么说?花了冤枉钱做了无用功,当然比起手里揣着钱做其他投资更加令人懊恼。所以,投保也需要理智来支配。建议投保时至少要保持两个有限原则:

1、站在家庭发展的宏观角度,要秉持经济支柱优先投保原则。

家庭保险计划有一个通行的原则,即按照成员对家庭经济的贡献程度决定保险费的分配比例。如经济支柱应优先于一般成员,家长应优先于小孩。给大人的保险保足,才能更好地保护孩子和全家。这样才不至于在家庭搞经济支柱发生不测时,给整个家庭带来灾难性影响。反之,如果他(她)能获得高额保险赔付,则能给孩子和家人留下一大笔生活费和教育费。

2、站在个体的角度:保障产品优先投保原则。

风险不因男女或老少、富贵或贫穷而存在,对每一个个体而言,都是平等的,所以首先应该安排本身最急需的保险种类,也就是必须考虑到保障型产品的优先性。最急需的保险种类如何界定?关键是看哪一类保险事故可能对个人带来的经济危害最强。我们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作为最着重考虑的两方面。将发生几率低、但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家庭财务平衡的风险放在首位,其顺序先后为:身故(对整个家庭带来的经济风险最大)、残疾(失去劳动和收入能力)、重大疾病(昂贵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支出)。

保险知识,购买附加险应避开两个误区


当消费者在购买长期人身险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提供各类附加险以供选择,且多以附加健康险为多,而不少消费者甚至是冲着附加险才“顺带”买的主险。不过由于没有分清附加险的各种类型,或者对附加险的一些概念没有理解透彻,经常发生附加险无法续保或者享受不到保费豁免等有利条款。保险专家向记者介绍了消费者在购买附加险时容易陷入的两个误区。

三大续保类型要分清

保险专家介绍,目前市场上的附加险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无条件”保证续保型。保险公司保证按照既定保险费率续保,即投保人只要如期缴纳保费,附加险就继续有效。这类附加险一般都在保单条款中注明“投保人只要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二种是“有条件”保证续保型。这种附加险只要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就必须承保,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在续保时调整费率或者缩小保障范围等。比如在很多附加健康险中,投保人的某项身体指标有所恶化,保险公司在新的体检报告出台后,会适当多收一定的保费。这种加收保费因人因事而异,投保人如果不同意保险公司调整后的费率或者其他条件,可以选择不续保。

第三种是无保证续保型。即在每一个附加险保单有效期结束时,如果投保人想要继续投保,须向保险公司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后,按续保时的保险费率承保。

因此,消费者在投保附加险时,一定要先弄明白该附加险属于上述哪一种,是否可以续保、可以续保到什么年龄、续保的保费是否有调整、保险公司是否会调整保障范围或削减保额等等问题。

保费豁免有条件

保险专家介绍,与“无条件”保证续保型附加险一样,近年来受到消费者热捧的就属保费豁免附加险。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免交未到期的保费,而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保险公司继续提供相关保障。

不过,投保人仍需注意,保费豁免利益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会终止。第一种是缴费期满;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满一定岁数;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又能重新工作,有了缴纳保费的收入来源。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况,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缴费期满前身体状况有所好转而重新恢复劳动能力,可以从事某些工作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时,保费豁免利益就可以从其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终止。

另外,专家提醒,由于投保人保费豁免建立在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上,所以具有保费豁免功能的附加险比较适合子女为高龄父母购买或者家长为年幼子女购买。

保险知识,养老金的四个世界与法律制度两个渊源


养老金的四个世界与法律制度两个渊源

有国外学者大声疾呼,在养老金发展水平上,欧洲应该向英国学习,而英国应该迎头赶上美国;它们三个经济体在养老金上形成了三个梯次;还认为,这要归结为欧洲大陆没有英国的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即普通法的传统等原因。但是,英国与美国比起来又逊一筹,尤其是70-80年代以来,美国养老金的发展已远远将英国甩在了后面,英国与美国相比不在一个档次上,因此,有人称美国为盎格鲁-美利坚传统。

无论是公共养老金还是私人养老基金,作为资本主义标志之一,其规模大小具有重要意义,较大的规模就必定形成一个产业,对金融制度结构形成重要的推动作用,成为资本主义世界金融管理理论与实践变革的催化剂,进而成为主导全球证券市场的新型金融工具的一支重要生力军。这是因为,巨额的养老基金将极大地影响民族国家和全球经济结构及其运行质量,并且对公司治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员工通过养老金而占有生产资料,受托人、受益人、代理人和发起人之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养老金资本主义,进而对资本主义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员工通过养老金购买股票而拥有公司,众多的养老基金依赖于发达的金融市场,发达的金融市场依赖于发达的养老金资本主义,而发达的资本市场离不开庞大的养老金资产;换言之,众多受益人依赖的就是这个养老金资本主义,这就是盎格鲁-美利坚传统下的养老金帝国的本质。而相比之下,DB制度就很难造就一个养老金帝国。

正是由于说英语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拥有英国式的普通法传统,所以,它们在养老基金的性质、结构和监管上比较相似;所以,它们的养老金就比欧洲大陆国家和拉美国家更为发达;所以,美国就能成为许多类似J.P.摩根等全球性巨型一流的金融公司的所在地;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发生向盎格鲁-美利坚养老金模式的转变。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两大法系中,继受英国式的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主要是说英语的一些国家,而欧洲大陆法系的传播则主要是欧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等。所以,绝大多数继受大陆法系的亚非拉国家的养老金水平与欧洲大陆本土相比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世界上实际存在着养老金的四个世界,而不仅仅是克拉克所说的三个档次。

不同的法系传统是导致不同养老金发展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众多学者的研究对此已经给出了惊人相同的答案。

不同的法律传统不仅可以对养老金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这是问题的表象,根本问题在于其对财产制度和金融市场所产生的不可估量的影响。那么,我们如何解答这个经济现象?

两个法系传统导致

两个不同的经济结果

有研究表明,无论采用何种测量方式,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水平要高,例如,1960至1992年普通法国家比大陆法国家人均实际GDP增长率大约年均多出0.5%左右。此外,一般来说普通法系国家的经济自由度也比大陆法系高出一些。

普通法和大陆法两个不同法系之所以导致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是因为这两个法系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

第一,它们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能力不同。普通法系的弹性比大陆法系更大一些,比较更能适应金融发展的要求,在法律弹性与满足金融发展需求的能力之间,后者出现的缺口要大于前者,所以,后者由于缺乏有效的弹性和适应性而难以支持金融的发展。

第二,它们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程度不同。从对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程度来说,尽管各国的法律差别很大,但一般公认的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其保护程度为最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最弱;从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执行效果来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表现得最强,而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起源的法系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和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

第三,它们对资本市场的促进作用不同。由于上述原因,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一般都比大陆法系的国家要更为发达一些,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一般都比普通法系的国家要落后一些,其中,尤以法国为起源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速度为最慢,并且资本市场的整体成熟情况对其经济体的整个发展阶段的依赖程度要更强。

大陆法系的僵硬

与继受国家的相对落后

大陆法系在欠发达国家占统治地位。从小的方面看,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还可以被细分下去,例如,大陆法系还可再分为法国法族、德国法族,也有学者在继续划分出北欧法族;还有学者将之划分为更多的5-6种之多;甚至仅就《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可分为比利时模式、卢森堡模式、意大利模式、西班牙模式等多达8-9种以上。

如同普通法系中存在着盎格鲁-萨克逊与盎格鲁-美利坚差异性那样,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别就更大,即使采取同一个法族例如《法国民法典》的国家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就很大。

据法学家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中,差异性最大的两个典型法族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前者比后者更为僵硬一些;法国法族的国家在经济上普遍要比德国法族的国家略逊一筹。

《法国民法典》传播到了世界七大洲中除大洋洲和南极洲之外的五大洲。但是在对上述几十个国家和政治实体进行统计之后发现,《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统治”大片落后国家与地区的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这些国家要么是欧洲的小国,要么是非洲和亚洲的欠发达国家。

大陆法的僵硬与缺乏弹性导致企业年金制度不发达。大陆法不仅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表现出不尽人意的僵硬性,而且法国本土的无数次修订与继受国婵变过程中也同样显示出缺乏适应性。

为了与近在咫尺并日益强盛的德国进行竞争,《法国民法典》自诞生以来就不断修改,仅在法国本土就修改了百余次;较大的一次修改是1945年,当时,法国为二战中的失败所震动,成立了由12位教授、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组成的民法典改革委员会重订法国的民法典,目的是为了抗衡年轻的、影响日益扩大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这种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使之在物权法和债法等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至今为止,《法国民法典》的信托精神还是始终没有树立起来,无论是私人养老金制度还是公共养老金制度,其落后程度和改革的屡次夭折,即使在欧洲,法国也是最落后的国家之一;经济上的大国与金融市场上的侏儒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拿破仑晚年被囚于圣赫勒拿孤岛时所言:“我的光荣不是在打过四十次的胜仗,因为滑铁卢之一败便可使它们完全被人忘记了。但永久不能被人忘记,而且可以与时间共存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据考证,《法国民法典》在200多年的婵变和五大洲的传播历史中变异不大,尤其是19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几乎是完全抄袭《拿破仑法典》,有的是拿它当蓝本而斟酌损益,有的是用它参考而自立门户。它们几乎没有一个不曾受过《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于是,金融市场也好,养老基金也罢,这些继受国在世界上都应属第四个档次,只有拉美几个国家由于特殊原因,其公共养老金(或称社会保障)制度十几年来发生了较大改革。

法律制度是对经济秩序的一个制度安排

学界对普通法和大陆法这两大法系的评价由来已久,二战后对其争论除了发生在法学界以外,也不乏卷入了许多大思想家如哈耶克、韦伯等世界级大师。在我国,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价值评断与争论也非常激烈;几年前我国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还曾引起一场激烈的大讨论。对这场论战甚至有学者将之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诚然,争论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编撰体系与立法技术上等,是“对德国民法模式说不”,“打破德国民法模式”,还是倾向于法国模式,甚或杂取百家,为我所用。由于这个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起草思路而展开的,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到不同法系对我国经济产生不同影响的文献,尤其还未看到不同法系对我国经济和福利制度不同影响而展开讨论的文献。

说到底,经济研究中的资源配置效率问题是个制度安排问题,而制度安排则是个法律制度的选择及其社会安排问题。既然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正,它们的社会结果来自于法律制度的选择,那么,不同法系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就是自然的了。

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养老金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产制度和财产关系上。那么,为什么不同法系对养老金制度和福利制度会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就养老金制度来说,这两个法系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为什么对其影响的差异性如此之大?

不同法律制度下形成不同监管方式

不同的法系产生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监管传统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产生不同的作用,由此推动下的不同资本市场成熟程度和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又要求不同具有不同的监管方式:它们之间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法律制度与企业年金(资本市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成为分析法律制度与企业年金二者关系的一个工具。利用这个工具,我们不仅可以看到企业年金在不同法系环境下的适应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企业年金(包括资本市场)监管模式与法律制度二者之间也具有很大的关联性。这些关联性如下:

第一,普通法国家里,经济开放度相对较高,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一般也高于大陆法的国家;这一方面说明了普通法传统对企业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时,其经济环境一般都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发达。

第二,普通法与大陆法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方式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前者的监管制度比较灵活,更强调协商过程的作用,强调对第三方监管和私人部门权力积极性的利用。正是这种灵活的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第三,这个关联性还可以从反面来解释:正是由于普通法对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更具有诱发作用,或者说企业年金对普通法更具有适应性,所以,这些大环境的总和共同又影响了监管体系的干预方式,改变了法律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模式;而这种灵活的监管方式又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的繁荣,深深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内在本质。

第四,大陆法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它更倾向于许可证制度等数量因素的限制与监管,从而导致协商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私人市场的行业监管能力由此就比较弱,空间较小,监管的弹性就相对缺乏,于是,企业年金等金融机构的数量就相对较少,资本市场也相对不发达;这反过来又进一步限制了金融的发展。

普通法国家的经济开放度相对较高,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一般也高于大陆法的国家。这一方面说明了普通法传统对企业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时,经济环境一般都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发达。

尽管各国的法律差别很大,但一般公认的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为最强,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最弱;从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执行效果来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表现得最强,而在大陆法系中,以法国为起源的法系国家表现最弱。

消费者购买附加险易陷入的两个误区_保险知识


  投保者一定都会注意到,当我们在购买长期人身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还会顺带介绍相关的附加险,这些附加险表面上好像是附属于主险之后的,但却有一部分消费者是冲着附加险才买的主险,这不免让人觉得有些本末倒置。不过经常会有消费者遇到附加险享受不到豁免条款或是无法续保的事件,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附加险时容易陷入的两个误区。

  首先,消费者要分清附加险的续保类型。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附加险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无条件”保证续保型。意思就是只要投保人有按时缴纳下一期的保费,那么附加险就跟随主险继续有效。一般这类附加险都会在保单中注明“投保人只要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缴纳续保保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的字样,消费者对这类附加险的续保问题会比较放心。

  第二类是与第一类相对的“有条件”保证续保型。在续费期到的时候只要投保人愿意续保附加险,保险公司就必须承保,不过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健康情况等指标来调整费率或者缩小保障范围等,这就可能会造成多收一定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接受不了,可以选择不续保。

  第三类是无保证续保型。当附加险保单有效期结束时,如果投保人想要继续投保,须向保险公司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后,按续保时的保险费率承保。

  提出这三大类附加险的续保类型,就是为了让广大消费者了解这其中的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附加险,哪些是会调整保费的,哪些是需要重新申请的,这些都要在购买的时候搞清楚,以免出现无法续保的尴尬和不便。

  其次,消费者要知道保费的豁免是有条件的。近年来,保费豁免附加险受到许多消费者的热捧。可能有一部分人还不了解保费豁免的意思,它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并提供相关保障,且投保人可以免交未到期的保费。这听上去很美,不过,投保人仍需注意,这个保费豁免利益条款并非任何时候都有效,它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会终止。

第一种是缴费期满;第二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满一定岁数;

第三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又能重新工作,有了缴纳保费的收入来源。

所以消费者不要误以为豁免利益是无条件的。因为保费豁免是建立在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上,所以专家建议,具有保费豁免功能的附加险比较适合子女为高龄父母购买或者家长为年幼子女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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