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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国外人如何买健康保险

2020-09-29
健康保险知识 健康保险知识大全 国外家庭保险规划的研究

日本留学经验日本的健康保险。日本的医疗卫生系统推行的是健康保险方式和国民健康保险方式。它们有着完整的行政管理系统、监督控制机构和专门业务执行机构。二者所依据的法令不同,财政来源不同,导致运行的结果也不同。现行的保险制度有:健康保险协会、政管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共同救济基金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保健,虽然机构较多,但上自总理府,下至各个具体的健康保险事业所,有管理和监督机构参与,咨询、协调机关从中协作,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及各个部门职、权、责的明确划分,使日本复杂多支的健康保险系统有条不紊地正常发展,

作为健康保险的医疗机关有: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医院,诊所药局;特定的保险人掌管的为被保险人办的医院、诊所和药局;健康保险社团开设的医院、诊所和药局,这些被指定的医疗单位和药局的有效期为3年。而国民健康保险方式的医疗机关是疗养经办机关。保险机构做为经三方,为投保人及卫生服务机构支付医疗保险费用。不论健康保险方式或国民健康保险方式的医疗保险机关都是准公的或私人掌管的。开业医生有关医务人员都要经过严格注册。医疗保险一般不承担预防保健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健康保险基金来自于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助,二者构成健康保险的财源。不同体制的保险组织,财源亦有区别:

(1)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以中小企业为保险对象,保费支付标准多以报酬月额比例交纳,个人与雇主、政府三方共同承担费用、共同获益,是比较合理的财政负担形式。

(2)健康保险社团:以大企为对象。企业、国家、个人三方出资。企业拿大头,雇员拿中头、国家拿小头。依靠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及少量的财政补贴作为财政来源。

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三方负担的比例常常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易改变,而社团组织则比较灵活,自己可以随时改变,并通过企业内部有效地控制基金费用。

(3)国民保健保险:以低收入阶层、农民、一般居民为对象。实际上是一种依赖国家财政的救济福利式保险。保险基金由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和政府少量的补贴构成,财源力量很薄弱。

总之,日本的健康保险从框架上仍然属于传统的健康保险机制,但由于法律健全,管理监督系统严密,从而使日本的健康保险制沿着自己的轨道正常运行。且较西方单一的健康保险模式更为精细的保险制度。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健康保险概述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疾病成立的条件

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由于外来的、剧烈的原因造成的病态视为意外伤害,而疾病是由身体内在的生理的原因所致。但若因饮食不慎、感染细菌引起疾病,则不能简单视为外来因素。因为外来的细菌还是经过体内抗体的抵抗以后,最后再形成疾病,所以,一般而言,要以是否是明显外来的原因,作为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分界线。

(二)必须是非先天的原因所造成的

健康保险仅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由健康状态转入病态承担责任。由于先天原因,使身体发生缺陷,例如,视力、听力的缺陷或身体形态的不正常,这种缺陷或不正常,则不能作为疾病由保险人负责。

(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在人的一生中,要经历生长、成年、衰老的过程,因此,在机体衰老的过程中,也会显示一些病态,这是人生必然要经历的生理现象。对每一个人来讲,衰老是必然的,但在衰老的同时,诱发出其他疾病却是偶然的,需要健康保险来提供保障。而属于生理上长存的原因,即对人到一定年龄以后出现的衰老现象,则不能称之为疾病,也不是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险知识,买健康保险时须知的保单条款


专家提醒,购买健康险一定要看清楚保单条款,特别是一些特殊条款,如补偿原则、免赔款条款、受益人条款、等待期条款、给付限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须注意特殊条款一:给付限额条款。

该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须注意特殊条款二:等待期条款。

又名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来说,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天-180天。

须注意特殊条款三:体检条款。

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须注意特殊条款四:比例给付条款。

又叫共保条款,它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一般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须注意特殊条款五:免赔额条款。

该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须注意特殊条款六: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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