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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住房公积金集中提取所需资料

2020-05-26
住房保险规划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规划

1、职工原购买住房为一手房的,需要提供购房发票、房产证(打开平铺印,缩印到原来的80%,三页都印)、身份证、银行卡(公积金龙卡)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职工原购买住房为二手房的,需要提供房产证(打开平铺印,缩印到原来的80%,三页都印)、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银行卡(公积金龙卡)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对于房产证、购房发票只注明夫妻一方的,另一方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应提供父子(女)关系证明。

5、资料排列顺序。按《住房公积金集中提取清册》中的编号顺序对每名职工的资料进行排列。职工提交的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①《资料审查报告书》;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③房产证复印件;④购房发票(一手房)/契税完税凭证(二手房)复印件;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⑥结婚证复印件;⑦父子(女)关系证明复印件。

6、双方为油田职工,必须提供另一方职工所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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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陕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陕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2)加盖单位印章和提取人签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或书面提取申请。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4)购房人子女或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共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原件、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的缴纳房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

(5)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6)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

(7)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8)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1)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12)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资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及收入证明。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4)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1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

相关:陕西住房公积金查询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我国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提高人们的居住水平,参保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建房外,还可以用作租房使用,但是必需满足相应的提取条件及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是什么?我们在这里进行了详细叙述。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本市户籍人员);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基本资料: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公积金提取除提交以上基本资料外,还将根据提取的不同条件与情形,划分如下(以下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自住房相关资料:

1、已办房产证:

①《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买本市一手房的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

③购买本市二手房或外市住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2、未办房产证: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本市购房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

③外市购房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建造自住房相关资料:

1、房屋在建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房屋已建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翻建自住房相关资料:《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修自住房相关资料:《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退休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通知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

工作调离本市相关资料: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调动介绍信原件。

户口迁出本市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

出境定居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安机关批准单程出境的证明或其他相关的出境定居证明文件原件。

外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合同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终止合同并领取失业证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资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原件。

偿还购房还贷本息: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

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该套住房报建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

1、本市户口已婚职工出示结婚证,未婚职工出示户口薄或户口登记卡(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项);

2、家庭收入证明原件(本市已婚职工家庭收入包括夫妻双方收入,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出具,没有工作的需出示未就业证明;外市户口职工无需此项);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房租发票原件(由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含二维防伪码的电子发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结婚证原件(已婚的需提供此项);

5、继承、遗赠公证书原件;

6、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在本市建设银行开设的活期账号。

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上面已经介绍的非常详细了,相信对您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但是具体的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您还是需要咨询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资料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那么,哪些情况下济宁公积金可以提取使用?提取济宁公积金时需要哪些资料?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2%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八)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就业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被判刑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患有重大疾病(本人及配偶患有慢性肾衰、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颅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若需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的,还应出具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购房合同12个月内办理提取,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契税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建房文件、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四)购买单位定向开发房的,应提供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职工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规定的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五)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的应提供提取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应提供提取人《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籍证明、村委会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七)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款收据。在取得补交差价款收据12个月内办理提取。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1-4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偿还首次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满12个月提取一次。

(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委托管理中心办理自动提取还贷手续。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银行印鉴的还款流水明细表、还款计划、末期还款凭证。若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应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到贷款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绿卡救助的,应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或绿卡证,12个月内提取一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的,应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及户口变更证明。如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应提供职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转移开户证明。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应提供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死者原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判刑的,应提供刑事判决书、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职工原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盖章的病例证明、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户口簿)、住院证明及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住院结算凭证12个月内办理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需提供提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同情形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所需资料


不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不同,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证所核定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以后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 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省直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的无需提供);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1)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超过3万元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次;(2)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12个月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时须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首次提取在还贷1年(12个月)后,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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