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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大病保险理赔出新政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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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征询公众意见,其中大病保险理赔最高达20万元/年。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据悉,两项新政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

职工大病保险理赔最高达50万

“进一步缓解看病贵,是大病保险推出的初衷。”佛山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杨萌表示,大病保险将惠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

意见稿中,赔付比例依自费金额不同划为三个等级,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越高,基金赔付的比例就越高,其中大病保险理赔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年。杨萌表示,大病保险保障的前提是需要在政策范围内,如使用自费药物和医疗服务,则不能纳入赔付。

杨萌表示,此新政将是原有医保项目的叠加。方案出台前,除最高为6万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佛山城镇职工还享有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保由社保部门从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抽取4元,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其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而居民医保最高额度则为16万元。现在加上即将出台的大病医保,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理赔最高赔付金额将分别达到50万和36万元。

目前,佛山参保人在五区及广州的定点医院已可以实现实时结算。如在省内其他医院或省外就医诊治,目前还需参保人先垫付医药费,再到相关部门报销。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上涨

《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也在征询公众意见。7月1日后,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普遍提高2%至5%。此外,还首次规定了可申请家庭病床的7类病人。

根据《办法》,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200元/次,二级医院600元/次,一级医院400元/次,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20万元,待遇普遍提高2%至5%。此外,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并可获7成报销。

待遇提高同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也有所上涨,较早前增加60-100元,今年度五区统一为258元/人。经核定的佛山籍农村五保户等13类特殊人群,其个人保险费予以免交。据悉,《办法》首次规定了可申请家庭病床的7类病人,包括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等。

根据《办法》,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参保人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标准为:阴式分娩1000元,较此前提高4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1500元,较此前提高500元。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显示,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其中,参保人患有下列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

相关链接:大病保险理赔赔付率可合理协商

近日,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大病保险承保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结算理赔等方面的“门槛”。

保监会称,《办法》是在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基础上,做了新的要求和明确。对于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等条件。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保险公司要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严格核定业务成本,据实列支大病保险经营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投保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理赔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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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保局调整社会养老保险标准


我国人口老龄化带动了养老保险的发展,为了给自己的老年生活一个保障,养老保险成为大家的首要选择。佛山市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更多的人带来生活保障。

从佛山市社保局获悉,佛山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佛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充意见》,该意见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100元/月提高到120元/月;设立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项目,标准为上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佛山市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在佛山市新农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全体城镇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佛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共有130多万人参加了佛山市新农保。

据了解,截至2012年11月全市参保缴费人数88.7万人,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人数为32.2万人,其中享受新农保待遇23.6万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8.6万人;全市城镇居民参加新农保约14.6万人,其中享受待遇6.5万人,已于2011年上半年提前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在制度实施之初,我市各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分80元和100元两个档次。2012年,全市五区成功实现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月100元,也为2013年统一提升标准打下基础。

由于国家和省的现行新农保政策未明确丧葬费等问题,因此,为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我市参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做法,统一设置丧葬补助费(按2012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89元的40%计算为1355.6元)。

此外,从2013年起,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将作调整,前者缴费基数按上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后者则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总费率7.6%,其中单位费率为5.6%,个人费率2%;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选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1%缴纳,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核定;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标准核定。单位缴费费率0.9%,个人不缴费。

另外,增设了丧葬补助费标准。已享受佛山市城乡居保待遇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费。丧葬费标准按佛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参保人不能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待遇和城乡居保丧葬待遇,全征地农村居民丧葬费与城乡居保丧葬费实行待遇叠加。此前,享受佛山市城乡居保待遇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并不能领取丧葬费。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问题解答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户口转移不属可提取公积金的范围。若网友在佛山缴存了公积金,现离开佛山,不在佛山工作,可由原单位足额汇缴应缴公积金后,办理封存手续,待有新接收单位(包括外地单位),提交个人在佛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以及市外接收单位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的《接收证明》,办理公积金个人明细转移手续。要了解具体法规政策及转移手续,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看。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常见问题解答:1、办理提取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是否需要单位盖章确认?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缴存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的要求,每个职工在申请房屋首次提取或个人明细注销提取须由其缴存单位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盖章确认;同一套房屋再次提取的、个人明细已封存的,提取时不需缴存单位盖章确认。

2、可否先以购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前提条件是职工购买房屋,所以职工必须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后(即已有购房行为),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发票等资料申报办理。不能没有合法合规依据就提取住房公积金。

3、产权证上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其中一方提取的额度是不得超过购房总金额还是不能超过购房总金额的50%?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物权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以及《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2月15日)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谓房子是双方的还是只有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额度不能超出提取人所占该房屋份额(以依法颁发的产权证登记为准)。

对于产权为共有的,若产权证上明确产权人和各自产权份额的,夫妻双方应按产权登记上各自所占产权份额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若只明确产权人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各自产权份额的,按一般原则作等额划分,如果产权共有人不是等额划分的,双方可持身份证、产权证、结婚证到我中心前台明确各自所占的产权,我中心按夫妻双方明确的产权核定提取额度。

4、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购买的是市外的房产,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在此日期之后,在中国大陆个人购买商品房、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提取手续须知:

一、个人明细保留余额规定: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必须留足不低于500元。

二、提取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额规定:首次提取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的,可多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所占产权份额。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四、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职工个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不要随便交由其他人保管;办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须在申请表中注明,同时,受委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到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上,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保险知识汇总,广东佛山市:医保将惠及全省221万居民


从今年7月1日起,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在全市实施,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市民通过参保,就可享受户口所在区的医疗优惠。

集体户口人士以个人名义参保

顺德为全市推行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保险在制度建设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借鉴意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天明今年4月1日在顺德召开的全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场会上充分肯定了顺德基本门诊的经验和做法。提出要根据顺德的实施方案和经验做法,尽快出台实施方案,7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7月1日即将实施的全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规定,本市户籍居民方可参保,同一户口本中有1名应参保对象不参保的,则全户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自愿选择参保或不参保。“对于佛山户籍的集体户口人士,可到单位所在地居委会以个人名义参保。”有关负责人补充说。

医保将惠及全市221万居民

参保人所发生规定的普通门诊范围内的费用,根据各区实施细则规定的“门诊药品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情况列入报销范围。对于不纳入保险范围部门的医疗费用,由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当场结算。

现在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缴费中区、镇两级财政所需承担的资金部分已经落实,承办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所属社区医疗网点已经完成承办前的培训等各项准备,可以顺利在7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实施。

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珊称,目前,全市承接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共有72家,医疗网点300家。截至6月24日全市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已有168万人,预计该制度将惠及全市221万居民。

根据各区不同情况,各区缴费标准各不相同。禅城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负担60元;南海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负担60元;顺德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负担40元;高明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负担40元;三水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首社保年度全部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

佛山市医保卡查询系统已全面上线运行


据了解,为尽快建立医保卡查询系统,方便市民在线查询医保卡信息, 佛山市人社局及时收集梳理了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并责成一名分管领导跟进抓好落实。近期,在佛山市农业银行西郊支行和市电信公司的大力配合下,医保卡网上查询系统已经上线试运行。

目前佛山市市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社保中心和银行分开管理的模式,即由社保中心每月一次将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传递给银行,银行再根据缴费情况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医保卡每月的计入金额和消费情况都由银行进行管理,对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都要求很高。医保卡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在实现方式、数据安全、网络架设、日常更新维护等方面做了大量细 医保卡查询系统节工作。

在此期间,人社部门积极与银行方面协调,推出了电话查询系统;在社保服务大厅设立了两台查询终端,方便群众查询;社保大厅工作人员对持有效证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即时查询服务;与医保定点刷卡机构沟通,为前来查询医保信息的市民提供服务。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服务对象的需求,也得大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医保卡是由个人本地指定的代理银行承办的,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的一种银行多功能借计卡。

医保卡查询系统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

用人单位缴纳费用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会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掌握医保卡的使用方式,有助于紧急情况下正确快速的使用。

该医保卡查询系统采用人性化设计,只需将二代身份证放在查询机上,系统将自动识别身份信息,并提取出个人参保缴费的各类信息。查询系统主要包括参保和征缴、个人信息、医疗保险、公共查询、生育保险、账户信息等六大模块。具体包括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参保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参保信息查询、企业养老缴费查询、事业养老缴费查询、城居养老缴费信息、医疗缴费信息、参保险种、缴费基数、险种状态、医保账户、医疗明细查询等几十项内容。

另外,医保卡查询系统设置了公共查询模块,该模块提供了政策文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查询、诊疗目录查询等社保政策的查询。据介绍,该系统的设立在为市民查询个人缴费情况提供便利的同时,还有利于企业职工及时发现企业欠缴社保费的行为,以督促企业缴纳社保费,形成以地税催缴为主,企业职工、其他政府部门协助催缴的立体化催缴网络。

为了保护参保人的社保信息安全,方便参保人查询参保情况,医保卡查询系统经过升级改版,于9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市民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相关查询。

医保卡查询系统系统采用个人参保编号作为初始密码,参保人凭身份证号和姓名登录查询系统,方可进行查询。参保编号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获取:1.个人参保的,查阅《养老保险手册》;2.在单位参保的,咨询单位社保专管员;3.离退休人员,到参保社区或 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查询。

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为保护个人参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参保信息泄露,参保人应尽快修改初始密码,并牢记新修改的密码,以便今后查询。参保人若遗忘密码,可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重新设置密码。

新版医保卡查询系统安全性极高,该系统以查询密码和随机验证码及网页代码加密等多种方式对参保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 社保局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因参保人查询密码保管不当,造成其本人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同时,医保卡查询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参保依据,若有疑问,可前往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咨询。

工伤保险待遇,佛山市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重新修订


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市区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已重新修订,凡受伤职工医疗费总额在1500元(含)以下的,今后可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有效,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由市社保局直接支付。

据了解,市区于2007年建立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当时规定,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可以申报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随着近年来医疗水平和费用的增长,此次调整放宽了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条件。

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申请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一是受伤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已参加市区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二是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未够级;三是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500元(含)以下,且不需要第三人负担的;四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额均无异议。

据悉,按小额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视同工伤认定决定。如结算后伤情发生重大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补足差额。

佛山将出台大病医保覆盖政策


日前,佛山市召开了2013年度的人力社会保障会议,在会议中,佛山市人社局负责人刘珊表示将在7月份出台大病医保覆盖政策,并将于春节前出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方案,预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为13%。

去年取得五大方面成效

会上,刘珊表示,2012年佛山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在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人才引进、推进人事改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五大方面取得了成效。

在就业方面,佛山全市城镇新增就业91056人,完成省下达全年任务的113.82%;城镇登记失业率2.42%。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2.7%,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全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4940人,“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归零。

另外,社保待遇不断提高。两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从1570元调整至1940元,增幅达23.6%。全年累计征缴社会保险基金额199.3亿元,同比增长13.5%。

培育引进人才方面,全市拥有人才保有量超107万,同比增长7%,其中技能人才44万,同比增长9%。全年累计职业技能培训37.9万人次。创建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培训制度,有效提升技能培训针对性。博士后培育和引进工作取得新突破,博士人才交流会获国家人社部批复同意永久落户佛山。

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今年人社局的工作,佛山市副市长王玲表示肯定,但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就业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高层次人才短缺等。她表示,今年要通过加强和转变培训来促进就业。同时,集体户的设置存在设立不便、进入不便的问题,而劳务派遣的问题需要重点研究和突破。

值得一提的是,王玲透露,今年人社局的重点工作是在全市推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从2007年开始全市就已推行,目前禅城区已实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该政策有望于今年7月在全市五区推广。此外,在恶意欠薪案件处理上,她认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不够有效。另外,医保异地结算,居民社保卡发放等工作也需要加快落实。

今年佛山全市将有新增城镇就业8万人的目标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对此,刘珊表示,人社部门在就业方面会加强与粤东西北地区人力资源合作,落实与湖南、湖北、河南等地的劳务合作协议,联合广州组织广佛省外校企合作等招聘,解决好企业“招工难”问题。

保险知识汇总,国家出新政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记者从7月31日全省劳动保障局长视频会议上获悉,下半年,全省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有力举措,解决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就业和劳动保障的欢乐。

社保制度确保8月底前发放增加的养老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鬲向前在部署今年下半年工作任务时透露,今年是三年连续调整养老金水平的最后一年,我省的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上报国家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目前,正在等待国家正式批复。待方案批准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抓好贯彻落实,确保8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另外,加快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工作;在认真调研,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力争使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做好并轨人员和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失业待遇工作,妥善解决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转换过程中的社保关系接续问题。将省级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全面推动我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工作。

认真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推广宝鸡经验,带动西安、咸阳等全国试点城市努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就业再就业扩大创业帮扶对象范围

将创业帮扶对象进一步扩展到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其他失业及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积极为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解决他们创业中的难题,逐步建立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的创业绿色通道。

打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攻坚战,健全完善弱势群体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9月底前全省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以解决“零就业”和低保家庭劳动年龄人口、“4050”人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失地农民和刑满释放人员等困难群体为重点,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今年全省力争有10%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的目标。

同时,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落实好各项政策,力争使50%以上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快实施我省的“技能扶贫助学计划”,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培训创造良好条件。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大病医保新政在即 医药保险双双受益


2012年最新消息显示,由国务院牵头、多部门会签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对于这一医疗行业的突破性事件,业内券商研究机构纷纷加以强烈关注。总体而言,分析师看好受益于增量需求的针对恶性肿瘤、肾脏衰竭、心脑血管重症等病种的制药企业,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直接受益于可观的新增保费收入。

大病医改步入攻坚阶段

最新消息显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将允许地方政府用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服务。2011年,我国全国城镇医保基金支出率80%,当年结余1108亿元,累计结余6180亿元,该部分医保基金结余将成为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的主力。分析认为,如果该项政策得到较为有效的落实,则城乡居民在面对大病时的不利局面,有望得到显著改观。

大病种药企及保险公司有望受益

国泰君安研究所医药行业分析师李秋实指出,一些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远超目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最高报销额,受患者支付能力限制,部分重大疾病治疗需求被抑制。

据悉,此前人保健康公司践行的“湛江模式”就是社会医保与商业医保的一次成功联姻,医保基金的结余带来了当地医药消费的增量,也解决了当地百姓重大疾病的就医问题。此次医改新政的出台,将提高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将以杠杆效应医疗消费需求的释放。

投资机会方面,李秋实看好疗效显著、利益空间大的大病种用药将带来增长弹性。具体病种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肾衰竭等。个股方面,他建议继续关注恒瑞医药、天士力、同仁堂、云南白药等企业。

中投证券一位资深分析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有望在此次改革中直接受益,再加上今后有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等利好,因此保险行业的中期发展前景还是值得看好。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精心部署,先行先试。

紧接着,9月3日,国务院医改办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意见》。9月19日,保监会也专门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大病标准、经营条件、产品开发、风险把控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通知》规定,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满足相关规定,在国内经营健康险业务在五年以上,连续三年未受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并具有相关服务网络建设、专职人员配备、风险管理设定等。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在一个协议期内,双方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调整下年度保费,同时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

保障水平方面,《意见》则要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普惠”迈向“普惠+特惠”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他透露,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另外,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杜绝短期行为,按现行规定,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且一旦中标,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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