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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为了明天保险

2021-01-25
人寿保险知识大全 人寿保险规划 人寿保险就是规划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条款、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零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单生效

第四条保险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限

第五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增加保额

第六条保险人将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每年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额。增额部分属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之外的部分,保险人于给付保险金额时一并给付。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死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告知

第八条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要据实告知。

第九条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故意隐瞒或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保险人对下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殴斗、酗酒行为及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两年以内的自杀行为。

3、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4、核辐射、核污染。

5、无证或酒后驾车。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缴费方式为按年缴纳,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保险费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择定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五千元。

第十二条本保险保险费缴费期限为二十年。

失效复效

第十三条缴费期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相应规定给付退保金。

第十四条自保险单失效二年内,如果满足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计算失效期间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但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退保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2、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

3、第十条所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4、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5、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

退保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领取退保金。发生上述情事1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发生其它情事保险人按本条款《退保金额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借款

第十六条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对逾期不还的保险单,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相应保险年度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Bx010.COM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残疾,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九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费缴费期限内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本期应缴未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单所填被保险人年龄发生错误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超过投保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保险单无效,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未到投保条件规定的最低年龄,保险单自被保险人达到最低年龄时开始生效。

3、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大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和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上述情事,保险人按原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保险金额的给付。

4、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小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保险人无息退还多缴保险费。

索赔时效

第二十六条自疾病死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九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情事: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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