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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身符定期寿险详细条款

2020-12-17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条款 寿险养老险保险规划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以前)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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