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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企业年金的涉税如何处理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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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步建立和发展适合自身的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对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和激励员工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但是,企业年金涉及的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处理均不同,本文将其的处理讨论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会计处理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养老保险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农村信用社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提的应付企业年金,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并对以上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农村信用社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企业年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但是,若农村信用社当期实际缴纳企业年金大于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应付企业年金的,应当根据差额补提应付企业年金,会计分录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年金“科目;农村信用社当期实际缴纳企业年金小于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计提应付企业年金的,应当将差额冲回多提应付企业年金,会计分录与补提会计分录相反。在资产负债表日,农村信用社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实际缴纳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按照超过的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任职或雇用关系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

劳动,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同时,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即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来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因此,农村信用社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工工资总额:

1、农村信用社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农村信用社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农村信用社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

1、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

2、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农村信用社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因企业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4、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中规定,农村信用社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农村信用社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农村信用社每月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200元、农村信用社缴纳的企业缴费600元,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200元,不得在计算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农村信用社缴纳的企业缴费并入其个人账户的600元不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直接以6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即农村信用社缴纳的,并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600×10%-2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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