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2020-11-27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即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实施的。那么,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第十四条到二十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相关链接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精选阅读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的赔偿标准


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赔偿的标准可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对于不同伤残等级来说,所获得得到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


据报道,四川省乐山市某学校食堂职工杜文良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时,突然腿软昏迷,抢救56小时后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后来,杜文良的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表示无法理解:既然是因公殉职,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因公殉职和工伤有何不同

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因公殉职与工伤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因公殉职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而工伤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社保部门进行认定。

因公殉职能获得的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因公殉职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通知等进行补偿。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公牺牲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而对于病故人员的补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至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其中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辽宁省医保报销比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因公殉职不等同于工伤,第16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杜文良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其并非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其不能依据第14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杜文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以参照第15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因为杜文良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第15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杜文良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单位认定为因公殉职也是应该的。

不少人对此条款提出质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并不会受到48小时的限制。

延伸阅读

因公殉职、工伤保险待遇

及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可兼得

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不幸去世,其被认定为工伤,而同时张某也被认定为“因公殉职”,那么张某不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第45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遗属还可以获得其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

假如张某在执行公务时,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张某被认定为因公殉职及因工死亡。那么,张某的遗属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此之外,其法定继承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关损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上,应准确区分可补偿性损失和不可补偿性损失。可补偿性损失采取就高原则,即不能重复赔偿,获赔的最高额以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较高的项目为限,如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任一程序中未足额获得赔偿,就差额部分仍有权起诉要求补足。不可补偿性损失可兼得,可以获得不同救济程序的重复赔偿。

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不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可兼得。这些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医补助金。

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不可兼得;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建议案之一


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来,国务院酝酿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本刊从2006年7期起特邀从事工伤保险方面研究的专家向春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发表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意义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或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一旦确认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需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有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相对人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认定。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会导致劳动者怠于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就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甚至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关闭、破产而最终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作为法律事实,工伤确定了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故发生后,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及其他部门之间仅仅存在非工伤关系,如疾病关系,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很微弱。在长期没有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非工伤社会关系。如果这时再允许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意味着要推翻这些已经长期形成的社会关系,将使社会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三是便于工伤认定。设立申请期限,可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而无法认定工伤,避免工伤认定争议。四是保障相对方的利益。如果允许劳动者在伤害发生很长时间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改变,对用人单位的整体劳动关系、经营等都可能发生影响。将用人单位这种利益状况的不确定性,长期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现行规定与缺陷

《条例》设立了两种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申请期限。该条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的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一百例工伤保险认定的思考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国家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相关事实资料,在二个月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截止2006年9月1日,龙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一百例工伤认定,同比增长163%,今年的工伤保险工作量加大,难度增加,特点突出。一是个人咨询、申报认定比重较大,今年以来咨询来访200多人次,个人来访人次占咨询来访总数的八成左右,工伤认定100件中,个人申报认定19件占认定总数19%;二是外地农民工认定工伤突出,个人申报认定19件中,外地农民工申报认定16件占认定总数的84.2%;三是制造性、建筑性企业等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事故居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

一、一百例工伤认定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1、高风险行业事故率高,职工受到职业伤害的问题突出。由于龙游县是浙江省西部欠经济发达地区,工业经济基础薄弱,企业主要以特种纸生产制造为主。今年以来龙游县制造业、建筑业工伤事故发生数,较去年分别增长了40%、21%。制造性、建筑性企业工伤认定达83件,占认定总数的83%,其中全县唯一的一家军工企业工伤认定达11件,是名副其实的高风险企业。这些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职业危害风险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

2、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依据复杂。一百例工伤认定案件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81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职工本人或者家属申请的19件。参保企业申请的工伤认定案件中,能提供劳动合同的65件,只能提供考勤表、工资单能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16件,个别企业甚至没有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19件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同意个人或者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而提供的劳动合同仅3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考勤表、工资单的真伪,劳动合同是事(工伤事故)前签定还是事后签定,劳动保障部门都无法鉴别。

3、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还没完全到位。随着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开展,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有很大的提高,然而还有一些因素制约扩面工作的开展。首先是宣传还未到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很大原因源于政策信息没有及时传达到位。其次是政策约束,根据《龙游县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这种捆绑保险的制度也制约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再其次企业重视不够,认为只需加强教育和管理就能规避事故风险的发生而不主动参保。

工伤认定,新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该条例许多地方呈现人性化。

为了配合《条例》实行,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将在明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与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昨天下午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就《条例》显现出的十大变化进行了具体解答。

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原来不但要考虑职工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出了车祸,同时还要考虑谁的责任。新《条例》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一年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条例》设立了劳动能力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五:劳教服刑人员不享受工伤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却增加了工伤医疗管理的“三目录”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机制,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指定医疗机构可选两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北京市有58家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工伤职工可任选其中两家进行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链接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每个人情况都不同。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不及时损失自负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了解到,由于错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不少单位和个人都因此受损。

迟认定单位要埋单

广州某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职工梁某于今年1月2日工作时割伤右手,单位于2月6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梁某为工伤。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梁某在1月2日至2月6日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单位表示不理解。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广州某酒家服务员李某在2002年12月工作时被热水烫伤,一直沒有办理工伤认定。今年1月,李某及其所在酒家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不服:“明明属于工伤,为什么不予认定?”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李某的要求已经逾期。

60日内会給出回复

来穗务工的四川打工仔张某給记者来信说,去年底他在工厂搬货时“闪了腰”,经过治疗现在已经好多了,但动作还是不灵便,老板改让他干些轻活。张某觉得自己应该属于工伤,他想申请认定工伤,但又怕时间拖得太久。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因此,张某这種顾虑是不必要的。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现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说明:

1.工伤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整个费聦嵞确定包括两个方面:按行业划分确定单位费率;按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在费率浮动方面,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不實行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二、三类行业實行浮动,每2年浮动1次,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聦嵞50%。

2.工伤认定的范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时效?首先:工伤认定的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效为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4.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较有哪些显著变化?

(1)对于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问题:《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伤残、死亡的,由用工主体給予一次性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标准。(2)《试行办法》中规定交通事故中职工得到赔偿的,工伤保险實行待遇补差的办法,不重复享受两種待遇,但《条例》取消了这个规定。(3)对低收入的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条例》还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同时还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種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治疗的、拒绝治疗的和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总之,《条例》在保障职工的待遇方面更加全面,更加人性化,在用人单位方面通过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利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这一价格杠杆作用,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制约机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