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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单中的犹豫期

2020-11-26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保单 保险产品的规划基础

产品责任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中只对约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的产品责任负责,而约定期限在保单上是以保险期限及追溯期表现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险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在保期内提出的索赔必须是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生产并售出的产品引起,不属约定期限的产品责任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有的保单还另外分别划分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两类限额)。保险费率根据赔偿限额高低及产品的种类不同分类确定。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一般按投保产品的年累计销售额乘以适用费率算得(有的保单以商定的单件产品保费与投保产品数量相乘计算保费)。

产品责任险条款中对每次责任事故认定有专门规定,即生产、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产品责任险对投保的产品要求很严格,投保的产品应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负责残、次品引起的责任索赔。同时明确了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另外保险人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风险巨大并难以把握的产品,如药品、建材等,一般控制不保。

什么是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 后1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该10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 ,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再次,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

产品责任险 有犹豫期吗

通常情况下,产品责任险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产品保险怎么赔偿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 、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 ,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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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险中的“小三”


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的同时,道路交通综合环境的配套和改善则相对滞后,道路交通事故量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66万起,造成10万人死亡、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与1998年相比,五年时间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增加了92.8%,死亡人数增加33.7%、受伤人数增加121.9%、直接经济损失增加74.6%。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同时,由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因此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也大幅度上升,赔偿金额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我国的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

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到底是谁呢?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定义如下:“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但是就这样一句话却让很多人不明就里。。为了说明谁是“小三”,我们先来看看哪些不是“小三”。

哪些人不是“第三者”?

笼统地说,被保险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都不属于“第三者”。除此之外的人员和财产,都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很好理解,因为“第三者”是相对于“第一者”、“第二者”,该保险中第一者、第二者显然就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既然他已经是第二者了,就不可能再成为“第三者”插一脚啦。

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身,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

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有时候车主不开车,让别人开或者借给别人开了,那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了,为什么这时驾驶员还不能属于第三者呢?如果是因为他在车上,那么驾驶员下车后能不能算是第三者呢?

律师告诉我们,这是因为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比如曾经有个案例:小李借了同事的车出去游玩,半途中他发现汽车有了故障,就停下来钻到车底下修,结果车辆滑动,把他的腿碾断了。在这种情形下,身为驾驶员的他只能吃哑巴亏,自己负担医药费了。

私车家庭成员不属第三者

业内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案例:南京一位车主,在小区车库倒车时,不幸把自己九岁的女儿给撞死了,眼看着活蹦乱跳像花儿一样的爱女被自己所“杀”,车主自然伤心欲绝。事后,车主的妻子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虽然他们家的车子上过第三者责任险,但并不能对女儿的去世进行任何的物质赔偿,原因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谁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也就是说,女儿并不属于第三者。

原来,在这一车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将一些情况列为除外责任,其中包括“私人车辆的家庭成员”。同时,正如前面所说的,由于实际驾驶员视同为被保险人,所以实际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也不属于第三者,前一案例中的小李如果是把他的弟弟给撞伤了,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另外,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为交强险,7月1日起这项制度即将正式实施。

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4、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消费者如果认为6万元交强险不能满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的方式解决。因为商业三责险产品并不会随着交强险的出现而从市场上消失,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1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那么可以在投保6万元交强险的基础之上同时购买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两相累加便可满足目前保障需求。但这样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部分车主的保费负担,尤其是那些保障需求高于6万元的车主。

保监会表示,由于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实施第一年先分42种车型执行全国统一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今后将尽快实行保费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同时,还将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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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保险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贷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在犹豫期后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以下约定为您提供保单贷款:

一、贷款金额: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80%,且须 符合保险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二、贷款期限: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

三、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四、贷款偿还: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应付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合同的现金价 值净值大于零,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一期的保单贷款

本金计息。

五、当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小于或等于零时,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产品责任险案例引发的思考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EPL)是指:由于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导致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者因此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或诉讼,生产商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该责任的险种就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出口产品责任险案例

责任事故引发的索赔风险案例

1999年1月13日,美国华盛顿州一栋崭新的木制别墅突然着火,整幢屋子被烧坏。屋主认为火灾是由一盏开着的卤素落地灯短路着火直接导致的,并通过律师将美国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经核实,该灯是由中国某家灯厂制造并出口到美国超市的。幸运的是,卤素落地灯已投保了出口产品责任险,该厂得以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出口产品责任风险是一个较为陌生的名词。当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并且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因为上述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出口厂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出口厂商来说,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他们将可能面临消费者巨额的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法律诉讼。更严重的是,出口产品的声誉将会受损,海外市场的开拓将会受阻。

国内厂商“被动”就范案例

一般来说,出口产品都要受出口市场当地法律的监管。在当今世界上,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以及欧洲发达国家,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公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的索赔意识较强,因此,产品责任险也比其它国家高些。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广东美国商会副会长彭德智博士说:“在美国,即使产品设计、生产已极尽完美,产品的说明书和警告用语也已通过专家和律师的严格审查,仍有可能引发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诉讼。”

目前,北美地区和欧盟是中国相当大的商品出口市场。这些地区的进口商在与中国客商进行贸易合作时,考虑到产品在市场上潜在的巨大风险,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在中国投保产品责任险,并将他们列为额外被保险人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具体的做法是,他们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开具信用证的条件之一,如果出口商未能购买产品责任险,他们将有权拒绝结汇。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出口商主要是应进口商的要求而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真正主动防范和化解出口产品责任风险的少之又少。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的出口厂商在将产品销往欧美地区时,应对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等有清晰的认识,并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包括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回收保险,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OEM厂家并非高枕无忧案例

所谓OEM厂家是指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目前,广东为别人贴牌生产的厂家较多。许多OEM厂家普遍有一个误解,以为按照别人的标准进行生产,就不会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风险。其实并不这么简单。专家指出,国内的OEM厂家在产品设计上、制造上或文字说明上有错误,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个例子较有代表性:国内一家企业为一个外国品牌贴牌生产爽身粉,然后出口到美国市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瓶子变黄,就此起诉进口商,进口商又起诉OEM厂家。最后裁定的结果是,国内OEM厂家没有按委托方的要求生产,需赔偿100万美元给进口商,以弥补回收产品费用和利润损失。

除OEM厂家外,零件厂家也要承担出口产品责任险。专家说,虽然零件厂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但只要证明其生产的零部件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零件厂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我国出口企业针对一些法律体糸比较完善国家地区出口,应考虑产品所要承担的风险,跟该险种费率.以便在谈判过程中掌握主动.

英大福鑫满堂产品汇总(犹豫期、分红、保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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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自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单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但保单红利是非保证的。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险公司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在保险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随后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

如果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不派发当年度的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领取

合同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单借款

如果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以办理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百分之八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借款当时保险公司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产品责任险条款有哪些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二、除外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按原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获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四、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修正:

(1)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第一次索赔;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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