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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险有什么特征

2020-11-16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财险保险规划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建工团体意外险全称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投保范围

年满16 周岁到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特征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在工程保险这类大的险种范畴中,有一类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保障。该保险是对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中发生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引起经济损失的赔偿,是为工程建筑保驾护航的。

建筑工程保险保障范围

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对于地震与洪水,由于其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

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也有保险人将此类风险另行承保的情况;第三者责任;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建工险案例分析

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厦建设工程,根据业主提供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未作护栏维护工程的情况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单位因发现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就暂时停止了施工,但没有针对地面下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单位经和业主商量修改了原来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但仍然没有对地面沉降采取防护和恢复措施,就进行人工开挖孔桩。

此后,邻近施工现场的一个印刷厂发现厂房、地面开裂,多台进口的精密印刷机出现异常,并有进一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经受损单位紧急呼吁后,当地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共同提出补救措施并实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损失已经发生,业主自己委托了权威部门对印刷厂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后来建设单位赔偿了印刷厂各种损失1000多万元人民币。

延伸阅读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含义是什么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是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高危性行业,赔偿标准的大幅度提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企业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如何减少因意外伤亡事故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赔偿损失,更好的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有效的转移与规避企业安全和经营风险,是摆在建筑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应该得到重视的问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企业减少经济赔偿损失和有效转移与规避经营风险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减少事故纠纷和保证企业形象及稳定和谐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保障范围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上班,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吗?谁可以为建筑工人的安全买单呢?

小张做项目承包人接下的第一个工程项目。那天和往常一样,小张带着施工队去工地视察,正在大家研究项目图纸的时候,小张听见背后“轰”的一声巨响,等大家回过神来时,才发现一名建筑工人从楼层坠落。事故过后,这位遇难工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来工地讨说法,小张二话没说,先将手头的现金给了受害人家属,后又向企业申请了一笔慰问金。

小张想到有没有这样一种保险,既能够从根本上化解企业与工人的风险,更能缓和企业与建筑工人的经济矛盾呢?于是,小张拿起电话,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小张所描述的风险需求,告诉小张可通过投保相关的建筑工程意外险来转嫁风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位,其保费均以合同价为计算依据。建筑工程意外险的保险对象为在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路过施工现场的行人。这一险种的最大作用就是使受到意外伤害的建筑工人及时获得赔付。

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解答后,小张后悔莫及,如果当初早些能够投保这个建筑工程意外险,也许那起事故就不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对受害人家属也是一种经济补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包括:

一、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列明的自然灾害:洪水、暴雨、地震、雷电、风暴、冻灾等及其他自然灾害;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人为风险: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二、第三者责任: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责的赔偿责任;

所以是不包括施工工人意外伤害的。一般建筑工程都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照:1、建筑面积;2、工程造价;3、施工人数。这三种方式来确定。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险种特色:保费测算方式灵活,为建筑施工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投保期限灵活可选择:1个月——1年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举例:

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千万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预计用工100人,该工程现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人,

保费:若按人数计算为30*10*100=30000元,若按工程造价计算为2.5*10*1000=25000元,若按建筑面积计算为0.125*10*20000=25000元。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程意外伤害身故,则其可获得10万元的赔付。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


从事建筑工程工作的人,他们所承受的意外风险要比一般工种的人来说要更大,而在一些地区,政府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其员工投保工程人身意外保险。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缴费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合同双方选定一种,在费率计算上,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性质、施工条件、工程所在地和面积造价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差别费率,科学公正合理。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率标准,由保险人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并根据每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保险人在每年初予以公布。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续保年度所公布的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办理

1、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签(原件)办理保险,并在市安全设备管理协会确定的参保企业中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2、具体承办人按施工图签、中标通知书核定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按浮动费率文件确定收费标准,发送相关保险服务承诺书,施工企业现场填写保险缴费通知单;

3、施工企业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保险公司缴费,缴费后持保单(原件和复印件)到安监站审查存档(复印件存档)。

4、具体承办人每月5日前,将保险办理情况统计后报安监站负责人;

5、安监站负责人每月将保险办理情况报分管处长;

6、具体承办人每半年调度各区县保险办理情况,并及时汇报领导。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产品是专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企业员工设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险责任更全、范围更广,价格更合理的特点

产品特色

1、普通伤害+突发疾病,更多歪歪保障责任

建工意外险不仅保障一般的意外伤害,更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突发疾病提供保障,使保险责任更为全面。

2、交通班车+因公出差,更大延伸保障范围

建工意外险不仅对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障,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的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大大延伸了保障的范围。

3、差别费率计算保费,价格更加公正合理

建工意外险没有制定统一的费率,可以按照被保险人人数、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合同造价等不同风险程度差别计收,价格更加公正合理,使您支出的每分保费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4、独有附加医疗保险,保护更加全面周到

建工意外险独有与之专门配套的建工医疗险。即使当意外伤害不幸发生时,也能替企业员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使保护更加全面周到,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深深的关爱之情。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怎么计算?


我们都知道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无论是投资,还是建设,存在很多的未知因素。面对未知的意外,我们不确定会不会发生,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选择一份适合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然后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如果你是项目的投资人,或者是项目的承包商,又或者是项目的总工程师,在一个重点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做到控制成本、保证工期进展顺利、确保安全生产?建筑工程保险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它可以帮你应付各种无法控制的突发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

发展缓慢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是一个风险频发的领域,承包商如何规避风险显得格外重要。为工程投保,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无疑是条捷径。

据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早在1979年就引入了我国施工行业。如今20多年过去了,面对商业保险这种能够有效转移风险的市场化方式,建筑业在推进建筑工程保险时却处处“步履蹒跚”。

建设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除涉外工程以外,其他工程项目大多数都未投保。

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给出的数据看:目前已经开展的建工一切险、建安一切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设计责任险,覆盖率都很低,全国每年的建筑工程保险费大约仅为建安工程投资量的0.2‰;国内办理工程保险的工程项目不足10%。

尽管建设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文件中,对业主和施工单位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有明确规定,但毕竟是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尽管有关文件中也明确了工程保险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直接费范畴,可纳入工程项目成本,但并没有解决究竟谁为保险买单的问题;《保险法》中更没有针对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的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而且建筑市场的发展不完善,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因此,建筑企业通过建筑工程保险来分散、转移风险,防止意外发生或因他方不履行法定的或合同义务给自己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一点至关重要。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很多发达国家普遍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国家对建设工程保险的宏观调控,通常的关卡是,未买保险的施工企业无法参加工程竞标。比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等,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

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大多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技术要求高、参建单位多等特点,而且建设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这使得建筑行业成为了受财产、人身和责任等风险影响的高风险行业。2003年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事故,更是让有关各方对建筑工程的日益扩大的风险,有了进一步的关注和重视。

去年5月,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发了《上海市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或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中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政府部门由原来的审批主体向服务主体的转变。

首先,由业主单位牵头,与设计、施工单位组成共同投保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揽子”建设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险、10年期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

其次,调整委托关系,由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将原来的由施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管,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工程风险监督检查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使保险公司参与到建设工程风险的设计、施工、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利用经济杠杆手段,实行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共同投保体内各单位的风险状况以及建设工程本身风险状况,对费率实行浮动,使风险管理的环节前置,督促业主单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1.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2.免赔额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00-US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0-US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0-US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000-US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建筑工程意外保险 建筑工人的保护伞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

最近几年,各城市的拆迁、新建工程很多,媒体上也报道了很多施工过程中人员受伤的事件,因此,负责人为施工队伍投保工程意外险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作为一个工程负责人,应该保障施工队的安全,同时要给施工队中的每个人购买保险。这样不仅能给员工保障,也能在意外发生后减少工程队的经济负担。

张经理有一个20多人的施工队伍,主要负责城镇的房屋拆迁以及新建,张经理说,前几年防护措施很不好,也没有为员工投保意外险,自己的损失很大。记得那是2003年的一个夏天,一个员工从四层高的脚架上摔下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自己支付了各种损失30多万元。从那以后,每次施工前,他都会到现场指挥安全设施的架设,如今,他还为施工队中的每个成员,投保了意外险。

张经理这样的情况实际生活中并不在少数,有能力的负责人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能力有限的负责人甚至会倾家荡产。对于很多新创业的工程负责人来说,几十万甚至上百的赔偿,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大家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同时,还应该投保工程意外险,这样对员工、工程队都有好处。

保险作为转嫁风险的经济手段和财务安排,同样能够在建筑施工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有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保险的相关产品,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包括外出采购材料、运送物资、出差工作期间,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另外,也可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这样保障会更全面。由此看来,建筑工程意外险能够为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转嫁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的风险,同时也可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分担事故善后的压力。

中国人寿建筑工程意外保险

中国人寿建筑工程意外保险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统称为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简称建工险。

产品特色

专属设计,针对性强;责任齐全,保障充分;定价方式,灵活可选;保险期限,灵活约定。

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

保险金额:协商确定

定价方式:可按照面积、人数或工程造价等三种方式计算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投保建工意外保险 转嫁建筑工程风险


建筑工程是事故高发的领域,相关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意外事故屡见不鲜。如武汉“9·13”升降机坠落致19人死亡的事故,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弥合的伤痛,也给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这方面的意外,可以通过投保建工意外保险来转嫁风险。

保险作为转嫁风险的经济手段和财务安排,同样能够在建筑施工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有建建工意外保险相关产品,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包括外出采购材料、运送物资、出差工作期间,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另外,也可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这样保障会更全面。由此看来,建筑工程意外险能够为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转嫁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的风险,同时也可为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分担事故善后的压力。

投保建筑工程意外险的条件

以人保财险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例,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在签订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需要注意的是,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一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建工意外保险的投保方式

在投保方式上,建筑工程意外险有三种投保方式。一是按人员投保,投保人数必须占投保时在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二是按施工合同中列明的工程建筑总面积投保。三是按施工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总造价投保。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灵活选择。

建工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间

在保险期间方面,自施工工程项目被相关部门批准正式开工、建筑施工合同已签订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24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投保建工意外保险注意事项

在投保材料的准备方面,投保人除填写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另外,投保人也应当提供施工资质等级证明,这对保费会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施工行业人员流动较大,按人员投保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人员变动时,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投保的保险合同,在施工项目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动时,需要对保险期间和保费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建工意外保险——相关链接太平财险首席承保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建工意外险项目

10月23日,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以80%的份额首席承保铜陵长江公铁大桥建工意外险项目,为该项目公路接线工程三个标段提供总保额为30亿元的风险保障。铜陵长江公铁大桥为安徽省 “861”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是京福高铁安徽段项目的一个控制性工程,是当今世界上已建成和在建的最大跨度公铁两用斜拉桥。该项目总投资预估超过70亿元,是铜陵建市以来单项投资最大的项目,由安徽省和铁道部合资建设,预计于2014年底建成通车。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帮企业转移风险


建筑业是意外频发的行业,这使得工地伤亡事件纠纷不断,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大都选择了建筑工程意外险转移风险。

三十而立的小张学历不高,但是手艺活做得非常漂亮。他从一名小保安到现在的项目承包人,一路走来,小张唯一觉得遗憾的是一次事故给建筑工人家属带来的伤害。

那是小张做项目承包人接下的第一个工程项目。那天和往常一样,小张带着施工队去工地视察,正在大家研究项目图纸的时候,小张听见背后“轰”的一声巨响,等大家回过神来时,才发现一名建筑工人从楼层坠落。事故过后,这位遇难工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来工地讨说法,小张二话没说,先将手头的现金给了受害人家属,后又向企业申请了一笔慰问金。现在回想起那次事故,小张仍记忆犹新,仿佛一切就在昨天。

这天,小张像往常一样沏杯茶看起了报纸,他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武汉一工地升降机上升至100米处时坠落,致19人死亡,小张顿时想起了多年前的那起事故。小张放下报纸,思绪万千:有没有这样一种保险,既能够从根本上化解企业与工人的风险,更能缓和企业与建筑工人的经济矛盾呢?于是,小张拿起电话,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小张所描述的风险需求,告诉小张可通过投保相关的建筑工程意外险来转嫁风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为保险单位,其保费均以合同价为计算依据。建筑工程意外险的保险对象为在建筑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路过施工现场的行人。这一险种的最大作用就是使受到意外伤害的建筑工人及时获得赔付。

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相关解答后,小张后悔莫及,如果当初早些能够投保这个建筑工程意外险,也许那起事故就不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对受害人家属也是一种经济补偿。

有了惨痛的教训,小张现在的保险意识也逐渐提高了,咨询过后,第二天,小张就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带上相关投保所需的资料,为建筑工人们办理了建筑工程意外险。办理完毕,小张不禁松了口气,心想:这下心里终于踏实了,再也不用为企业工程安全和建筑工人人身安全问题发愁了。

建筑行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小于30万元/人

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建筑行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额有新调整,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30万元/人。

此次,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对建筑行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企业及保险范围、保额的确定与调整、费率的确定与浮动”作出了新的调整。

文件规定,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时,应参加建筑行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产品合同中载明。

建筑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周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30万元/人。建筑业企业首次参加建筑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由保险机构根据30万元/人保额标准进行科学测算。第二次参加建筑行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保险机构可根据该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应注意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了解保险事故中的除外责任很有必要。它们主要有:

(1)原因除外:规定何种原因使被保险人遭受伤害属于除外责任。

(2)期间除外:规定被保险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为除外责任,如在跳伞、漂流、摔跤等活动期间。

(3)地点除外:即规定被保险人在某些地点遭受意外伤害属于除外责任。 如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以外所遭受意外伤害属于除外责任。

(4)项目除外:规定某些保险责任项目属于除外责任,如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保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废,就可规定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属于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呢?下文将为您介绍。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 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其它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链接国寿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身故、残疾保险金:一旦遭遇意外不幸,将得到一笔资金,保障员工家人的生活。

全面的保障范围: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都能获得保障。

三种计费方式,灵活低廉:可以按照参加保险的人数计费,也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记费,还可以按照建筑施工总面积计费。费用低,保障高。

参保人员可进可出:投保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用人情况,随时增加或者减少参加保险的人员。新增人员,我们按规定审核、收取保费即可;退保人员,我们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某建筑工程,工期一年,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预计用工80人,该工程现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万元/人,

1. 保费若按人数计算为30*8*80 = 19200元,若按工程造价计算为2.5*8*1000 = 20000元,

2. 保费若按建筑面积计算为0.125*8*20000 = 20000元。

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程意外伤害身故,则其可获得8万元的赔付。若因意外残疾,可依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获得赔付。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理赔案例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即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一般性盗窃和抢劫;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理赔案例

1992年11月21日某保险公司承保深圳某广场建筑工程一切险,扩展“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保险金额1.5亿元,建筑期从1992年11月21日至1994年12月31日,保证期12个月,从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6日下午,施工人员在进行土建电器切割钢筋时,不慎将火星溅落到竹篱笆上引发火灾,造成工程重大损失。后经分析,确认起火原因是施工人员在第十四层楼气焊切割螺纹钢筋头时,产生的高温金属熔珠飞溅到第十层楼墙外排水架可燃物上,引燃竹片上后火势蔓延成灾,属意外火灾事故。1995年2月21日,被保险人(业主)就受火灾损失的玻璃幕墙工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经调查:核定最终净损失额1100万元,事故发生时实际工程造价26000万元。请分析本案应该如何赔付,并说明原因。

针对上述案例,应该赔偿1100万元。不能在赔付上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到额外的收益。不管造价是多少,都只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以实际损失额赔付。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是,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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