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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做些什么

2020-10-14
保险需要规划 工伤保险知识 保险生活需要规划

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而这时候,买保险就成了保障未来生活的最好方式。如果是带有危险性质的工作的话就更加要买一份保险了。一般来说,自己所处的公司会为自己购买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那么,如果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哪些情况又不属于工伤?工伤发生后需要做些什么?这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什么情况下属于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β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wwW.Bx010.COM

发生工伤后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精选阅读

劳动能力,太原《工伤保险条例》


太原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新政策,昔日所有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问题将迎刃而解。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3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但是,由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哪种情况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参加工伤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有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失劳动能力,国外工伤保险情况


(一)工伤保险的管理形式

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最广、立法最早。1883年-1889年在德国宰相俾斯麦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随后,欧洲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德国1884年制定《工人灾害赔偿法》,同年英国颁发《雇主责任法》,法国于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由此至今遍及全球。

鉴于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悠久而广泛,由于不同国家经济、文化、传统的影响,各国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纳人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由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是(1)赔偿额较低,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往往低于实际需要。这种办法不能解决全残工人和死者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问题。(2)雇主责任制的赔付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因此,工作量大,办事时间长,雇员得不到及时保障。某些职业病有几年或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工作,很难追究是那一个雇主的责任,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障。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并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下建立半独立或独立机构。这种机构特点是快速灵活地对政府政策的要求作出反映,效率较高。这些机构总控和指挥权属于理事会,它常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联合组成。另一种管理形式在社会保险领域范围内,与疾病、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并纳入统一管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非盈利性、互济性等基本特征,比雇主责任制保险有较大的优势,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二)保险待遇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丧失劳动能力,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丧失劳动能力,租房提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大兴社保网: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大兴社保网即大兴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大兴社保网包括首页、政务公开、最新动态、办事指南和互动交流五个栏目。在办事指南栏目的业务流程指南频道,点开“社会保障”图标,您可以找到大型社保网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的指南。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大兴社保网:(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作时限:自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材料有哪些?

大兴社保网:(一)工伤鉴定所需资料有: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2、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3、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4、《工伤证》。(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鉴定所需资料: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3、职工身份证明;4、单位公示材料。工作时限: 自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收费标准 :每例200元。

大兴社保网——相关链接大兴社保网:《社会保险法》将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社会保险法》作为联系民生、政府、企业的重要纽带,它的颁布必然对各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对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有几大看点值得注意。

一是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三是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当然,社会保险法亮点有很多,本文中所述只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听到的,是广大企业管理同仁和职工朋友应该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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