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几种钱

2020-09-29
如何规划保险的钱 钱耳朵保险规划 保险在理财规划中的

保险合同中的几种钱保险费指的是客户每年交给公司的钱。一般的寿险合同多采用多年分期缴费的方式,一旦中途出险,客户拿到理赔金,合同就自动终止了,以后的保险费也不用交了。

保险金额指的是出险后保险公司要赔给客户的钱数。一般在合同中都规定了全额赔付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就可以拿到等于保险金额的理赔金。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些产品规定了某些疾病的赔付上限,比如就是保险金额的20%,那么生此病时就只能拿到20%的理赔金。

现金价值简单的说就是客户退保时能拿回的钱。由于现金价值年年不同,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会印有现金价值表,客户可以对照相应的年份查询。

满期金两全保险都会有一个合同到期日,到期后客户能拿回的钱就是满期金。Bx010.cOm

免赔额在一些健康险产品中,规定了医药费必须超过一定数额才能赔,低于这个数额的部分不予理赔。这个数额就是免赔额。比如保险金额是5000元,免赔额是200元,如果客户花了500元医药费,公司就赔给他300元,如果只花了150元,公司就不能理赔了。

延伸阅读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如何看懂保险合同?谨记保单中不容遗漏的地方_保险知识


保险合同那么厚的一叠资料,那么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那么莫名其妙的数据和表格,还有那么些密密麻麻的文字对于不擅长此道的你来说,阅读保险合同真是一件难于上青天的事情吗?其实,读懂一份保险合同有时候并不难,时间也不需太长,关键是你要有正确的阅读方法。

家住上海徐汇区的Winny夫妇咨询说:“在一位代理人的帮助下,我们购买了一份健康医疗保险。但是,由于我们俩不熟悉有关合同的法律,对自己的保险合同看得一知半解,能否请专家给我们一些提示,告诉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部分?”很多保险客户都见到过保险建议书、投保单和保险合同(保单)。这里我们就Winny夫妇的案例来看看如何读懂保险合同。毕竟上述的三种文件中,保险公司只会根据保险合同来进行理赔。投保单只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而保险建议书是投保之前的一个说明。

对于一份普通的人寿保险,建议Winny女士在收到保险合同之后签署书面回执之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各项内容。若有任何的疑问,都需要尽快致电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者联系你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询问(或者逐一核实对质),特别是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当然,第一个重点是阅读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条款,以进一步了解你所能享有的保险权益;该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范围,特别是关于各个保险责任对给付时间、给付条件和给付金额的描述。同时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的保险客户可以及时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如保险品种、基本保险金额、通讯地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

第二个重点是“责任免除”条款(描述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况).第三个重点就是我们保险客户需要知道的义务:在申请获得相关保险利益或者理赔金之前,客户有提供资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阅读有关保险金的申请或者索赔申请条款).为了避免你的保险合同中止/终止效力,客户有及时交费的义务(请阅读合同相关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或者续保等条款约定)。

一份保单中不能漏掉的内容必读条款必读细则

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给付时间:条件、金额责任免除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况客户义务如实告知,及时交费,退保。当然,Winny夫妇购买的是健康保险。让我们再来进一步了解健康保险合同的重点。健康保险对其所承保的疾病都有相应的约定。为更全面了解你所投保险中的相应约定,可以参考合同“释义”相关条款对于疾病、医院(比如“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文字描述,以及相关指定和认可的医院名单)、医生等的解释。避免因就诊于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医院而导致不能够获得赔偿。了解所投保的健康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间,是否保证续保,以及是否采用非保证费率等应该注意的事项;

最后,给像Winny夫妇一样的客户朋友们一个温馨提示:如果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其所承保的是合同中所列相关病名中达到某一严重程度的疾病或者手术。所以,请你务必注意保险合同中对于各“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它对每个承保的“重大疾病”都有具体明确的释义。根据病种不同,对各重大疾病定义分别有临床症状体征、病理诊断,相关的实验室或者影像学检查,乃至药物或手术治疗以及持续时间等诸多要求,好在我们的国家管理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大疾病的统一定义。

保单填写过程更关键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保单填写“窍门”,以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首先,保险公司给出的“投保单”也叫要约书,是消费者向保险公司的一种单向要约的形式,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的基础和必需的前提,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文件,往往是事先印制好的单据。所以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需要拿对投保单,填对合适的项目。比如字迹需要清晰工整、不涂改、易辨别(切不可采用狂草等艺术字体)。一旦有涂改的地方,需要在其旁边签名确认,或者重新索要?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是一项合同行为,也是一项民事行为,因此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保险合同有什么特性。

1、条件性

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

2、双务性

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3、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4、补偿性

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5、个人性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地接受。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决定,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6、射幸性

射幸就是碰运气、赶机会。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以上就是保险合同的六大特性,消费者投保前,首先得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才不至于在投保过程中没有任何头绪,一头雾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