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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什么是意外伤害险

2020-09-16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车险保险基础知识 财险保险基础知识

“客户突然死亡,死因与朋友关某有关,之前两人曾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后关某被拘捕。任某生前曾经通过我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定义及自杀责免而拒赔意外险。到底这个意外保险该不该理赔?”10月31日,岛城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贺先生来到本报,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个罕见的保险索赔案。

据贺先生介绍,去年10月,他的女客户任某突然死亡,而死因与其任某的朋友关某有关,案发后关某被拘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关某供述称,之前双方相约一起自杀。案发当天18时许,买来农药后,关某让任某用矿泉水瓶分农药,任某突然独自将农药喝下,关某上前阻止但未成功。18时45分许,关某将任某送到医院后,任某不治身亡。随后,关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在任某喝下农药之后,协同者关某本应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但放任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关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关某没有提起上诉。后来任某的家人发现,任某生前曾经通过贺先生投过一份寿险,一份意外伤害险。为此,任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

延伸阅读

什么是意外伤害险?其保障责任是什么?


身体有问题除了疾病,就是意外伤害!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紧张,自然环境,人际,等等。打开电视,摊开报纸,登录网页,哪天不是意外事故的故事占了50%?

现在我们的命自己能掌控多少?例如坐交通工具,我们的命是交给了司机;出门,上可能高空抛物;地下有石头、不见了沙井盖的地洞和狗等;左右要防心理变态的有精神病的那些危险人物和失控的车,等等;就是在家里,火灾,大贼,等等;等等分分钟都会让我们受到伤害,说不胜说,防不胜防。意外离身远的近的还少吗?那么,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帮我们转嫁风险呢?意外伤害险就可以做到。

什么是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 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险有三层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意外伤害险保障责任

意外险可以保障如下的一项或几项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赔偿医疗费用;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骨折津贴的责任。

个性化需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很广,可以根据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保险知识,意外伤害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实。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其保障内容有: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一般的传统保险和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也都提供以死亡或残疾为给付的人生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险投保知识介绍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生活充满意外,风险无处不在。意外事故都有可能不期而至。很多时候,意外事故不但会给您带来身体伤害,也会给您造成财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意外险能够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损失,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许多人都意识到了意外伤害险的重要性,但是却不知道个人如何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接下来,开心宝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四种方式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首先,消费者可到专业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其次,消费者可以联系有资质的个人代理人购买。很多消费者都有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代理人购买。

第三,还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很多保险公司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第四,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网站购买。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网上直销业务,消费者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和付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保险生效。

火眼金睛辨别真假保单

1.由于监管要求投保信息实时进入保险公司系统,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出具的意外险保单凭证都是通过保险公司核心系统实时记录,手工填写的保单通常无效。

2.拿到意外险保单后,应查看是否有保单号、险种名称、保单生效时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内容,注意购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查看保单印章是否清晰,是否印有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3.收到保险凭证后,立即通过保险公司公告的服务电话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各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通常为“95”开头的5位号码。

4.在销售航空客票、汽车票、公园门票等售票点购买意外保险的,查看该售票机构是否有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5.通过个人业务员购买意外险的,应在本地区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核查该业务员是否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6.网上购买或激活的保单,应该收到保险公司的短信或邮件承保通知或电子保单,而非销售网站的通知,且在保险公司门户网站上能够自行根据保单号码等信息核查出保单真实性。

7.通过票务公司或其他渠道获赠的意外险保单,其核实方法同上。

从员工意外保险案例看什么是“意外伤害”


员工意外保险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但是,至于哪些伤害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本文将以某团体意外伤害险的员工意外保险案例为例,为大家做一讲解。

员工意外保险案例

宣城市宣州区的高某自2012年初起在某收购站从事搬运工作,期间,该收购站为包括高某在内的11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金额为4万元/人,未指定受益人。今年1月25日,高某在与数名员工一起搬运废旧金属时,突然后仰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对事发现场人员龚某、吴某等进行了调查,龚某、吴某均称当时没有什么物品砸到高某。宣城某医院出具的高某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猝死……”事发当日,投保人即向保险公司报险。1月28日,高某的遗体火化。3月19日,高某之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向高某之子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4月9日,高某之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万元。

高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

高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这成为本案的焦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保险公司辩称高某系猝死,并未遭受任何外力,且不能排除疾病原因,故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案中,高某死亡是否外来的、非疾病的原因所致,因其系突然后仰倒地死亡,是先死亡后摔倒,还是先摔倒后死亡,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只有进行尸检才能查明具体死亡原因,但高某尸体已经火化,而投保人在事发当日即报险,保险公司未要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尸检,造成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致死的理由无法得到证实,保险公司应对不能举证证明高某的死因是由于潜在疾病所致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高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死亡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万元。

员工意外保险案例——相关链接化工厂如何选择员工意外保险?

咨询内容:我是一家化工厂的负责人,可以选择哪些险种投保?

答:你们属于风险比较高的企业,建议你在保险经纪人的帮助下,选择好合适的产险险种组合化解企业风险。就你企业的基本状况而言,火灾风险、环境污染的赔偿风险、员工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等都是你们应该重点关注的风险。员工的“职业风险”可以通过“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来化解,但是这两个险种的被保险人是有所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依法因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保障的是雇主的“责任风险”;“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更宽,保障的是全体员工(含雇主)在发生意外时身故、伤残和意外医疗责任,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

从员工意外保险案例看企业买团体意外险的必要性

钟老板经营着一家衣橱加工厂,这几年效益还蛮不错。随着生意不断做大,工人也多了起来。想到自己经营的是加工企业,容易发生工伤事故。一直以来钟老板都遵守国家规定,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买了社会保险,想的就是给员工和企业一份保障。因为一直狠抓安全生产,这几年也没有发生过工伤事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2年,员工小周在工作中被锯子把左手拇指、食指完全锯断。前后花了28000多元的医疗费,因为有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费用基本上工伤保险都给与了报销。

经过这次事故,小周的手从此也落下了残疾,不想再从事这个行业,于是向钟老板提出辞职,并要求老板一次性赔偿其伤残补助金。因为小周的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8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约4.5万元),而且这笔钱是由老板自行承担。

秦瑜指出,补充工伤保险,也称“工伤责任险”。补充工伤保险是从国家目前开办的基本工伤保险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它是指企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减轻其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待遇方面的经济负担,分散工伤风险,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而形成的业务。其保险责任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采取团体意外险的条款,一种是采取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两种都可帮老板规避老板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是在具体赔偿对象稍有区别。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而雇主责任险,则是保险公司先支付给老板,再由老板支付给员工。

保险知识,意外伤害保险是有必要买的吗?


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短期、较为灵活、费用低廉的人身保险。这里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由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并造成了机能的丧失、残缺或机能障碍乃至死亡等较为严重的后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例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往往经双方协商议定(不超过最高限额),责任范围相对灵活,投保手续十分简便,且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许多事件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然而,却很少有人会版这些事件和自己挂起钩来,无意识的把自己和这些意外伤害事件进行了区隔,好像自己生活在一个绝对安全的世界。实际是否如此呢?显然并非如此。世界上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结合。意外伤害事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说明,意外事件有朝一日发生在我们头上具有必然性,只不过除了这种必然性之外,还需要具有一系列的偶然因素而已。只要相应的偶然因素具备了,我们遭受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就好像不上街就不会出交通事故,只要上街就有可能遭遇交通事故一样。因此,为了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后使自己陷入经济上的困境,决不能大大咧咧、满不在乎、热味意外保险可有可无,而应事先给自己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以使自己处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事故风险保障中。

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生活充满意外,风险无处不在。意外事故都有可能不期而至。很多时候,意外事故不但会给您带来身体伤害,也会给您造成财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意外险能够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损失,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对于被保险人伤亡究否为“意外伤害”的认定,是保险人应否给付保险金的关键。然而迄今为止,“意外伤害”依然是众说纷纭、欲说还休,亦是屡引合同纠纷的焦点,这除实践的丰富性超越理论外,相当程度上与意外伤害构成研究尚有不足有关。

意外伤害险包括哪些呢?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旅游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和综合意外保险三大类,保险时间既有规定时间,也有自由选择的时间。综合意外保险投保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的灵活,一般保险公司都提供了不同时间段的选择,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投保,保险的价格等也不相同。了解到了这些,接下来,小编再带您了解一下意外伤害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个人意外伤害险的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4、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最后,个人人身意外险还有一类意外伤害就是非疾病的,因为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所以不属于意外事故。

购买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互利选择


意外无处不在,员工意外时有发生,因此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也为了增强员工凝聚力,会为员工投保员工团体意外险。员工团体意外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根据公司的性质和员工工种的性质不同,投保员工团体意外险的保费也有所不同。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另外,为了帮助大家买到满意的员工团体意外险,本文将为大家推荐几款性价比比较高的产品。

购买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互利选择

社会工伤保险是企业化解用工风险的最低限度。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部分赔偿责任特别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另外有一些企业雇佣了一部分达到了退休年龄的员工,此类员工目前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畴,企业也只能选择参加其它的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来规避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所以团体意外保险的出现,就为很多企业转移了风险,同时也给企业招募人才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在一个企业,人是最核心的力量,如何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是每个老板都会考虑的问题,团体意外保险的出现,不是简单的做为一种福利,同时也是对企业和员工风险防范的一种手段,一旦风险发生,团体意外保险不仅可以有为企业转嫁风险的作用,也可以让员工更有保障企业建立综合保障机制。所以说,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互利的保险。

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根据职业类别分级

员工团体意外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根据公司的性质和员工工种的性质不同,投保员工团体意外险的保费也有所不同。比如经常在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煤矿作业的企业员工的保费和同样在这些企业坐办公室的员工,同样的保额,前者的保费会相对更高一些。因为这些工种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会更高。据了解,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员工工种的不同,具体列出了各类别工种对应的职业类别,每种职业类别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也有所不同。比如机关、团体、公司的职员、学生都是一类,保额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险费为250元;机关、团体、公司的司机、记者、环卫工人为二类,保额同样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费则为350元;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导游的职业类别为三类,保额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需年交保费400元。职业类别越高,从事工种的风险性也就越大,同样,保额缴纳的保费也越高,共有六类职业类别。

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还可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同样根据职业类别以及设定免赔额的系数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职业类别为二类的员工,附加意外医疗,保额为1万元,缴纳保费98元。

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推介

百年补充工伤团体意外险:百年人寿的“百年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且投保年龄在16-60周岁人员都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保额限制在1万元至300万元之间。该产品有效帮助企业解决5-10级伤残自负压力,最大限度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爱;同时产品设计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该产品上市时间不长,却凭借人性化的开发理念和功能以及出色的市场表现,赢得了业内专家和客户的一致认可。据介绍,“百年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具有五大特点:一、责任保障全面,完全贴合工伤保险。二、有效帮助企业解决5-10级伤残自负压力。三、有效提高1-4级伤残及工亡支付水平。四、责任选择灵活;分别设定A型、B型两种保障方案以供客户选择,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基本部分及可选部分,客户可自由组合选择。五、费率更加合理。

泰康企业员工综合意外险:从产品的保障范围来看,泰康在线新出的这款员工团体意外险保障全面,涵盖了全年的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意外医疗以及住院津贴保障。用户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由组合、搭配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保险期间。这种DIY定制化产品的模式,使得产品的针对性更强。值得一提的是,泰康企业版综合意外险在意外险保额上限高达50万元,远高于其他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从价格方面来看,得益于网络投保的便捷方式,泰康企业版综合意外险省去了保单寄送、代理人佣金等中间费用,保费十分低廉,10万意外保障最低每天仅需0.15元,全年低至55元,相比于市面上动辄上百元的团体意外险,这款产品的性价比可谓首屈一指。

保险知识,意外伤害保险究竟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InjuryInsurance)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二)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三)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投保员工意外伤害险是明智之举


据报道,山西省太原市为强化“井下员工意外伤害险”,把它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前置条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一票否决,使这一险种真正惠及井下员工。另外,山东省利津县为保护环卫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人身安全,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150余名环卫工人全部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为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既然好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十分注重为自己的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那么与之相关的保险知识大家又知道多少呢。那就听听保险专家的讲解吧。

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投保员工意外伤害险,在有些行业或领域是法定的,有些则是自愿的。所谓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员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修订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将上述条款变更为: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

如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4]33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但对于地方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如《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其实,不管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要求,具有较高行业风险的企业,都应该自觉、自愿为所属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

道理很简单,我们无法预知在工作中生活中会发生怎样的意外,但我们可以找到一旦发生意外的应对和解决方法。给自己的员工买一份员工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就不必再那么紧张慌乱,只需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之后的索赔就在最快的时间内送达。

用一小笔钱,换取高昂的保金,不仅能解决事后的烦恼事,还能有效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员工的归属感,真不失为一举多得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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