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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产品亮点有哪些

2020-08-05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平安保险规划有哪些 保险规划的方法有哪些

重疾险市场似乎在2019年9月份有一些不安分,众多重疾险产品纷至沓来,重疾险产品不断更新且轮番上阵。由弘康人寿承保的多次赔付重疾险弘康倍倍加(爱倍至)在上线啦。那么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产品亮点有哪些?我们接下来好好观看一番吧。

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产品亮点:

疾病种类全面:108种重疾,分为6组,最高赔付6次(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含轻症35种、中症20种;第一次重疾: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内,赔付最多长达365天的重疾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和100万元中较小者为限);若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后,赔付100%基本保额;

第2-6次重疾保额高:第二次重疾按基本保额的110%赔付,第3-6次按基本保额的120%赔付;

顶配版中症、轻症责任:中症最高两次,均按照60%基本保额赔付;轻症最高4次,均按照45%基本保额赔付;同时出险即可免交余期保费;

灵活附加险:可附加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障、投保人豁免保障。

交费方式更加自由。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预算和喜爱选择相应的缴费方式,既可以选择趸交,也可以选择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最长30年的缴费方式可以很大程度减轻用户的压力,有效抵抗通胀风险。

综上所述,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作为一款终身型的重疾险产品在重疾险市场竞争优势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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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保险条款


弘康倍倍加(爱倍至)值得广大消费者朋友的信赖,但在购买本产品前还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要做到了如指掌。据了解,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期间、等待期、宽限期以及基本责任,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投保年龄:30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交费期+被保险人年龄≤75周岁】。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5天。

职业限制:1-4类。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一、必选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中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五)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恶性肿瘤(见 10.7 中 1 所定义疾病)

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若其自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满 5 年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下列情形:

(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弘康倍倍加(爱倍至)健康告知


弘康重疾险产品种类多样,一直都受消费者青睐。在我们购买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产品时,首先会遇到的就是“健康告知”,这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承保以及出险后是否能够顺利理赔等,因此“健康告知”必须受到消费的重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弘康倍倍加(爱倍至)的健康告知。

1. 是否每日吸烟支数×烟龄(年)>400?

2. 是否参与跑酷、滑翔、攀岩、探险、搏击、赛车、蹦极等极限运动?

3. 最近1年,是否有淋巴结增大、胸痛、胸闷、气喘、咳血、痰中带血、呕血、持续吞咽困难或哽噎感、反复腹泻、腹痛、血尿、蛋白尿、便血、浮肿或水肿、皮肤出血点、反复头痛、眩晕、体重下降超过5公斤(非健身及减肥原因)?

4. 是否提交过人身保险理赔申请、或5年内有住院、或2年内有门诊就诊?

本项不包括顺产、人工流产、龋齿、牙周炎、感冒、鼻炎、鼻窦炎、急性支气管炎、颈椎病、急性胃肠炎、胆囊炎、胆囊结石、阑尾炎、脂肪瘤、皮脂腺囊肿、皮炎、癣、皮疹。

5. 过去2年是否有心肺听诊、超声、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X 线、CT、造影、核磁共振、内窥镜、病理活检、眼底、血液、尿液、细胞学检查结果异常?

6. 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除外责任承保?

7. 是否有智能障碍?是否听力下降、耳聋、或高度近视1000度(含)以上?是否身体发育异常、残疾、畸形或功能障碍?

8. 是否曾经或目前有:(1)癌症、肿瘤、白血病、原位癌、非典型增生、黑痣增大或破溃;体表或体内肿块、息肉、结节、囊肿;器官移植;影像学检查异常密度影、低密度团块或磨玻璃密度影;(2)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甲状旁腺疾病;糖尿病、糖耐量异常、肾上腺疾病、库欣综合征;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3)高血压病、心律失常、冠心病、心肌缺血、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功能不全;(4)心肌炎、心肌病、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心内膜炎、心包炎、心包积液、川崎病、动脉瘤、动脉夹层、动脉粥样硬化、动脉斑块、静脉血栓;(5)脑中风、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炎、脑膜炎、脑血管瘤、脑动静脉畸形、短暂脑缺血;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自闭症;(6)癫痫、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阿尔兹海默病(老年痴呆)、多发性硬化、肌无力、肢体麻木、脊髓疾病、垂体疾病、下丘脑疾病;(7)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炎、重度脂肪肝、丙肝抗体阳性、肝硬化、多囊肝、胆囊息肉、食管静脉曲张;(8)胰腺炎、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溃疡、肠梗阻、慢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9)肾炎、IgA肾病、肾小球疾病、肾病综合症、肾盂肾炎、肾功能不全、肾衰竭、尿毒症;(10)多囊肾、肾积水、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肾动脉狭窄、肾切除、单肾;(11)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肺纤维化、肺大泡、肺栓塞、结核病、结节病、胸膜炎;(12)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蚕豆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紫癜、脾大;(13)白内障、青光眼、弱视、视神经或视网膜疾病、眼底动脉硬化、梅尼埃病、慢性中耳炎;(14)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脑外伤后遗症;尘肺、矽肺、石棉肺、慢性中毒;烧烫伤(二度及以上);艾滋病、艾滋病毒携带或性病;

9. 是否有酒精依赖、酗酒、药物滥用或使用镇静剂、麻醉剂(不包含治疗性麻醉)、迷幻剂、其他成瘾性药物或毒品,或者接受戒毒治疗?

10. 是否高危妊娠或孕检异常或孕周已超过28周?是否有乳腺包块、肿块或结节、子宫肌瘤、血性溢乳、阴道不规律出血、重度宫颈炎、TCT 或HPV 阳性?

11. 如为不满3周岁儿童:出生体重是否低于2.5公斤?是否为早产、难产、过期产?是否有抽搐、窒息、缺氧?

12. 您的父母是否患多囊肾病、是否在40岁前确诊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或卵巢癌?

弘康倍倍加(爱倍至)性价比如何


弘康倍倍加的官方名字是弘康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这款具有6次重疾赔付高,中症60%基本保额,轻症45%基本保额,最高可保60万的产品徐徐走来,此产品是弘康人寿最新推出的一款多次赔付终身型重疾险,保障责任包括重疾、中症、轻症的保障,都能够多次赔付;还可以自由附加癌症二次赔付责任。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产品的性价比到底如何?

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线上投保最高投保年龄5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 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交费期+被保险人年龄≤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职业限制:1-4类。

基本保额:最低为10万元,超出部分必须为10万元的整数倍,最高基本保额为100万元。

等待期:180天。

弘康倍倍加(爱倍至)保障责任:

重疾108种,分6组赔6次,间隔期180天。

重疾保障108种重疾分为6组赔付6次,分别为,每组单独享受一次重疾保障,投保2年后第一次出险赔付100%基本保额;第二次出险赔付110%基本保额;第三至六次出险赔付120%基本保额,保险赔付以六次为限,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20种,不分组赔2次,无间隔期,每次60%基本保额。

轻症35种,不分组赔4次,无间隔期,每次45%基本保额。

自带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可附加投保人豁免。

18岁前身故赔已交保费,18岁后身故赔基本保额。

弘康倍倍加(爱倍至)虽然产品保障全面,价格也具有竞争力。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前2年内,一旦罹患重疾,这款产品不会赔付保额,只会报销重疾的医疗费用。

弘康倍倍加(爱倍至)合同条款注意事项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 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 15 日。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包括第 180 天)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2.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特别注意事项: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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