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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2020-07-09
保险费如何规划 投保险财产规划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2。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之前(含当天),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每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5相乘得到的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详见附表一:本合同所指高残状态),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10。

6、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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