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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2020-07-09
保险规划第一步应该进行 保险规划应包含哪些步骤 住房保险规划

热心读者吴先生打进本刊热线咨询,一次性全部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等人员,均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但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后,才可将个人账户注销。

“职工在进行公积金销户提取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该工作人员说,除基本需要提交的支取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出国(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变动证明;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身份证等。

另外,该工作人员还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材料。

据了解,《雅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办理时间为每月25日前的工作日。市公管中心会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所有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市公管中心工作人员将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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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 可每月提取一次


从市住建局获悉,修订后的《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管理规定》昨起正式实施。新政策进一步降低公积金提取门槛,自11月1日起,租房及其它住房消费可每月提取,并取消了账户留存一个月缴存额的限制。

2011年9月1日,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政策正式实施。为更方便广大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市住建局对原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7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1日起,新公积金政策正式实施。

此次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取消住房消费提取账户留存额。此前政策要求职工进行住房消费提取后应在账户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为尽可能多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此次修订取消了账户留存额的限制。

二是增加提取频率,引导职工使用自助服务。此前,租房提取是每年两次,其他住房消费求职提取每年一次。为方便职工办理提取,引导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减少柜台业务办理量,更好支持住房消费,此次修订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对于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的,允许每月提取一次。

三是取消其它住房消费提取前应已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四是优化部分提取材料要件。此前政策要求死亡提取提交证明继承权有效法律文书,此次修订取荷都消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提取时提交证明继承权有效法律文书的要求,通过身份证明进行判断即可。

五是明确委托办理提取的材料。此前政策没有对于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规定。考虑到实践当中职工存在这方面的实际需求,此次修订,增加了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材料要件要求。

枣庄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介绍说,市公积金中心已在网上办事大厅及12329热线开通了自助提取业务,将来自助提取还将扩展到银行终端。缴存职工若要办理自助提取业务,请先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自助协议。

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终究要与时俱进,通过立法完善来剔除瑕疵,实现和现实法治中国招聘网水平相适应、和权力执行相促进、和权利诉求相匹配。尴尬的是,条例修订数年,至今未能拿出修订草案。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例修订,应该秉承缺什么补什么的基本原则,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强制缴存及完善提取机制等。

枣庄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层面,须改变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方面,由于求职缺乏垂直监管和统一调配,城市间的住房公积金无法相互间调剂使用。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也很容易被挪用。

住房公积金,离职后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我家在外地,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呼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一直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目前由于工作调整,我不可能在呼市买房,正准备离职,我缴纳的那部分公积金能否一次性取出来?”昨日,读者王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就此事,呼市房产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王先生离职以后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一次性取出。

此外,记者了解到,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仍未重新就业的,原单位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后,职工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按照王先生的个人情况,他可先到呼市房产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领一份支取申请书,然后提供支取人身份证、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预留的公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买断合同协议书),并在支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预留的财务全套印鉴后,即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有疑问,可拨打呼市房产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台电话6202790、6283067进行咨询。

住房公积金,普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办理手续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办理手续(备注:2007年1月21日,思茅市更名普洱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出境定居的;

(二)调离普洱市外且无法办理转移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退职、辞退、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七)刑罚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在提取时由职工本人或相关人员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单位经办人员填制“增减清册”并提供职工个人明细帐及下列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一)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等复印件,调离普洱市以外的,提供职工“调令”或“调函”的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呈报表”的复印件

或离休证、退休证的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提供“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四)死亡的,提供“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员负责为有以上情形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实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个人明细账无误后,在“增减清册”上批注“同意支取”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在个人明细账页上加盖“注销帐户”章,并办理有关事宜。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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