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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020-07-09
保险规划的保障 年金保险规划 年金型保险的规划性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或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3数 ÷ 100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4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0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第四条 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以以本人作为年金险被保险人,将本合同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本合同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被保险人需在本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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