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适用主合同条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减保;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 年龄性别错误;
(5) 未还款项;
(6) 合同内容变更;
(7) 联系方式变更;
(8) 争议处理;
(9) 保险事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