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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保险费应该由谁付?

2020-07-03
保险费如何规划 保险规划第一步应该进行 儿童保险应该怎样规划
由二手车引来的纠纷常常令商家和消费者头疼,它的交易毕竟不像新车这样干脆利落。正因为是旧车,在买卖之前不仅要把好质量关,而且在交易流程中更要遵循拍卖公司的程序来做,以免日后遇到问题谁也说不清。

◆事情经过:2005年9月8日,上海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拍了一辆桑车2000型时代超人。袁先生了解该车相关资料后并成功拍到此车。10日将该车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了该拍卖公司,但意想不到的是在以后办理手续过程中,保险费始终没办好(实际上该车保险费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随车一起拍卖)。

9月21日,消费者到浦东大众分公司提车时,该分公司的杨经理就保险费问题致电拍卖公司后,草签了一份承诺书,车辆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与原车主无关,但保险费由拍卖公司负责解决,从原车主处扣除还给消费者。据悉,原车主已退保,保险公司已把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的保险费退还给原车主,也就意味着袁先生要重新缴纳这7个月的保险费,而拍卖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拍卖公司称,袁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确有其事,但保险费在购车合同中没有承诺,至于浦东分公司杨某的承诺与本公司无关。根据拍卖须知的第5条:“拍卖人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一旦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

◆消费者意见:当拿到二手车拍品目录单时,清楚地写明了该车的保险费是从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但现在该拍卖公司又以拍品目录上的信息和实际有差别,消费者没有问清楚,没有看拍卖须知为由,拒绝退还10个月的保险费。

当笔者致电袁先生时,他还说道:“该拍卖公司在竞拍前没有拿到原车主的任何凭证(产权证、购车发票、行驶证、保险费等),仅仅就一辆车到了。现在原车主可能觉得该车卖亏了,保险费不愿退还,这是拍卖公司自己的失职。在协调过程中,拍卖公司提出补偿1000元,我不同意,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专家意见:消费者是按照拍卖公司的“拍品目录”告示去购买的,该公司尽管在“拍卖成交协议书”的附带缴费中没有标明有“保险费”的内容,但在拍卖前公告的“拍品目录”中已经明示了该车的保险费缴至日期。现在,拍卖公司认为“拍品目录”只供消费者购车时的参考,不作为“拍卖成交协议书”的依据,这显然有些强词夺理。

特别提醒

我们的消费者在参加二手车拍卖时要注意商家所提供的信息,尽量做到看得仔细,问得详细,即使有书面的告示,也不妨多问一句。商家要以诚信服务,信息更换要及时,作出的承诺要兑现。拍卖的车辆来源、车辆状况,最好以书面形式告诉消费者,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精选阅读

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约定自动转入保险费


一、追加保险费

(一)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二)申请时间:生效次日起至合同终止前。

(三)相关规定

1.每笔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5%。

2.投保人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与后期追加的保险费合计金额,不能超过与其组合投保的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已交纳的累计年交保费。

二、约定自动转入保险费

(一)申请资格人:投保人。

(二)申请时间:合同终止前。

(三)相关规定

对于客户在投保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时,尚未捆绑指定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的情况。客户可按以下规则约定捆绑自动转入保险费。

1.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指定投保人为生存金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则无需变更)。

2.由投保人填写《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付费类)》,变更生存金领取方式为“转投保”,并明确指定用于转入其作为投保人的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单。

三、自动转入保险费

(一)保险费来源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应付生存金,作为与其组合投保的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自动转入保险费。

(二)转入时点

转入时点为国寿福禄双喜两全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业管实务要点

保险费,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保险费的缴付有以下3 个内容:

 (一)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简称保费,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款项。保险费的实质是投保人为了使其财产或人身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而付出的对价, 是建立保险基金的基础。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相乘而确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的义务, 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保险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本条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海商法第234 条规定: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 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次缴清。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 也可以一次全部交付。本法第57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 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不得采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付。

 (二) 保险费的增加与减少

 保险费的增加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 保险合同订立时据以确定保险费的情况有所变化,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保险法律规范的规定, 增加原定保费。如本法第37 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在此情况下投保人不同意增加保费或保险人不愿继续承保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时, 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减少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据以确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变化, 按照保险合同或保险法律规范的规定, 减少原订、原收保费。如本法第38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 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 1 )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 2 )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 三) 保险费的退还

 保险费的退还指保险合同因法定原因无效、终止或解除时, 依照本法的规定,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费或不退还保费的情况。本法规定的退还保费或不退保费的条款有下列诸条:

 1. 本法第17 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费; 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 本法第28 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人寿保险合同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的情况外, 不退还保费。

 3. 本法第39 条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4. 本法第54 条规定,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5. 本法第59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而解除时, 投保人已交两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6. 本法第69 条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解除合同, 未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7. 本法第43 条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费,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国有企业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并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初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执行,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企业相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所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86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指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失业保险目录

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核定须知


本文将介绍失业保险费核定的时间、对象、依据和缴费基数。同时也交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情况。

一、缴费核定时间: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缴费核定依据:(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六)《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七)《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3、《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4、《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1、外埠城镇失业人员户口证明材料;

2、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谁支付您知道吗?


公司为员工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那么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谁支付呢?关于这样的问题小编咨询了保险专家以下为您介绍。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上个月,公司在发给我工资时,扣了60元的保险费。但是,我并没有要求公司为我买过任何保险。经询问后得知,公司为我购买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说如果上班时发生了什么意外伤害,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请问:购买这种保险,到底应该由谁来掏腰包,是我们这些农民工,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

姚坤才同志:为了保护有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部分保险必须购买,这其中就包括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行业本身风险较高,从业人员大多为农民工,安全防护知识薄弱,而且个别建筑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太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投入,使得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是:“必须”,建筑施工企业为建筑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是其必须尽到、毫无价钱可讲的法定义务。

因此,你所在的建筑公司将这种保险的保险费转嫁至你们建筑工人的头上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退还这笔款项。如果不归还,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或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解决。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2003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九、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我部将根据各地研究和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保险费,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五)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第一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友邦双盈人生投资连结保险目录

专家详解生育保险费


保险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保险也越来越多样化。你听说过生育保险吗?生育保险费又是怎么回事?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生育保险费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生育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企业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企业被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

(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生育险覆所有职工 单位拒缴须掏生育保险费

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考虑到企业负担,办法还特别提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

单位不交保险须担生育保险费

在明确将扩大参保范围的同时,意见稿特别说明,作为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如果未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人社部统计,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亿人。相比其他各类社保,参保人群规模相对较小。实际中,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现象并不少见。

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同时还要面对社保滞纳金的处罚。

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待遇领域也做了说明,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相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

企业缴费减负比例下降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也做了较大调整。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的1%左右,降低了一半。

意见稿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参保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参保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人社部测算,近二十年,我国各地生育保险费率不一,但目前总体水平在1%左右。此次意见稿提出不超过0.5%,意味着,费率将平均降低0.5%。

人社部特别提出,为有效控制企业的缴费负担,地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如果超过0.5%,要报人社部备案。

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员林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8%,今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扩面后,企业的生育保险支出加大。如果人社部的该意见稿最终能够通过,费率能够有所调整,企业的负担将会有所减轻。

保险费,广宗一小学“不交保险费就不发课本”?


邢台广宗县蒋先生的女儿在开学第一天,却没能领到课本正常上课。原因是老师告诉女儿“先回家拿20块钱交了保险费才发书。”

蒋先生女儿就读于广宗县冯家寨贤家庄完小。9月2日,蒋先生的女儿像往年一样报名上学。上课老师发新书时,却没有发给蒋先生的女儿。老师表示:“不交20块保险费就不发书,这是广宗县教育局的统一规定。”蒋先生女儿只得先回家,拿钱交上保险费后才领到课本。

据蒋先生透露,女儿今年上六年级,往年的保险费都是采取自愿形式。而今年则所有学生都强制交保险费。包括蒋先生哥哥家两个上一年级的小孩。除了交2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外,还必须交8.5元的作业本费。蒋先生表示:“学校的本子一般都比市场上卖的本子贵三、四毛钱。”

随后记者联系到广宗县贤家庄完小王校长,对于20元意外伤害保险费是否强制收取的问题,王校长在电话中表示:“不是强制交的,是做工作后自愿交的。我们这事故多,万一发生什么事情,学校怎么赔得了那么多。”至于8.5元的作业本费,王校长表示是便于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的本子价钱跟市场价钱一致”。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真相,记者拨通了广宗县教育局办公室电话。就保险费是否强制和作业本费的问题,广宗县教育局值班人员称:“广宗县教育局并没有规定学校强制收取保险费,作业本费学校则是可以收取的,有相关文件规定。至于数目多少则不是很清楚。”

对于女儿学校交了保险费才发课本的事,蒋先生同很多家长颇有微词。蒋先生表示如果学校不是强制收取保险费,他也会给女儿买保险。不过不选择在学校买,而是在外面的保险公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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