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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2020-06-27
家庭重大疾病保险规划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平安保险规划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及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医疗费用支出比重上升,而重大疾病的发生更是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是很有必要的,那么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呢?

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另外,《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还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8类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但《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中的25种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中6种必保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不在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通过以上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中主要包括了25中疾病,其中6中疾病是必保。此外,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不能超出以上规定。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介绍32种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1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2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3.1.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3.1.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1.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3.1.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3.1.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0种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


人们对30种重大疾病保险开始关注起来,主要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重大疾病的发生率越来越高,让很多人开始担心起来。比如说,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地沟油、色素、香精等等,环境污染导致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增多,甚至人们家庭装修的一些装修材料都对人体有害,让人们更容易患上一些重大疾病,而这些重大疾病带来的高昂的治疗费用也让很多家庭感到压力很大。所以我们需要购买30种重大疾病保险。

30种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

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1型糖尿病、恶性肿瘤、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该类疾病仅限于女性)。

30种重大疾病保险“舶标准”统一

“包括癌症、重大器官移植、急性心肌梗塞等30种重大疾病保险都有了统一的定义、理赔标准和理赔原则。”一位参与该项工作的中资寿险保险公司的业内人士说,“按照监管部门的计划,这个疾病定义库有望在7月后完成,在其投入使用后,新开发的重疾险中只要有定义库中的疾病,就必须使用统一的定义。”

30种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问题一直是引发重疾险纠纷的根源。目前北京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品种不下40种,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各公司纷纷在病种上大做文章,一时间重疾险疾病数量的多少,似乎成了重疾险质量的代名词。

但是各公司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和理赔标准则不同。“男性早期前列腺癌”没有被列入恶性肿瘤的理赔范围内。而在另一家公司的康恒30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则未列入免赔范围。

也正因为如此,今年3月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王治超公开表示,将出台行业统一的30种重大疾病保险定义。

核心疾病将成基础项目

30种重大疾病保险还将采劝统一核心”的方式。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监管部门计划将包括癌症、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急性心肌梗塞等7到10种疾病列为核心疾勃—凡是叫“重大疾脖的保险,至少要保这些疾玻不过也有保险公司提出将15种重大疾病列为核心疾玻“核心病种的数量等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

理赔尺度略微调宽

过去的30种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尺度比较严苛,让保险消费者产生了30种重大疾病保险保死不保生的看法,今后理赔尺度将略微放宽。在理赔方面,今后的重疾险产品出发点有所改变,主要是保那些不治疗危险性很高、而治疗后依然有较高存活率。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理赔,而今后可能放宽尺度。而为了让消费者都能看懂重大疾病保险,监管部门还在进行条款通俗化等工作。

究竟尺度放宽多少,则是目前保险业内讨论的焦点。例如深度昏迷。“在医学上,昏迷分几种程度:轻度、中度、深度等。究竟哪种程度进行理赔,是否是在病人3天96个小时没有苏醒,并且受到刺激也无反应的情况就可以理赔。目前这些都还没有确定。”

年底新产品有望上市

“预计年底新的30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将上市。”该业内人士表示,“届时各公司对疾病的定义和理赔标基本一致,消费者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服务以及额外功能来选择重疾险产品。”

定期重疾险有哪些类型,保障范围包括哪些疾病


定期重疾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年数确定(如10年),也可以按被保险人年龄确定(如保障至70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已经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今后人们投保重大疾病险,只要看哪些疾病是在保障范围内即可。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

定期重疾险的保费支出不会对经济状况造成很大影响,适合刚出社会的年轻人购买。定期重疾险从保障期限划分,可以分为一年期重疾险和长期重疾险。从功能上划分,可以划分为消费型定期重疾险、返还型定期重疾险、理财型定期重疾险。另外消费型定期重疾险不返还保费,只在某一段时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重疾保障;返还型定期重疾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患重疾,也没有身故理赔,就可以获得满期返还保险金;理财型定期重疾险一般是组合险,主险是重疾险,附加险是理财保险。目前市场上已经没有这类重疾险。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以下疾病为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责任。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可保疾病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可保疾病?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三是不易治愈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性的。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可保疾病?人保重大疾病保险病种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六种必保疾病,此外还有其他十九种可保疾病。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具体31种重大疾病范围如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六种必保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十九种可保疾病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人保健康额外提供的六种重大疾病

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克隆病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病种也就是保险行业统一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虽然种类与其他保险公司相比并不多,但是涵盖了常见的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有哪些


近年来,重大疾病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健康保险的一大险种,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人们投保时的一个首选险种。那么,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买重疾险的规律是年龄越小,重疾风险也越小,保费越便宜;年龄越大,疾病风险程度也越大,保费也越贵。而保费换言之就是费率,到底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有哪些?不同费率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重疾险费率分为自然费率和均衡费率。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之自然费率

就是投保重疾险后,每年缴纳的保费根据年龄递增而递增。也就是说投保重疾险第一年缴费只需要三四百元,第二年被保险人会长一岁,那保费就随之贵一点,按复利计算,一般涨幅在8-10%左右,以此类推,一年一个价。例如如果某人30岁这一年投保十万附加重疾需要缴纳277元,那么到他60岁的时候,这一年则要缴纳5800元。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之均衡费率

就是经过保险公司估算风险后,把各年龄段的保费进行平衡,然后得出一个保费均值,也就是以后每年的保费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保险公司在均衡费率上都惯有保障年限,年限不同,均衡费率自然也就不同。

大家都知道,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是根据重疾的发病率来确定的,发病率越高,相对费率越贵;反之,则越便宜。但事实上,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新诊断技术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自我健康意识的增强,某些重大疾病得以提前发现并诊断,如早期癌症等。重疾的早期诊断导致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率的增加,而通常在重疾险产品定价时并没有考虑到承担这种提早诊断下的给付责任。另一方面,随着自然、社会大环境及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某些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正在呈增长趋势,例如乳腺癌、甲状腺癌及前列腺癌等。由于过去的产品定价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的,并没有考虑到疾病发生率的变化趋势,所以目前的费率对于疾病发生率趋于增加的情况是不适应的。因此,保险人为了能根据疾病发生率的变化适时调整费率以降低经营风险,一般都会谨慎使用保证费率。

目前国外的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重疾先产品都是非保证费率的。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老客户退保、影响公司声誉、保单后期准备金的处理等问题,但是保费调整机制仍是重大疾病保险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即:当事前核保与事后理赔都无法有效控制理赔率,且实际损失大于预期损失时,就必须进行费率调整。

不过,我们倒也不用担心费率会轻易地变来变去,因为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一般需要以下几个前提:

1、保单中必须包含费率可调条款。

2、费率调整不能针对个人,必须是针对同类高风险的群体调整,且只能调未来保费。

3、调整费率,必须以当年该险种年度损失率达到主管机构或经主管机构授权的精算机构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有哪些?基本也就这两种自然费率和均衡费率了,了解清楚了这个,对投保将来选择保险产品时也有好处。

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技巧有哪些


作为个人、家庭抵御重疾所导致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重大疾病险是以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其他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可以说,重疾险是转嫁大病风险的理想选择。

那么,怎样的重疾险才算好?购买重疾险又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技巧有哪些?小编在这里为您解开疑惑。

免责期短的好

保险公司免责期,少则90天,长则一年。重疾险保费对等待期的长短很敏感,90天的比180天贵。当然,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个时间越短越好。例如一单理赔,在买了重疾险以后3个多月的时候查出重疾来,90天的等待期刚过,但如果买的是等待期180天的产品,那么就不能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只能返还保费。

所以如果有两个产品,一个重疾种类40种,一个50种,前者等待期90天,后者180天,小编建议可选前者。

轻症疾病纳入保障范围的好

轻症疾病是顺应医疗发展趋势,将先进治疗手段(如微创介入、不开胸)纳入保障范围,将原本重疾险的除外责任(如原位癌)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尽早安排治疗,降低患重疾的可能性。

小编调查发现,轻症疾病的赔付,一般只有重疾保额的20%,如重疾保额50万,得了轻症可能就赔10万。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要注意,这个10万赔了以后,50万的保额是继续50万还是减少为40万,两种情况对保费的影响自然也不同。

癌症额外赔的好

重大疾病赔付里,有百分之七八十都是癌症,所以部分产品会在赔付重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对癌症进行额外赔付,以提高关键疾病的保障额度。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癌症进行额外赔付保费自然也会有所增加。

但如果消费者认为这样的重疾险太贵,小编建议,购买单一的防癌险也可以,毕竟,把最大的风险点规避过去,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让自己得以保障。

注意身故赔付的选择

一般来说,对于身故赔付,重疾险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身故没有任何赔付,第二种是返还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第三种就是身故和重疾一样都是赔付保额,当然这种情况只赔其中之一,哪个先发生赔付哪个。

而这三种情况,当然对应不同的保费,而且差距还挺大。对此,小编认为,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就好,没有好坏之分。

注意是否有豁免

保费豁免的意思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你得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如重疾、身故或者全残),剩下的保费不用交,保险利益不变。

豁免在什么情况下有用呢?就是夫妻互保或者给小孩买保险的时候。这样,除了被保险人得重疾可以获得理赔之外,如果投保人出了约定的事故,以后就不用再交保费了,但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变,所以,保费豁免又称为保险的“保险”。

注意免体检限额

免体检限额不是产品中的规定,而是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约定,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经营策略相关。对于客户来说,当然是免体检限额越高越好。但小编提醒您,一旦过了40岁,免体检限额就会直线下降,20岁的小年轻可能买50万甚至70万都不用体检,但是40岁的大叔可能30万就要体检。年龄增加,重疾理赔发生率也在上升。

所以,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重疾险越早买越好。

十项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


到底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呢?很多人发出这样的疑问。重大疾病保险又称重疾险、大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十项重大疾病保险

一般所说的十项重大疾病是指急性心肌梗塞、严重Ⅲ度烧伤、主动脉手术、瘫痪、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中风后遗症、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恶性肿瘤。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十项重大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二、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三、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五、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十、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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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内容有哪些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是百年人寿推出的一款重疾险,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大连。公司注册资本77.948亿元人民币,由融达投资、新光控股集团、大连一方地产、江西恒茂房地产、大连城市建设集团、科瑞集团、中国华建投资等股东构成。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内容有哪些?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

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及您选择的本合同可选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中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本合同中可选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 15 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 30%、第二次 35%、第三次 40%,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二、可选责任:

1、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2、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其中,第二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本合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最要说一句特别注意事项: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社保大病保险范围内保障哪些疾病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就是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将报销75%;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额40万元。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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