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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保什么?怎么样?附案例

2020-03-02
保险种类 信诚分红保险知识 保险要提前规划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是一款终身寿险,由招商信诺承保,提供身故保障。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终身寿险兼顾身故和财富管理功能,资金可灵活运用,实现财富安全传承。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怎么样?

招商信诺人寿是一家专业、稳健、创新、以健康保障为专长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涵盖保险保障、健康管理、财富规划的全方位产品及服务,中外股东分别为招商银行和美国信诺集团。业务已覆盖全国主要省市,并拥有全资健康管理子公司。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终身寿险由招商信诺承保。

产品特色

1、专注财富传家规划,资金独立 未雨绸缪

保障金额确定,传承受益人扩大至三代亲属以外,免责条款仅有3条,赔偿金指定受益人人,助力财富传承。

2、专业团队综合管理,品质服务,尊享身份

专业团队提供综合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解决方案,以及SOS、第二诊疗意见等増值服务,尊享贵宾级礼遇。

3、专属资金灵活应急,从容应对,因需而变

当投保人急需流动资金时,可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申请借款本息最高可达主合同现金价值的80%,助力投保人灵活应急,从容面对风险。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保什么?

产品条款: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终身寿险

投保年龄:18周岁-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缴(18-70周岁) / 3年(18-67周岁) / 5年(18-65周岁) / 10年(18-60周岁) / 20年(18-50周岁)

基本保额: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每份保单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 50 万元 。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案例演示

王先生今年45岁,因为事业繁忙,对家庭责任不能很好的体现,也担心不测的风险会对家庭造成冲击,为了更好的保障家庭责任,给家人一份安心,王先生给自己投保了招商信诺传家典范(财富版)终身寿险:

基本保额:1000万

年交保费:83.74万

交费期间:5年交

合计保费418.7万

王先生可获得:

1、终身身价保障:1000万身故保障锁定,保障至终身,意外身故可获得1500元

2、保障家庭品质生活:指定传承,保障妻子和孩子稳定的生活不改变,是对家庭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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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保险怎么样?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前都会发出疑问,这样的保险公司好吗?那么,招商信诺保险怎么样呢?以下,为您介绍招商信诺保险。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两家信誉卓着的百年名企共同出资创立的中美合资寿险公司。投资双方股东分别为美国信诺集团和招商局集团下属子公司。

美国信诺集团始创于1792年,是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早在1897年,该公司的前身就成为第一家获得清朝政府颁发的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营业执照的美国保险公司。信诺是《财富》500强的成员之一,其在全球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拥有二万八千多名雇员,其核心业务包括医疗健康、人寿、意外、残疾险及相关员工福利产品。

招商局集团创办于1872年,是中国近代民族商业现代化进程中最早的企业之一,也是“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对外引进西方先进工业技术、商务模式的重要窗口之一。作为香港着名中资企业的招商局集团,其全资、控股和重要参股企业已有250多家,其中包括14家上市公司。

招商信诺核心业务包括医疗健康、人寿、意外、残疾险及相关员工福利产品。信诺是《财富》500强的成员之一,拥有资产810亿美元,年收入超过182亿美元,其在全球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返还型--招商信诺“乐康无忧”返还型住院医疗保障计划是市场上少有的兼顾医疗及保费超额返还功能的保险产品,保障内容全面,保障期长,一张保单即可全面满足您医疗保障需求!

返还型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缴费10年保障20年,海陆空全面保障最高3倍赔付,无理赔110%保费返还!

意外险--价格优惠:网上投保立即省去20%费用。支付便利:电子支付平台,保费支付不需申请即可轻松操作。投保便捷:三个步骤便可轻松完成投保电子保单实时生成,随时查询。

疾病险--囊括30种重疾+一次性理赔+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无理赔110%保费返还!

教育金--教育金综合保障计划,包含子女教育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女性医疗险--女性专属医疗保障计划,专为女性设计+周全医疗保障+投保灵活。

常青寿险--常青寿险专案,55至75岁独享+不问健康状况 + 保证承保 + 终身保障!

防癌险--防癌险,高额保障,一笔领回

创新渠道 提供全面保障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中小寿险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更需要在创新上多下功夫,通过创新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招商信诺充分利用双方股东优势,通过渠道创新,实现了较好的盈利水平。公司一方面借鉴美国信诺保险公司在全球电话营销领域的经验和技术,成为当前中国寿险市场电话营销领域的领军企业,另一方面通过招商银行向客户提供兼顾保障与理财,覆盖意外、健康、重疾、教育金及养老等多层次、多方位的产品。

招商信诺在创新中注重客户的利益,为其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2013年初,一位招商信诺的客户由于之前为其一岁多的女儿投保了一份招商信诺寰球至尊高端个人医疗保险,使突发急病的女儿通过立体救护(“使用直升机等交通工具用于病人转院,同时给医院发送付款担保函。”)得到了及时治疗,最终转危为安。招商信诺通过本地化和全球化相结合的独特服务模式为中国客户提供包括团体员工和个人高端医疗保险计划在内的产品和业内最佳服务。招商信诺在中国建立了与信诺全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网络紧密相连的本地服务系统。无论在世界各地,客户都能享受到标准的、高品质的服务,感受到招商信诺以“客户为尊”的企业理念。

诚信服务 普及保险知识

招商信诺湖北分公司对内开展了“销售人员诚信服务签名”活动,制作《防范销售误导,树立诚信意识》的宣导课件,讲述销售误导的多种表现形式,指出销售误导对个人考核、公司业务品质以及客户利益的危害,倡议树立诚信服务意识,规避销售误导行为。对外开展了“寿险客户万户大走访”活动,招商信诺湖北分公司的走访人员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对于客户的意见与诉求,作了收集和整理,并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反馈。针对湖北保险市场的保险文化和保险知识的普及,公司在2012年陆续开展了以“走进社区,贴近民众,宣传保险理念”和“聘请专业人士举办保险知识沙龙讲座”等保险知识宣讲会,着重介绍重疾、养老的保障性保险产品对于生命的重大意义以及如何根据自身和家庭情况选购保险产品,旨在使客户进一步明确保险的本质意义,强化保险意识。

关注公益 践行社会责任

作为国内较为成功的合资寿险公司之一,招商信诺借鉴了信诺在全球市场220多年的保险经验和技术,也沿袭了支持公益慈善和践行社会责任的传统。美国信诺保险公司每年都会选择一天作为“招商信诺日”。在这一天,信诺全球所有员工将携手为慈善公益项目筹集捐款和进行志愿者活动,帮助周围那些有需要的人们。在2012年10月16日的“招商信诺日”,公司在全国各办公室开展了员工自愿捐款活动。员工每捐款1元钱,招商信诺也相应捐款1元。这次活动共收集到全国员工的爱心捐款共计约8.7万元。随后的一个月中,招商信诺的员工志愿者在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爱心活动。例如,武汉地区员工志愿者前往流芳敬老院,为敬老院粉刷大门、清洁庭院和为老人庆祝生日等。

信诺集团作为全球领先的健康服务公司,一如既往地为招商信诺提供全面支持,凭借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对健康保险行业的深刻理解,未来十年,在健康保险需求日益旺盛的中国市场,招商信诺将继续努力开拓,为包括湖北在内的各个地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招商信诺传家典承保什么?什么不保?


招商信诺传家典承是有招商信诺承保的一款终身寿险,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招商信诺传家典承终身寿险还有减额交清、保单贷款等功能。

招商信诺传家典承保什么?

条款名称:招商信诺传家典承终身寿险

投保人:年满18周岁

被保人:可为投保人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20年

投保渠道:招商银行网点柜面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合同所规定的全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其他权益:

1、减额交清: 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在保单周年日前申请减额交清。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将以减额交清申请日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继续有效。

2、 保险单贷款: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主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累计贷款本息不得超过贷款时主合同现金价值的 80%,且最终以我们审核通过的贷款金额为准。

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主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招商信诺传家典承什么不保?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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