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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遇难,80万保险金遭国寿拒赔,法院却不同意了

2020-03-02
保险金融知识 教育金保险规划 保险教育金规划
通过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和一些简单的保险法律常识,避免买错保险。

今天的核心知识点有两个:1、保险利益2、如实告知

一、案例

2018年4月,安徽某建材公司为其员工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朱某是其中的一名员工。

2018年12月20日晚,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于是,朱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80万元保险金。 不料,经国寿一番调查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两条: 1)合同无效家属称朱某是该建材公司的员工,但是社保部门证实没有单位为朱某缴纳社保,该建材公司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因此朱某和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即便合同有效,朱某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的职业代码明细,朱某驾驶重型车,应为重型路运砂石车司机,风险级别6级。

而参保时的身份却为风险级别2级的水泥石膏技术人员,两种职业的保费差了3倍以上。

因此,朱某在参保时故意隐瞒职业,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很合理。 家属不服气,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Www.BX010.CoM

法院认为:1)该公司人数众多,员工流动频繁,要求该公司逐一询问员工的意见,不仅会导致投保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员工的安全保障,因此要从一般的社会认知角度考量;

2)该意外险由公司出资投保,朱某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对被保人的故意杀害),而该意外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金将作为遗产赔偿给朱某的法定继承人。

该意外险的投保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被保人都会同意。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朱某反对这份保险,则认定朱某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因此该公司对朱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如果没有询问,则不必告知。

另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

根据国寿提供的保单来看,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为:1、投保单位是否已在我公司投保;2、过去三年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过;3、过去三年是否发生过死亡或伤残情况;4、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下疾病;5、是否有长期病假、长期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人员参加本次投保;6、是否有残疾人员参加本次投保。

其中并无关于被保人的职业工种情况的询问,因此仅凭职业代码表拒赔并不合理。

另外,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道该建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道路运输,却没有对相关的投保资料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过错在保险公司。

因此,判决国寿公司向朱某家属赔偿80万元保险金。

--以上来源于判决书(2019)皖0304民初3251号

小结:

1、关于保险利益保险是个严肃的商品,不是想给谁买就能买。

尤其是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产品(如含身故的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必须征得被保人的同意,否则保单作废。

2、关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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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保后车祸身亡,759万保险被拒赔!法院判决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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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我就以最近看到的一则新闻来为大家分析保险理赔的问题。大连一男子投保后车祸身亡,760万保险被拒赔!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到底是为什么?

一、车祸后被拒赔

事件介绍:大连市民孙先生在黑龙江发生车祸,重伤不治去世。而在此之前,他在8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保额759.5万的保险,在其女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先生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原来,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孙先生在近一个月时间内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骗保的嫌疑,随后的进一步调查又发现孙先生在之前有过吸毒情况。

而根据当时和孙先生签订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吸食、服用、注射毒品或者系自杀、酒驾将除外责任,同时在投保健康告知时,孙先生也没有如实告知吸毒史。

对此双方最终对付公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孙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牢记3点,避免拒赔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看着厚厚的一本保险合同,基本都不会去看,一般都是了解一下能够保什么就差不多了。但是,这样一知半解,对于保险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这样拒赔情况的发生。

对此,我提炼了投保时对于理赔非常重要的3点核心,希望大家能够记牢:

(1)投保一定要看免责条款

投保是一定要看保险合同的保障责任和免责条款,简单来说是保险保什么不保什么?不要一味听信保险员说的,一定要以白纸黑字为准。常见的免责条款,比如意外险对于中暑、妊娠和医疗事故都是不赔的,重疾险对于既往症、吸毒和酒驾都是不赔的。

(2)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

对于投保健康险,一般都要健康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不要因为害怕投保不了而隐瞒,不然影响理赔调查。简单点,就是保险业务员问什么你就如实告知什么,所有的告知内容都要以医院的医疗记录和体验结果为准。

(3)投保一定要保留证据

其实有时候理赔出现问题,是前期保险业务员误导我们购买了不适合的保险,结果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问题就被拒保了。所以,前期投保时,正规的保险公司都会进行录音,甚至录像确认,保险员尽到指责,一一讲条款进行解释,没有误导和隐瞒。如果,我们自己也可以留个心眼,自己录音保留证据,以防万一。​​​

隐瞒病史保险拒赔22万,法院:照常赔付!


身边很多人都已经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不过不少人还是很犹豫,不知道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就是担心出险之后保险公司拒赔。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较为特别的保险理赔案例:

案 例 始 末

2014年2月,周某进行了一次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血压和血糖偏高。

2015年1月,亲戚用周某的医保卡,在社区医院开了2盒治疗高血压的药。

2015年3月,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型重疾险。基本重疾保额22万。在投保时候,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中的“有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史或体检异常告知等栏目中,周某均选择的是“否”,也就是否认了自己的身体有列表中的情况。

2015年12月,周某糖尿病犯了,于是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发现其患有脑膜瘤这个重大疾病。

2016年2月,周某决定治疗脑膜瘤,于是住院,并且于3月份做了脑膜瘤切除手术。

手术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为由拒赔了。

随后,周某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 院 判 决

1、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指的是自己明知有的情况。周某体检指标不合格,会因为很多原因影响,而无法证明一次体检指标有异常就说明有相关疾病。

2、医保卡有购买高血压药物记录,也无法关联到周某已知自己罹患高血压、糖尿病。

3、保险公司无法举证高血压和糖尿病与脑膜瘤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周某22万元保险金。

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会引发很多大小并发症,保险公司理赔率很高,绝大部分保险都是直接拒保。如果家族有“三高”的,尤其需要注意,最好提前买好保险。

理 赔 纠 纷

保险能否理赔,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的。

最常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有两类:

第一类原因,是投保的时候没有理解清楚保险合同。

比如重疾险,保险合同里有明确的规定,要确诊重疾,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理赔。不过倒不用太担心保险公司在条件上做手脚,因为核心25种重疾和条件,都是监管统一规定的。

第二类原因,是在如实告知上产生纠纷。

比如买重疾险之前,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个健康告知,要求投保人如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到时候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就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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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后被拒赔

事件介绍:大连市民孙先生在黑龙江发生车祸,重伤不治去世。而在此之前,他在8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保额759.5万的保险,在其女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先生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原来,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孙先生在近一个月时间内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骗保的嫌疑,随后的进一步调查又发现孙先生在之前有过吸毒情况。

而根据当时和孙先生签订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吸食、服用、注射毒品或者系自杀、酒驾将除外责任,同时在投保健康告知时,孙先生也没有如实告知吸毒史。

对此双方最终对付公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孙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牢记3点,避免拒赔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看着厚厚的一本保险合同,基本都不会去看,一般都是了解一下能够保什么就差不多了。但是,这样一知半解,对于保险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这样拒赔情况的发生。

对此,我提炼了投保时对于理赔非常重要的3点核心,希望大家能够记牢:

(1)投保一定要看免责条款

投保是一定要看保险合同的保障责任和免责条款,简单来说是保险保什么不保什么?不要一味听信保险员说的,一定要以白纸黑字为准。常见的免责条款,比如意外险对于中暑、妊娠和医疗事故都是不赔的,重疾险对于既往症、吸毒和酒驾都是不赔的。

(2)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

对于投保健康险,一般都要健康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不要因为害怕投保不了而隐瞒,不然影响理赔调查。简单点,就是保险业务员问什么你就如实告知什么,所有的告知内容都要以医院的医疗记录和体验结果为准。

(3)投保一定要保留证据

其实有时候理赔出现问题,是前期保险业务员误导我们购买了不适合的保险,结果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问题就被拒保了。所以,前期投保时,正规的保险公司都会进行录音,甚至录像确认,保险员尽到指责,一一讲条款进行解释,没有误导和隐瞒。如果,我们自己也可以留个心眼,自己录音保留证据,以防万一。

关于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


关于保险中的各项条款,可能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以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相关的流程来说,可能此个问题也会让很多购买国寿保险的朋友感到陌生,但是当要使用的时候又显得如此的陌生,所以今天小编就以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来和大家分享下相关的流程。

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14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三条年金开始领取日和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分别为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一、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了解关于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帮助我们无忧进行保险之间的转换,共筑我们美好的人生。

男子车祸身亡,保险拒赔30万,只因摩托车没上牌?


保险能否顺利理赔,这三个因素至关重要,各位读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保险能否顺利理赔,这三个因素至关重要,各位读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因素一、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需要告知的内容在“投保单”“健康告知”里面,一定要去看,不要被业务员忽悠了。关乎自己几十万能否赔到的因素,一定要重视、重视、重视!

因素二、保险责任,也就是这份保险赔那些风险,赔那些病。相当大一部分坚定“只买意外险、只买医疗险、只买重疾险”的朋友就是在这儿后悔莫及。

因素三、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赔的事由都在这儿写着,一定要读。

现在的保险条件都是通俗易懂的,涉及专业的词语都有举例和释义,只要你愿意去读,都能读明白。

而本文的案例很有趣,保险公司少写了一句话,就赔了20万。

真实案例始末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黄女士,于2017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宋某投保了一份保险,该险种涉及三份子险种:终身寿险(万能型)12万保额;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8万保额;附加意外险保额10万。即身故最多能赔30万。

2017年9月,被保人宋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调头过程中和大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死亡(交通事故赔付另外处理了)。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中宋某为主要责任,大货车为次要责任。

纠纷

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而发生理赔纠纷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免赔的,而恰好宋某驾驶的摩托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

1、黄女士认为的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保险条款等尽到说明、提示、解释的法定义务。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有证据证明该条理由并不成立。

2、交通事故中并非宋某全责,因此涉案事故并非全部属于免责事故。而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宋某的摩托系“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经调查,涉案保险合同在对“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是有明确的定义。

12万和8万保额的合同约定为:①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②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而10万保额的意外险约定则多了一条: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法院认为12万保额和8万保额的保险合同没有免责“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因此该赔20万。

2018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

二审后,黄女士认为保险该赔30万,保险公司认为不该赔,因此均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19年9月10日,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原判。

小编有话说

1、法院是帮了黄女士的,但是黄女士不知道是因为律师的原因,还是本身没有太多思考的原因,还费时费力申请高院复审要求保险赔30万……

2、保险公司还去找高院复审就很不地道了。自己的免责约定有漏洞,并且交通事故中被保人不是全责,也有该赔付的理由。现在的风险构成很复杂,往往被保人的风险事故触犯了“免责条款”,但是风险的原因并非被保人的单方面因素。所以保险理赔中很容易出现纠纷。

最后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的留言完全就是一种很不成熟或者说根本不现实的思维:

例如“保险合同一大本,读不懂”,这是典型的根本看过保险合同的人,几十万保额的合同几句话搞定,现实不?

有的说“保险就是想尽办法拒赔”,至少我看到的保险拒赔案例,都是依据合同来的,而不是和这些人一样凭空想象……

有的说“这么多保险拒赔,保险都是骗子”,我想说,每年全国赔付上万亿,难道保险公司用家人的痛苦来打广告“恭喜XX公司赔付XXXX万”?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保险拒赔就能扩大成整个保险业都是这样,还是不问青红皂白对错是非就先骂为敬。

我们写保险纠纷官司的本意是普及保险知识,让读者知道保险哪里容易出纠纷,然后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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