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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 熬过2年就赔?这就是骗保

2020-06-12
保险就是人生规划 投保险财产规划 人寿保险就是规划
这几年,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接受保险这种高杠杆的金融理财和风险转移工具。但目前,还是有很多消费者认为:保险是骗人的。究其原因,除了保险公司的不作为,保险销售员也“功不可没”。有数据表明,保守估计保险业务员中有30%都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超高的淘汰率,也是对客户极为不负责任的行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在出错时统一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行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但是,这些都不该成为让保民买单的理由。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年不可抗辩条款也就应运而生了。

01

今天,猫妹就和大家来聊聊“2年不可抗辩”条款。

什么是2年不可抗辩?

《保险法》第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猫妹来给大家翻译一下:

购买的保险只要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前提是你如实做了健康告知,对保险公司没有隐瞒病情。

大家可以重点关注下这两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不赔付、不退保费;

2、投保人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付、返还保费。

有些觉得隐瞒病情只要熬过2年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的朋友,醒醒!

我们都知道,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如果存在欺瞒,甚至构成了欺诈,那2年不可抗辩肯定是不起作用的。

02

有些朋友就不信这个邪,非要挑战一下保险公司甚至是保险法。

认为我的信息都是隐私的,保险公司查不到。

大家可能不知道,我们买保险时条款中都会自动加上一条相关授权,保险公司就可以拿着你的授权去医院调取资料。

很多医院也都在实行电子病例管理制度,别说2年前,你10年前的就医记录保险公司都能查的到。

(我就是你不知不觉中同意的相关授权)

如果你准备好了如此这般操作,恕猫妹直言,这就是赤裸裸的骗保。

保险公司有一个专门的理赔部门,当你需要理赔时,会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你的医疗记录,主要有以下几种:

●医保或者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记录;

●医院就诊理赔记录,体检机构体检记录;

●同业公司理赔记录;

●必要时委托专业的调查公司或侦探机构深入调查。

开玩笑,查不到就要赔钱,你以为保险公司的钱是那么好拿的。

甚至有些保险公司会故意诱导你不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反正是白收钱,最后又是因为你的原因保险公司不用赔钱,不赚白不赚啊!

因此两年不可抗辩的加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这种肆意解约并拒赔的行为。

03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大家肯定都不愿意自己的保费白缴,最后发生不予理赔的情况,那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呢?

●首先,一定要如实告知,关于健康告知,有一个基本原则是:有问到的疾病就要告知,没有的就不需要告知。有问有答,不问不答,怎么问怎么答。

●其次确定要投保后,就不要多此一举的去医院体检了,体检出来有问题可就欲哭无泪了。很多人都是因为买保险前去体检了一下,最后被保险公司加费甚至最严重的情况下会拒保,这下好了,你想买人家还不卖你呢 。保险起见,等过了等待期再去。

●最后就是,最好在年轻的时候,身体健康时就买好保险,也就没那么多糟心事了,防患于未然。

猫妹一在强调,诚信投保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被解除合同或者拒赔,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不可抗辩这个灰色地带,劝大家还是不要触碰。

扩展阅读

这就是保险对抑郁症的态度!


购买保险本身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保障的良好手段,但是理赔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

2014年5月,小明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责任包含身故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若小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投保后,小明按时交纳了保险费。2017年8月,小明确诊为抑郁症,一周后,小明被发现死于居住的宿舍院内,经过法医鉴定“系高处坠落死亡”。

小明死后,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小明坠落大楼的天台、楼层围栏均有1.3米高,围栏完好无损,非主动攀爬无法坠落大楼,由此推断出他不是意外身故。公安机关未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可证明小明非他杀身故,再结合小明死前患有抑郁症的诊断证明,理赔人员推定出小明为自杀身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双方的观点是:

受益人认为小明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且不属于自杀行为,应该获得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在死亡前一周被诊断出抑郁症,通过围栏高度推断出,除非主动攀爬围栏,否则无法坠落大楼,推定小明身故属于自杀行为,拒绝赔付。

争论焦点:小明身故是否属于自杀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

首先,由于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应当按公平原则分配索赔方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由于保险金请求权人自身的专业素质有限和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一味要求保险金请求权人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有悖公平和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就其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保险人则对其拒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上述案件中,是保险公司举证。

但保险公司由小明身故前一个星期被诊断患有抑郁症,而且墙高1.3米,只有通过主动攀爬才可实现高空坠落的情况就推出小明是自杀,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这只能算是一种推断,不能够成为有力的证据。

保险公司无法给出有力证据证明小明系自杀身故,应该赔付身故保险金。

案件结果: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

购买保险本身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保障的良好手段,但是理赔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因此小编在此友情提醒大家下面几点:

购买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产品是自己想要的保障;

了解除外责任,模糊的地方一定要向保险公司询问清楚;

购买时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签署保单后妥善保管;

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索赔材料准备齐全。

带病投保可以吗?


很多人在疾病来临后,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才会想到保险的作用,对此,专家呼吁消费者保险早购买早受益,那么,对于一些病人而言还可以投保吗?

一个表妹,因为乳房长了一些瘤,医生建议她25岁左右再去做手术,可是他现在才21岁,想问下,这个是可以买保险的吗?

购买商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为,被保险人要求身体健康。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身状况是必须要严格核保的。因此,如果您表妹有这个疾病的话,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她的情况,进行核保处理。

医院都有就诊记录的,查出来是赔不了的,保险的办理只针对健康体,非健康体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核保,通过的话要额外加费并且要有特别约定不理赔的项目。如果不如实告知,就属于诈保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只保未知的风险,告知您的亲人和朋友,要提前做好保障规划。

保险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是健康体,次标体要如实告知,公司会根据病情酌情考虑是否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又或者是责任除外等,可以做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

能不能买保险,业务员不能确认,但是如果您有这个意愿,可以选择联系当地业务员,让他们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下来通过,那恭喜你,不过一般带病买的话,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公司会选择1、加费2、单这一项不赔3、整个保单拒保三种方式依次从轻到重。由于年轻,可能还有机会承保,年纪大了就危险了。

必须如何告知,如果公司核保通过可以购买,但是针对客户原先的疾病公司部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保险客户的利益,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投保的人只能拒赔。

在社会上,保险公司对出险客户拒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合同为诚实信用合同,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平等的情况下签的合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例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样,投保人也要将被保险人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例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病史等等。

由于投保客户多,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客户投保时都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被保险人曾有病史,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如果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可能打折退保并拒绝赔付。

敬告诸位,填写保单时要认真阅读,如实填写,否则所签的合同将成为无效合约,并失去法律的保护。

很多买保险的人,往往是自身发生了一些问题之后才想起来保险,于是,经常会有代理人遇到客户问到这类问题:我刚得过什么什么病;我因为某某疾病住院治疗过,花了多少多少钱,我还能买保险吗?

此类人群,大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平时没风险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来是不是可以通过保险来弥补下经济支出,逆选择一下,结果当然是否定的;另一种是真正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苦于已经有了既往病史,不知道该不该,能不能再买保险了。对于此后者,笔者要说,亡羊补牢,有时未晚,正可谓有了“亡羊”的经历,才更深切的明白“补牢”的重要性!

得了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如何购买保险,正在病中,还想买保险,除非不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怎么能正常承保?但是既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肯定也就为以后的正常理赔埋下了祸根,毕竟保险合同是需要双方都做到最大诚信的!鉴于此,还是老老实实的先治病,做个正向选择吧。

当然,对于既往病史,还是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有可能加费,只要增加的费用还可以接受,就应该投保;有可能除外责任,就是因为既往病史引起的并发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这个结果要仔细考虑下,如果既往病史的时间过去不长,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可以选择延期承保,也就是撤掉这次投保申请,好好调养身体,过个半年一载的再重新申请投保;最差的结果基本上就是拒保了,这时候,投保反而不是最重要的选择了,好好调养身体才是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了。

终结代赔 抑制车险骗保事件频发


据统计,我国经济的增长带动了我国私家车数量的增长,说到汽车就离不开车险,现在汽车保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险种也越来越多。

谈到车险就必须提到保险理赔了,然而,在看到汽车保险产品日益丰富、服务深化的同时,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利用伪造交通事故、谎报汽车被盗抢、冒名顶替等各种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案件也层出不穷。骗赔已经成了现在许多车险理赔过程中挤不掉的水分。

就笔者了解,保险公司对车辆交通事故的理赔处理是十分慎重的,保险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对交通事故处理一般也都是有着丰富的经验的人员。其认定过程极其严格。如果出现所谓的“撞车党”,他们第一次撞了车,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人员可以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办理理赔手续,支付理赔金。然而,一旦“撞车党”三番五次地在同一个地方“撞车”,面对这种“蹊跷”的交通事故,作为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人员,就应该发现问题了。

然而,为什么“撞车专业户”却能“屡撞屡赔,屡赔屡撞”而轻易得手,以致“撞车”撞出了百万元的理赔金的“产业链”,以致“撞车上瘾”呢?

是保险公司对屡屡“撞车”的交通事故太大意或只凭交警部门的责任事故认定就“照单理赔”操作程序太过机械,还是保险公司具体办事人员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太马虎,或者别的原因呢?

事实上,所谓的“撞车技术”并没有什么含金量,如果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再认真负责一点,规章制度再严格一些,那么很多问题就会得到根本遏制。因此,在理赔过程中的制度问题的确到了该认真修补的时候了。

据了解,这些年很多地方悄然出现了所谓“代撞”行业,可以让车主不用花钱解决问题,也可以让汽修厂从中大捞一笔,这似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制造事故骗保成为汽修厂的“生财之道”。

所谓“代撞”的主要手法是,车辆先前存在故障或问题,利用报废车辆或者将报废零件安装到车上,在相近部位人为制造假事故现场。没有投保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则用别的已投保车辆故意制造双方事故,利用已投保车辆负全责来进行骗保。

假事故的制造者不是车主,而是汽修厂的人。他们开着车主的车子去撞,撞完以后由车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

除了“代撞”以外,一些汽修厂利用保险公司定损员经验不足、不会自行拆估的机会,将坏零件换上事故车,或者维修中以次充好,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赚取差价。还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无证驾驶或者酒后驾驶等情况,找人顶替驾驶员骗保。

以前,车辆如果出险后,一般都直接交给4s店,让他们去理赔。今后,重庆市部分保险公司已开始对私家车主实行车险“实名制”理赔,4S店或修理厂不能代收,车主需自行支付修车款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付。

保险代赔:骗保事件频繁发生

据了解,以前车辆在发生出险事故后,有些车主往往将车交由4S店或修理厂,委托他们修车和办理理赔,保险赔款无需经过车主,直接从保险公司划拨到修理厂。业内人士表示,保险代赔虽然方便,但4S店或修理厂就有机会在车主不知情下,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赔款。

几个月前,周女士的汽车在一次交通事故后,被送到4S店修理。为了避免麻烦,周女士委托4S店代赔,该4S店利用周女士遗留的保单、驾驶证复印件,对车辆进行了二次碰撞后,向保险公司按照更换全新配件的价格成功索赔5000元,但4S店却用市场上流通的老配件进行维修,总价不到2000元,4S店在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功”骗保,并从中“盈利”3000元。

某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周女士所遭遇的变相骗保事件绝不是个案,近一两年来频繁发生,损失的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车主才是最终受害者。首先,利用车辆制作交通事故假象,会对汽车造成更大的伤害;其次,由于一些非法手段使一辆汽车“出险率”过高,车主第二年续保时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保或提高下一年保费。

汽车保险诈骗如此猖獗,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格外认真来面对这个问题。

不过,从目前来看,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对此类问题进行打击处理。首先,高利润驱使汽修厂笼络、引诱车主伪造事故现场,而车主多因贪小便宜,与汽修厂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同盟。

此外,汽修厂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会协助伪证。还有,保险公司的一些员工素质比较差,比如一些定损员,得到汽修厂的小恩小惠后,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一点是,骗保未遂基本上没有违法代价。许多骗保事件被揭穿后,相关人员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轻轻一抹就过去了,这样的处理结果导致了更为猖獗的骗保意愿。

另外,从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建立预防和打击骗保案件的奖励机制和措施,这样就可以更多鼓励公司员工有动力主动与骗保案件作斗争。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就此问题重新构建考核机制,让理赔金额的多少与任职和薪酬建立一定的关联,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树立打击骗保,维护正常的经营理念,从而更好地为保险客户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技术层面加大建设力度,杜绝问题的发生。目前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仍处在推动过程中。避免骗赔的发生,就必须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包括跟公安机关的数据共享等,这都需要行业内外紧密配合并加快完善。

因此,无论是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宗旨,还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安全考虑,都应当进一步挖掘潜力,从制度建设层面建立打击骗保,维护企业和客户利益的全新措施。

理赔实名制:有助于避免骗保事件

为了避免频繁发生的骗保事件,从七月份开始,我市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开始对私家车主实行车险“实名制”理赔。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推行理赔实名制后,有助于避免理赔中的骗保事件,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车主的自身利益。

据悉,车险理赔实名制主要针对私家车主,单位用车暂不执行理赔实名制。在实名制实施以后,车主在理赔时只需要多提供一个实名的银行账号,同时其它的流程都和平时一样,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例如定损单、修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保险公司就会将赔款理算之后,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将赔款直接打入车主的账号里面。

带病投保到底赔还是不赔?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你这个病,不用告知也可以的,直接投保,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必须得赔,不行你找我!”如果你投保的时候,听到业务员跟你说这句话,就可以暂停投保了。

有些业务员还会拿出保险法,跟你证明这个事情,用的就是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期”。看似有理有据,那咱们就来说说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到底是什么?带病投保,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源自19世纪的英国。那时候的寿险非常严格,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的行为,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大家都对保险产生一种“理赔难”的负面印象。

为了挽回这个信任危机,扳正保险公司的形象,英国伦敦的寿险在1848年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930年,美国纽约州在其保险法例中,规定了所有寿险保单必须要有这个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

2009年,我国的《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并且约定时间为二年。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大白话翻译就是:

1、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中问到的,投保人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不过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两年;而且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以后,必须在30天内发起解除合同事宜,不然这个权利就失效了;

3、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时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难怪这个条款被很多人通俗地理解为“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这么看下来,好像确实是这个意思呀?

大家看清楚了(图中划红线部分),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合同了而已,没说不能拒赔吧?

别惊讶:“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吗?条款后一句不也说了吗?”

别急,咱再接着往下看。

《保险法》第十六条,后面还有一半,简单来说就是:

1、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已交保费;

2、如果投保人因为“忘了”等原因没有如实告知,并且严重影响了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但可以退还已交保费。

没错,一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条款后半部分(上图划红线处)也提到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只看条款前半段,对后半段针对故意隐瞒的规定避而不谈,这不是断章取义吗?

那些向大众宣称保险法规定了“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的人,到底是真的看漏了,还是别有用心呢?

二、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怎么核定的?

这个条款,一会儿又说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一会儿又说可以不理赔。

有的朋友可能被转晕了:“那一份保单,是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呢?”

关键不在于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而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大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保险事故”,保险法中的解释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合同约定的重疾:

一般重疾险会在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中注明保险事故是“首次罹患(或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既是“首次罹患(或确诊)”,那投保前已经有的病,投保两年后再次确诊,也谈不上是“首次罹患(或确诊)”了,当然不会理赔。

比如一个人投保前已经有甲状腺癌了,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现在过了两年,拿着甲状腺癌诊断报告去申请理赔,显然是不符合“初次罹患”的定义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理由可以拒赔。

而且重疾险一般都会将“既往症”归在免责条款中。

可见,保险合同本身就有针对带病投保这一道德风险的把控,不管是否适用两年抗辩期条款,核心的理赔触发条件还是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现在市面上的医疗险和意外险,绝大多数都是1年期的短险,1年后保单都失效了,更不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期后强制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了。

当然,实际上还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

1、带病投保,但确是首次确诊:

比如有些保险合同规定的是“首次确诊的疾病”,那么客户在投保前疑似有相应疾病(未得到确诊)就投保了,没有告知,投保后再确诊的,是否可以赔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要拒赔,也要给出证据,证明我们投保前已经患病但没有如实告知。

如果我们并没有在医院、诊所、社区、体检中心等留下任何确诊患病的记录,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仅凭一句“怀疑投保人带病投保”而拒保的。

反之,如果你已经留下了患病的记录了,那就是保险妥妥的拒赔证据了。

2、原有的病与投保后确诊的病不一样

更多的带病投保,并不像上面举例的那样本来就患有如此重大的疾病,可能是一些小病,比如甲状腺结节、高血压等。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的是其他疾病。

那这可能还要看投保前后患的病,有没有直接关系。

比如已经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确诊患了甲状腺癌,那么保险公司查到以后是有理由可以拒保的。

又比如投保前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患了心肌梗塞,两个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小编也不会掩盖事实,事实上就是既有成功理赔的案例,也有成功拒赔的案例,网上一搜就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小编想说的是,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试想当不幸真的发生在你身上时,你还想因为带病投保而产生的理赔纠纷,劳心费神地去争取理赔吗?

我们之所以买保险,不就是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给自己和家人一份稳定的保障吗?

如此处心积虑钻法律的空子,游走在灰色地带,何不按照规范如实告知,在允许的健康状况下,为自己选择一款最合适的产品,安心地享受其保障呢?

三、总结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用来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钻空子、恶意骗保的免死金牌。

现在的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了,一点小病,实在没必要冒这个风险去隐瞒保险公司,找另一款对此小病没有限制,或者核保结论较优的产品不就好了吗?

如果身体已经有较大的疾病,那就更应该如实告知了,各种确诊、治疗、用药、住院等记录,意味着你被保险公司查到的可能性更大。

如实告知不仅是对其他参保消费者的公平,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让自己免受理赔纠纷的困扰。否则最后不仅白白浪费了大把的保费,更严重的是拿不到理赔金,风险之下手足无措。

身体还健康的朋友,应该趁早配置充足的保障。然后每年定期检查身体,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最后,小编也想和广大同业者共勉一句话:忽悠客户带病投保,乱用法律条款、游走灰色地带,最后受伤的不仅是客户的权益,也是整个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只有专业、诚信才能走得远、走得稳。

重疾险,为什么1年期短期型重疾险值得买?这就是理由(尤其这3类人群)!


最近,有朋友咨询小编:短期的1年期重疾险到底值不值得买?感觉很便宜啊!比起买长期重疾险要便宜很多。

其实,关于用户的这个问题,小编用三问三答来解答。

1.1年期的重疾险真的便宜吗?比长期险便宜吗?

从短期来看,1年期的重疾险当然便宜了,但是拉到几十年甚至终身后,那就可不一定了。

跟着小编来算这笔账:

以百年康惠保和微医保·重疾险为例:

25岁,男性,保额30万,下面是两款产品的费率表:

两款产品的费率表

投保到70周岁,微医保·重疾险的总保费:240×5+354×5+600×5+1095×5+1905×5+3300×5+3300×16=80745元,其中,55-59周岁,60-65周岁,66-70周岁的保费都为3300元;

百年康惠保的总保费=3000×10(10年缴费期)=30000元。

当然,小编上述的举例,还包括了整个购买重疾险的过程中是不出险的状态,但其实,看费率表可以知道,短期险有一个点的存在,过了这个点,保费增长的很快,比如:微医保·重疾险在40岁之后,保费便开始极限增大!

所以,短期重疾险当下购买当然是便宜的,一旦拉到长期,相比均衡费率的长期重疾险来说, 保费显然是不合适的!

2.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还要购买1年期重大疾病保险,保费太贵了吧!

为什么还要买?

小编还是想说:便宜!

自相矛盾?!不!

在当下年龄购买,相比长期重疾险来说,便宜的不是一星半点!

我们都知道,重大疾病一旦患上,没个几十万是不能应对的!但是作为当下身负房贷、车贷甚至其他贷款的我们,想要拿出这么多钱,还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所以,像这种1年的短期重疾险对以下人群那是相当适合:

1.已经购买了几十万长期重疾,但保额不足,再购买长期重疾险有压力的人群:就想小编一样,已经购买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50万,但是现在想要再购买一份长期的或终身重疾险,即使30万的保额,都有些费劲,所以,这个时候小编会选择短期重疾险,来提升自己的保额。所以短期重疾险就比较适合这类人群,尤其这类人群还担负着很重的家庭责任,就更要搭配上了,轻轻松松来提升自己的重疾总保额。

2.刚毕业的大学生/经济条件有限的年轻人:这类人群,平时没什么积蓄,想要拿出成千上万的保费购买长期重疾险,会有很大负担。面对重疾,更是无能为力,所以此类人群就比较适合先购买短期重疾险,建立起基础保障,等经济条件好些,再补充长期重疾险!

3.年龄大购买长期重疾险受限的人群:年龄大的人群购买长期重疾险,首要面对的便是保费,有可能会倒挂;而且选择的产品也比较少,即使能选择,保费也会受限,有的可能还会要求体检等等,所以这类人群选择1年期重疾险时可能受限的程度小些,保费也稍低一些。

所以,小编常说,长期重疾险搭配1年期重疾险,是很合理而且提升保额最便宜的做法!

3.1年期重疾险停售之后,还能续保吗?

在所有的短期重疾险中,续保问题都是一大问题,只要没有承诺保证续保,这个都是问题。就像上面小编说的微医保·重疾险,也只是连续投保,并不是保证续保。所以一旦停售了,也就不给续保了。

并且,其实一般重疾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产品,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合同也就终止,不存在还给予续保的问题。所以,作为1年期的重疾险,一旦停售,是不会给予续保的。

所以,小编才一直强调说:不能只买短期重疾险,长短重疾险搭配,才最好!

小编·小结:

1年期的重疾险到底值不值得买?

总结下来,是值得买的!

尤其是自己经济条件有限的时候,毕竟买了还是比什么都没有强!作为长期重疾险的补充保险,就更为适合!

买短期重疾险不要太过在意续保问题,1年期就是1年期,1年期的重疾险就不是保证续保的产品,大家需要知悉一下。最后,小编还是哪句话:只有最适合的产品才是最好的!有总比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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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骗保近百万 车险理赔漏洞浮现


业内专家表示,防范车险诈骗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平台,但从目前国内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地区、诸多公司都缺乏这样的制度保障。各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很难实现信息共享,诈骗车主得以游走于各家公司间进行理赔。另一方面,当前国内车险市场极低的诈骗犯罪成本,也刺激了车险骗保的猖獗。

不到5年的时间,利用上下班高峰期制造轻微交通事故“导演”了334次车祸,总共从各大保险公司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赔偿。近日,深圳交警部门破获了历年来涉案金额最大、案件数量最多的系列保险诈骗案,将常年来车险理赔的“潜规则”予以曝光,而车险理赔的诸多漏洞也随之一一浮现。

多家保险公司举报“面熟男”

根据深圳警方的通报,今年3月中旬,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多家深圳分公司报案,称多名保险公司定损员发现一名男子很“面熟”,经常在一些轻微事故中作为三者事故方出现,每次索赔金额从几百至数千不等,很可能有骗保嫌疑。随后交警部门对数据资料进行排查,并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串并摸底,发现一李姓男子存在利用多台车辆频繁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

警方调查发现,为了进行保险诈骗,李某先后买来两辆小轿车,有时也会借用别人的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上频繁故意撞车。他不维修车辆,而是直接购买维修发票,或是在汽车维修护理中心消费较少的金额后多开发票数额,交给对方车司机向保险公司诈骗保险赔偿金。事后,李某简单利用手喷漆、贴卡通图片等方式不断掩盖前次因碰撞造成的损坏情况,再继续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故意撞车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周而复始。在撞车事故中,他仅仅作为第三者车(即无责任车一方)向各个保险公司索赔共计357207元。其中,向汽车维修护理中心直接购买发票或多开发票数额,骗取的保险赔偿金就达103009元。

根据警方调查,为规避被发现风险,当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及定损人员发现李某驾驶的车辆存在陈旧性碰撞损坏情况,或对汽车到处是碰撞旧痕和贴满卡通图片等情况提出异议并减少赔偿数额时,李某一般都不做争辩,同意接受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定损价格。其驾驶的小轿车在多次与不同的车辆发生碰撞后,仍未进行修理,车头大灯处有明显裂缝。有时他一天内连续作案,撞痕难辨新旧。

在这300多起撞车中,李某作案方式都十分“低调”。据介绍,为确保事故赔偿金最大化,又不容易被对方发现自己的故意行为,李某在故意碰撞他人车辆的过程中,控制自己车辆的碰撞部位和损失,他的车在所有的故意碰撞事故中,碰撞位置基本上是在车头左右角及车辆左右侧靠近车头的位置,非常精准。

深圳建立骗保黑名单

尽管警方此次破获的案件较为极端,但记者从深圳市保险行业了解到,这种车险骗保案件已经屡见不鲜,成为车险市场的一大“顽疾”。根据深圳保险同业工会预计,深圳保险赔款诈骗高达两成以上。

前几年,深圳人保财险高调重奖了一名举报人10万奖金。据介绍,该举报人帮助该公司挽回损失33.45万元。而深圳人保财险相关人士表示,他们所查实的折起保险诈骗只是“冰山一角”,而在他们历年支付的赔款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保险诈骗。但各保险公司向记者表示,由于车险诈骗的情况比较复杂,也难以找到证据,因此多年以来尽管保险公司加大力气查处,但难以加以根除。

而近年来各种车险骗保案件屡禁不绝,很大原因在于制度上的漏洞无法彻底填补。业内专家分析,防范车险诈骗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平台,但从目前国内的发展来看,许多地区、诸多公司都缺乏这样的制度保障。而在成熟发达的国外市场,对于同一辆车出现多起相似的车祸后,保险公司的内控系统就会很快发现并锁定,同时向理赔部门发出警报。但在国内很多公司并没有建立起此类系统,加上各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很难实现信息共享,诈骗车主得以游走于各家公司间进行理赔。另一方面,当前国内车险市场极低的诈骗犯罪成本,也刺激了车险骗保的猖獗。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坦言,目前对保险诈骗分子的打击力度并不够,由于一单车险诈骗涉及金额大多在5万-10万元,因而诈骗者即使被发现后所受的处罚也很轻,但相比之下一旦诈骗成功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利益,两者悬殊的差距导致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针对这种诈骗行为,目前深圳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展开联合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来联手打击。据介绍,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审核和把关,同时加大高额奖励举报、培养举报线人等方式。此外,深圳保险同业工会也根据各家公司的相关举报,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个公司提供的“高风险客户”名单进行联网,并通报给各家公司予以参考。由于在车险诈骗中往往是车主与不良黑汽修厂联手里应外合,因而在“黑名单”中除了诈骗车主,还包括有全市的上百家汽修厂,一旦进入该名单,保险公司将不授予这些修理厂索赔代理权,并对其索赔进行严格核查。

带病投保可以吗?_保险知识


很多人在疾病来临后,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才会想到保险的作用,对此,专家呼吁消费者保险早购买早受益,那么,对于一些病人而言还可以投保吗?

购买商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为,被保险人要求身体健康。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身状况是必须要严格核保的。因此,如果您表妹有这个疾病的话,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她的情况,进行核保处理。

医院都有就诊记录的,查出来是赔不了的,保险的办理只针对健康体,非健康体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核保,通过的话要额外加费并且要有特别约定不理赔的项目。如果不如实告知,就属于诈保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只保未知的风险,告知您的亲人和朋友,要提前做好保障规划。保险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是健康体,次标体要如实告知,公司会根据病情酌情考虑是否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又或者是责任除外等,可以做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

能不能买保险,业务员不能确认,但是如果您有这个意愿,可以选择联系当地业务员,让他们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下来通过,那恭喜你,不过一般带病买的话,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公司会选择1、加费2、单这一项不赔3、整个保单拒保三种方式依次从轻到重。由于年轻,可能还有机会承保,年纪大了就危险了。

必须如实告知,如果公司核保通过可以购买,但是针对客户原先的疾病公司部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保险客户的利益,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投保的人只能拒赔。在社会上,保险公司对出险客户拒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合同为诚实信用合同,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平等的情况下签的合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例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样,投保人也要将被保险人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例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病史等等。由于投保客户多,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客户投保时都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被保险人曾有病史,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如果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可能打折退保并拒绝赔付。

敬告诸位,填写保单时要认真阅读,如实填写,否则所签的合同将成为无效合约,并失去法律的保护。

很多买保险的人,往往是自身发生了一些问题之后才想起来保险,于是,经常会有代理人遇到客户问到这类问题:我刚得过什么什么病;我因为某某疾病住院治疗过,花了多少多少钱,我还能买保险吗?

此类人群,大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平时没风险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来是不是可以通过保险来弥补下经济支出,逆选择一下,结果当然是否定的;另一种是真正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苦于已经有了既往病史,不知道该不该,能不能再买保险了。对于此后者,笔者要说,亡羊补牢,有时未晚,正可谓有了“亡羊”的经历,才更深切的明白“补牢”的重要性!

得了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如何购买保险,正在病中,还想买保险,除非不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怎么能正常承保?但是既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肯定也就为以后的正常理赔埋下了祸根,毕竟保险合同是需要双方都做到最大诚信的!鉴于此,还是老老实实的先治病,做个正向选择吧。

当然,对于既往病史,还是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有可能加费,只要增加的费用还可以接受,就应该投保;有可能除外责任,就是因为既往病史引起的并发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这个结果要仔细考虑下,如果既往病史的时间过去不长,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可以选择延期承保,也就是撤掉这次投保申请,好好调养身体,过个半年一载的再重新申请投保;最差的结果基本上就是拒保了,这时候,投保反而不是最重要的选择了,好好调养身体才是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了。

保险知识,带病投保不可取


近日,一位匿名的网友在某门户网站发帖咨询“带病投保”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该网友很直白,一上来就声明自己患了某种慢性重疾,现在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他想知道,《保险法》对于“带病投保”有无具体规定。自己隐瞒病情投保,万一发病能否顺利获赔。

看了帖子,不免令人感叹,尽管这位网友身患疾病,值得同情,但其欲钻法规漏洞,想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的投保动机,却不值得肯定。

以前,确实有个别代理人为完成业绩,在明知投保人有过病史的情形下,仍默许其投保。但这样做,一旦后者发病,若被保险公司查出隐瞒病史就会遭遇拒赔。不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了新变化,其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换句话说,现在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能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不排除会引发诸如这位网友的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好在,“楼下”答复这位网友的回复者中,许多人还是建议他不要隐瞒病情,若被发现,查实是恶意骗保,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确,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所以,无论这位网友患有何种慢性疾病,若想病后投保“硬捱”那么长的期限,无疑十分危险。况且,对于医疗险及重疾险的出险,保险公司还有事后调查程序,倘抱着侥幸心理妄想赌一把,未免“胜算”过小。说到底,保险本是对人生风险的提前防范,切不可铤而走险,把原本的保护手段变成了自我伤害。

第三者责任险不是投保就赔


众所周知,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2010年12月2日,姜蓉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1年1月19日,姜蓉见春运到来,乘客大增,遂想通过客运赚点外快,于是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将车用于营运。不料却在一个月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用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但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赔。

该案件姜蓉的误区在于“只要已经投保就能获得赔偿。”《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姜蓉擅自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属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告知,也就只能自食其果。

不仅仅是姜蓉,还有许多车主认为,只要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任何情况下都能获赔偿,其实,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就以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发生下列情况,第三者责任险不进行赔偿:

1、肇事逃逸。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赔,这一条保险合同上应该是有的。虽然这一免赔条款引起了保险界和法律界的许多争议,但其目前确实有这种规定。

2、肇事司机无责任。交法实施后,为了更多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赔偿的责任更多地加到了汽车驾驶人员身上,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相当的经济责任,而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这也为交通肇事逃逸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但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

3、驾车撞了自家人。这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就不赔的一个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4、酒后驾车肇事。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买单”,其中当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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