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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保险课程第八课保险合同条款细节(一)

2020-06-09
投保险财产规划 八月保险规划 保险八大规划

谈一谈

通过前面几课的学习,你应该已经对保险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也知道了自己应该投保哪些险种。接下来,在正式投保前的最后一步自然而然就是选择产品了。在同一险种之下,各大保险公司推出了许许多多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又该如何选择呢?以重大疾病险为例,某保险公司提供了两种重疾险产品。其一,30岁投保人投保10万元该重疾险,年缴保费8700元,共交20年。另一种产品则只需相同投保人缴费10年,年缴6500元。从以上信息,我们能判断第二款产品优于第一款吗?

当然不能。保险合同在规定保险费的同时,也罗列了保险金额,免责条款,免责期等等其他具体条款,投保人也不能只靠保险费用的多少决定该购买哪款产品。以上段提到的两款重疾险为例,前一款在出险后给付基本保额的300%,即30万,而后一款只给付基本保额的100%,即10万,至于应该投保哪一款产品还取决于个人的实际需求。保险课程的最后一课将教你如何读懂保险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学一学

保险合同的条款往往非常冗长复杂,而且随着险种的不同,具体条款也会不同。比如,重大疾病险的合同就会对该款产品涵盖的重疾种类进行详细阐述,且每一种重疾必须满足一定的医疗临床条件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篇幅限制,在本课的“学一学”部分,我们只会就一些常见保险条款进行介绍。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保险标的物的投保价值,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责任免除: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主险 vs. 附加险:附加险是指附加在基本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供投保者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相比于基本险,附加险保费低廉且保障内容丰富,有些保险产品的附加险对主险中的责任免除进行了补充。但是投保人需注意,附加险不可以单独投资,主险一旦失效,附加险也同时失效。

免赔额/赔偿限额:若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高于免赔额,且低于赔偿限额,保险公司才会予以理赔。投保人应该选择免赔额低且赔偿限额高的产品。

犹豫期:在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后的10天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无需损失保费,仅需负担30元左右的成本费。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保险,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免责期:健康险的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严重,可能有人恶意投保换取保费。为防止已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健康险往往规定90天至一年的观察期,如果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保险人概不负责。对于投保人来讲,若在免责期内患病无法获得保险金,因此投保人应选择免责期短的产品。

扩展阅读

投保人,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1. 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人, 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本法中对保险人的要求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是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而这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 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 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既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作为投保人必须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如下:

 1. 被保险人, 指保险事故发生时, 或保险期满时, 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它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到损失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另一种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 在这种情况下, 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 受益人,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 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只有在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保险中出现, 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但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投保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


10. 2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0. 2. 1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主要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 保险人 (Insurer)

又称做“承保人” ,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审查认可, 依照保险法设立的法人, 一般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Applicant)

又称做“要保人” ,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投保人的资格法律一般并没有限制,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人可以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不过不论哪一种情形, 投保人都必须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而且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 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Insured)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可能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能是其他人, 如子女代父母投保, 子女是投保人, 父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

2) 受益人 (Beneficiary)

在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一般常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 则其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 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只享受权利, 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的解释


(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由于实际情况的错综复杂,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会产生歧义,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对此需要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 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四项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 前后解释应一致, 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 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 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 应普遍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 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 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 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方法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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