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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张张掖市人社局:四项措施促进微小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20-06-05
工伤保险知识 工伤保险总体规划 个人工伤保险规划

近日,甘肃省张掖市人社局制定出台《张掖市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采取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等四项措施,促进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使辖区内更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劳而无忧”。

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初创期小微企业可按0.2%-2%的比例,依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且不得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流程。小微企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暂未换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企业,在及时换领社会信用代码证后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按照实名制方式参保。小微企业的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动态实名制管理。小型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大小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参保企业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参保企业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变更登记手续。

实行灵活的登记缴费方式。参保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对微小企业以及起职工而言均有着重要意义,发生事故时,职工的生活将得到保障,而企业还将一定程度上减少赔偿,也降低了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

延伸阅读

参加工伤保险,5月启动深圳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


3月31日讯:近日,由深圳市人社局制定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的项目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今年5月1日起,以往,建筑项目层层分包,承包单位与建筑工人多不签合同,更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往往难有保障的情况将有改善。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此前深圳曾出台的相关规定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效果不佳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没有参保则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的问题,《办法》明确,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办法》还明确,除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未签合同的

可按工作证等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认定由人社部门负责受(办)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负责受(办)理工伤保险认定。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则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参加工伤保险,兰州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昨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因为此前已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应遵循依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基本原则,当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畅通渠道,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可单独优先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后凡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所招用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发布后,辖区内所有建筑行业和相关行业需切实执行,维护好员工,由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考勤记录可申报工伤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建筑行业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每个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今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按工程项目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参保证明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凭考勤记录即可申报工伤

过去,工人发生了工伤,由于无法提供正规的劳动合同,往往很难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针对这一情况,《意见》中不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也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劳动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报。

据了解,广东地区工伤认定申报时效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加工伤保险,省人社厅强制要求建筑施工公司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建筑工程的职工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在48小时内上报人社部门和建设部门。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文件明确建筑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缴费情况参考工程总造价。新政有效期持续到2020年。

可按建设项目投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缴费参考工程总造价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省人社厅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参加工伤保险,淮安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用人单位,企业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l%左右,一、二、三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缴费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资人员应与本单位财务人员协调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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