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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界,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十二):9·11 后国际保险界

2020-06-04
国际保险知识 国际保险规划 保险历史知识

 四、9·11 后国际保险界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三) 强化防范措施, 形成全球保障网络

 针对上述风险的现实特点, 保险界要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

 1 . 合理限定自留责任金额, 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考虑到要承担恐怖风险以及其损害结果将会加重的情况, 可以参照以往承担地震、 洪水等特大灾害的经验, 采取特约形式。同时考虑自然灾害巨灾事故逐步增多的趋势, 更要谨慎限制自身所承担的责任额, 提留充足的各项准备金。诸如保单责任准备金、 赔付责任准备金、 赔付波动准备金和意外事故准备金。实践证明在这次 9·11 赔付中, 美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正是由于合理限定了自留责任限额, 又提留了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才没有因 9·11 事件的巨额索赔而一蹶不振。现在许多保险公司还以此成功经验为榜样, 纷纷追加提取准备金, 以保证自身足够的偿付能力。

 国际保险界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保险法第 100 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 超过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 ” 保险法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 统揽大局的,而现实中涉及的险种很复杂, 承保的标的千差万别, 最大损失范围估计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而且我国各种性质的保险公司近年来都大幅度地增加了资本金,积累了一定的公积金, 这与制定保险法规定此比例时的 1995 年真是今非昔比了, 而 2002 年 10 月所作的修改未涉及该规定。可以预见, 保险法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效力, 而不少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股份制改革上市, 其资本规模将会有突破性的扩张。如若仍机械地按此比例承担责任, 显然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各个保险公司在执行该比例时, 应谨慎从事, 根据以往经验并参照国际保险界的通行做法, 最好能针对不同险种责任、 不同标的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自留责任限额, 同时严格提留充足的责任准备金, 以确保足够的偿付能力。超过自身责任的部分必须选择信誉好、 实力强的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应该说, 国际保险界已经在做积极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巨灾风险, 并且正在努力摸索一些有益经验。

 2 . 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分散风险

 保险本无国界, 这是保险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应该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这是不言而喻的, 尤其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弱国界性环境下, 保险界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起步和发展都比较晚, 承保能力较为有限, 承保技术和经验都相对不足, 整个保险业的资本金实力相对薄弱, 自身的再保险承接能力相当有限, 因此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要进一步发展, 要有效应对巨灾风险, 就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运用世界再保险力量来分散风险。

 一部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证实了即使是世界最发达国家、 资本实力最强大的保险公司都离不开再保险, 何况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保险公司, 其更需要有经验、 有实力的再保险公司的扶持和帮助。回顾国际保险界在承担卫星保险的当初, 由于无以往足够的统计资料作为经营依据, 面对全新的风险, 英国著名的保险人也是依靠了再保险这一法宝才得以顺利承接此类风险的。而今不仅是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公司也敢于承担卫星发射的风险, 并且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9·11 事件中美国保险界能顺利渡过难关, 再保险的作用功不可没。世界著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 英国的劳合社都承担了相当的责任。林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后备是由 7 家国际性的再保险公司组成的。有专家测算 9·11 事件损失款项的 60% ~80% 最终是由世界各再保险公司承担的。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报告显示, 美国保险公司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为其后盾而化解了赔付危机, 这足以说明再保险在分散巨灾风险中的作用。日后, 各国保险界更应该自觉合理地转嫁风险、 分散风险, 组成全球性的保障网络以应对可能在全球发生的恐怖风险以及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这是因为世界人民越是关注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制造者就越隐蔽, 越分散于各地搞破坏, 这客观上也使恐怖风险呈分散状态, 有利于保险界的承保。再加上国际再保险的合理转嫁, 相信恐怖风险最终是可以化解的。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呈增大的趋势,保险界更需要总结经验, 创造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

 我国的保险市场即将全面融入世界保险市场之中, 保险界要善于按照国际惯例, 综合运用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以及财务再保险方式, 实现与国际再保险人在时间和距离上的全面合作, 并分享再保险人的投资效益。发达国家保险界采用的巨灾风险债券方法, 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 风险分散的渠道更为宽广, 从而进一步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种方法显示: 如若在债券约定的时期内,没有发生约定的巨灾,债券所有人就能获得本金和利息, 保险公司的经营也不会受任何影响; 如若发生了约定范围内的巨灾, 则债券投资人所拥有的债券就要转化为该保险公司的股票, 但也能分享日后的收益, 而保险公司也有了支付巨额灾害的能力。这种巨灾风险债券在我国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采用。国际保险界针对面临的风险变化趋势, 不断创造出新的风险转嫁机制。诸如运用可选择性风险转移机制, 旨在提高风险转移效率, 突破传统的承保范围, 扩展承担财务变动、 汇率利率变动, 乃至经营变动风险, 并全力通过资本市场寻求额外的承保能力。我国保险界也要根据本国国情勇于创新,努力融入国际保险发展的大趋势中去。总之, 各国保险业都要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跃上新台阶, 取得新发展, 推动世界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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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代保险全面创新阶段

 (三) 组织形式

 当代保险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已呈现出多样性。从世界范围考察, 保险经营的主要形式为国有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 合作保险组织以及个人承保经营这四种方式。

 国有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投资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 其资本实力必然十分雄厚, 一般能承担其他保险公司不能或不愿接受的风险, 诸如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农业保险和核风险等。当今世界, 不仅发达国家拥有国有性质的保险组织, 承担特殊的职能, 而且发展中国家出于其民族利益的考虑, 也采用国有保险的形式, 并在其保险市场上充当中坚力量, 把握全局。国有保险组织的经营往往能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体现国家发展战略意图, 充当风险的调剂、 组合和转嫁的总管理者。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 不少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都实行了改革, 有的将国有保险形式改制成股份制集团公司或国有控股资本集团, 有的则采用民营制,以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局面, 激活市场竞争机制, 提高市场运营效率。总之, 国有保险组织形式在各个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具有数量少而实力强的特点。

 股份制保险公司数量众多, 已成为当今世界保险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公司是由一群股东集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适应了社会生产力高度集中的发展需要, 是资本快速集中所采用的具体形式, 符合时代特征,并具有高效率的特点, 同时也适应了保险公司要筹集雄厚资本金的要求。而且, 以股份制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组织其内部分工细致、 门类齐全,讲究工作效率。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是当今世界各国保险业采用的主要形式, 是保险业发展的主流。在世界 50 强保险公司排名榜 中,80%是股份制公司, 而且跨国经营的也大多为股份制公司。可以预见,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更大的发展前景。

 合作保险组织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这种组织形式历史悠久, 其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且实施互助共济的合作原则。合作保险组织具体分为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有共同保障要求的成员组成, 通常只需达到法定最低人数以及一定数目的保费收入即可, 每个成员兼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重身份,事先缴付一定数额的基金作为赔偿基金和管理费。所集基金先用于投资, 当出现不敷补偿或给付时,由成员均摊, 所得收益也由众人分享。而今的相互保险社的规模远非战前可比,而且其日常工作由成员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聘请经理人员主持。

 当今世界, 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用公司形式, 即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公司也是由保单持有人组成的合作组织。相互保险公司的任何净资产均为全体保单持有人所共有, 但必须是在其保险有效期间才具有共同所有权, 一旦保险期届满不再投保,就视为自动脱离公司,不能要求分配任何盈余。相互保险公司是依法注册的法人, 其实力和经营规模都十分宏大。20 世纪 90 年代在美国, 相互保险公司在财产和责任险业务中占 24% , 人寿健康保险业务占 43% 的份额。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农民交互保险社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保险人之一。但在近些年, 由于世界兼并重组趋势日盛, 银保合作混业经营大为发展, 相互保险公司缺乏资金快速增长的优势, 不少公司实施向股份制公司转化。

 个人承保经营形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制度已有 300 多年的历史。作为劳合社承保商, 要有殷实的资本、 诚实的人格、 可靠的名誉, 要遵守劳合社法规, 缴纳规定的保证金, 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形式, 接纳专项业务。近年来, 劳合社市场实行了重大的改革, 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1994 年, 劳合社个人组合公司 95 个,1995 年个人又组合公司 53 个。经过改革,劳合社市场内公司资本明显增加,1995年增加到了 23 .6 亿英镑,占劳合社市场的 23%。

 21 世 纪初, 劳 合社 市 场 的 公司 资 本 达 84% , 个 人资 本 达16%。2001 年, 劳合社市场拥有 160 亿美元的承保能力。现在,劳合社共有 108 个辛迪加组织。现在, 劳合社成立了战略发展研究小组, 由现任主席 Sax Riley 亲自负责。2002 年 1 月 17 日, 该研究小组提出新的改革方案: 其一, 改革劳合社结构。成立 “特许” 事务委员会,取代市场监管委员会和市场发展委员会。其二,改革报表方式。取消现行三年核算制度, 实行 CAAP 会计准则。其三, 设计新的市场参与方式。2005 年之后, 劳合社个人成员将以签约形式参与市场业务经营活动。其四, 建立过渡期。在 2005年 1 月以前, 个人成员仍以现行方式参与到各辛迪加中, 之后, 特许事务委员会以合适途径全资购买个人成员的承保能力使用权。总之, 三百多年来劳合社不断演变、 不断发展, 从无限责任承保转向有限责任承保, 从个人资本转向公司资本, 从单一营销渠道转向多样化营销。但不管其如何改革, 劳合社世界保险承保技术中心的地位至今仍未改变。

 综上所述, 保险经营所采用的组织形式是随着各国经济发展条件以及保险市场发育进程的变化而变动的, 体现了时代进步的特点。保险业的繁荣兴旺说到底就是由这些形式多样、 颇具实力的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所创造的, 而这些形式多样的经营主体又是经受了激烈竞争、 优胜劣汰洗礼, 才不断得到自我完善的, 因而是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 具有生命力的。

责任保险,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三):专业化全面发展阶段


 二、专业化全面发展阶段

 现代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保险类别产生 于 17 世纪末期, 被公认为第一家人寿保险组织的是孤寡保险社。因为它已具有现代保险的若干经营特色, 采用健康和年龄方面的限制条件,并排除了 军事服役 的风险, 保险 费缴付也 有了 宽限期 的规 定。

 1693 年,伟大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 从而向世界揭示了不同年龄人群的自然死亡率, 这为现代人寿保险的发展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当 1756 年辛浦森与道德逊首次使用生命表, 开办了一种每年收取均衡保险费, 又以固定保额为特征的人寿保险后, 人寿保险从此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时期。此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 各类企业的开设、 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各种交通工具的普及, 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也随之增多, 人寿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展, 人身保障的要求和程度也不断提高, 于是相应的生存保险、 养老保险、 两全保险、 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都相继发展起来。这一切都标志着人身保险新纪元的到来。至此, 人身保险已成为拓展保险深度和广度最具潜力的保险类别了。

 其他保险种类, 诸如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也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健全, 为顺应商品经济时代的保障需要而逐步产生了。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承担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 不诚实或不法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显而易见, 这类保险的产生是基于社会经济中普遍采用商业信用形式, 并时有道德危险发生的社会条件。保证保险最早产生于 1702 年, 由英国率先开办忠诚保证保险。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保证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基础, 到 19 世纪, 保证保险已得到了较快发展, 并日益普及于世界各个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是基于法律义务而言的, 是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保险险种。而法律责任的确定, 又必定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普遍性意义的现象所作的规范, 并以此作为调节人们经济利益的准则。当社会实现工业化后, 企业雇工已相当普遍, 并时常发生机械操作伤害事故以及职业病侵害事件, 因此会产生相应的雇主责任。同理, 只有当汽车运用相当普及, 并时有交通伤亡事故发生, 才需有相应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的转嫁。据记载, 责任保险诞生于 19 世纪中叶。1855 年, 英国创办了铁路乘客责任保险;1880 年, 雇主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以后又出现了职业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1887 年, 美国也开始承办责任保险, 且发展相当迅速。以后, 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也不断完善, 经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 经办责任保险的国家日益增加。到 1900 年,产品责任保险问世, 从而使责任保险进入了全面而又快速发展的全新时期。

 总之, 从 16 世纪末至 17 世纪, 世界保险业进入了专业化、 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直至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世界保险的主要类别都已形成, 并实现了专门化独立运营。

国际保险,国际保险的基本概念(二):国际保险的特征


 一、国际保险的特征

 国际保险属于保险范畴, 必然具备保险的基本特征。保险提供的是一种风险保障服务, 以无形商品的形式表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获得的是保险人所作的保险承诺。而这种承诺是有条件的长期承诺, 是即期不可试用的。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还表现为, 其必须先确定价格而后才能预测市场经营成本。不仅如此, 保险商品的价格还是以间接的形式表现的, 并且对市场供需反映不很灵敏。

 当然国际保险作为世界范围内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 为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服务, 因而其涉及的空间范围更为广阔, 其承担的责任能在所覆盖的更多承保对象间分担, 各国所募集的保险基金通过国际保险交易而形成世界性的保险资金。因而国际保险更能充分体现保险要尽其所能, 更广泛分散风险、 转嫁风险、 合理分担风险的基本特征。

 国际保险与国际贸易、 国际航运、 国际投资、 国际信用以及国际旅游业都有着密切关系, 它是为这些领域规避风险, 谋求正常发展提供服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 国际保险本身就是融合于这些领域之中的, 是国际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部世界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就是伴随着为国际贸易、 国际航运服务而开始的, 从最初简单的、 自发的分摊损失,发展到签订合约, 分离出专门为贸易与航运风险提供保障的独立商人, 直至最终形成贸易、 运输和保险各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专门行业。而今, 国际贸易、 国际运输与国际保险已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 与此同时, 保险的险种也进一步细分为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以及相关的责任保险, 贸易商、 运输商所需要的保险要求也就成为保险人拓展其责任范围的前提条件。船舶碰撞责任险的产生便是明证。保险与国际投资、 国际信用、 国际旅游业的关系也同样如此, 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国际投资会遭遇征用、 外汇管制乃至社会动乱方面的风险; 为对外出口提供信用便利, 允许托收和延期付款, 可能会由此带来货款的损失; 国外旅游也给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增添了更多的风险。而这一切都可通过保险来解决后顾之忧, 一旦遭受损害, 由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或给付。因而保险促进了国际投资、 国家信用和国际旅游业的发展; 反之, 这些领域的保险需求也推动了保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由此可见, 保险已融合于国际经济的各个领域, 而且保险服务所创造的外汇收入也已成为各国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收入的一部分, 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 从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国际贸易价格条件中, 也可看出每一价格都蕴涵着保险内容, 以及约定由哪一方办理保险的责任义务。如 FOB、 CFB、 CPT 价格条件就意味着由买方办理保险; 而以 CIF、 CIP 价格成交的就由卖方办理保险。由此证实保险已融入国际经济活动之中, 与国际贸易不可分离。

 国际保险既立足于各国国内保险业的发展程度, 又体现于国际间的保险合作关系中。这无论从一国保险人跨国承担保险业务和欧盟各国保险业的一体化上, 还是从涉外经济活动中几国保险人联合承担风险责任的互联性和交叉性上, 或是以巨额责任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的普遍性上, 或是在各国保险险种的调剂、 保额的均衡、 资金的融通、 承保和损失控制技术的交流上, 以及从各国保险市场的相互融合趋势和保险大集团公司的跨国兼并中, 都充分显示出国际保险的整体性特征。

 国际保险蕴含着各国保险人之间的合 作关系, 其中保险费率、 条款内容、 管理技术都具有极大的参照性。这是因为保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 它是以偶然发生的约定保险事故为条件的责任承担。由于偶然发生的保险事故客观上具有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作用对象以及造成危害程度的多种不确定性, 保险人需依据常年积累的资料进行测算, 并要从以往的承保经验中探索规律,从而使承担的责任范围与收取的保险费基本吻合。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能有效地限定在预定损失率之中, 这绝非易事, 需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 何况保险费率经过精算也还具有预估性, 保险人在承保当时还无法把握其实际成本, 只能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时, 方可确切测算出实际成本。而且实际承保的对象毕竟与测定损失率的以往数据情况不同, 各类风险发生的频率、 程度、 时间也会出现变动, 有的甚至会表现出周期性的特点。正因为保险经营有其特殊性, 而国际保险又具有互联性和整体性的特点, 国际间的保险交易必然要受国际保险市场供需和竞争状况的影响, 因而国际间的保险交易往往参照发达国家的保险费率和条款责任进行。现时各国海上保险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条款都纷纷以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新条款为典范。

 不仅如此, 国际保险界还形成了共识, 制定保险费率一般要按照适当性、 合理性、 公平性、 可行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 并要充分考虑各个年份各类损失发生的几率, 以及损失控制效果的偏差程度, 加上一定的保险系数,最终形成营业费率, 这在国际保险业中已成为惯例。

 国际间保险业有着相关影响, 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经验相对不足, 承保技术相对较弱,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 因而往往会发生对发达国家大公司的依赖性; 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市场供给相对过剩, 需求渐趋饱和, 竞争激烈, 也需要以其技术、 经验以及相对过剩的承保能力寻找更为有利的市场, 从而使国际间的保险交往呈现出互补性和互利性。现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正加紧对发展中国家的渗透, 并提供有关世界灾难损失的统计数据, 培训保险专业人才, 传授防灾防损技术和风险管理经验; 而发展中国家正实施全面开放政策, 力求提高本国的保险承保能力和承保质量,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际保险作为世界范围内的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 其特征集中表现为: ①分散风险、 转移风险更具充分性和广泛性; ②国际保险必然融入到世界经济活动之中, 显示出整体性和互联性的特性; ③国际保险在实务操作上具有极强的参照性和互补性。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原则


随着我国保险业主体的增加,或业务优势,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并且初具规模,根据我国国情,必须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制度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保险中介机构。国际货运保险是保险业所有险种中一项最古老的业务,也是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一个险种,由此必然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主要竞争对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种类。

国际货运保险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4条。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与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不同,保脸法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义,而海商法则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的结合。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涉及的是无限告知,要求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况,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4.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CIF)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如何购买国际旅行保险?


近年来,随着出境游的热度不断攀升,很多人选择春节出行,感受不一样的生活。其中,东南亚、欧洲等国际旅游线路已经早早爆满。专家提醒游客,在享受国外旅行假期的同时,最好先为自己选择一份合适的境外旅游保险,才会安全无忧,玩得放心。那么,国外旅游都需购买什么保险呢?

旅游险与旅行社责任险不同

在旅行社报团时,很多游客都会被告知团费中包括旅行社责任险,一些游客认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一份旅行社责任险远远不能满足抵御旅行意外风险的要求。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了规避自身风险而向保险公司购买的险种,仅仅对由于旅行社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游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像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金银首饰、手提电脑等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因此,游客最好为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伤害险。游客既可自行到保险公司购买,亦可通过旅行社代为办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不重合,若在旅行途中发生意外,旅行社确有过失的,游客将获得来自两方的赔偿。

国际旅行险产品推荐

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旅行保险计划。在国外旅行,由于语言、法律人文、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的差异等因素,使风险的不确定因素上升,且难以控制,救助也变得困难重重。所以出国签证时,需出国人员出具已购买保险的凭证。出国保险与平时购买的保险有所不同,购买境外旅行保险,考虑紧急求援实力是关键。以下是专门针对出国设计的保险产品——平安财险商旅护航(欧洲)全面计划,适合有签证需要的商务旅行,风险意识高,要求保障全面,出境欧洲的人士。它包括:

1、意外身故和残疾30万。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一次性给付30万元;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赔付,最高给付30万元;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或烫伤,根据烧伤或烫伤程度按比例赔付,最高给付30万元。

2、公共交通双倍给付30万。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烫伤或残疾,除获得以上意外身故、烧烫伤或残疾保险金外,将再按同等金额给度交通工具意外保障金。

3、亲属慰问探访。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身故或遭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访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4、紧急搜救。保险公司承担搜救费用补偿,高达40000元的限额保障。

5、旅行证件遗失。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因被抢劫或盗窃而损失护照、旅行票据等旅行证件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关交通、住宿费用。

6、旅程延误。若由于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5小时延误赔付300元。

7、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8小时延误赔付500元。

8、旅行缩短。因自然灾害、目的地突发传染病、被保险人意外或急病、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直系亲属发生严重事件、家中财产、同行亲属发生意外或急病等遭遇严重事件等原因导致旅行提早结束或延期逗留,将赔偿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或延期逗留额外需支付的旅行费用。

9、员工替换。特有员工替换保障,为原派遣境外出差员工因意外或疾病等而导致出差任务中断,重新派遣人员的费用提供保障。

10、旅行者个人责任,保额80万。承担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11、家庭财产保障。承保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境内经常居住地因盗窃、火灾、水管破裂等造成的家居物品的损坏或损失。

12、医疗责任,保额35万,赔偿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13、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额60万。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医疗运送和送返所发生的费用。

14、身故遗体/骨灰送返,保额15万。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承担安排遗体送返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计划欧洲行的游客,赴德、法、西班牙、意大利、希腊等15个参加申根协议的国家旅游,必须购买国际旅游保险,而且最低保障金额为3万欧元,入境时则要出示国际旅游保险单原件,否则将会被拒绝入境。

平安财险商旅护航(欧洲)全面计划提供了3万欧元医疗保障确保签证,涵盖境外紧急救援医疗责任,并有垫付功能,以及风险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的相关责任,并且保障您的个人财务风险,保额高,境外出行必备;单次旅行,最长180天。无论旅行还是探亲,或是商务出差等,都能投保。

境外出游,一份保障全面的保险是您旅行路上最坚实的后盾。无论是欧洲游还是东南亚游,境外旅行险都可以根据出行天数下单,并且保障范围灵活,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如何购买合适的国际旅行保险


近日,小编有一朋友偶然获得了公司的大奖,那就是去泰国五日游。高兴之余,朋友还不忘问了一下国际旅行保险的价格事宜。朋友是个细心之人,做事谨慎全面。小编也提醒广大出游者,以防万一,别忘了考虑一下国际旅行保险 。

无论是听广播、读报纸,还是看腾讯新闻,总能不经意间听到去国外旅游或是去国外留学的人出现这样那样的意外,及时投保,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家未来的损失。每每考虑到投保,不少驴友都十分头疼,如何才能购买到合适的国际旅行保险呢?

首先要因地制宜,不同国家对前往的国外游客签证有不同要求,有的国家对险种有明确要求,有的国家对保障额度有明确要求,而有的国家对投保的保险公司有明确要求。这境外旅游保险绝不是金额越高越好,而是要在目的国规定的金额左右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另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再选择一些附加险,如财产险等保障家中财物在出游期间发生丢失的情况。最好选择网络广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

其次是注意选择有国际救援服务的保险。有的国家这一条是硬性规定,但如果没有的消费者也应该自觉选择,因为一旦保户在境外出险,只要他与投保公司合作的救援机构取得联系,救援公司就会提供一条龙服务,包括治疗救援、安排家人到境外探病等。与普通保险事后赔付不同,国际救援服务最大的优点就是发生了事故能够马上享受到保险服务,安全方便。

再次就是发生理赔时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保单前投保人就应该看清保险条款,保险最好是自行购买,不要托付给旅行社代买,注意保险的期限等。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报案。有的保险公司会实行医疗垫付,为投保人减轻负担和回国后的理赔手续,如果没有的话游客一定要保留好医疗单据,在求诊的时候要留意各种费用开支,别让医院忽悠了你,有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开支,这样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我国有的居民索赔意识不强,往往买了保险觉得损失不大就懒得索赔或者直接不买保险这种想法都是错误的。

温馨提示:近日,香港一旅行团在菲律宾被枪手挟持,8名香港游客不幸遇难。国外旅游发生意外,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此时,旅游保险不容忽视。旅游之前,要选择好地方,尽量避免多意外的景点,同时,要购买适合国际旅行保险。

国际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我国与其他国贸易往来愈来愈密切,国际贸易货物运输免不了,对于购买国际货运保险我们应该如何抉择。下面我们看看保险案例是对具体保险事件的分析,有利于被保险人了解相关保险知识,是较为方便直接的信息传递方式。下面以一则国际货运保险案例来分析说明其中的保险知识。

货运保险案例1

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货运保险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

货运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着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

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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