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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2020-06-04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中年人的保险规划

 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而内容的变更较主体的变更更为普遍。

 1. 主体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 1 ) 保险人变更。保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例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分立经营, 将导致与其订立的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变更。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 由于保险人合并、分立而导致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并不多见,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 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及至破产等情形的发生将可能有所增加。

 ( 2 ) 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主要指法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即保险代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引起的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外, 兼业保险代理人也会因兼业代理机构主体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引起代理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后, 必须经新设公司及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代理合同。但因主体变更而变更的代理合同, 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

 2. 内容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主要表现为代理合同条款事项的具体变更, 即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保险费支付方式等约定事项的变更。例如, 保险人在开始选择保险代理人时, 通常比较谨慎, 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较窄, 有的只准其代理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 而很少授权其协助办理损失勘查和理赔。随着代理关系的深入及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能力更深刻的了解之后,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代理合同, 扩大代理的权限范围并适当调整代理手续费等。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来增加代理险种、改变保险费交付方式、增减代理手续费等; 保险代理人往往通过变更合同条款来扩大代理权限、提高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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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二)


 ( 二)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保险人的权利

 (1) 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种类及业务范围。保险人也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手续开展业务活动。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变更保险费率或保险条款, 以及代理业务范围。

 (2) 监督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及其业务活动的权利。因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保险人, 所以在不干涉保险代理人独立开展业务的前提下, 保险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及业务活动状况。比如, 一般保险代理合同都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理人应该完成的最低保险业务量, 保险人则有权监督这一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

 2. 保险人的义务

 (1) 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 必须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一般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既要考虑代理业务数量, 也应考虑其业务质量, 即考虑退保率、赔付率等因素, 这些因素的考虑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上有关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上加以体现和明确。此外, 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2) 提供辅助资料的义务。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及各种必要的单证等。

 (3) 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虽然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以平等的合同当事人身份签订代理合同, 但在代理关系建立的初期, 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的业务险种及公司的其他事项是完全陌生的。为了更好地让保险代理人了解公司的宗旨, 以便积极地为公司开展业务活动, 保险人有义务对代理人进行岗前培训; 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素质, 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 保险人有义务在代理期限内对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技能训练和法律法规教育。“ 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定, 即是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而作出的。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但一般来说,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由于保险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 因此其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护。所谓符合法律程序, 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概而言之,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1 ) 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以手续费的形式出现。保险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务时, 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劳务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不应突破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 2 ) 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 具有独立开展意思表示的权利, 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例如, 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 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 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

 2.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依据代理合同约定, 必须进行某种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代理活动, 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 1 ) 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承担着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 所以, 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诚信即指诚实信用, 告知即指对保险代理活动中有影响的重要事项的申报。保险代理的诚信原则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 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 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另一方面, 保险代理人也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 2 ) 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受保险人委托, 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转账上缴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 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 3 ) 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 保险人的利益就是其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活动中, 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并不得私自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 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这是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分散性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以下是保险代理人各种类型的具体描述: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1.风险与风险管理

2.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3.保险的功能与产生及发展

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5.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6.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7.保险的基本原则

8.损失补偿原则

9.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

10.保险承保与保险理赔

11.保险客户服务与财产保险概述

1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13.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14.家庭财产保险

15.人寿保险的种类

16.责任保险及其特征与种类

17.健康保险及其特征

1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

20.人身保险概述

21.人寿保险的定价

22.保险代理人及其分类与机构

2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2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概述(三):代理的作用


代理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代理活动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 沟通保险供求, 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促进保险业务发展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 通过“ 多渠道、广代理” 的方式, 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 从而促进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 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 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 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 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 改善保险服务保险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 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 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 因而能够利用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和人员优势, 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四) 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保险企业可以利用保险代理人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等优点, 从各个方位、角度、深度去反馈市场的信息, 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保险信息网络。这一网络对于保险人进行市场分析、业务决策及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 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保险人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自身营业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是不现实的, 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发展保险代理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通常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支付水平大大低于保险公司职员的费用水平。换言之, 保险企业可通过较低的费用支出, 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 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代理人,如何辨别保险代理人的可靠性?


在诺大的城市中,保险公司很多,保险代理人很多,在路上,随手一抓的5个人当中,就有可能有一个人是做保险。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如此的庞大,我们要怎么样才能辨别呢?如何知道,我们遇到的就是纯正的、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服务效率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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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查看该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资格证,详细咨询该保险代理人所属公司、所属部门、所属职位!

其次,要根据该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拨打所属公司、部门的客服热线,确认该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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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的类型介绍


提到保险代理人,许多人印象里就是线下销售保险产品的营销员,大多有着非常过人的口才,向客户硬性的推荐保险产品,其实不然,保险代理人有两种类型,其工作方式有明显的区别。

许多人在购买保险时都遇到过以下的问题,在不同的公司购买保险时了解到的只是那家公司的保险产品,每家公司都说自己的产品好,投保人会不知所措。而保险代理公司是保监会应国际潮流而设立的,专业的中介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都是由代理人来进行销售,这两种代理人都需要持证上岗,需要经过国家考试,持有个人代理人执照,才能销售保险。

其中的区别是:保险公司是只“卖一家”产品,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只能销售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如:中国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介绍中国人寿相关的条款和险种,业务员售卖产品时有很强的推销意识,如客户对她所推荐的产品不满意,就只有“硬性劝说”,客户有时很烦感或无奈。新兴的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指可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专业销售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代理公司不能向客户收取任何的费用,而所有佣金是向保险公司索取的,而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能够销售的产品涵盖了代理公司代理的所有险种。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员卖保险不是硬性推销,而是拿出若干方案让客户自己选,真正体现参谋的作用,更符合投保人需求的组合。

由于在所有的条款和险种中,几乎每家保险公司80%——85%的条款都是类同的,只有15%左右的能够凸显各家保险公司的特色,站在行销的角度上,被称作差异化的行销。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推销时也会凸显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差异之处,而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会把每一家保险公司条款和险种最好的差异化进行整合,投保人能够享受到的是每家公司最好险种的整合。作为一个投保人,当他找到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会面临“卖瓜的说瓜甜”的情况,他会主要介绍比别家产品强的部分,回避比别人弱的部分,没有太多的选择性。

而保险代理公司一般会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投保人面临比较多样的选择。代理人也可以站在比较客观的角度,根据客户的需求,做出比较专业的推荐,再为投保人做出多方面的组合。在理赔上保险代理显得更胜一筹!客户投保后享受到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双重服务,减少了矛盾冲突的发生,让客户更安心。一但客户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发生矛盾争执,保险代理公司为维护自身信誉和客户利益,往往会站在客户的利益立场,替客户出头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甚至通过法律形式。在服务方面,通过保险代理公司购买反而能得到更多的服务。

保险行业最终需要实现专业化分工,保险公司应该重在产品研发和风险管理,而其它如销售、理赔及服务等都进行外包。保险中介要生存发展,必须取得相对于保险公司更低的销售成本,因此,必须通过规模化经营,销售多家公司多种产品分摊管理成本。

我国专业保险中介可分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保险公估公司。 截至2007年底,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代理公司为1755家,经纪公司为322家。全国经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57.46亿元,同比增长53.24%,市场份额5.08%。巨大的市场潜力。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业实现保费一般占总保费的60%左右,而中国目前只有5%,保险中介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保险代理人, 如何让保险代理人更加自信


福斯特说:“自信成功的人,已经成功一半。”自信是每个人在走向成功过程中都起到一个重要作用。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保险代理人的自信与否直接影响着代理人的业绩和发展情况。因此,在进行保险营销中,首先要具备一定的自信心。

作为一名保险代理人应该如何建立自己的自信心呢?****理财网在这边为各位保险代理人收集了一些锻炼自信能力的方法,希望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帮助到您。

一、在所有人面前勇敢的展现自己

一般保险公司内部都会举行早会,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先战胜自己,走出自信的第一步。拿破仑·希尔指出,有很多思路敏锐、天资高的人,却无法发挥他们的长处参与讨论。并不是他们不想参与,而只是因为他们缺少信心。 因此在很多的会议中,多数人是习惯了沉默寡言。很多人认为自己的意见可能没有价值。每次这些沉默寡言的人不发言时,他就又中了一次缺少信心的毒素了,他会愈来愈丧失自信。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如果尽量发言,就会增加信心,下次也更容易发言。所以,要多发言,这是信心的“维他命”。

二、微笑,是自信最美丽的象征

有句话说,每天保持一份美丽的微笑,能够去除百病。这也许不是夸张,在实际生活中,微笑确实能从很多的方面帮助人们接触烦恼。不妨,在自己恐惧、失落、伤心的时候,试着微笑一下。真正的笑不但能治愈自己的不良情绪,还能马上化解别人的敌对情绪。如果你真诚地向一个人展颜微笑,他实在无法再对你生气。

在保险营销时,无论是对待客户还是面对自己的挫折,都要从容微笑面对,有个招数。就是不断提醒自己:“我今天微笑了么?”“我要开始笑了。”然后,笑,要控制、运用笑的能力让自己不断自信。

三、担心害怕时,道出来即能平静

实验心理学之祖威廉·华特提出一种叫做内观法的,其主要的做法就是冷静地观察自己内心的情况,而后毫无隐瞒地抖出观察结果。作为保险代理人,每天都会面对很多的客户,日积月累总会压在心里头很多工作中的事情。因此纾解心里压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心里所有的担心疑虑能够说出来。当你面对工作的压力是,当你烦躁不安时,找一个知心的朋友,述说出来,或者在团队的活动力,勇敢把自己苦恼的事说出来,让你的队友来帮助你。

锻炼自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理财网在这里只是为大家分享了一小部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今后的保险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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