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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之保险人在市场的开放中不断成熟

2020-06-04
成熟保险规划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生规划

保险人在保险市场的开放中不断成熟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保险市场在对内开放的同时, 实施了对外开放, 开放后的市场环境极大地培育了保险人的保险商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合作意识、服务意识和经营风险意识。

就保险人的保险商品意识来看,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86 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保险业务, 其经营管理活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 保险是商品, 保险经营是商品经营成为保险经营者的共识。随着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参加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于1999 年成立。为缓解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恶性竞争, 许多城市的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共保。这些保险联合 (共同) 体的成立说明, 我国保险公司的合作意识从无到有并在逐步增强, 也预示着高风险有了更可靠的保险保障。拓宽保险合作的领域是未来保险合作的重要内容。

经营风险在各家保险公司得到了高度的重视。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特别是 1997 年以来, 由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保险公司认识到了我国经济、金融体系中的不稳定因素, 在整顿金融秩序、推进金融改革的背景下, 经营模式、竞争战略、技术水平和销售组织等方面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经营风险的加剧, 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关注承保质量、险种结构、费率厘定和资产负债管理。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放弃过去忽视风险、盲目追求高速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 转向走稳健发展、重视经济效益的集约化道路,着力于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 逐步落实统一法人制度;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业务规程, 强化单证管理; 建立风险分摊机制, 及时、足额地进行分保; 建立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推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强化资金管理制度, 强调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的分离, 建立内部稽核机构; 提高电子化管理水平。随着对经营风险重视程度的提高, 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也随之提高。1997 年 12 月 1 日,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接管, 直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危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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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阅读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与展望(四)


 二、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一) 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目标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2002 年, 我国实现保费收入3 053 . 1 亿元, 同比增长44 . 7% , 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其中, 财产险保费收入778 . 3 亿元, 同比增长13 . 6% ; 人身险保费收入2 274 . 8 亿元, 同比增长59 . 8%。保险深度3% , 同比增加0 . 8 个百分点; 保险密度237 . 6 元, 同比增加68 . 8 元。保险公司总资产6 494 . 1 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41 . 4%。② 保险公司由改革初的1 家发展到目前的40 多家。2002 年以来, 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信诺保险公司、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和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等进入中国市场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 美国ACE 集团参股华泰, 拥有22 . 13%的股权; 荷兰国际集团与北京首创集团宣布在大连成立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汇丰集团参股平安保险; 美国友邦保险在北京设立分公司, 等等。这表明, 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步伐逐步加快。

 截至2002 年底, 共有来自12 个国家和地区的34 家保险公司在我国设有54 个营业性机构。在地域上, 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已从上海、广州扩大到了深圳、大连和佛山。

 事实上, 保险业的开放程度超越了入世承诺。到目前为止,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佛山等地都已有了合资保险公司或国外、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保费收入的2% , 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 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中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市场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保险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1 . 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主体多元化指对保险业的投资不应局限于国家或代行国有资产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而应允许其他投资者投资保险业, 其中包括海外资本投资中国的保险业, 促使垄断经营逐渐向公平竞争转变, 在条件成熟时, 还应允许私营资本投资保险业, 从而使保险公司在产权结构上实现多元化: 既有国有资本,又有非国有资本; 既有中资保险公司, 又有外资保险机构。

 2 . 市场主体多元化

 一般而言, 市场主体多元化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必然结果。它不仅指保险公司在数量上要逐渐增加, 而且在结构上既要有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 又要有经营分保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既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又有保险公估人、保险顾问; 既有国有控股的公司, 又有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 既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又有中外合资公司和中资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既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又有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还有经营信用险、责任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 . 市场监管规范化

 市场监管规范化是上述“ 两化” 的内在要求。它有三层含义: 一是在《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 借鉴国外经验, 制定出有关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监管法规; 二是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应切实履行对保险业经营的监管职能, 对各保险公司日常运作的监管重点是分保安排、偿付能力、资金投向、经营手段的合法性等, 对行业经营的不良现象要依法惩处; 三是考虑到中国地域广, 风险千差万别, 当保险市场的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时, 应细化保险监管法规。

 4 . 市场功能多元化

 市场功能多元化是以上述“ 三化” 为基础的, 它是一国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 保险市场的功能将逐步增多, 除了最基本的转移风险和赔偿补损的功能之外, 保险市场还具有为社会各细胞提供风险管理、设计风险保障、减少社会损失的服务功能, 并可适时向社会发出防御风险灾害的信号。同时, 这一市场还具有活化、融通社会资金, 影响社会资金走向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所以, 现代保险产品不仅具有减少损失、死亡给付、疾病护理等功能, 还派生出了信息传递、储蓄、投资乃至炫耀等功能。

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目标


关于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目标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2002 年, 我国实现保费收入 3 053.1 亿元, 同比增长 44.7% , 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 一 年。其 中, 财产险保费收入 778.3 亿元, 同比增长13.6% ; 人身险保费收入 2 274.8 亿元, 同比增长 59.8%。保险深度 3% , 同比增加 0.8 个百分点; 保险密度 237.6 元, 同比增加 68.8 元。保险公司总资产 6 494.1 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 41.4%。②保险公司由改革初的 1 家发展到目前的 40 多家。2002 年以来, 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信诺保险公司、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和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等进入中国市场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 美国ACE 集团参股华泰, 拥有 22.13%的股权; 荷兰国际集团与北京首创集团宣布在大连成立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汇丰集团参股平安保险; 美国友邦保险在北京设立分公司, 等等。这表明, 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步伐逐步加快。

截至 2002 年底, 共有来自 12 个国家和地区的 34 家保险公司在我国设有54 个营业性机构。在地域上, 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已从上海、广州扩大到了深圳、大连和佛山。

事实上, 保险业的开放程度超越了入世承诺。到目前为止,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佛山等地都已有了合资保险公司或国外、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保费收入的 2% , 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 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中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市场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保险经济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目标就是要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营销目录

保险需求,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与展望(二)


 一、20 世纪90 年代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回顾

 2 . 国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保险商品的需求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我国的保险业稳步发展, 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大的也是最具潜力的市场。

 20 世纪90 年代保险需求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的,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证分析表明, 社会保险需求与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密切相关,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具有大于1 的倾向, 保险业始终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首先, 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风险结构的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时期, 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巨额投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 投资总量的增加带来风险的增大。生产力的发展在增加经济总量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来的经济结构。资本密集型产业逐步取代劳动密集型产业, 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之中。经济结构的变化也影响了原来的风险结构, 高新技术产生的风险在风险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增大。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计算机犯罪” 就是高新技术风险的典型代表。随着经济的发展, 由于风险结构的变化引起的保险需求的变化将会日益明显。其次, 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引起消费结构的变化。当人们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 就必然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们满足了在正常的工作和收入条件下吃、穿、住的低层次需求后,安全需要就成为人们的追求。为了提高生活质量, 特别是在发生意外事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能保持基本的、安定的生活条件, 人们必然增加对人寿保险的需求; 家庭财产的不断积累和增加促使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最后, 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 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也促进了产、寿险业的蓬勃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促使保险需求的进一步增加。

 体制转轨中, 承担风险的主体发生变化, 企业和个人成为承担风险的主体。国家和企业不再包揽劳动者的生老病死, 劳动者需要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保障, 其中, 以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享受以往的社会保障待遇,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获得基本保障之外的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它不能涵盖所有的社会成员。而对于生活水平较高的一部分人来说, 保障水平的降低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这种风险只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企业不再包个人的“ 大锅饭”

 的同时, 国家也不再包企业的“ 大锅饭”, 企业发生灾害事故后不能从国家财政获得补助, 只能通过购买保险来弥补损失。同时, 体制转轨产生了许多新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微观经济主体, 企业只有通过买保险为自身的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 随着改革的深化, 一些潜在风险显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和个人将直接面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未曾表现出来的通货膨胀、利率变动、劳动力过剩等风险, 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 下岗” 问题, 而社会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人们只能依靠商业保险来满足风险保障的需要; 1996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三年的时间内连续七次降息, 人们不得不考虑不能完全依靠储蓄满足个人理财的需要, 还应当把资金投资于其他领域。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 可以预料, 未来投资型、价格指数相关型、储蓄型的保险品种将备受人们青睐。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是推动20 世纪90 年代人身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开始, 我国推行医疗制度改革, 其指导思想是“低水平、广覆盖”, 这就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医疗尤其是大病医疗费用的问题。根据改革的精神, 参加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者从社会保险处得到的医疗费用的限额是当地平均工资的四倍; 同时,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仅局限于城镇职工和政府公务员, 农民的医疗问题并未提上议事日程, 几亿农民的医疗保健仍然困扰着政府决策层。总之, 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商业性人身保险, 特别是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保险公司的,保险市场结构及运行: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中介方。虽然作为需求方的个人和组织也是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本节不作讨论, 而重点介绍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中,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特征为: 投资者的单一性, 财产的全民性, 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为只有一个股东, 即出资者只有国家一人, 故而也称为“一人保险公司” 。从组织机构上不设立股东会, 只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财产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的优点为: 资金雄厚, 给被保险人以可靠的安全感; 多为大规模经营, 风险较分散, 业务稳定; 一般采用固定费率, 且费率较低; 在公平经营基础上, 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实施国家政策。我国完成股份制改造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原苏联、朝鲜等国家所设立的国家保险局, 也具有国有保险公司的性质。

由于国有保险公司其产权不明晰、筹资能力有限、效率较低等原因, 对商业保险而言,国际上存在一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逐步股份化的浪潮, 一些则转为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而对从事政策性保险业务的, 则仍然适合采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形式。

(二)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又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为组织资合性、资本股份性。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经营机构是董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各国保险业法对其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 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 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 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分散风险、规模庞大、筹资能力强、效率高的优点, 一般具有雄厚的财力, 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较大, 因而,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也规定, 经营保险业者必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份保险公司的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 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之手, 经营目的是为投资者攫取利润, 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第二, 对保险金的赔付, 往往附以较多的限制性条款; 第三, 对那些风险较大、利润不高的险种, 股份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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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功能: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般来说,市场就是指商品和劳务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从传统意义上说, 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现代保险市场,是指参与保险商品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 以及实现交易的机制。现代保险市场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 保险商品的供给者;第二, 保险商品的需求者;第三, 保险商品的中介机构。

保险商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他们是承保人, 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保险人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们收取保费, 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商品的需求者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投保人, 另一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身上或财产上发生,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是联系保险商品供需双方的纽带, 是双方的 “牵线搭桥” 之人。在保险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 他们对保险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实现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中介机构实际上就是保险市场上的中间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1)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以被代理的保险人名义开展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索取报酬的个人或组织。

(2)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主要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与保险人接洽并商谈订立保险合同条件的个人或组织。他(们)既可以代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又可以受投保人委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3) 保险公证人。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 鉴定、 估损等并予以证明,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有关这部分内容将在第九章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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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交易


近年来, 保险市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几次大规模的飓风和那次具有毁灭性的加利福尼亚地震, 使得公众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补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个人健康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仍然是大众所关心的。

随着金融服务改革法案(GLB)的生效, 允许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可能会使保险业发生巨大变革。本章对于一些在保险市场中应用的经济上的规律和规则给出了一个总括说明, 同时也对讨论和理解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框架。

因为微观经济分析对于有关资源分配的问题提供了特殊的分析理解方法,因此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本科生都要学习微观经济学。本章使用了传统微观经济学中的各种工具来阐述保险市场的交易。我们研究经济与保险的相互关系, 然而本章并没有充分地分析这个问题的各种可能性,而是为风险管理和保险导论性教科书提供了一个恰当而且必要的基础知识。对于学习风险和保险的学生来说, 将经济类院校的核心内容如经济学、 统计学、 经济贸易法、 金融等, 与本教材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学习, 这是非常重要的。

市场就是买方与卖方进行业务交易的场所。通常情况下, 市场仅涉及两方:买方和卖方。然而保险市场却有所不同, 它涉及三方: 卖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和经纪人) ;买方(几乎所有的美国成年人都买了一份或多份不同类型的保险;各公司都是这样) ;保险监管者。保险监管在不同的方面影响到了买卖双方。比如: 一些法律强迫个人和公司购买某种保险, 然而一些法则又要求保险公司为特殊的群体提供保险。图6-1 展现了保险市场的状况。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类型


 1 .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显然, 我国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经营财产保险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交叉办理财产和人寿保险业务, 这就是一种专业完全型垄断。

 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 保险公司分别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 相互间没有业务交叉。在这种市场中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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