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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功能:保险市场的概念

2020-06-03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保险人未来的愿景规划 保险规划的功能包括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一般来说,市场就是指商品和劳务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从传统意义上说, 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现代保险市场,是指参与保险商品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 以及实现交易的机制。现代保险市场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 保险商品的供给者;第二, 保险商品的需求者;第三, 保险商品的中介机构。

保险商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他们是承保人, 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保险人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们收取保费, 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

保险商品的需求者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投保人, 另一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在其身上或财产上发生,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是联系保险商品供需双方的纽带, 是双方的 “牵线搭桥” 之人。在保险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 他们对保险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实现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中介机构实际上就是保险市场上的中间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1)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以被代理的保险人名义开展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索取报酬的个人或组织。

(2)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主要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与保险人接洽并商谈订立保险合同条件的个人或组织。他(们)既可以代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又可以受投保人委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3) 保险公证人。保险公证人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 鉴定、 估损等并予以证明,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有关这部分内容将在第九章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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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


 保险市场具有的这种选择功能,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这种选择是一种双向选择

 也就是说,在保险市场上不是单纯的保险人选择投保人,更不是投保人被动地选择保险人,而是双方处在平等、主动的位置上相互选择。这种选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质上这种双向选择是一种利益选择,即以满足保险人和投保人各自需要为目的的选择。

 2.这种选择是发生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如由于地域条件、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实力、保险市场范围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保险人不可能满足投保人转嫁所有领域内的所有风险的要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一切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是:在一定的资源数量和技术知识下,生活标准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

 3.保险市场选择主要表现为横向间的选择

 即对市场上所有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或相近的某一险种的比较和选择。通过比较和选择,对保户以相同支出可能带来更大利益的保单就获认可,反之就遭淘汰。当然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保障程度上,也表现在服务水准等一系列软指标上。而且因为某一险种的保单出自具体的保险人,所以保户选择保单的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选择。既然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选择,保险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主动地适应市场,加强管理,对那些风险大、管理水平低、防灾能力差的保户要在选择与否和选择条件上作出科学的决断,以更好地分散风险,督促保户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让本企业在市场选择中有更多的机会被社会公众选中。作为社会公众,无论是现实或潜在客户,都要坚持“货比三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选择的着重点应该是一个公司的信誉和补偿实力,在这一前提下就要考虑价格因素,即“优质优价”者为首选。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市场的一般概念


 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在社会经济中处于附属的地位, 市场狭小,市场活动只是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简单的经济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商品在市场中处于统治地位, 市场的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可以说, 市场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处不有, 任何人的衣、食、住、行都不可能离开市场, 尤其在现代社会里, 人们离开市场几乎是寸步难行。而且当今市场日趋世界化, 现代市场并不固定在某一地点, 可能交换双方相距遥远, 然而通过光纤或卫星通讯以及电脑网络, 仍然可以建立起市场联系。

 具体地判断一个市场,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市场主体, 也就是商品占有者。二是市场的客体, 也就是用于交换的对象和标的物。三是市场交换行为, 也即交换主体为交换而表现出的意志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 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都要通过市场发挥作用, 并成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企业的活力来自对市场的适应, 对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的适应。首先, 市场起着自发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来体现的。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引导着人们调整生产和消费, 并自发地调节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其次,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 卖主之间、买主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竞争。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后,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一切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市场, 不仅要进入某一地方、某一国家的市场, 而且要进入广阔的世界市场; 市场不仅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而且有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等等。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功能:保障功能


三、保险市场的功能

保险市场的功能由保险本身的性质决定。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应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保障功能。

保险市场是为了在人们遭到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而产生的。因此, 它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能够在人们遭到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造成损失后,通过保险补偿和给付, 保障被保险人能够迅速得到物质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安慰,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

第二,聚财功能。

要使保险市场正常发挥保障功能,需要通过保险费的形式, 将分散在个人和社会中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庞大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在未支付赔偿之前,可以作为信贷资金的来源, 从而有利于对资金的充分利用。

第三,稳定功能。

保险市场的保险功能和聚财功能发挥得越充分, 对维持社会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就越能起到重要的稳定的作用。常言道,人无远虑, 必有近忧。保险市场的充分发展, 为解除人们的各种忧虑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无疑也带来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家庭的幸福祥和。

第四,促进功能。

保险市场的促进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促进技术推广的功能。社会的发展, 离不开新发明、 新技术、 新工艺, 然而, 任何一项新发明、 新技术、 新工艺都伴随着风险, 保险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不仅为人们大胆创新、 勇于创新 “撑腰壮胆” , 而且也为新技术、 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铺平了道路。第二, 推动了社会进步。保险市场的发展源于 “一人为众, 众人为一” 的互济互助行动, 这种行动在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平安和幸福的同时, 也为他人的平安和幸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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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交易


近年来, 保险市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几次大规模的飓风和那次具有毁灭性的加利福尼亚地震, 使得公众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补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个人健康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仍然是大众所关心的。

随着金融服务改革法案(GLB)的生效, 允许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可能会使保险业发生巨大变革。本章对于一些在保险市场中应用的经济上的规律和规则给出了一个总括说明, 同时也对讨论和理解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框架。

因为微观经济分析对于有关资源分配的问题提供了特殊的分析理解方法,因此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本科生都要学习微观经济学。本章使用了传统微观经济学中的各种工具来阐述保险市场的交易。我们研究经济与保险的相互关系, 然而本章并没有充分地分析这个问题的各种可能性,而是为风险管理和保险导论性教科书提供了一个恰当而且必要的基础知识。对于学习风险和保险的学生来说, 将经济类院校的核心内容如经济学、 统计学、 经济贸易法、 金融等, 与本教材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学习, 这是非常重要的。

市场就是买方与卖方进行业务交易的场所。通常情况下, 市场仅涉及两方:买方和卖方。然而保险市场却有所不同, 它涉及三方: 卖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和经纪人) ;买方(几乎所有的美国成年人都买了一份或多份不同类型的保险;各公司都是这样) ;保险监管者。保险监管在不同的方面影响到了买卖双方。比如: 一些法律强迫个人和公司购买某种保险, 然而一些法则又要求保险公司为特殊的群体提供保险。图6-1 展现了保险市场的状况。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类型


 1 .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显然, 我国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经营财产保险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交叉办理财产和人寿保险业务, 这就是一种专业完全型垄断。

 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 保险公司分别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 相互间没有业务交叉。在这种市场中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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