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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忘缴保费10年保单失效

2020-06-03
保险保费规划 保险规划保单 五年保险规划
汪女士因工作忙碌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随即申请保单复效,但保险公司以她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了复效申请。

汪女士的这份保单可谓“历史悠久”。10年前,她在好朋友林某的劝说下,购买了沪上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10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去年12月,汪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汪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

汪女士致电林某,林某解释条款后,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随后,两人一起去公司办理手续,没想到此时,汪女士体检未通过,被拒绝复效。

保险公司认为,汪女士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期缴费,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单已经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尽管汪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她此时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复效条件,因此,只有拒绝保单复效。汪女士缴了10年的保单随之失效,只能领回现金价值。

虽然,保单中一般有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的规定。但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对办理保单复效,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核保要求一般视同于新保。另外,投保人还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所欠保费的利息等。所以按期缴纳保费很重要,不要轻易让你的保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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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忘缴保费会影响保单的有效性吗?


有问有答

读者张女士问:2008年我在某保险公司给儿子买了一份教育金的保险,每年的二月扣款,结果今年忘了缴费,会不会影响我的保单呢?

答:根据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外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保险费”。

即是说,一般而言长期寿险产品,都具有“宽限期”,一般为60天。客户如果没有按时交费,可以享有这个宽限期。在此时期内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那么保险依然有效,保险公司会做出相应的赔付。

一旦超过了保单交费的宽限期,保单就会失效。在两年的时间里,客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核准该保单复效。

保费,没钱交保单时怎么让保单不失效?


案例情况:

您好!我想问一下,当没钱交付保费时有什么办法让保单不失效?中途退保一般有何损失呢?

专家建议:

您好!没钱交付保费看这款产品是什么险种?是纯消费型的险种?还是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

1、纯消费型的险种,比如平安意外伤害及附加健享人生类的,60天的宽限期过后,合同只能失效了,也终止了。

2、分红险,要看该险种是否有保费自垫功能?是否有减额交清功能?再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是保费自垫还是减额交清,如果只是暂时的资金紧张,就用保费自垫(相当于保单贷款,只是用来交保费而已,只用还应交保费及利息即可,但又不同于保单贷款,保费自垫可以根据现金价值将保费有效至以天计算,让自己尽早将保费补进去),如果是很多年难以续上,最好选择减额交清,虽然保额不再有最初这么高,但多多少少有点保额,毕竟人生在最困难的时候更需要保障。

3、万能险,要看合同条款上有否保费缓交功能?如果有,则不需要交费了,只要保单现金价值够扣保障成本合同就有效;如果有比如像平安现售的成人万能险——智胜人生,前十年必须按期交费,否则保额会自动下降,但自己又不想让保额下降,可以采取从账户取钱交保费的办法来解决。

4、投资连结,可以选择减少份额或部分领取功能来解决后期保费。

产品推荐:

推荐平安的万能型养老险——逸享人生。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条款,保费自垫、保费缓交、宽限期时间(并不是所有的产品是60天宽限期,也有二年的,比如平安的万能型养老险——逸享人生就是二年的宽限期)、部分领取功能,不要随便让保单失效,因为保单失效后保险公司是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的,且复效时依然要给付利息,何况还要像新投保那样进行健康告知等,有可能被加费或拒保,一些有等待期的险种还得重新计算等待期,所以一定不要轻易失效。

理财网温馨提醒: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投保时请与代理人联系设计符合你的投保方案。

保险公司,年底别忘保单年检 三大需求来审视自身保障


2011即将过去,许多消费者着手对过去一年储蓄情况、投资收益作盘点,而保险则往往被忽略。为此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应每年至少对家庭保障作一次检查,周全的保障应达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亲有所护”的目的,因此,消费者可以从这三方面的需求来审视自身保障范围是否完整。

一般来说,居民年收入的10%-15%用作购买保险保障,而保障额达到年收入的5-10倍为宜。此外,家庭的负债水平也是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万一不幸罹患重疾,谁来为他们所承担的房贷、车贷、子女教育、赡养父母、以及日常开销买单呢?

因此,在对保单进行年检的时候,应把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家庭保障是否充足。其中,家庭经济支柱由于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审视保障是否充足的时候是要率先考虑的对象。

通过保单年检,如发现保障存在不足,需要增加保障以填补缺口,那么建议选择在被保险人生日前进行投保。一般来说,对于适用均衡费率的保险产品(每年交同样的保费),年龄越小费率越低,因此要注意加保尽量选在生日前申请投保,以用更低的费率享受同等的保障。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这些在填写投保单时给保险公司留下的信息,虽然简单但是非常重要。”理财专家指出,很多客户在更换电话或搬家后,往往会忘记通知保险公司及服务自己的保险营销员,以致可能无法收到保险公司的重要通知,比如红利领取、缴交续期保险费等。因此市民作保单体检可先从检查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入手,如有变更,要及时联系保险营销员及保险公司进行变更。

保险公司,首期保费已付保单未签发 如何判定合同效力?


案例简介:

1998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案例分析:

一、《保险法》第56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尽管该寿险公司为了抢占业务,先收保费,再核保,签发保单,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按照《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的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二、换一个角度讲,投保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公司更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结论:

曾某的受益人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金。

案例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作为保险公司一定要理解保险事故产生的前因后果,举证说明要符合事实。

换工作时不要忘跟保险公司报备_保险知识


工作变动对现在的职场人士而言非常普遍,许多人在谋得更好职位与待遇之际,却没有想到通知保险公司自己的职业类别已变更,往往等到出险后才发现无法获得全额保险理赔。保险专家提醒,被保险人职业种类变化时一定要尽主动告知义务,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

职业变了风险系数也会变

职业变动可能影响保单的风险等级跟着变动,等级的高低,表示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高低,因此保费也会相应调整。

据介绍,不同类别的职业其职业风险系数不同,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它与普通人寿保险不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而是按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职业危险越高者意外伤害险保费就越多。比如,十八岁和六十岁的人,即使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年龄差距,但如果所从事工作的类型相同,那么投保意外伤害险时两人的保险费率也相同。

因此,在客户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将其工作与职业风险系数表进行相应的比较,不同的职业按照不同的职业风险系数来定。一般按照职业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直到六类职业。一旦被保险人的职业发生变更,就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职业变更。如被保险人发生了职业变化,保险公司会依据其职业风险系数表,对被保险人做出拒保、加费、不变或减费的决定。

职业变更需及时告知

据介绍,根据《意外伤害医疗险》的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被保人应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保险拒保范围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总是习惯放置一边,出事后才想起买过保险,而自己对保险一无所知。那么,被保险人赶快行动起来,将您的保单从抽屉中拿出来,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充分了解投保后享有何种权利,同时也要清楚自己应尽哪些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日后得到充分的保障。

保险公司倒闭了保单怎么办?


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呢?保险公司倒闭了保单怎么办?基于这样的思考,很多消费者在选购保险时,第一个看的就是保险公司的规模。那到底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达不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

也就是说,不用担心保险公司垮了你的钱没人赔,尤其是经营长期人寿产品的寿险公司,到时肯定会有“话事人”出来主持大局的。

其实上面这些不是中国特有的,全球保险业也都有类似的保障机制。

我们来一起看看实例:

2006年保监会调查发现,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关国亮擅自挪用保险资金累积约130多亿元,且尚有近30亿元未偿还,严重的违规运用资金行为导致公司偿付能力急剧下列,保单持有人利益岌岌可危。

在这个时候,监管部门决定动用刚刚成立不久的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部分股权。2007年5月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持有的22.53%股权,后经几次增持,保险保障基金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近40%的股权,共出资27.9亿元。

2009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有的新华人寿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总计40.58亿元,以12.68亿元的股权溢价退出新华人寿,完成了风险处置工作。

由于经营策略的重大失误,截至2008年底,中华联合净资产为-101亿元,账面累积亏损达116亿元。针对中华联合的业务剧烈波动及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开始参与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工作。

2010年4月,原第一大股东的新疆建设兵团将其所持有的75.13%的股权交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代行相应的股东权利。后经增资60亿元,保险保障基金的持股比例增加至91.49%,成为单一大股东。2015年末,保险保障基金持有60亿股股份以144.05亿元的总价格转让,最终平稳退出。

总而言之:

1、保险公司倒闭其实并不容易,要走到倒闭这一步之前必须要过五关斩六将。

2、保险公司倒闭与否跟规模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经营不善,最大的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面临倒闭的风险。

3、保监会爷爷之前没有骗我们,当保险公司出现危机时,国家是真的出手的。

4、退一步说,如果还担心保险公司倒闭的问题,其实可以分散投保,把鸡蛋放在不同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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