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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猝死风险可买包含死亡责任的重疾险

2020-06-01
重疾保险规划 重疾保险知识 保险重疾规划愿景

近几年,“猝死”事件屡屡扯动公众的神经,酒后猝死、过劳猝死、运动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成为使人们备受震撼的死亡原因之一。生命的突然逝去给亲友带来深深的痛苦,当人们采取措施预防猝死的同时,也应该好好想一下如何用保险应对猝死风险,以减轻猝死给家庭带来的灾难。保险专家提醒大家,应对猝死风险购买意外险是无用的,因为意外险不保猝死风险,只有购买包含死亡责任的重疾险才可以赔付。

意外险不赔猝死

业内专家表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是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所造成的,属疾病身故范畴,显然不符合意外伤害中“外来的,非疾病的”要求,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投保意外伤害险,猝死是不能获得赔付的。虽然猝死并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畴,但普通市民依然可以投保其他的重疾险产品来获得保障。

包含死亡责任的重疾险可赔猝死

猝死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做因疾病死亡,一些重大疾病保险或者一些保障疾病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障猝死的。不过,对于不同类型的重疾险,其对猝死的理赔责任有所差异,投保人应谨慎选择,仔细阅读其条款。猝死的病因若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并包含死亡保障责任,保险公司会赔付相应的死亡保险金WWW.bX010.COm

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的“生存期”一般为30天,在罹患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这里的30天就是“生存期”。尽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如果“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而在“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中,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按照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与按照重疾保险责任加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是同等的,因为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支付重疾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会同等减少。

还需注意在不少理赔案件中出现的纠纷情形,如被保险人原因不明身故,而保单受益人会主张意外身故理赔,但保险公司往往按疾病身故处理等。“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有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证明的义务。”专家表示,这类事故发生后,猝死身故家属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并做好现场保护和提供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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