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再保险,法定再保险是什么

2020-05-29
再保险规划 风险再保险规划 火灾险再保险规划

法定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由政府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即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

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出发点在于:

(一)保护本国保险业

通过法定再保险对本国保险市场实施保护,是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新加坡、韩国、印度、埃及、伊拉克、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智利、阿根廷等国,都以法令 规定国内保险承保的一项或全部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向指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它们的成功经验表明,办理法定再保险对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 减少对外国公司的再保险依赖,控制分保费外流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像日本、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类似法定分保的集团来控制再保险,保护本国保险业。

(二)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其业务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如果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不仅祸及自身,而且危及社会安定。通过法定分保,可以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对其风险偿付能力进行监督,从而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稳定社会。

(三)积聚资金,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法定分保要求某种保险的全部业务必须按规定分出一部分,这就为所有经营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了最基本的再保险保障。不仅可以最大范围地利用大数法则, 扩大承保标的数量,帮助资金暂时困难的保险公司,发挥千家万户保一家的共济功能,而且可以在正常年景积累资金,应付较大的自然灾害,增强整个保险业的偿付 能力。

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愿再 保险的意义在于“自愿”。对于再保险的分出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在整个购买再保险的过程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主要是:1.对已承保的风险责任是自留还 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2.对自留额大小的确定以及对分出业务量大小的确定是自主的;3.对于采用何种分保方式及分保安排方式是自主的;4.对选择哪一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5.对分保条件的商订是自主的。当然,从再保险的接受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不仅可以自主选择客户,而且 在上述相关方面也是自主的。

许多国家在保险市场形成初期都要求自愿再保险优先在国内办理,一些发展中国家至今仍是如此。例如,韩国 再保险公司,在其成立后的40多年内,一直在国内享有优先分保接受权,直至1995年12月,当国内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到比较健全的情况下,才取消了优先在 国内分保的规定。其他如泰国、土耳其等国,也实行优先在国内分保,所不同的是,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的是通过国内保险同业间的协商议定的。其目的都是用足 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防止分保费外流,保护民族保险业。

《保险法》也有优先在国内办理分保的规定,这项规定对再保险买卖双方都 有约束力。它对分出公司的约束力表现在: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 件明显差于外国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它对再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中国境内的分保接受人,如需转分保,也应优先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只有当 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当然,这里的“优先”,主要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不同等条件下的“优 先”,有可能影响买方利益和保护落后。

相关知识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概述(一)


一、 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或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的保险, 也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保险人为了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可以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出公司、 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入公司、 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人, 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一个保险人既可以是分保分出人, 又可以是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包括国内再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国内再保险就是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办理的分保。由于一些再保险项目很大,特别是涉外业务风险比较集中, 又涉及外汇补偿, 往往需要对超过国内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业务, 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跨国界的分保即为国际再保险。国内再保险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直接进行, 国际再保险在各国保险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一般讲, 再保险安排需要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联系并恰订再保险合同。

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 安排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是分保经纪人。分保经纪人取得的报酬称为经纪人佣金。分保经纪人是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的中间商,在各国保险公司之间起着媒介、 桥梁作用。分保经纪人一般不办理分保手续,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可以为双方传递信息、 检验、 理赔以及代理结算账务等。

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很多国家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一)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可以分为两类, 即: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 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 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指分出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 100 万元, 承保金额 400 万元,则分保金额为 300 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 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75%。

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