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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0-05-22
城乡居民保险知识 基本保险知识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下列两类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具有汕头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二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候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每人每年3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个人缴费由政府按二档的标准全额资助。

参保人可自由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同一参保家庭中的参保人(不含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资助的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一个年度之内保持不变。bX010.COM

在哪里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也可向村(居)委会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居)委会凭名册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村(居)委会代收代缴保险费。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的期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参保人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精选阅读

杭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申办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未享受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办理材料:

1、参保: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一张。

2、续保: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证历本。

办理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持办理材料在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或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参(续)保手续,同时缴纳相应医保费,也可在办理参(续)保手续后,在本市中国工商银行或杭州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委托扣缴城居医保费手续。其中首次申请参保的,应先在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再到中国工商银行或杭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扣缴城居医保费手续。

相关事项:

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参(续)保时应提供证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可免缴城居医保费。

2、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参加本结算年度的城居医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及原参保人员中断参保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不满6个月的,其等待期将顺延至下一结算年度,等待期满且已正常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续保手续的,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3、参保人员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请携带本人银行卡,应缴纳的城居医保费从银行卡帐户内直接扣除。

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500元和1000元两档。除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外,其他人员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筹资的,个人缴纳5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筹资的,个人缴纳3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两档的住院和规定病种待遇相同但普通门诊医保待遇有所不同,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

江门市城乡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缴费参保。城乡医保社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个人免缴费,但参保时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残联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可参照参保,个人缴费40元和政府补助(中央、省除外)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为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在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参保的,缴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乡医保费,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1.本市城镇居民(鹤山市除外)缴费按60元/人的标准。

2.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缴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297元/人,开平市按247元/人,恩平市、台山市按155.5元/人。

3.2010年鹤山市按《鹤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4.新农合的参合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仍按新农合的规定享受待遇。

5.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统一按《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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