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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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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两年一返,保额10%的生存保险金,到期返本的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障、还可享有公司分红。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投保示例: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禄双喜两全保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费金额为171,21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17,121元,至保单届满最高可领取376,662元。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

满期还本长寿增福

生命保障爱心延续

两年一返固定收入

享受分红添财添禄

了解详细: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购买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期间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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