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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险不宜重复投保超额不赔

2021-06-19
投保险财产规划 财险保险规划 保险车险规划与思路

不论“有心”还是“无意”,若消费者希望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取更多“收益”,同样不会如愿。

多家投保无法重复获赔

2011年7月,齐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6万元,期限一年。同年9月,他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同为6万元,期限一年。在齐先生并未就自己重复投保之举分别告之的情况下,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齐先生出具了保险单。

2012年11 月,齐先生家中被盗,向警方报案的同时,他也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万元。因公安机关未能破案,齐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6万元的要求,却均被以其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齐先生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齐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均为有效的家财险合同,其家中被盗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鉴于齐先生存在重复保险的事实,根据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当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法院最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齐先生3万元。

以上就是一起因重复投保家财险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案件,其焦点即在于重复保险的家财险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显然齐先生的投保属于重复保险行为。

虽然签订的两份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却不能依照两份保险合同而获得双倍赔偿。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为12万元,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对等,对于齐先生受到的6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分担,即各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家财险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仅有权按其实际损失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以上的赔偿。这一点,必须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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