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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掌握几大秘诀让投保人不吃亏_保险知识

2021-06-18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规划步骤不包括 不同年龄规划保险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投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现在在任何一个地方买保险的人都在逐渐多了。因为如今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了保险投资的重要性,认识到了买保险有诸多的好处。认为自己买了保险在某种意义上也就相当于买了未来的生活保障。但是,据调查,有很大一部分人在投资保险时却往往都有赖于慎重决断,真正的买了保险,却让自己所买的保险不能发挥最大作用。其实买保险也有买保险的秘诀。

诀窍之一:保险购买不可草率,做到自我保护

购买保险目的是自己将来一旦出现了意外后,自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但是如果自己买保险不分场合,不确定推销保险人的身份,就草率去购买,说不定投保人就会受骗,买到“假保险”,这样投保人即使出了险,赔付也会泡汤。现在购买保险的渠道一般为三种,一种为到保险公司购买;另一种为到代理保险银行购买;第三种为从上门的保险营销员手中购买。前两种购买保险的渠道投保人一般没有风险,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但是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就有必要防诈骗了。

现在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借推销保险名义诈骗顾客钱财的事时有发生。所以在从上门推销保险的保险员手里购买保险时必须识别其身份真假。那么,如何来识别假保险营销员,做到自我保护呢?其实弄清其真实合法身份并不难。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颁发的工作证,所以要想验明其身份,就去看他有没有这些证,如果没有,那就免谈;如果证件齐全,自己还不相信投保人还可以给该保险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打个咨询电话再核实一下。通过多方面确认,自己就不会吃亏受骗,就可以放心去购买签单了。

诀窍之二:保险购买了解公司,做到心中有底

对于投保人来说,买保险可以说是一项长期的投资,比如说一些保险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使投保人受益。因此,在最初选择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时,其实力、信誉、条款、售后服务等至关重要。虽说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除了保险公司分立、合并外,都不允许解散。但是,必定自己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一些保险,从购买到能够受益的那天的日期非常长。所以,保险公司的一切对投保人来说一点也不可轻视,不能自己心中无数。

如果自己觉得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也无所谓,这种思想认识就大错特错了。必定信誉等各方面都比较好的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保险的赔付、到期收益等都会非常及时。所以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必须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如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业务开展情况、理赔情况等,让自己真正做到心中有底。www.Bx010.com

诀窍之三:保险购买不可盲目,做到“货比三家”

买商品,往往人们都喜欢“货比三家”,因为“货比三家”人们就能够真正买到“实惠”。买保险也应是如此,“货比三家”非常重要。现在,尽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等都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但是,只要投保人细细地比较一下,就会发现同样的保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仍会在交费、保险范围、领取保险赔偿等方面有所不同。

比如说:同样是大病医疗保险,有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是10种大病,有的是保险公司所保险的却只有7种大病,有的保到七十岁,有的负责终身;但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却相差无几。而对于领取生存养老金,有的保险公司则是可以月月去领取,有的保险公司则是要求定额去领取;有的则是到期还本,有的则是分文不退,对投保人这些一定要看清楚,弄明白。

针对个人情况,自己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拿好主意。切不可盲目去购买任何一种保险,一定要搞清楚哪家保险公司的同一种保险保费便宜、保的范围又广、保的时间又长等,从而根据实际去再投保。切忌投保人已经把保单收到了还不太清楚保险所包含的有关内容。

诀窍之四:保险购买要有主见,做到不去跟风

有些人在买保险时,认为别人买的保险一定是好的,别人适合的保险自己也肯定非常适合。于是,这些人在看到某个保险品种买的人多时,自己也便一窝蜂似地跟着去买。这样结果会怎么样呢?往往都是他们在买了保险以后,当他们真正遇到险情,真正需要保险上场时,才发现,自己买的保险根本不是自己所需要的,是让自己白白掏钱买后悔药。

其实,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自己必须要有主见,切不能偏听偏信,人云亦云。因为,毕竟每个人情况不同,所以选择保险时答案自然也就肯定会不尽不同。因此,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切忌有人买我也买,没人买我也不买,或是有人说,这个保险好自己就去购买。当心,自己花了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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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汽车保险理赔知识不吃亏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为爱车上一份保险是每一个有车家庭都必须要做的事情,一旦发生事故,车险可以将您的损失降到最低。因此,了解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十分重要。

一、普通的车辆保险理赔知识有哪些?

1、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刑警队,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3、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二、车辆保险理赔步骤是怎样的?

1、立案查验,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

购买车险时也应注意,避免为日后理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超额投保”不等于超额赔付。大多车主认为,提高车损险的保额就能获得更高的赔付。实际上,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在此,提醒车主买车险时,保费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即便“二手车”,也可通过专业人员评估其市场价值,以此作为投保金额上限的标准。

二:投保“全险”不等于保险公司全陪。

“全险”只是一个普通说法,它在法律上并不是准确概念。车主们所说的“全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多种保险。许多车主认为,爱车只要上了“全险”,发生任何事故都会全赔。实际上不一定,如发生人为打砸致车受损、车辆零部件被盗等,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此外,车子如果在地震中受损、加装设备损坏、司机违章驾驶,以及汽车自燃、爆胎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只有投保了相应的附加险,才能获得相关赔偿。

三:事故现场需要保留。许多车主对相关部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的误读,没有保留事故现场,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对此,提醒车主们,事故的第一现场对于车险理赔很重要。比如,您投保了中国平安网上车险,当您出险后,应立即拨打95512报案,平安车险会到现场查勘、定损,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损失情况,对于了解事故成因、责任归属,确定损失大小,准确、合理地计算和支付赔款十分重要。如果较小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要道,为不妨碍交通,车主可将事故车辆撤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前来查勘,保险公司则会将第二现场视同第一现场。而且,平安网上车险对于理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资料齐全的话,可以一天赔付。这样从而减轻了车主们的不少负担。

四:出险修车不一定非“4S店”不去。当您的保车出险后,不是所有的车都必须到4S店维修。损坏的机动车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车辆出险后,有的4S店报价严重偏离市价时,保险公司就会要求车主到其他店面进行修理。这样既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防止投保人为不合理的价格买单。所以,车主在修理车辆付费前应先确认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如果发现价格有差异,应尽量要求修理厂协助确认维修金额。如果出现维修与定损金额上的偏差,那就应要求第三方评估,进行保险理赔纠纷快速处理。有的车主不明白这一点,无形中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现在,买车险成为许多车主的共识。但有些车主法律意识淡薄,不仅违背了《保险法》的规定,还会影响日后个人保险权益。因此,希望广大车主对于车险的投保、理赔等问题应该更加重视。

投保人身保险几大误区须知


保险可以保障人们的生活,人们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带来的家庭和个人压力,目前,市面上存在很多人身保险产品,专家提醒消费者正确投保,才能获取保障。

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然而,不少人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专家指出,大家应该正确的认识人身保险,让保险给自己的生活“添彩”。

误区之一:买保险不吉利

所谓的保险就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以防万一。要办保险离不开病、死、灾祸等代表某种灾难的字眼,而这些字眼又是人们不喜欢看到的。但孰不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是应付突发事件的必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讲买保险等于是买平安。

误区之二:保险一定“保险”

有些人在购买保险时认为,出了险一定都能赔。其实并非如此,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同时保险合同中还会约定不赔的情形。但很多人购买保险时,对所购买保险的内容了解并不多。比如,医疗费用保险一般对于政府规定的自费药品是不赔的。

误区之三:不出险等于白买了保险

大多数人认为买了保险,如果平安无事就应返还保险费,而没有保险费返还总有一种吃亏的感觉。其实,买保险是防万一,不出事最好。有了保险,随时都处在保险保障之下。不出事,我为人人,出了事,人人为我,这就是保险的互助作用。所以大可不必去计算买保险怎样不吃亏,或者说怎样买“合算”,只有您购买的险种最适合您,才是最好的保险。

误区之四: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银行第七次降息之后,各家寿险公司纷纷调整险种结构。同过去以投资功能为主的旧险种相比,新险种更注重保障性,增添了许多非常有益于投保人的选择功能,如“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和“保额增加权益”等。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提供给投资人更多的选择、变更权益的机会。其实,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契约关系使参加保险的人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后,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借以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人寿险的投资,而忽略人身意外和健康险的投资,是人寿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一般来讲,人寿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他们有了灾难保险却帮不上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随着科学理财观念的加强,人们会走出寿险投资的误区,投资适合自己的寿险险种,使生活真正无后顾之忧。

误区之三:年轻人不用买保险

在单身期间,也就是保险的“初级消费阶段”,年轻人总是对保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比如,不少年轻人会说“意外太偶然,应该轮不到我”,“年轻不会生病”,很多人都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但意外是突如其来的客观事故,重大疾病也因现在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隐患等不可抗因素而越来越年轻化,意外和疾病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什么时候光顾,光顾到谁头上,谁也说不准。年轻人刚开始工作,没有很多的财富积累,万一风险来临而以自身的财力很难支付巨额的医药费用,甚至会成为家庭的负担。况且保险产品是健康人群才能购买的,需要提前储备预防,而且越早买保险费越便宜。所以年轻的时候才更应购买保险,而不是想用时发现自己还没有保险。

人身保险过度投保误区做三点提示

年缴保费——量入为出,不要超出家庭缴费能力

目前市场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种类很多,既有突出保障作用的意外险、健康险等传统产品,也有突出理财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资险等新型产品。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代理人、银行柜台等不同销售渠道走进消费者的生活,往往使人眼花缭乱。此时,一方面许多消费者更多根据个人主观喜好而非客观需求进行投保判断,导致保险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个别消费者投保随意性较强,往往今天买一种、明天买一种,没有养成对自己保单进行定期统合检视的习惯,导致年缴保费额度超出家庭缴费能力,不得不承担退保损失。在此要提醒的是:人身保险规划不要追求“一步到位”,消费者首先应分清各类保险产品的功能差异,按照科学的需求顺序在不同时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所谓“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消费者应依据家庭收入状况判断各阶段年缴保费的总额度,通常使年缴总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建议最高不超过20%。

投保类型——费用型医疗保险不宜重复购买

很多消费者认为,在消费能力足够的前提下,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份数越多越好,所谓“买得越多,出险后得的赔款越多”,于是在不同保险公司间重复投保某些相似产品。这里请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人身保险产品中的“另类”——“费用型医疗保险”(有些消费者也会习惯性地把这种产品称为“报销型医疗保险”)。与其他适用“定额给付”理赔原则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同,“费用型医疗保险”的理赔适用“费用补偿”原则,也就是依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目的是补偿消费者的医疗费,在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补偿范围与“社保”基本一致。在保障额度一定的前提下,对该类型保险产品的重复投保得不到重复赔付,很可能浪费资金并导致理赔困扰。

保障对象——未成年子女保额有限制

孩子是一个家庭关注的核心,许多家长在做保险规划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孩子,甚至会给孩子买好几份保险。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并不可取。误区有二:一是本末倒置。从家庭的风险需求分析来看,应优先保障的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通常为孩子父、母的一方),其次是主要经济支柱的配偶,第三顺位才是孩子;二是给未成年子女的投保,某些产品的保额是有上限要求的。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额上限为10万元。值得说明的是,这10万元的限额并非指一份保单的最高保额,而是指未成年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的所有保单的累计总保额不能超过10万元。如果出现累计保额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一旦未来发生保险事故,对于超过的部分,消费者可能得不到赔付。

投保人,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建立保险桥梁


当今社会随着我国公民与企业对防范风险的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商业保险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一种比较陌生的新鲜事物,由于公众对商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甚了解,或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正确,或保险人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原因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一般人不曾想到,买了保险未必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的发生,除了风险意识之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即保险法所称的“保险事故”,也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与情况,必须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必要时还需对某些保险事故的概念与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这都是投保人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面对的问题。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就在条款中清晰地规定了“暴雨”的标准,避免了理解上的分歧。当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包括“保险事故”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若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程序也要规范、合法。这是“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与商业道德的双重要求。其实,保险公司用诚实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的同时,又是以信用擦亮了自己的品牌。

及时收集并提供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功索赔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与资料”。倘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主张索赔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其受损情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于保险索赔纠纷。因此,每一个索赔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有证据的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调查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索赔甚至对簿公堂做好充分准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上述法律的条款强调了赔偿方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出现超出索赔方的能力范围而不能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据的情形,索赔方还有一个救济办法,那就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诸多保险案例提醒我们,怀着“花钱买平安”,“一份保险十分保障”心态的老百姓,倘若多些了解保险的法律常识,良好的愿望更容易实现。作者:程建峰 中山市中级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弄懂汽车全险包括那些 投保不吃亏


2010年10月,海南经历了连续的强降雨,不少车辆在水中被泡受损,林先生开了不足半年的新车也是其中之一。不过当时林先生并不担心,因为他觉得自己投保了“全险”,保险公司会承担所有损失。那么车辆所有损失真的能获得全赔吗?

受灾后,林先生到承保新车全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赔付车身泡水的损失,发动机的损失不予赔付。维修费用最贵的发动机不能获赔,这让林先生很受伤,同时也有疑惑:汽车全险不全赔,还叫啥全险?

无独有偶,福州黄女士的爱车前几天被积水泡坏了,购买了“车全险”的她,还以为保险公司能全包,没想到却因为没有购买涉水险,部分维修费要自掏腰包。

“买车的时候,我只知道买了全险,以为都有保障,也从来没听说过‘涉水险’之类的险种。”黄女士郁闷地说,自己并不是故意将车开进水中,车头泡水后,更换了三四样零部件,为什么要自己承担维修费?

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黄女士是涉水行驶,造成车内一些物件损失。黄女士所说的车头受损,其实是指车内发动机的空气隔和火花塞等部分零件损坏,这是车险附加险“涉水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黄女士很生气,“全险”不是应该“全赔”吗?究竟汽车全险包括什么险种呢?

所谓汽车全险,一般而言只包括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以及玻璃险、划痕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常见的八个险种,其他诸如自燃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附加险只是由于平常不容易碰到以及投保人少等原因,并不为人所熟知。

很多车主认为只要给自己的车上个全险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并不是汽车全保险多少钱、贵不贵的原因,而是因为各个保险公司汽车全险包括的车险险种都是自己定的,每个汽车保险公司的“全险”不一定相同,所以车主在投保之前要想好您的车具体需要什么样的险种。

经过此次教训后,黄女士终于弄清楚了新车全险包括什么险种,并表示,下年投保车险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分析自己的需求,为自己量身定制车险组合,而不是一味地“求全”盲目投险。实际生活中,有许多车主和黄女士一样,对保险事宜并不了解,在这里,笔者要提醒各位,只有详细了解保险的相关知识,才能有效保障财产安全。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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