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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家谈: 保险合同不该像“天书”晦涩难懂?_保险知识

2021-06-17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保险运营知识
消费者孟女士日前向媒体反映,去年她给孩子买了一份保险,年交保费1万多元。当初代理人推荐时,列了一些计算公式,用了一堆专业术语,说孩子到60岁可以拿100万元保险金。当时,孟女士看到保险合同长达数页,里面的术语几乎难以看懂,就没仔细阅读便签了单。但前不久,家人细看合同,发现条款不仅晦涩难懂,而且按照里面的保险金计算方式,怎么算也没有100万元。孟女士不禁抱怨,那么难懂的保险合同究竟给谁看?

 

无独有偶,网友“随风而去”在天涯社区论坛发帖,称后悔自己听信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推荐,购买了一款两全险产品。该公司后续服务质量欠佳不说,那份长达34页的保险合同犹如“天书”,根本无法理解。为证实情况,该网友还以贴图形式附上了部分合同原件,旨在说明保险合同用语如此专业晦涩,一般人岂非很容易吃亏?

的确,生活中一些人购买保险产品,往往因为条款难懂,就不再仔细阅读。如此,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容易引发大量保险纠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某项针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调查显示,45%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保险合同免除责任条款;10%的受访者表示之所以拒绝投保,主要原因就是看不懂保险合同的专业表述。

记得几年前,笔者第一次买保险,若非代理人是大学“死党”的挚友,花了很长时间耐心解释了合同中那些晦涩的条款,笔者当时还真不知道怎样把所有条款都看个明白。又如笔者的朋友小宏,曾遇保险公司代理人上门推销,本来他想考虑购买一款寿险,但一看合同上满是专业术语,于是询问代理人,而对方的解释不能让他完全信服,结果最终没有投保。

其实,早在2004年,中国保监会就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而基于人身保险条款不利于消费者阅读的局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2008年6月推出了包括个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定期寿险条款、个人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个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内的通俗化人身保险示范条款,其中均设置了阅读指引和目录,改进了版面格式,方便消费者阅读。尽管如此,晦涩难懂的保单依然大量存在,由于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条款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亦不鲜见。

由此可见,对于投保人,只有通俗化的合同条款才能让他们轻松阅读,明白地购买保险产品,并保护自己的知情权。虽然不可否认,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合同越缜密精细,对将来发生问题的解释越清晰,双方发生的纠纷就会越少。但是,如何做到条款通俗化与法律文本的严谨性相结合,同样是保险合同应当追求的首要目标。对此,保险公司不应搬用只有专业人士才看得懂的术语来制作合同文本。条款通俗化应更多地从客户需求出发,杜绝投保人因没弄懂保单术语而吃亏的现象。对于犹如“天书”的合同条款,应尽快履行补充说明的义务,以此降低消费者因为看不懂合同而带来的潜在风险。

精选阅读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基础9】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把合同亦称为契约, 并且把契约作为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合同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一般地说,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协议, 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损失。

在法律上, 以合同由哪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分类, 有民事合同、 经济合同、 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以下简称 《经济合同法》 ), 保险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和经济类型。

适用经济合同的主体, 该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 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

适用经济合同的经济类型, 该法第八条规定: “购销、 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货物运输、 供用电、 仓储保管、 财产租赁、 借款、 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

综上所述, 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经济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由经济法调整的、 经营九大经济类型的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属于经济合同。

签订合同的主体, 限制在法人之间, 也包括法人与特定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主体之间签订经济合同, 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相互之间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对等。

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受经济法保护。

在保险活动中,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订立合同确立的, 这种合同就是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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