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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力劳动者,该怎样买保险?_保险知识

2021-06-16
怎样普及保险知识 儿童保险应该怎样规划 老人怎样规划养老保险

近几年,不少大型企业老总、IT行业精英、白领人士,甚至是教育、文艺界的知名人士英年早逝,被称之为“过劳死”,引发人们的诸多思考。据报道,他们大都因疲劳过渡诱发或者加重了某种疾病所至。权威心脑血管专家指出,以往,体力劳动者患心脑血管疾病的占绝大多数,但现如今,从事脑力劳动的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呈上升趋势。

脑力劳动者缘何成为“过劳”的高危人群?他们应当怎样关注自身健康,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脑力劳动者的工作特点

脑力劳动者是体力劳动者的对称。一般而言,是指主要依靠头脑中的知识与智慧进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其职业表现形式如企业高层领导、医生、会计、教师、律师、电脑编程员、作家、编辑等。脑力劳动者的大脑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神经高度紧张,精力透支严重,许多人严重睡眠不足。脑力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往往打破常规,生活起居没有规律,特别是作家、编辑与电脑编程人员,需要一个相对静谧的工作环境与独立的思考空间,所以,熬夜是常有的事,许多人因此发生生物钟紊乱现象;IT工作人员长时间目视一处,长期遭受电脑辐射。更多的脑力劳动者长期保持一种姿势工作,重复单一的机械化动作,久坐或者久站。脑力劳动者工作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动作单调,身体运动量少,缺乏室外有氧活动,看似轻松,“不用出力”,实则劳心劳神也伤身。脑力劳动者易受疾患侵袭

据一项调查显示,脑力劳动者大都处于亚健康状态,其比例高达近百分之九十。原因在于大脑是人体最为精密的“仪器”,脑力劳动者往往精力高度集中,身体承受单一姿势的静力性劳动限制,局部肌肉处于持续紧张的状态,易导致气血凝滞,局部血流不畅,脑供血不足,缺氧,从而诱发各种疾病,或者使潜在病情加重。譬如,持续性头痛耳鸣、头晕眼花、血压升高、视力下降、神经衰弱、腰、肩、颈椎病变、骨质增生、静脉曲张。肺活量下降、气管炎、咽喉炎、胃病等等。这些职业性病症看起来不是很严重,但如不加以重视,长期反复发作,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不久前,一名年仅25岁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女职员,曾患病毒性感冒,但由于工作较忙,加上自己疏忽,并没有好好休息,等持续高烧时才去医院就诊,最终诱发急性脑膜炎,不幸去世。这样的例子很多,令人痛心与惋惜。总的来讲,脑力劳动者比其他人群更容易遭受诸多疾患的侵袭,因此,脑力劳动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其员工切实的关照,而脑力劳动者自身则更应引起高度警觉,未雨绸缪。

脑力劳动者的保险需求

事实说明,脑力劳动者更需要保险的呵护,特别是健康保险。除了本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补充一些适当的商业保险来提高自身的健康保障水平。而没有单位医疗保险的脑力劳动者,如自由职业者中的脑力劳动者,则更应积极主动选择适宜的商业保险来进行弥补。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是需要重点考虑的。脑力劳动者极易患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等,此类疾病比较严重、而且医疗费用较高,往往给患者带来身体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重大疾病保险即以此类疾病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这些疾病时,可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理赔金,无论是否有单位医疗保险,均可投保这个险种,因为该险种的给付是按诊断书一次性给付的,不影响单位医疗保险费用报销。

其次,没有单位医疗保险的脑力劳动者要考虑购买一些适当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分为费用型与补贴型两个大类。费用型可对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一般为80%左右)由保险公司给予报销,以保险金额为限;而有单位医疗保险的脑力劳动者可考虑补贴型医疗保险,这类保险是按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被保险人可在出院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需要其他报销单据,手续比较简便。

医疗保险还可分为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与特种疾病保险。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购买。另外,意外伤害保险也是脑力劳动者不可或缺的。若发生意外,轻者伤筋动骨,重者残疾甚至死亡。谁都不敢保证自己始终不会遇到某种意外,脑力劳动者也一样。

最后,长期或者定期寿险也是脑力劳动者的重要可选险种。这种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那些家庭的顶梁柱、家庭责任比较重,本人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都应当投保适当的寿险。

当然,脑力劳动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应该考虑购买的险种能够与单位所提供的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关系,计算好可能出现的缺口问题,购买的保额还要看自己的实际需求,再结合自己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才能达到全面、合理的保障作用。

脑力劳动者保健小常识

第一,科学用脑

大脑不能过度使用,一般连续工作时间达两小时,或者在眼睛感到疲乏时,应该停下来闭目默想,使身心放松一下,然后眺望远处,或者看看近处的绿色植物,做几次深呼吸;连续用脑时,可以更换工作内容,如在长时间进行抽象思维工作时,更换一下形象思维工作,以利于左右脑活动的平衡。

第二,运动按摩

通过运动与按摩可以达到舒筋活络、调畅气机的目的,从而防止各种骨关节病、心脏病、脑病的发生,如伸伸懒腰、做一下伸展运动等。

头顶按摩:双手手指分开,指肚触到头皮从前面发际插入发间,做向后梳头的动作,反复10次。

头侧按摩:用两手拇指按住太阳穴,其余四指从头两侧由上至下做直线按摩。再按揉太阳穴,顺时针与逆时针方向各数次。

浴面摩眼:两手搓热后,从上至下,从内至外摩面数次,然后做眼部保健操,此法用于工作后大脑疲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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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脑力劳动者怎么买保险呢?


近几年,不少大型企业老总、IT行业精英、白领人士,甚至是教育、文艺界的知名人士英年早逝,被称之为“过劳死”,引发人们的诸多思考。据报道,他们大都因疲劳过渡诱发或者加重了某种疾病所至。权威心脑血管专家指出,以往,体力劳动者患心脑血管疾病的占绝大多数,但现如今,从事脑力劳动的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呈上升趋势。

脑力劳动者缘何成为“过劳”的高危人群?他们应当怎样关注自身健康,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脑力劳动者的工作特点

脑力劳动者是体力劳动者的对称。一般而言,是指主要依靠头脑中的知识与智慧进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其职业表现形式如企业高层领导、医生、会计、教师、律师、电脑编程员、作家、编辑等。

脑力劳动者的大脑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状态,神经高度紧张,精力透支严重,许多人严重睡眠不足。脑力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往往打破常规,生活起居没有规律,特别是作家、编辑与电脑编程人员,需要一个相对静谧的工作环境与独立的思考空间,所以,熬夜是常有的事,许多人因此发生生物钟紊乱现象;IT工作人员长时间目视一处,长期遭受电脑辐射。

更多的脑力劳动者长期保持一种姿势工作,重复单一的机械化动作,久坐或者久站。脑力劳动者工作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动作单调,身体运动量少,缺乏室外有氧活动,看似轻松,“不用出力”,实则劳心劳神也伤身。

脑力劳动者易受疾患侵袭

据一项调查显示,脑力劳动者大都处于亚健康状态,其比例高达近百分之九十。原因在于大脑是人体最为精密的“仪器”,脑力劳动者往往精力高度集中,身体承受单一姿势的静力性劳动限制,局部肌肉处于持续紧张的状态,易导致气血凝滞,局部血流不畅,脑供血不足,缺氧,从而诱发各种疾病,或者使潜在病情加重。

譬如,持续性头痛耳鸣、头晕眼花、血压升高、视力下降、神经衰弱、腰、肩、颈椎病变、骨质增生、静脉曲张。肺活量下降、气管炎、咽喉炎、胃病等等。这些职业性病症看起来不是很严重,但如不加以重视,长期反复发作,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不久前,一名年仅25岁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女职员,曾患病毒性感冒,但由于工作较忙,加上自己疏忽,并没有好好休息,等持续高烧时才去医院就诊,最终诱发急性脑膜炎,不幸去世。这样的例子很多,令人痛心与惋惜。

总的来讲,脑力劳动者比其他人群更容易遭受诸多疾患的侵袭,因此,脑力劳动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其员工切实的关照,而脑力劳动者自身则更应引起高度警觉,未雨绸缪。

脑力劳动者的保险需求

事实说明,脑力劳动者更需要保险的呵护,特别是健康保险。除了本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补充一些适当的商业保险来提高自身的健康保障水平。而没有单位医疗保险的脑力劳动者,如自由职业者中的脑力劳动者,则更应积极主动选择适宜的商业保险来进行弥补。

首先,重大疾病保险是需要重点考虑的。脑力劳动者极易患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等,此类疾病比较严重、而且医疗费用较高,往往给患者带来身体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重大疾病保险即以此类疾病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这些疾病时,可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理赔金,无论是否有单位医疗保险,均可投保这个险种,因为该险种的给付是按诊断书一次性给付的,不影响单位医疗保险费用报销。

其次,没有单位医疗保险的脑力劳动者要考虑购买一些适当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一般分为费用型与补贴型两个大类。费用型可对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一般为80%左右)由保险公司给予报销,以保险金额为限;而有单位医疗保险的脑力劳动者可考虑补贴型医疗保险,这类保险是按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被保险人可在出院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需要其他报销单据,手续比较简便。

医疗保险还可分为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与特种疾病保险。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购买。

另外,意外伤害保险也是脑力劳动者不可或缺的。若发生意外,轻者伤筋动骨,重者残疾甚至死亡。谁都不敢保证自己始终不会遇到某种意外,脑力劳动者也一样。

最后,长期或者定期寿险也是脑力劳动者的重要可选险种。这种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那些家庭的顶梁柱、家庭责任比较重,本人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都应当投保适当的寿险。

当然,脑力劳动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应该考虑购买的险种能够与单位所提供的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关系,计算好可能出现的缺口问题,购买的保额还要看自己的实际需求,再结合自己的经济状况综合考虑,才能达到全面、合理的保障作用。

脑力劳动者保健小常识

第一,科学用脑

大脑不能过度使用,一般连续工作时间达两小时,或者在眼睛感到疲乏时,应该停下来闭目默想,使身心放松一下,然后眺望远处,或者看看近处的绿色植物,做几次深呼吸;连续用脑时,可以更换工作内容,如在长时间进行抽象思维工作时,更换一下形象思维工作,以利于左右脑活动的平衡。

第二,运动按摩

通过运动与按摩可以达到舒筋活络、调畅气机的目的,从而防止各种骨关节病、心脏病、脑病的发生,如伸伸懒腰、做一下伸展运动等。

头顶按摩:双手手指分开,指肚触到头皮从前面发际插入发间,做向后梳头的动作,反复10次。

头侧按摩:用两手拇指按住太阳穴,其余四指从头两侧由上至下做直线按摩。再按揉太阳穴,顺时针与逆时针方向各数次。

浴面摩眼:两手搓热后,从上至下,从内至外摩面数次,然后做眼部保健操,此法用于工作后大脑疲劳时。

劳动者,高薪可否取代保险?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点评: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劳动者,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这一试行办法是现阶段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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