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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三大不同 老病可新解_保险知识

2021-06-16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的知识 社会保险法知识

上周遇到以前北京的同事Joe和朋友晓明,大家聊起关于保险理赔的事情。述说着之前大家广为流传的一个说法:保险是投保容易理赔难。

Joe打算在国庆的时候去滑雪,就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简直就是个天书。Joe完全不知道该如何看,而保险工作人员并未给他进行清晰的讲解,之后交钱,合同成立。结果Joe在滑雪的时候,不慎跌倒,摔断了腿。回到北京,Joe备齐资料,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知,滑雪造成的伤害,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拒赔。Joe非常苦恼,不知道如何是好。

而朋友晓明有个客户王太太,在三年前给丈夫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并且附加住院险。本月王先生因高血压病首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在购买保险前已经患有高血压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绝赔偿,并随即解除了保险合同,仅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的确,像Joe和晓明说的这些情况,在实际理赔时会有很多纠纷。很多保险公司的确会以各种免责条款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而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似乎也很有它的道理,毕竟保险公司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问题是,消费者并不懂得那么多保险条例,很多发生的问题,也不是消费者故意行为,如果都让消费者来承担,似乎也不大合理。

还有一些非正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解释条款和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一旦出险,需要掏钱理赔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这样一来,被保险人不出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坐收保费;但被保险人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则拒赔保险金,甚至不退还保费。虽然这是个别现象,但毕竟也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业的整体印象。

我告诉Joe和晓明,过去他们遇到的困恼,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无条件的接受,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他们遇到的问题,都有机会申述和获得赔付。因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已经于10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模糊的条款,在新保险法中都有了明确的界定。

以下是我总结的新保险法和过去相比的3个最大的变化:

1.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如晓明客户遇到的那种情况,现在保险公司不可以因为二年前的未如实告知而拒赔。至于到底是按照新旧哪个保险法来对待,可能还是有些争议,但本周已经有类似法院判决书出台,旧合同也沿用了新保险法,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个判决对很多相关事件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2.未作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可以看到自己所投保产品的具体条款。而且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详细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像Joe的遭遇,如果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明确解释各项免责条款,其相应责任基本上不能由Joe承担,Joe当然就可以要回自己的赔偿了。

3.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

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并且核定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这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

此外,新保险法还有其他一些变化,填补了很多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同时保障了正规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人愿意用保险来建立起家庭和个人的防火墙。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保险:“个人”“团体”大不同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特别是由雇主、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发展尤为迅速。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近几年,美国有些雇员福利计划中还加入了团体财务和责任保险项目,比如团体的私用汽车保险和雇主保险等。我国保险公司也开展了团体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团体保险业务,但险种还不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保险的作用将不断加强,团体保险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以人身保险为例,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在经营方式上存在以下不同:

(一)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

对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的风险选择对象基于个人。出于公平对待保户,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考虑,保险人总是要对投保的个人及其风险状况作出小心谨慎的判断。比如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病史、居住地、险种和财务状况等。由于个人健康状况和家庭病史在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时起着至在重要的作用,保险人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由医疗机构开具体检报告书,以此作为证明帮助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团体保险以团体的选择代替个人的选择,不需要团体成员体检或提供任何可保证明,保险人就予以承保。它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投保单位的资格、被保险人是否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以及对投保人数和保额的限制。一般投保单位无权选择为哪些人投保或哪些人不保。另外,保险金额或者全部相同或者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不同,为每个被保险人制定不同的保险金额。

(二)承保的方式不同

个人保险采用一张独立的保单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单中的承保表部分须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有关资料,以及关于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和交付方式、签单日期等内容。保险条款则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核心内容。在团体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有多少,都只用一张总的保险单提供保障证明,而给每个被保险人只发放一张保险凭证。总的保单与个人保单内容相似,其中列明了所有被保险人的姓名、受益人姓名、年龄、性别、保额等,在保险凭证中并不包括所有保险条款。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灵活性不同

个人保险合同充分体现了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这一特点,即:保险人事先拟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于团体保险,特别当投保单位是较大规模的团体时,投保人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内容的制定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当然,团体保险单也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标准条款,但与个人保险合同相比明显具有灵活性。

(四)成本与费率计算方法不同

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因此,团体保险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再加上它手续简单,免于体检,所以团体保险较个人保险更能节约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此外,与个人寿险依据生命表制定费率不同,团体保险一般以上一年度团体的理赔记录或经验计算本年度费率,即采用经验费率法。

新生开学买保险 师生大不同


9月,各大院校也开始陆陆续续接待新生入学。离开父母生活的孩子们意外发生的几率提升;辛勤“园丁们”的各种职业病也接踵而至。今天我们就一起谈谈学生与教师不同环境所适合的保险种类。

都说大学是一个小社会,大一新生是一支庞大而特殊的队伍,他们刚刚结束少年期,多数是从纯粹的“学校——家”这样两点一线的生活中脱离出来,进入到一个相对比较多姿多彩的小社会中。不过教育专家称现在的大学生普遍自我保护意识差,应尽快学会做好自己四年的保险规划。

学生保险先意外后重疾

多位保险专家认为,孩子的保险应该先买意外险,再买重疾险,最后才考虑教育险。

孩子开学后离开家长的保护范围,意外发生的频率增加。所以,父母在给孩子买保险时,要最先考虑综合性意外险。另外,开学之后,天气即将进入秋季,气温变化较快,孩子进入集体生活以后,染上流行性传染病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因此,家长需要为孩子购买一份重疾保险。

最后,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再来考虑是否购买教育保险,来为孩子积攒教育资金。

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辛勤培养出一批批学生,可在繁忙的教学中,能保持身体健康者却为数不多,很多教师患上了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在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到来之际,我们在感恩老师的同时,也别忘了关心老师的健康。近日,本报记者就走访了宜春市内部分保险公司,希望能为教师投保提供一份参考意见。

由于教师用嗓频繁,容易出现声音沙哑,有的人甚至会短暂失声,病菌侵入还会诱发多种呼吸道疾病。其次,教师与粉笔总是分不开,长期大量吸入粉尘,易导致慢性支气管炎等肺部炎症的发生。此外,教师需要长时间伏案工作,长期伏案批改作业、备课时间较长,容易导致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久而久之演变为颈椎退化性关节炎。于是,肩周炎、声带息肉、声带小结等已成为教师的头号健康隐患。

保险专家称由于职业病普遍,投保一个肯定出险一个,因此,各大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专业险种承保。教师可以选择重大疾病险投保。目前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全主险捆绑附加重疾。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教师可以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选择投保。

由于重大疾病险一般都需要体检,因此教师们应及早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更划算。因为如果年龄比较大,保险公司在要求其进行体检时检测出患有职业病,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除外责任处理。

购买意外险很有必要

一般来说,教师作为国家在编人员,都购买了较为充足的社保和医保,但这类保险只是为教师养老和医疗提供最基本的保障,配置一些商业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在品种选择上,商业性养老保险和普通医疗保险上可以有所弱化,除了重疾险外,可配置意外险和住院医疗险,适当结合定期和终身寿险,为自己和家庭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防护墙。

所谓住院医疗险中有住院补贴,按照住院天数一定的数额进行补贴的保险,则可弥补医保报销的不足。目前各个保险公司都有较为完整的住院医疗险可选择。而住院医疗保险中有主险、有附加险,还有费用型和定额给付型,其中费用型是按照您的合理费用的一个比例进行赔付,凭医院发票进行报销;定额给付型则是按照保险条款里面约定赔付。

在意外险方面,由于教师上下班均为交通高峰期,对于一些经常出入繁忙交通地带的教师,可适当购买意外险。一般意外险价格都不高,分为卡式意外险和附加险两种形式。卡式金额确定,附加险则可相对调整。如果教师已购买了寿险或其他险种,意外险即可以在主险里以附加险形式购买。如果教师没有购买其他保险,卡式是不错的选择,因其价格便宜、投保方便而受消费者喜欢。

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了解,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其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该部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央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杨华柏介绍说,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在这40个条款中,最大的亮点当属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杨华柏表示,该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这条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加了一道“紧头箍”。近年来,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实告知也不制止,出险时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也让很多消费者因此对保险公司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在新《保险法》中,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杨华柏将这条新增加的规定,称为保险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有哪些区别?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讲,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财产转让理赔并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 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应获赔偿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内容——相关链接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

人们上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新保险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保险的需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这是过去存在的较大争议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比如,汽车保险合同在没到期之前,汽车的主人将汽车卖给他人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年龄段,不同年龄段女性保险需求大不同


“三八”妇女节,一束束鲜花、一件件礼物,表达了人们对女性的尊重和感谢。在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地位不断提升的同时,其独特的保障需求也逐渐受到重视。近几年来,妇女节送保险的理念流行开来,但不同的女性需要什么保险,却让很多人摸不着北。下面为各位罗列了不同年龄段女性的保险需求,供大家参考。

20-30岁女性保障需求简单

金小姐,24岁,行政人员。

记:您现在的收入分配是怎样的?

金:刚从大学毕业步入社会不久,我的月收入到手约4000元左右。除了一部分交给父母补贴家用外,剩余的收入主要花在了购买衣服、化妆品以及一些社交娱乐活动上。追求时尚和高品质的生活,是现在最流行的。

记:您有买保险的打算么?

金:单位里已代为购买提供养老、医疗保险,小时候家里也买过一些,所以现在自己还没有买保险的打算。况且,自己身体健康,也没有什么慢性病,并不需要特别买什么保险。

记:如果有人送您保险,您希望是什么类型的?

金:我已经有交通意外和医疗费用的保险,因此大病或者养老保险,可能会优先考虑。

从上述对话中可以看到,处于20-30岁年龄段的女性,其保障需求是比较简单和基本的,传统寿险、意外险和医疗险的组合就能满足风险需求。这样的险种组合,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可以买得到,且各公司的条款费率相对统一。同时,这个时期的保障成本又是较低的,年青、健康的身体对应的是低费率。

30岁-40岁女性最需健康险,附带投资功能

杨女士,33岁,公司财会

记:请问,您的家庭开销情况?

杨:家庭月收入15000元左右,扣除购房贷款、汽车开销、日常花费和社交费用外,每月可余3000元。我们的宝宝已经3足岁了,她的衣食住行学的费用也是不断增加。

记:您家庭的保障情况如何?

杨:我和我先生除了社保外,都购有一定的养老保险和意外保险,宝宝也买过教育金的保险。目前,全家一年的保费支出约23000元。

温馨提醒您,小投资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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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包括乳腺癌、子宫颈癌在内的女性常见重大疾病,大病风险提前防范,从容应对人生。

3、如因意外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可获得住院津贴双倍给付,特别保障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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