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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之后,不要忘记投保人的义务_保险知识

2021-06-15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的知识 有关保险知识的

保险合同里有一个防灾防损义务,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我投保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有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吗?

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增收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bX010.cOm

如实告知义务好像很重要,能详细说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吗?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根据2009年修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指投保人只须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因无须告知而未告知的,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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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普通投连险投保人不要忘记账户转换


市场振荡对于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市民,不妨适当运用投连险账户转换功能,以降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对于不具备专业理财能力的一般投保人来说,还可以考虑使用成本平均投资法,如账户的定期自动转移功能。

投连险在初期要交付较高的初始费用,退保时还要缴纳一定费用,即使前期收益再高也很难平衡这部分费用。

一位朋友最近向记者抱怨,她买的投连险在这轮股市下跌中损失惨重,当被问及是否进行了账户转换,将资金转移到风险较小账户类型时,她却惊呼“我忘了。”

据记者了解,类似这位朋友的保户不在少数。专家表示,投连险设有多种类型的账户,就是为了帮助投保人平衡投资风险,对于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市民,不妨适当运用账户转换功能,以降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

账户转换降低投资风险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通常会为投连险设立多种类型的账户,如偏股型、混合偏股型、混合偏债型、偏债型和货币型等,不同的账户对应不同的风险,同时也对应不同的投资收益。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不同类型账户的表现各异。据世德贝发布的3季度投连险报告显示,前3个季度混合偏股账户均呈现负收益,而偏债型账户由于主要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受证券市场下跌影响相对较小,在其统计的17个投资账户中,仅有2个呈现负收益,其他账户同期收益为正。

瑞泰人寿副总裁兼首席精算师宁森对记者表示,投保人不要将所有投资都集中于高风险账户,应采取更稳妥的循序渐进的办法。如果担心股市继续动荡或者着眼于短期投资领域,保户可以同时分别投资于稳定账户和平衡账户;当对后市看好时,可以增加对股票类产品的投资。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大部分公司均提供免费账户转换的功能,甚至可以直接网上转换。”

据专家介绍,对于不具备专业理财能力的一般投保人来说,还可以考虑使用成本平均投资法,如账户的定期自动转移功能。该功能可自动地逐步提升高风险投资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如果股市下跌,该功能将大大降低择时带来的风险,实现长期收益。

投连险扩展附加功能

受到投资收益下滑的影响,各地投连险销售遭遇寒流,从记者掌握的情况看,近期保险公司开始为投连险附加各种保障型功能,扩展产品功能范畴,以期借此吸引更多保户。

分析人士告诉记者,市场好的时候保险公司根本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但市场遇冷后,就必须依靠提高产品附加值来吸引消费者。据记者了解,一般附加型功能的保费单独扣除,不计入投资账户,因此也就不会因为投资收益变动影响到保户的医疗及健康保障。

不少保户在考虑退保

对于投连险来说,其账户表现一般取决于市场整体变化。当大多数股票下跌时,靠投连险账户管理人本身的资产配置来逆市取得超额利润很难实现。因此,尽管保险公司开始延展投连险的保障范围,但出于对投资收益的担忧,不少保户也在考虑是否需要退保。

据记者了解,投连险在初期要交付较高的初始费用,退保时还要缴纳一定费用,即使前期收益再高也很难平衡这部分费用。保监会负责人近日也特别强调,客户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从长远角度慎重考虑,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退保损失。

保险人,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知识,浅析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风险或危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自己什么事都不用担心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购买了保险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能高枕无忧,还应承担下列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保费。投保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缴付保费或终止合同。一个是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盖章,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

(2)防灾防损。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的应尽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3)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意识到危险增加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单证号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给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及时查清事故真相,确定相应损失和赔偿责任。

(5)避免损失扩大。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要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公司到来之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避免损失的扩大。投保人为防止损失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6)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对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提供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7)协助保险人追偿。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投保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代位追偿必要的书面文件;若投保人放弃了对于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其履行赔偿责任。在寿险中,人的生命不能由金钱来衡量,故不存在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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