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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能够解决几大人生问题_保险知识

2021-06-11
人身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规划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
简单地说,保险能解决人生的三个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人死得太早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一个人活得太长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一个人生不如死的问题。

人固有一死,但何时死亡,以什么方式死亡,我们往往却无法把握。生命的结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疾病身故;一种是自杀;还有一种就是意外死亡,如交通事故、工程事故、自然灾害、遭人暗算等。我们知道,自然死亡的最高境界是无疾而终。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个境界。反而有不少的人中途夭折,英年早逝了。死得太早,无疑是个悲剧。除去上演了白发人送黑发人,至爱失去伴侣,孩子失去家长,朋友失去知己的感情悲剧之外,它还可能意味着一个人事业巨轮的抛锚;一个人生计划的破灭;一个家庭收入的中断。面对这样的变故,面对一个人过早的离去,保险将发挥经济补偿的作用。可以帮助死去的人完成未了的心愿,比如,用保险金作为学费,继续提供孩子上学;帮助家人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维持家庭现有的生活水准;偿还生前看病拖欠的债务等等。所以说,保险首先能够解决人生的第一个问题,即人死得太早的问题。

我们再说第二个问题,人活得太长的问题。今天现代化的生活条件下,谁不想多活几年?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手头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能满足我们晚年的生活消费。长寿对于生活殷实,资金充足的人来说的确是一件幸事。但对于养老资金准备不足,晚年生活贫困的人来说,长寿就意味了经济来源的拮据。我们说,一个人活得太长必须有物质条件做保障,否则,长寿就不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了。所以,早早地通过保险来为长寿做养老的准备是十分必要的。银行储蓄可能在晚年会越用越少,而养老保险的利益会伴随到生命终结的最后一刻。

最后是第三个问题,解决一个人生不如死的问题。有很多因素可以让一个人生不如死,其中有一点就是关键时刻没有钱。比如,生病没有钱治疗。在现实生活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个人和家庭非常多。当家庭经济处在崩溃境地的时候,人就会产生生不如死的感觉。如果有保险做保障,就有可能在这个关键时刻解决问题,不至于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可以解决人生三大问题。出航的轮船,如果起航前,油料加满了,机器检查好了,救生设备准备好了,这个航程就多了一份把握,在航行中心里也踏实。人生也是如此,在做事业过日子一开始,为自己这条生命航船购置一些保险,好在未来的日子里少一些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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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保险几大误区须知_保险知识


保险可以保障人们的生活,人们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带来的家庭和个人压力,目前,市面上存在很多人身保险产品,专家提醒消费者正确投保获取保障。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然而,不少人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专家指出,大家应该正确的认识人身保险,让保险给自己的生活“添彩”。

误区之一:买保险不吉利

所谓的保险就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以防万一。要办保险离不开病、死、灾祸等代表某种灾难的字眼,而这些字眼又是人们不喜欢看到的。但孰不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是应付突发事件的必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讲买保险等于是买平安。

误区之二:保险一定“保险”

有些人在购买保险时认为,出了险一定都能赔。其实并非如此,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同时保险合同中还会约定不赔的情形。但很多人购买保险时,对所购买保险的内容了解并不多。比如,医疗费用保险一般对于政府规定的自费药品是不赔的。

误区之三:不出险等于白买了保险

大多数人认为买了保险,如果平安无事就应返还保险费,而没有保险费返还总有一种吃亏的感觉。其实,买保险是防万一,不出事最好。有了保险,随时都处在保险保障之下。不出事,我为人人,出了事,人人为我,这就是保险的互助作用。所以大可不必去计算买保险怎样不吃亏,或者说怎样买“合算”,只有您购买的险种最适合您,才是最好的保险。

误区之四: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银行第七次降息之后,各家寿险公司纷纷调整险种结构。同过去以投资功能为主的旧险种相比,新险种更注重保障性,增添了许多非常有益于投保人的选择功能,如“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和“保额增加权益”等。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提供给投资人更多的选择、变更权益的机会。其实,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契约关系使参加保险的人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后,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借以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人寿险的投资,而忽略人身意外和健康险的投资,是人寿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一般来讲,人寿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他们有了灾难保险却帮不上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随着科学理财观念的加强,人们会走出寿险投资的误区,投资适合自己的寿险险种,使生活真正无后顾之忧。

误区之五:年轻人不用买保险

在单身期间,也就是保险的“初级消费阶段”,年轻人总是对保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比如,不少年轻人会说“意外太偶然,应该轮不到我”,“年轻不会生病”,很多人都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但意外是突如其来的客观事故,重大疾病也因现在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隐患等不可抗因素而越来越年轻化,意外和疾病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什么时候光顾,光顾到谁头上,谁也说不准。年轻人刚开始工作,没有很多的财富积累,万一风险来临而以自身的财力很难支付巨额的医药费用,甚至会成为家庭的负担。况且保险产品是健康人群才能购买的,需要提前储备预防,而且越早买保险费越便宜。所以年轻的时候才更应购买保险,而不是想用时发现自己还没有保险。

人身保险过度投保误区做三点提示

年缴保费——量入为出,不要超出家庭缴费能力目前市场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种类很多,既有突出保障作用的意外险、健康险等传统产品,也有突出理财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资险等新型产品。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代理人、银行柜台等不同销售渠道走进消费者的生活,往往使人眼花缭乱。此时,一方面许多消费者更多根据个人主观喜好而非客观需求进行投保判断,导致保险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个别消费者投保随意性较强,往往今天买一种、明天买一种,没有养成对自己保单进行定期统合检视的习惯,导致年缴保费额度超出家庭缴费能力,不得不承担退保损失。在此要提醒的是:人身保险规划不要追求“一步到位”,消费者首先应分清各类保险产品的功能差异,按照科学的需求顺序在不同时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所谓“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消费者应依据家庭收入状况判断各阶段年缴保费的总额度,通常使年缴总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建议最高不超过20%。

投保类型——费用型医疗保险不宜重复购买很多消费者认为,在消费能力足够的前提下,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份数越多越好,所谓“买得越多,出险后得的赔款越多”,于是在不同保险公司间重复投保某些相似产品。

这里请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人身保险产品中的“另类”——“费用型医疗保险”(有些消费者也会习惯性地把这种产品称为“报销型医疗保险”)。与其他适用“定额给付”理赔原则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同,“费用型医疗保险”的理赔适用“费用补偿”原则,也就是依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目的是补偿消费者的医疗费,在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补偿范围与“社保”基本一致。在保障额度一定的前提下,对该类型保险产品的重复投保得不到重复赔付,很可能浪费资金并导致理赔困扰。

保障对象——未成年子女保额有限制孩子是一个家庭关注的核心,许多家长在做保险规划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孩子,甚至会给孩子买好几份保险。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并不可取。误区有二:

一是本末倒置。从家庭的风险需求分析来看,应优先保障的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通常为孩子父、母的一方),其次是主要经济支柱的配偶,第三顺位才是孩子;

二是给未成年子女的投保,某些产品的保额是有上限要求的。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额上限为10万元。值得说明的是,这10万元的限额并非指一份保单的最高保额,而是指未成年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的所有保单的累计总保额不能超过10万元。如果出现累计保额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一旦未来发生保险事故,对于超过的部分,消费者可能得不到赔付。

投保人身保险几大误区须知


保险可以保障人们的生活,人们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带来的家庭和个人压力,目前,市面上存在很多人身保险产品,专家提醒消费者正确投保,才能获取保障。

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然而,不少人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专家指出,大家应该正确的认识人身保险,让保险给自己的生活“添彩”。

误区之一:买保险不吉利

所谓的保险就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以防万一。要办保险离不开病、死、灾祸等代表某种灾难的字眼,而这些字眼又是人们不喜欢看到的。但孰不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是应付突发事件的必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讲买保险等于是买平安。

误区之二:保险一定“保险”

有些人在购买保险时认为,出了险一定都能赔。其实并非如此,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同时保险合同中还会约定不赔的情形。但很多人购买保险时,对所购买保险的内容了解并不多。比如,医疗费用保险一般对于政府规定的自费药品是不赔的。

误区之三:不出险等于白买了保险

大多数人认为买了保险,如果平安无事就应返还保险费,而没有保险费返还总有一种吃亏的感觉。其实,买保险是防万一,不出事最好。有了保险,随时都处在保险保障之下。不出事,我为人人,出了事,人人为我,这就是保险的互助作用。所以大可不必去计算买保险怎样不吃亏,或者说怎样买“合算”,只有您购买的险种最适合您,才是最好的保险。

误区之四: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银行第七次降息之后,各家寿险公司纷纷调整险种结构。同过去以投资功能为主的旧险种相比,新险种更注重保障性,增添了许多非常有益于投保人的选择功能,如“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和“保额增加权益”等。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提供给投资人更多的选择、变更权益的机会。其实,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契约关系使参加保险的人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后,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借以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人寿险的投资,而忽略人身意外和健康险的投资,是人寿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一般来讲,人寿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他们有了灾难保险却帮不上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随着科学理财观念的加强,人们会走出寿险投资的误区,投资适合自己的寿险险种,使生活真正无后顾之忧。

误区之三:年轻人不用买保险

在单身期间,也就是保险的“初级消费阶段”,年轻人总是对保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比如,不少年轻人会说“意外太偶然,应该轮不到我”,“年轻不会生病”,很多人都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但意外是突如其来的客观事故,重大疾病也因现在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隐患等不可抗因素而越来越年轻化,意外和疾病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什么时候光顾,光顾到谁头上,谁也说不准。年轻人刚开始工作,没有很多的财富积累,万一风险来临而以自身的财力很难支付巨额的医药费用,甚至会成为家庭的负担。况且保险产品是健康人群才能购买的,需要提前储备预防,而且越早买保险费越便宜。所以年轻的时候才更应购买保险,而不是想用时发现自己还没有保险。

人身保险过度投保误区做三点提示

年缴保费——量入为出,不要超出家庭缴费能力

目前市场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种类很多,既有突出保障作用的意外险、健康险等传统产品,也有突出理财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资险等新型产品。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代理人、银行柜台等不同销售渠道走进消费者的生活,往往使人眼花缭乱。此时,一方面许多消费者更多根据个人主观喜好而非客观需求进行投保判断,导致保险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个别消费者投保随意性较强,往往今天买一种、明天买一种,没有养成对自己保单进行定期统合检视的习惯,导致年缴保费额度超出家庭缴费能力,不得不承担退保损失。在此要提醒的是:人身保险规划不要追求“一步到位”,消费者首先应分清各类保险产品的功能差异,按照科学的需求顺序在不同时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所谓“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消费者应依据家庭收入状况判断各阶段年缴保费的总额度,通常使年缴总保费占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建议最高不超过20%。

投保类型——费用型医疗保险不宜重复购买

很多消费者认为,在消费能力足够的前提下,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份数越多越好,所谓“买得越多,出险后得的赔款越多”,于是在不同保险公司间重复投保某些相似产品。这里请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人身保险产品中的“另类”——“费用型医疗保险”(有些消费者也会习惯性地把这种产品称为“报销型医疗保险”)。与其他适用“定额给付”理赔原则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同,“费用型医疗保险”的理赔适用“费用补偿”原则,也就是依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其目的是补偿消费者的医疗费,在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补偿范围与“社保”基本一致。在保障额度一定的前提下,对该类型保险产品的重复投保得不到重复赔付,很可能浪费资金并导致理赔困扰。

保障对象——未成年子女保额有限制

孩子是一个家庭关注的核心,许多家长在做保险规划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孩子,甚至会给孩子买好几份保险。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并不可取。误区有二:一是本末倒置。从家庭的风险需求分析来看,应优先保障的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通常为孩子父、母的一方),其次是主要经济支柱的配偶,第三顺位才是孩子;二是给未成年子女的投保,某些产品的保额是有上限要求的。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额上限为10万元。值得说明的是,这10万元的限额并非指一份保单的最高保额,而是指未成年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的所有保单的累计总保额不能超过10万元。如果出现累计保额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一旦未来发生保险事故,对于超过的部分,消费者可能得不到赔付。

保险知识,小议人身保险


根据保障内容的不同,可以将人身保险简单的归纳为意外险、健康险与寿险三种类型。顾名思义,意外险与健康险就是锁定意外与疾病可能造成的费用风险,通过较为固定的保险费的支出获得未来医疗开支的资金保障,由此从容化解医疗花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

相比储蓄存取的随意性、投资起伏的风险性,寿险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以持续缴费这种“强制性”的方式确保资金的储备,由此锁定目标,确保未来的生活一如计划所愿。

有人担心“病无所医”,选择了健康险;有人忧虑“老无所养”投保了养老险。在解决了上述担忧后,切不可认为已解决了关于保障的所有问题,有则旧闻讲的就是大意失荆州的故事。某位先生为提前退休享受人生作了充分的准备,其中特别规划的养老险可以确保年老时的收入来源,这使他对计划的实现信心满满,然而一次意外事故造成的残障将一切都改变了。事故发生后他递交了理赔申请,希望保险可以雪中送炭缓解医疗开支的压力。在满心期待中他等来了保险公司的一纸通知:拒赔。原因很简单,养老保险无法提供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曾经清晰的未来因为这场变故变得日益模糊。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人生处处有风险 人身保险添保障


漫漫人生路,我们都希望拥有这样的人生:健康的身体、和谐的家庭、稳健的财富……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家庭幸福美满,一生无病无灾,但事实上人生处处有风险。通常可以用人身保险的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用少量的支出购买充足的人身保险产品,确保风险发生时可以获得一笔经济补偿。

那么人身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呢?

一是养老费用。人一生奋斗不止是不可能的,对大多数人来说,六十岁以后他就要退休,需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这个时期退休金比较少,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可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使老年人的生活更有品质、更加幸福。当我们为子女尽了几十年责任后,这份责任是为自己留存的,那是一份老年时生活的尊严,而非单纯养老金。

二是医疗费用。几乎对所有的人而言,疾病一词就跟呼吸一样。有呼吸就会有疾病,有生命就会生病。疾病给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为疾病而投保只是每年用一点点的费用来换取当我们身患疾病时的大笔医疗费用。如果遭遇意外而导致伤残,不仅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还需要承担伤残带来的收入损失。

三是教育费用。子女的成长是无可阻挡的,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读完大学,这笔费用是要延续长达十几年的,倘若我们有万一,子女的教育就会中断。而人身保险可以帮您解决这一难题。四是身故费用。任何人都不可避免支付这笔费用,若不在生前自己预备好,有可能使已经承受失去亲人痛苦的家庭雪上加霜。诸多的人生费用,我们不能尽述。人身保险使这种费用支付变得简单、稳妥。投保人身保险不可能让您发家致富,但它是人生费用最可靠的支付手段和方法。

我们了解了人身保险可以为我们带来的保障后,我们通常在考虑买什么保险产品的时候就主要是根据我们的保障需求来决定,买多少保险主要根据您自身对保障需求的大小以及对保险费负担能力的高低这两个因素来决定。

在考虑人身保险保障需求种类和大小时,首先应明确被保险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责任、作用以及经济贡献如何,然后估算出被保险人面临的各种风险可能产生的最大费用需求,例如医疗费用、养老费用、遗属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等,再减去目前的社会保险可以提供的保障金额,即得出您应该由商业保险来补充的额度。

有专家建议:保险金额可以考虑为被保险人年收入的5-10倍;保险费可以考虑为投保人年收入的15%左右。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险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最后要注意的是,您的保险需求与保险费负担能力都会随着家庭的结构、经济收入以及外部形势变化而变化。所以,建议您对保单进行定期检查,使您始终拥有合适的保障。

人生道路探索的保障——人身保险


人生无法预测,人身可能会遇到这样或是那样的人们不期望发生的问题,未来对人们来说充满诱惑但是同时也隐藏着危险,人身保险可以为我们在未来人生的探索道路上增加一层防护,在遇到不测时不至于被伤的无法前进。人身保险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人身保险以及购买人身保险的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增加人们在这方面的知识。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

在银行购买人身险的注意事项

为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被销售误导,希望广大保险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重点关注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邮政网点销售的保险产品都具有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部分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功能,但它不是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因此,购买前应注意,部分销售人员可能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第二,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特点。销售人员出示的保险产品折页等宣传资料并非保险合同,因此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果您购买的保险产品包含死亡责任,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该项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三,分红、投连和万能保险产品具有收益不确定的特点。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可能收取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等费用。

第四,注意保单借款的期限。若办理了保单借款,请注意保单借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未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

第五,了解犹豫期有关规定,减少退保损失。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均有犹豫期,这是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仅扣除保单工本费。超过犹豫期之后退保,可能会有一定损失。

第六,配合做好回访,以确保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向购买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的客户进行电话回访。这是维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接听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仔细听取回访人员的问题,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应当向回访人员认真询问,或者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详细咨询。如果在电话回访时了解到的情况和购买保险产品时销售人员介绍的情况不一致,要结合自身情况判断是否仍然继续持有此份保险合同。

注意事项:人身险有“险”

1.个人人身险偷换免税概念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收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在保险产品税收宣传过程中应对当地保险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同时,人身保险公司应统一清理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

广东省保险协会秘书长杨玉芝表示,税收优惠宣传多见于代理人渠道,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人身险偷换免税概念,以及夸大企业团险的避税功能。具体而言,部分代理人在个人人身险销售中,对保险金给付免征个人所得税偷换概念成免收遗产税。如某先生不幸身故,按照遗产税的征收原则,遗产受益人需在足额缴纳遗产税后,才可获得遗产。而如果该身故者生前购买了人身保险,保险受益人则可全额获得给付保险金,无需缴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2.新型人身险过分强调分红免税

另一项人身险税收优惠的惯用把戏是过分强调投资型人身险的收益免税。由于目前银行存款尚需缴纳5%的利息税,部分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中便大力强调分红险、投连险的分红和投资收益免收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等优点,但对投资存在的风险则刻意淡化。东方华尔街金融咨询公司理财师吴然表示,事实上目前我国对于股票、基金等其他渠道的投资收益也均实施免税政策,在遗产税尚未开征的情况下,人身险并不享有突出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年金险夸大避税功能

团险方面,常见的税收优惠误导是夸大年金险的避税功能。杨玉芝表示,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部分,一是社会统筹养老,二是有条件企业为职工购买年金,三是个人商业保险。

三部分中,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寿险的给付金也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唯一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是企业年金险的税收优惠规定。杨玉芝介绍称,目前辽宁省已经在试点允许企业运用税前营业收入为职工购买年金险,职工也可在个人所得税中对此部分免予征税,从而达到为企业避税和提高员工福利的目的。但这一试点尚未铺开,大多数的企业团险也不能在公司营业税中扣除。

保险知识,保险解决问题


保险其实解决的是人生三大问题:

1、走的太早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

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疾病发生率逐年提高,如果我们在一个不该走的时候就过早地离开了家人,尤其是自己责任未了之时,比如子女还未养育成人、父母还等着我们去赡养,我们的突然不幸离去,对家人将是怎样的伤害?

对于这种突然离去的风险,我们总是无法预测其将在何时发生,也许会在明天,也许会在明天的明天,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提前做好计划,以便一旦发生时已有财务上的准备,家人可以避免经济上陷于困境。

此时此刻,我们需要的是:

保障型保险:属于风险保障,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2、活的太长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既然每个人都有老的那么一天,那将来的养老问题谁来帮我们解决呢?

一般情况下,这些花费肯定是要支出的。当然,这些费用可以通过多种理财方式来筹划,例如:储蓄、股票、房产投资等,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以一个恰当的比例通过保险来筹备养老和教育方面几乎无法避免的支出。

在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的是:

理财型保险:属于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和教育保险。

3、想走又走不掉

人生最大不幸也许不是生离死别,而是无死的生夺去别人有死的活。死了死了,一死百了。自己不能支付高昂的医疗护理费用,求死不得,反而成为家庭沉重的负担,甚至让全家一辈子不能翻身,这才是人生的大不幸。

这时候,我们需要的是:

健康类保险: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长期护理险。

保险知识汇总 购买人身保险途径


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哪些途径?

1.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

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保险营销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消费者可以要求保险营销员出示资格证和展业证,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核查营销员的身份。

消费者可以请保险营销员为自己提供专业建议,并针对自身实际情况,设计灵活、全面的保险计划。

2.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的网点分布比较广,方便消费者就近购买保险产品。

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通常比较简单,投保方便。

3.通过专业中介机构购买

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4.保险公司直销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采取了公司直销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通过电视、电话、广告信函或互联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

随着电信、电脑网络、互动媒体等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直销方式近年来发展较快。

5.代理网站

目前,很多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异军突起,例如“”保险网,其中保险产品比较丰富,购买保险程序也非常简单快捷,理赔服务也非常周到,一段时间就会有产品优惠,令很多顾客反映这种模式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且就算“宅“在家或是忙于工作的”上班族“都可以随时购买,这种方式应该会掀起网购保险的新高潮。

新型人身保险知多少_保险知识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被称为传统人身保险,均为纯保障类型。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几年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

一、分红险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二、万能险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

1、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

2、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3、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4、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连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的特点,但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另外,投连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通常不少于一周公布一次账户价格,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特点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人生自然走到终点,还是生活中患病或遭受事故,买了保险后,保险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你的损失。

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险种,但细分一下,主要就是这几个大类: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它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较少的钱来购买医疗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显然,健康保险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疾病或身体伤残时给自身或家庭造成损失所预先采取的一种经济补救手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

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取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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