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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说的“病史”是否太宽泛_保险知识

2021-06-11
投保险财产规划 保险如何说资金规划

每年花几千元买保险,等到真生病住院了,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甚至单方面解除合同。近日,本报聚焦“未如实告知遭拒赔”的报道,一石击起千层浪,很多读者纷纷来电来访,讲述自己被拒赔的经历。大多数人表示:被拒赔后,心里都是糊涂的,不知错在哪里。

2005年,37岁的蒋先生买了一份附加男性重疾、定期和重疾住院的医疗险,每年交费2420元。2008年11月,又购买了另外一份类似的保险,每年缴费5156元。业务员看他身体良好,没要求他进行体检。据蒋先生说,告知书是业务员代填的,自己最后只签了字,没细看告知书内容。

2010年3月份,蒋先生因为心肌梗塞住院动手术,花费21万元。当时看病时,医生询问有没有其他疾病,妻子说,丈夫20年前血压有点高,医生就记录了“20年高血压病史”。蒋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住院记录为证,说蒋先生故意隐瞒病史,未如实告知,拒赔并单方面解除了那两份保险合同。

无独有偶,2010年9月,49岁的陈女士买了一份住院附加保险,没有进行体检,业务员在告知书上打了钩,然后她直接签字就交上去了。

次年5月,陈女士因为轻微中风住院,跟医生叙说病情时,谈到自己8年前血压有点偏高,高压190,低压110,于是医生就在病历上写了“有8年高血压病史”。此次看病花费了1.3万元,把理赔材料交到保险公司一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带病投保,拒赔”。

陈女士和蒋先生的共同感觉是,保险公司的“病史”、“带病投保”是否太宽泛了一点了呢?病史是否应该有医疗记录呢?再说,健康的人也都会偶尔血压偏高,这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保险专家说,不能仅根据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口述,医生之后的记录作为拒赔理由。就算是健康的人,一天之中,血压也会有轻有重。所谓的“病史”,应该以之前的住院记录、医生诊断或体检记录为依据。

针对蒋先生的情况,霍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在告知书上打钩,对投保人是一种误导,如果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提示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但是蒋先生买的第一个保险已经超过了两年,且在新修订保险法生效后住院,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陈女士的情况,霍律师说,陈女士之前只是在居民区的诊所量了一下血压,并没有明确的住院诊断记录,保险公司不能以医生之后的记录为依据拒赔。

提醒市民,投保的时候还是要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和告知书内容,再签字确认。

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为什么说保险也属于金融行业?


信用卡最低金融的定义很多,但资源配置最大化或许并非金融的目的,陈志武在《金融的逻辑》一书中给出的定义是:“金融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交换。”而贸易是跨空间的价值交换,相对的,金融比贸易多了一个时间的概念。一旦时间在交换中有了价值,那么在该时间中的未知(风险)就会引伸出“利息”的概念,作为时间的成本。风险愈大,要求的回报则愈高。

现代的金融更多的可以理解为经营活动的资本化过程。有如上的理解,保险行业自然可以算作金融行业。比如寿险,特别是长期人身险,因为其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涉及到利率、资产负债匹配等金融业特有的属性,自然属于金融行业范畴。

再举个北美飓风的例子。在飓风发生之前,某保险公司甲评估损失的期望,预计飓风来临,自己要赔1亿美元。甲公司表示我们只赔得起5000万,多了赔不起,于是与保险公司乙签订再保险合约:甲每赔一块钱,乙也得跟着赔一块钱,同时也收到保费的50%。

甲满意了,乙却犯了嘀咕,5000万我们也赔不起啊,我们公司小,只赔得起2000万。乙公司打起了债券的主意:发行面值为3000万美元的巨灾债券。当飓风发生时,如果保险公司乙的损失超过了2000万美元,债券持有人将失去其部分或全部本金,平摊掉乙的风险,而收益是如果飓风没有发生或是损失不大,能获得高收益。实际上,公司的产品开发比我们更聪明,为了吸引风险偏好不同的消费者,保险公司乙发行了三种不同的债券,其承担损失范围分别是2000万-3000万美元,3000万-4000万美元,4000万-5000万美元。前面的收益高,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也大;后面的容易保本,但收益相对低。

买这些债券的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共同基金、对冲基金这类机构投资者,打包成新的衍生品在市场上交易。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不合理,资金运用期限不合理,短期资金被长期使用。发挥保险业作用,可以优化金融市场的市场结构。现在,银行业拥有整个金融系统80%以上的资金,金融风险积聚在银行业。如果保险业发展起来,至少可以分散风险向银行业的集中,而且可以减少二次融资,减少资金的交易成本。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与证券业也有很多联系。

扩展阅读:女性为什么要买保险?

保险知识,无照驾驶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法院:交强险投保人车祸身亡并非其故意行为造成,未获驾照不影响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8月30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各项损失50399元,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出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予拒赔的理由不予支持。

赣县沙地镇人邱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于2007年1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直至事故发生时,邱某并未实际考取并获得驾驶执照。同年5月,邱某驾驶摩托车在当地的国道上行驶时因占道行驶造成与相对方向的另一辆正在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摩托车驾驶人均同时死亡的严重后果。另一辆摩托车驾驶人的亲属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邱某的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0757元。保险公司则答辩称依据保险条款无证驾驶属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赣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损失只有系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只是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会赔偿那些买隐瞒健康状况,带病投保的人吗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投保健康险为例,要不要如实回答健康告知的提问呢?

比如,有的人会问:

A:我有乙肝,从没有吃药,也没有住过院,可以不用在健康告知中说吧?

B:我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医生说没事,业务员也让我不要说,你说我还告诉保险公司吗?

C:做过肠息肉手术,还有结肠管状腺瘤,但是良性肿瘤,在网上查到它是结肠癌前病变之一,有一定几率发展为结肠癌,业务员让不要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保,说过了两年,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保险公司会赔偿,是不是这样子呢?

这些问题的答案大同小异,从一个中立且还算专业并且有良心的保险行业工作者角度出发,作如下解答:

1、确实存在不可抗辩条款发挥作用的理赔案例,但是那是针对保险公司确实调不到被保险人的相关就诊记录、病例资料,对这种既往病症只能自担责任。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就诊记录,病例资料的归档已经很OK,加上业界呼吁要求相关保险数据共享,目前中国保信已经成立开业啦。

2、不说太远,就说现在的处理方式。针对消费者购买保险时,故意不如实告知,两年内出险,处理方式是不退还已交保费,并解除保险合同;两年后出险的处理方式是退已交保费,拒赔,但不解除保险合同。

3、你买保险是为了转移或分散风险,买一份保险,还提心吊胆,为今后可能的理赔埋下拒赔的风险,有何意义?买了与不买,有什么区别呢?

4、如果你已经身体抱恙,明知如实告知会被严重加费或拒保,那为什么不通过其他方式来应对疾病风险?因为你交纳的高保费与你的保额之比有可能接近0.8-1,那么用长期定期理财作为疾病应急资金,并设立自己的疾病资金帐户,也是应对疾病支出的一种方式。毕竟重疾险、医疗险等并非所有疾病问题都保障。

5、为什么业务员让你瞒着保险公司?不递交相关病例资料去走人工核保?因为他们要的是现在的佣金,2年后的事情谁也无法预料,不可抗辩条款的用处实际上他们真正懂的人很少,很多业务员常常拿来用作骗你签单的理由。

总结

首先作为客户,诚实的申报自己的健康问题,既往病史,进行体检,是在协议开始之前将未来的一系列责任推给了保险公司,这意味着一旦未来发生了任何承保范围内的问题,保险公司都必须要承担理赔责任。

但如果隐藏了自己的既往病史,没有如实的进行健康申报,可能购买保险的时候会顺利,但未来一旦出现问题,理赔时难免发生纠纷!

所以还是遵循如实告知的原则,按规矩办事,对大家都好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公司的选择

市场上有这么多家保险公司,该选择哪一家呢?

选择公司不必以大小论之。没有一家公司是好上天的,否则这个市场就会出现垄断。既然现在还是百花争鸣的时代,就证明每家公司都有各自的优势所在。存在即是合理嘛。

我们要如何来对比保险公司呢?人要看人品,保险公司要看企业文化。

1.透过代理人的身上,看到整个公司的经营理念。

2.通过这个公司已有的客户,了解售后服务的情况。售后服务不仅是代理人来提供,也需要保险公司本身给予的内部支持。

3.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了解整个公司的经营情况。关注几点,一是公司的发展,二是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们不担心赔不了,但是更有实力,赔得更快,不是更好吗?三是公司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对于分红险的客户,公司的盈利决定了分红的多少。

在公司的大小上,其实不必纠结。大公司有大公司的好,小公司有小公司的利。大公司网点多,对于经常出差,异地办公的朋友来说比较适合,办理理赔和保单迁移都比较方便。特别是长期需要驻外,或者跑工程这种经常换战地的,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公司,网点多。

小公司因为要吸引客户,往往会出一些更有吸引力的产品,或者提供一些更有特色的服务。对于工作和生活地点都比较稳定了的朋友,也不妨考虑一下小公司。公司规模小,不一定代表没有实力。起步总有先后嘛,淘宝的皇冠和钻石卖家之前,差别也许只是在网龄。有外资背景的小公司,也不见得实力就差,毕竟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财团支持。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公司的品牌对于公司来说是价值,对于客户来说,只是一个代号罢了。我们更需要的,是实质性的保障和服务。

投保如何选择保险公司_保险知识


保险公司,顾名思义,就是提供保险业务的公司。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越来越完善,保险知识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保险的重要性。选择哪一种保险更适合自己,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想必是有保险需求的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主要做的就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然后投保人根据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中的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前,需对保险公司进行考察。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会聘请一定的业务员,除了负责向公众介绍保险产品之外,还肩负着帮有意愿的个人或者单位办理保险的任务。但很多业务员都是介绍所在保险公司具象的保险业务,而很少介绍关于保险本身的相关知识。其实现在公众都比较了解的保险,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比如现在大家都会交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等。这种保险目前的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大家不是特别了解的是商业保险。就是一些商业公司提供的保险业务。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人寿保险公司,主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另外一种是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保障的是人财产的安全。这就要求低一点,你在投保之前是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保险公司。了解到每个保险公司基本上是做什么保险的之后,接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且通过熟人的介绍,以及其他投保者的实际投保收益情况,最后再决定自己选择哪家保险公司。一般来说,要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且保险产品收益最大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具备以下三个特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所以还是希望大家在选择前除了考察公司外,还要分辨出商业保险的真正性质,以便自己做出较为理性的决定。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首先具备自愿性,即是否签订保险合同,还需根据自己的意愿。

第二具有营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第三,商业保险体现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所以很多业务员就会鼓励投保人多投保,以便最后收益较大。但这里还是劝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能力进行投保。

保险知识,折价出售所受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


甲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抓住中秋、国庆双节前商机,购置了一批商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并将承运任务委托给丙物流公司。丙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安排专车按照通常路线起运。在承运车辆进入某市境内时,遭遇特大暴雨造成该地区路段严重水毁,车辆滞留此地一个多月方才重新起运,在到达甲公司时,双节已过十天,货物上柜后,明显滞销,甲公司不得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降价销售,共计损失15万元左右。后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称运输途中的暴雨导致货物运输途中滞留,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不得已降价销售,亏损了15万元,造成自己损失的原因是暴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受理案件后,乙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调查,认定甲公司所反映的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暴雨以及到达后降价销售的情况属实,但乙公司同时发现,虽然该批货物因为运输途中遭遇暴雨而迟延到达,但是因为物流企业的防护、保管措施得当,该批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货物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15万元的损失,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1.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

本合同采用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从条款的措辞“保险货物……因遭受……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举办本保险”看,强调“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货物要有“损失”,方可赔偿。而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也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从定义可以看出,均以货物受损为要件。本案中,既然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意味着货物本身并未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高比例扣除手续费是否合理?


为买终身险投进3300多元,6年后想退保却只拿到600多元,胡先生对保险公司“无理”扣除高比例手续费的做法想不通.

报道:1999年,胡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年期康宁终身保险,并交了第一期3366元的保费,但胡先生没细看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保单证明等.后来,胡先生因为听说买这个险不划算,就没再续交保费.今年4月,胡先生想到保险公司取回3366元保费.但工作人员说,要扣除80%的手续费,所以他只能拿到673元的退保费.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清楚地告知,退保要扣除80%的手续费.“如果知道手续费这么高,我才不会买这份保险呢.”

保险公司解释,给胡先生的材料里,有一份现金价值表,上面清楚地列出扣除手续费比例,这是完全合法的.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目前,胡先生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件事情.

针对此事,省保监会有关人士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未交足两年保费的,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再退还保险费.由于胡先生只交1年保费,4年前其合同就已自动解除,他这样做很不划算.

业内人士提醒,不要轻易解除保险合同,以免带来经济损失.如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将保单暂时失效.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采取降低保险金额、减少保险费交付的方式变更保险合同.这样,尽管保险金额减少了,被保险人还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保险知识,带病投保不可取


近日,一位匿名的网友在某门户网站发帖咨询“带病投保”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该网友很直白,一上来就声明自己患了某种慢性重疾,现在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他想知道,《保险法》对于“带病投保”有无具体规定。自己隐瞒病情投保,万一发病能否顺利获赔。

看了帖子,不免令人感叹,尽管这位网友身患疾病,值得同情,但其欲钻法规漏洞,想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的投保动机,却不值得肯定。

以前,确实有个别代理人为完成业绩,在明知投保人有过病史的情形下,仍默许其投保。但这样做,一旦后者发病,若被保险公司查出隐瞒病史就会遭遇拒赔。不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了新变化,其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换句话说,现在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能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不排除会引发诸如这位网友的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好在,“楼下”答复这位网友的回复者中,许多人还是建议他不要隐瞒病情,若被发现,查实是恶意骗保,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确,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所以,无论这位网友患有何种慢性疾病,若想病后投保“硬捱”那么长的期限,无疑十分危险。况且,对于医疗险及重疾险的出险,保险公司还有事后调查程序,倘抱着侥幸心理妄想赌一把,未免“胜算”过小。说到底,保险本是对人生风险的提前防范,切不可铤而走险,把原本的保护手段变成了自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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