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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险要关注四大环节 及时续费防失效_保险知识

2021-06-10
人身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要提前规划
近期,北京保监局在处理人身险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在投保后将保单束之高阁,对保单内容及状态关注不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近日提醒,购买人身险后应关注“四环节”。

及时续费防失效

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人身险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和期缴,趸缴是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期缴需要定期缴纳保费。需要定期缴费的产品通常约定有宽限期和复效期,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复效期内补交保费后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为此,投保客户应关注每期保费的缴纳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续期保费,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保险报案有时限

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告知。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身险合同通常会设置保险事故通知条款,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投保客户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交所需的理赔材料。

出险勿忘办理赔

按约定领取保险金是人身险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有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三种。三种保险金分别指被保险人生存之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年龄时,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依约领取的保险金。因此,为保障投保客户的切身利益,请在确认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方式申请领取保险金。Bx010.COm

个人信息变更应告知

及时办理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使消费者了解自己享有的合同权利或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前通过信函或短信通知消费者缴纳续期保费、领取年度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等保单权益。因此,如果投保客户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与客户联系,更好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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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保险需警惕 应及时规避三大误区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保险来保障生活,有钱更需要靠保险来保全财产。然而,不少人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保险专家指出,大家应该正确的认识人身保险,让保险给自己的生活“添彩”。

误区之一:买保险不吉利

所谓的保险就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以防万一。要办保险离不开病、死、灾祸等代表某种灾难的字眼,而这些字眼又是人们不喜欢看到的。但孰不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是应付突发事件的必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讲买保险等于是买平安。

误区之二: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银行第七次降息之后,各家寿险公司纷纷调整险种结构。同过去以投资功能为主的旧险种相比,新险种更注重保障性,增添了许多非常有益于投保人的选择功能,如“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和“保额增加权益”等。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提供给投资人更多的选择、变更权益的机会。其实,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契约关系使参加保险的人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后,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借以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人寿险的投资,而忽略人身意外和健康险的投资,是人寿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

一般来讲,人寿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他们有了灾难保险却帮不上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随着科学理财观念的加强,人们会走出寿险投资的误区,投资适合自己的寿险险种,使生活真正无后顾之忧。

误区之三:买保险只注重为子女

特别是城市家庭,大多是父母加独生子女的三口之家模式。谈及保险很多人关心的是为孩子买保险,似乎为孩子买了终生寿险,才算是为孩子买了一份平安。其实,家长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一旦他们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减少或失去收入的时候,家庭将陷入困境。给“家长”买保险才能给孩子的学习、生活以保障,才能给家庭一份平安。科学家庭的寿险组合不但要为孩子买保险,而且要为家长买保险。现阶段我国医疗体制正处在改革阶段,更多的人开始寻求商业保险来保证正常的家庭生活。其实,低收入家庭最好考虑低保费、高保障的人身险险种。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则可考虑买身故保障和生存保障并重的两全寿险品种。

投保人身险 受益人如何填_保险知识


2008年,刘先生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10年,并趸交了保费。当时,他填写的受益人为儿子小刘。没想到,在2009年的一次交通意外中,父子二人均不幸身故。此后,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刘太太与刘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刘太太认为,刘先生的受益人是儿子小刘,小刘去世后自然由她这个母亲继承保险金。而刘先生的父母则认为,儿子和孙子同时死亡,他们也应当拥有一份继承权,且在保险金中占到三分之二。从这样一起保险理赔纠纷中我们发现,人身险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由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越是高额的保险,就越容易引发理赔纠纷,而要化解矛盾,就需要我们了解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谁能当人身险受益人

我们知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可保利益的关系人。最重要的是,受益人一定要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由投保人指定,也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现在有不少公司会为员工提供人身保险福利,根据规定,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劳动者本身)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这些当然都是基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受益比例怎么定

如果一份保单仅有一位受益人,那么该受益人一般能享有100%保险金,不过,要是一份保单有多个受益人又该如何分配保险金呢?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在投保时,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想要指定多名受益人,那么可以同时规定每位受益人的受益比例。例如,A先生40%、B女士50%、C先生10%。而如果在投保时没有做明确说明,那么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这多名受益人就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空白怎么办

不少人在投保时会在受益人一览留空,其实这个做法不值得提倡,特别在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时,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即被保险人死亡,很可能引起家庭成员间的经济矛盾,所以,还是在投保时根据个人意愿指定清楚比较好。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那么这笔钱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顺序继承。这就涉及到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了。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继承人,一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第一继承人时,才由第二继承人继承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例如,A有份保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可儿子先死,那么当A死亡时,他儿子的子女就有了代位继承权,能够继承自己父亲应得份额的遗产。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亡咋办

文章开头的案例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情况,虽然保单上列明了受益人,可偏偏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且无法判断死亡先后顺序。在新《保险法》中,也对这样的情况做了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换言之,该案中应推定小刘先死,而保险金则作为刘先生的遗产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刘先生的父母及太太都可以得到保险理赔,一般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每人得到20万元的三分之一。

何为丧失受益权

当受益人出现道德风险时,很可能丧失受益权。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身保险的三大误区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

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保险来保障生活,有钱更需要靠保险来保全财产。然而,不少人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专家指出,大家应该正确的认识人身保险,让保险给自己的生活“添彩”。

误区之一:买保险不吉利

所谓的保险就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以防万一。要办保险离不开病、死、灾祸等代表某种灾难的字眼,而这些字眼又是人们不喜欢看到的。但孰不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是应付突发事件的必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讲买保险等于是买平安。

误区之二: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银行第七次降息之后,各家寿险公司纷纷调整险种结构。同过去以投资功能为主的旧险种相比,新险种更注重保障性,增添了许多非常有益于投保人的选择功能,如“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和“保额增加权益”等。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提供给投资人更多的选择、变更权益的机会。其实,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契约关系使参加保险的人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后,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借以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人寿险的投资,而忽略人身意外和健康险的投资,是人寿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一般来讲,人寿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他们有了灾难保险却帮不上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随着科学理财观念的加强,人们会走出寿险投资的误区,投资适合自己的寿险险种,使生活真正无后顾之忧。

误区之三:买保险只注重为子女

特别是城市家庭,大多是父母加独生子女的三口之家模式。谈及保险很多人关心的是为孩子买保险,似乎为孩子买了终生寿险,才算是为孩子买了一份平安。其实,家长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一旦他们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减少或失去收入的时候,家庭将陷入困境。给“家长”买保险才能给孩子的学习、生活以保障,才能给家庭一份平安。科学家庭的寿险组合不但要为孩子买保险,而且要为家长买保险。现阶段我国医疗体制正处在改革阶段,更多的人开始寻求商业保险来保证正常的家庭生活。其实,低收入家庭最好考虑低保费、高保障的人身险险种。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则可考虑买身故保障和生存保障并重的两全寿险品种。

投保人身险未如实告知病情或遭拒赔_保险知识


投保人身保险时,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往疾病史。但新《保险法》规定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即便拒赔也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市民胡先生本身体重200公斤,但是在填写保单时他将自己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胡先生身故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遭遇拒赔,这是为何?

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人往往被要求填写一份“健康状况告知书”,包括被保险人及直系亲属的既往病史、职业状况及吸烟和饮酒史等。但是记者了解到,不少投保人将上述内容当作隐私,或者担心如实填写或被拒保,甚至有增加保费的风险。

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过往疾病史是投保人一项极为重要的义务,若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在发生理赔时或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1:告知过往病史

2010年7月,36岁的刘女士投保A款保险和附加A款定额保险,去年10月份刘女士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出院后她立马向保险公司申请A款定额保险理赔。

但是理赔人员发现,刘女士于2005年因宫外孕并进行宫内妊娠手术后一直未孕,2009年来多次B超发现输卵管积水,而此次入院明确要求进行腹腔镜处理输卵管积水,以疏通输卵管,治疗不孕不育。

依据保险条款,刘女士未告知过往病史,其不孕不育治疗均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

专家解读:刘女士在2010年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过往病史,依据保险条款,其因双侧输卵管梗阻住院属于刘女士过往病史,另外,不孕不育治疗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事项。

保险专家表示,刘女士属于带病投保,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住院拒付保险金,但是其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2:隐瞒保险人病情

小朋友琪琪今年两岁,2011年4月,妈妈为她投保B款两全保险,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11年12月琪琪因患室间隔缺损在医院住院手术,手术成功后,琪琪妈妈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赔付。

但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琪琪的病历上病史主诉为“患者2月前因感冒到当地医院检查发现心脏杂音,行心脏超声诊断为室间隔缺损”,但医生明确诊断此病为先天性心脏病,那么真的是才发现2个月吗?经理赔人员到琪琪家乡核实,发现投保次日即因患“支气管肺炎”住院3天,病历记载“有先天性心脏病史”。

可以确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是知道琪琪的病情的,但未在投保书上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付重疾险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专家解读:上述案例同样属于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范畴,但是由于琪琪患的是先天性心脏病,一方面先天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另一方面,琪琪母亲不如实告知琪琪先天性疾病影响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公司有权取消合同。

案例3:保险代理人失职

2011年6月,31岁的胡先生投保C款终身寿险和D款定期寿险,保额合计高达35万元。2012年1月胡先生在家中身故。经理赔人员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于2011年4月、12月因患“代谢综合征、单纯性肥胖、躁狂症”等疾病住院治疗。胡先生身高1.65米,体重达200公斤,属于严重超重。相关情况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体重仅注明为65公斤。

依据保险法和条款,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解除了保险合同。如此明显的未如实告知事项,保险代理人难辞其咎,该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营销部按照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专家解读:体重超标的人,容易发生诸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所以肥胖者在购买一些医疗险或者健康险时,保险公司会额外增加保费,收取这项费用是为了通过差别费率维护所有客户之间的公平性,使健康客户群的保费能用来支付相同情况下其他客户的费用,保证保费的公平使用。部分代理人或者因为利益导向,想急于签单,或存在替消费者隐瞒的现象。

提醒: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仍是有效。保险专家表示,从上面的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若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在发生理赔时或会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专家强调,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是很恶劣的,“其行径等同于诈骗。”

但是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当中强调“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据介绍,新条款强调的是,不再追述两年前的投保条件是否成立,且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专家坦言,“事实上,目前大部分的医疗险和消费型重疾险保障期限仅为一年,所以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其实意义并不大。另外,保险公司赔付的理由是只有发生了保险事故才能进行赔付,而保险事故多以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为主,所有的保险合同会将保险事故定义很严格,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只有在过了观察期后初期发生此类疾病才称为重大疾病。

所以,如果消费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可以以理赔理由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赔。但是新保险法对于消费者而言的意义在于,尽管保险公司不赔付,但是保险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可以采取退保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专家提醒,理赔时要看消费者不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否跟理赔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是直接关系,而事故责任又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正常理赔的。而像上述三个案例,投保人申请理赔的原因均与其不如实告知的内容相关,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人,关注五大要素,看清保险条款


拿着满是晦涩术语的保单不知怎样填写,不明白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权益,这是很多投保人的切身经历,也使很多想投保的人望而却步。

****理财网网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说,要看懂保险条款,重点需要关注五大要素。

首先是投保范围,这一般出现在保险条款的第二条。这说明了该款保险产品适用的投保人群,包括年龄要求、健康状况等。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加以选择。

其次是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障类保险来说,也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障的风险包括哪些,对理财类保险产品来说,就是到期保险公司会给付的收益情况。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特别关注除外责任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再其次是保险金额,就是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额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额不完全等于理赔金,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与理赔金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中会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金赔付。

然后是保险费,也就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这一般会出现在保险合同条款附加的费率表上。

最后是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合同所提供保险的时间长短。

投保额度“双十”原则

在投保额度上,则有一个“双十”原则,即年收入的百分之十用来购买保险,风险保额应该是年收入的十倍以上。风险保额是指以生命与健康为标的的保险产品,例如意外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重疾险等。

当然,在实际投保过程中,每个家庭的财务状况不同,也不可能都按这个标准来计算。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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