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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时别忘了除外责任_保险知识

2021-06-10
责任保险知识 知识产权责任保险 保险是年轻时规划

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是不予承担的。对于不同的险种,除外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产生的出险,将得不到赔偿。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亦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不能得到赔偿。

家庭财产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方面。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值得注意的还有,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予赔偿。

而汽车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或一些人为原因造成的故意行为而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提示: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因为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到了出险时才发现自己处在了保险公司拒赔的行列。其实,每份保险合同都有除外责任,只要了解清楚了,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延伸阅读

购买保险时要注意看除外责任_保险知识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因为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到了出险时才发现自己处在了保险公司拒赔的行列。其实,每份保险合同都有除外责任,只要了解清楚了,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是不予承担的。对于不同的险种,除外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产生的出险,将得不到赔偿。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亦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不能得到赔偿。

家庭财产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方面。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值得注意的还有,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予赔偿。

而汽车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或一些人为原因造成的故意行为而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知识,买保险需注意的除外责任


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要了解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更要知晓保险公司对哪些责任是不予承担的。对于不同的险种,除外责任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在一些不可抗力因素之下产生的出险,将得不到赔偿。另外,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或9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亦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也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且不能得到赔偿。

家庭财产的除外责任主要表现在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方面。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值得注意的还有,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予赔偿。

而汽车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因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或一些人为原因造成的故意行为而出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别忘了带上国际旅游保险出国


如今的世界,就是一个“地球村”。“村民”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我国赴世界各国公务、旅游、探亲的人士与日俱增,无论是出于目的国对出境的要求,还是为了自身出行的安全,带上国际旅游保险出国,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和大家的共识。

据了解,近年来,申根协议国家驻华使馆陆续统一做法,要求中国因公人员在申办申根签证前购买国际旅行保险。

随着欧盟理事会“关于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决定正式生效,去欧盟各国,办理旅游医疗保险已成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根据欧盟这一新的规定,在送递签证前,出游人要先办理国际旅游保险,入境时要出示国际旅游保险单原件,否则将会被拒入境。

各国对购买国际旅游保险要求不一。部分申根国家要求中国因公人员在申办签证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部分则要求提供保险单原件或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另外,申根国家对中国因公人员须持保险单原件入境的要求不尽一致,有严有松,甚至个别国家不同入境口岸的要求也不相同。

正是由于出国人员缺乏对目的国在保险上要求的了解,导致拒签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专家建议,出国人员应根据目的国不同,量体裁衣购买保险。

与此同时,在境外也难免会遇到地震、海啸、极端恶劣天气甚至是突发暴力事件,给国外出行带来诸多风险。这也迫切要求出国人员出行前必须要购买国际旅游保险。

其实,购买国际旅游保险并不贵。和成千上万元的出游费相比,只要花区区一二十元小钱,就可为自己的旅程请个“贴身保安”。

那么,如何才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呢?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要把各个公司的相关险种走马观花地看完一遍,不说累得不行,至少也会眼花缭乱。大多数人挑选旅游意外险,在对比保费、保障范围时,往往比不出哪一个险种最好。

为此,还是听听保险专家的建议吧。首先要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看准出游期限。专门针对长假的短期保险,目前各保险公司均有相关产品。此类产品主要是针对旅行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时间一般在10天左右,保费比较低。如果仅仅境外旅游观光,就可以选择时间较短,设置比较灵活的方案;而如果是公务考察或者出国探亲,那么也可以考虑半年至一年不等的方案。

二是参考旅游项目。选择境外旅游地的时候,一定要对行程安排进行具体了解,那么对于旅游的风险性就可以做出一个判断。一般旅游胜地,除了旖旎风光外,还会有许多配套的游乐项目,比如漂流、蹦极、潜水、跳伞等高风险的活动。如果你会参加这些活动的话,那么购买保险的时候,就应该考虑附加紧急救援险,如果发生意外,可以争取更多、更方便的救援手段。这类保险是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境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投保旅行平安保险的手续很简单,旅游者可以直接到相关旅行社办理所有的保险手续,或直接到机场投保。

三是“保”全出游对象。如果全家一起境外旅游的话,选择父母一起投保赠送孩子保险的方案就十分经济实惠了,那么这样一家人都得到了保障,更可以安心享受游玩的时光了。如果出游者中有年纪较大的或者容易生病的人,这个时候也应该倾向考虑购买紧急救援险。针对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各保险公司都有相对应的险种,如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给付等,旅游者可以选择投保各类旅游险种,进行风险转移。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大多数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即只针对旅行社、组团机构等团体客户,对于自助旅游的个人目前暂不承保。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很多游客出险后往往忽视了自己已经处于保险状态中。比如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票价内已经包含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按票价的5%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立即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保险知识,详解除外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前几期我写的《五分钟读懂保险》的若干文章。

投保儿童储蓄型保险 别忘了教育储蓄


给儿童买保险,很多家长首先考虑到的应该医疗保障,儿童免疫力低,常伴有磕磕碰碰,一份疾病医疗保险能有效的降低家庭的经济负担压力,让家长不再为孩子的疾病而苦恼。

保险专家表示,如今的家长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自孩子一出生就为其投保各种保险,这表明,保险已走入每个人的内心,它不再是一种“推销”的产品,而实实在在的成为一种人身保障。

同时,保险专家表示,在给孩子投保了医疗险、意外险之余,也可以考虑一下教育储蓄,这可以为以后孩子上学留下一笔不小的储蓄。

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也是一种最常用的教育储蓄方式。像现在中信银行推出的“少儿卡”就是鼓励孩子们把自己的压岁钱存起来,作为一份教育储蓄。曹教授表示,教育储蓄与普通储蓄类似,风险为零、收益稳定。但是,随着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家长们想单纯地通过教育储蓄来储备子女的教育经费已不是易事。

教育保险是储蓄性的险种,既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又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教育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专款专用。子女教育要设立专门的账户,就像个人养老金账户用在退休规划;住房公积金账户用在购房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专款专用。

2、没有时间弹性。子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上学(如7岁左右上小学,18岁左右上大学),不能因为没有足够的学费而延期。

3、没有费用弹性。各阶段的基本学费相对固定,这些费用对每一个学生都是相同的。

4、持续周期长,总费用庞大。子女从小到大将近20年的持续教育支出,总金额可能比购房支出还多。

5、阶段性高支出。比如大学教育,平均每个孩子每年2万,4年就是8万元;出国留学费用,总价15万元以上。这些费用支付周期短,支付费用高都需要有提前的财务准备。

6、额外费用差距大,必须准备充足。子女的资质不同,整个教育过程中的相关花费差距很大,所以宁可多准备不能少准备。

给儿童购买储蓄型保险 并非越早越划算

孙女士的孩子今年2岁,想投保一份儿童储蓄型保险,对比过很多家保险公司该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后发现,“好像越早投保,每年可省下来的钱越多。如2岁投保每年保费为5150元,而要等到孩子3岁时再投保,每年要缴保费5570元,每年多缴420元。”但保险专家表示,给孩子投保储蓄类险种,并非越早投保越划算。

“乍一看,每晚一岁投保,费率就涨了好几百元。但孙女士没有注意到的是保费的时间成本,其实该储蓄险并非越早投保越划算。”保险专家李瑞祥给孙女士算了一笔账:假设孩子在25岁以内都是健康的话,不涉及到身故赔偿金的领取,那么孙女士选择2岁投保、3岁投保或4岁投保,实际的内部收益率分别为1.45%、1.33%和1.21%,差距显然非常微小,大约为0.12%。而每早投保一年,提早投入的每笔保费如果先做一年或两年的投资,所能得到的回报部分足以抵消总的保费支出差额,因此并不能表明早投保有多划算。

除外责任,如何读懂保险合同之除外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叫“除外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因为 “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原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如果有意为之,并向保险公司索赔,那就变成了一种犯罪行为,俗称“骗保”或“诈保”。

2007年10月,山东省青岛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骗保45万元,获刑5年。2008年7月7日,江苏省大丰市小海镇杨树村一名男子为偿债弑父骗保,被判死缓。

可见,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约定对我们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条基本准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特别保护。那么,“除外责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内容呢?

我把它大致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个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前几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业保险运行的重要游戏规则,比如说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个重要游戏规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条原则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商业保险只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的财务方案,即我们通过平时的小额保费支付,来应对将来风险发生时的大额支出;商业保险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会极力预防一些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除外责任条款就是最主要的体现之一。

比如说,被保险人不能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拒捕等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能因为有了保险保障就故意挑衅斗殴、吸毒和醉酒等。

第二类,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传递的是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不被伤害,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相关规定。比方说,保障未成年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额上限规定,而除外责任中的这一类约定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说的江苏男子,虽然是父亲保险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为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三类,系统风险的发生。系统风险又称不可分散的风险,而保险公司的可保风险是可分散的纯碎风险,即这类风险既可分散,又是那种发生后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获利的风险,像炒股的风险就是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保的;像战争、核能、内乱、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

我们在前几期已经知道,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风险发生的普遍性和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发生随机分布的特征对其频次进行测量,以此为基础测定保险产品价格。而上面讲的战争、内乱、地震等风险造成的风险发生的范围特别广、损失程度特别深,破坏了一般的定价基础。因此,通常列为“除外责任”。

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讲,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在国外,也有公司尝试推出过“战争险”,但是这样一来,保险产品的价格就会极高,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可能比风险自留还要不划算。这样的产品责任虽然广,但在市场上必然是少人问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场。因此,把系统风险放在除外责任中,其实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相对比较经济的风险转移方案。

在实际选择保险产品时,各家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区别。比方说,有的产品就没将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责任”之中。

但笔者认为,对“除外责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保障期间的自身行为的底线,至于如何为自己购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大家还是要全面评估自身需求和购买能力,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然后再作选择。详细内容大家可以参考前几期我写的《五分钟读懂保险》的若干文章。(徐金苗)

如何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_保险知识


一般企业或个人只知道为财产购买保险,认为保险的保险额就等于赔付额,其实不然。这里面牵涉到一个责任问题,就是分为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者之间一定要区分清楚。

在投保时,可能保险业务员并没有告知条款的具体相关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阅读保险条款的时候千万不要嫌麻烦而不看清楚条款,而随便签定,这样会影响到日后索赔的金额多少,为了防止有些被保险人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作为被保险人还是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

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该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人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投保人在该栏中的签名或盖章,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因此保险人提出的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的方案是符合条款和法律规定的。

另外,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以及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的规定。

法律上如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对《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该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得到满足,都视为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没有尽到。

这样做从形式上能满足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求,但实践中还要注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这两个条件能否生效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已得到了投保人的认可,即投保单上的签字盖章栏务必真实、规范;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展业时应向被保险人做好条款的解释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免责部分和赔偿处理的内容,从客户角度出发,做好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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