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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_保险知识

2021-06-10
意外伤害保险规划 保险理念知识 船舶保险知识
儿童意外伤害已经成为1岁至14岁儿童的首位死亡原因。面对随时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伤害,家长要如何应对?中小学生防范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发生意外。据统计导致儿童出现危险的原因,意外伤害已超过疾病位列第一。加强中小学生的人身保障,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儿童安全隐患重重公安、教育等业内人士分析,溺水、交通事故、上网、独自居家是暑期可能对学生造成危害的四大主要威胁。同时也表示,暑假学生安全事故高发主因是学生的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家长对孩子的看管不力或安全措施不到位也是重要因素。

校园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乡镇农村地区湖、溪、水塘及水库的分布密集,一旦学校、家长或水域负责人疏于管理,随时可以成为孩子们的玩耍地,成为安全隐患发生地。安徽省教育厅思政处处长张庚家说:“今年学生安全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如群体性落水事件,一个学生失足落水,周围同学不顾一切下去救人,结果同时溺水。”张庚家介绍,暑期是溺水事故高发期,此类事故多发于农村和城郊接合地区。城市水域面积较小,管理上相对严格。而农村水域面积大且分散,不易管理,很多孩子会去附近水塘洗澡避暑,因此溺水事故较城市较为高发。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我国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校方应当赔偿。

据悉,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赔偿限额则由各地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根据《通知》,各地教育部门将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中标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家长购买儿童意外险需注意事项

注意一:看清理赔项目办理意外医疗理赔时,并不是拿着所有药费单据找保险公司就能全额报销的,而是有选择性的报销。比如床位费、进口药品等是否报销,各家公司规定都不同。所以,家长买意外险之前要弄清哪些费用可以报,哪些费用不能报,是全额报还是按照一定比例报,以免到时候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注意二:看清保障范围家长在为孩子购买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时候要看清保障范围,不要认为只要买了意外险,孩子发生了意外就都有了保障。例如:少年儿童不小心烫伤了,认为就可以获得理赔或获得全部保额的理赔,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烫伤必须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获得理赔,而理赔的多少要根据伤残的等级支付保险金。也就是说,理赔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主要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目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以死亡和伤残为主,而有的只保死亡。但在险种名称上却有可能都称为意外保险。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前就应该看清条款后再决定。

注意三:看清保额根据《保险法》规定,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时,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多数地区的少儿身故保额不超过5万元,所以友邦的畅游旅行意外险规定,60天至17周岁的被保险人只能选择意外伤害保额不超过5万元的搭配。而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少儿身故最高保额10万元。因此,在为孩子选择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超出保额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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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如何理赔?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学校注册学生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商业保险产品。那么,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用呢?万一出险,该如何理赔呢?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优势

1,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相对于普通意外险的优点:保费低保额高:每个学生每年保费50元,总保额达135000元。

2,第二个特点:有险就能赔。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24小时保障学生的安全利益,只要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和澳门)发生的所有意外,门诊或住院均可以得到赔付。

3,第三个特点:能有效补充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除保障最基本的意外或疾病住院医疗外,还能补充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起付线以上的不报销部分)。

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出险索赔流程

1,要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请务必于24小时内自行拨打所投保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报案,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者就诊医院、姓名、联系电话。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理赔指导,并收集理赔所需材料。

3,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所需的资料

保单凭证原件、复印件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并签章)保险损失清单(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签章)赔款收据(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签章)授权委托书(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填写并签章)事故经过说明(需加盖公章)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汇总表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险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受益人与出险人关系证明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交通事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调解书当地医学死亡证明当地火化证明(原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伤残的请提供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证明

大学生意外伤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市场自身还有待得到进一步规范。不过,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三十一条明确指出:“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险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广大在校学生及家长可以放心的购买大学生意外伤保险,充分利用保险优势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哪些意外伤害可获大学生意外伤害险赔偿

(1)案例:某高校体育课,学生打羽毛球时球拍脱节,上部分飞出击中一名同学左眼,导致眼球破裂。解读:由于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的。

(2)案例:某高校晚自习期间,7名校外青年翻门入校殴打一名学生,导致其多处受伤。在此期间学校保卫人员未及时发现。解读:由于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的。

(3)案例:某高校20多名学生因在学校食堂就餐,导致腹泻。解读: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造成学生伤害的。

(4)案例:某高校一名学生在进行游泳考试时意外死亡。解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案例:某高校大二体育课,一名学生短跑后倒地身亡,经医院确认为心源性猝死。解读: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6)案例:某高校大一新生军训时晕倒,教官和辅导员在其休息后症状未减轻情况下才送医,该生因医治无效身亡。解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7)案例:某高校一临时代课教师因学生扰乱课堂且不服批评,双方发生冲突,教师一拳打在学生太阳穴上,导致学生抢救无效死亡。解读: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事故责任。

(8)案例:某高校两学生在宿舍发生矛盾,一同学拿刀捅向对方致其死亡。解读: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9)案例:某高校女生在水房洗漱,遭持刀男子刺伤,凶手伤人后逃走。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预防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学生自杀、自伤。学生遭受来自校外的突发侵害。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给孩子安全保障


我国每年有5万名儿童因为各种意外伤害而失去生命,广州每年逾20万儿童因此受伤,该市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率达到20.3%。昨日,针对广州媒体的报道,某寿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深圳市民,给孩子投保,应首选意外伤害险,而且越早越好。

我国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获得保险赔偿。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今天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必须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中小学生意外事故高发

据介绍,我国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如果按照发生频率高低排序的话,主要原因依次是:跌落/跌倒、碰撞/挤压伤、扭伤、割伤、交通事故、烧/烫伤、昆虫/动物咬伤和中毒。购买意外险越全面越好

事实上,意外险的赔付目前在相关保险公司也居较高比率。一位保险业人士说,以校园责任险为例,因为赔付率高,不少保险公司都望而却步。因为小学生意外事故高发,部分城市的学平险赔付率高达70%。

某外资寿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寿险顾问陶女士表示,儿童的自制能力差,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孩子在婴幼儿阶段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基本完全依赖于父母的照顾和保护;孩子在上小学和中学阶段,要负担照顾自己的责任,但仍是弱小群体,为了避免车祸等意外,父母可以酌情为孩子购买意外类险种,一旦孩子发生意外,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陶女士表示,这一类的保险一般都不贵,一年仅需要几百元,各公司都有推出。她表示,购买意外险时,应注意不要遗漏诸如烫伤、烧伤、跌落、气管异物等孩童常见意外的保障,越全面越好。

中小学生遭遇意外伤害案例

2012年7月19日,官塘小学14岁学生杨某(女),和几个同学结伴去兰江游泳,由于兰江水域广、水情复杂,戏水中杨某与同伴失去联系。经过数小时搜救,杨某被救上岸时已没了气息。

2012年8月3日,游埠幼儿园7岁幼儿吕某,独自在游埠工业园区张山脚水库边戏水时,不慎跌入水库溺水身亡。

两个案例的主要特征都是,事发时身边没有父母或大人陪伴,其中,吕某父母都在游埠工业区企业打工,平时没人看管。此外,溺亡学生年龄小,安全意识差,发生意外无法自救,且戏水地点多在江河、山塘水库等水情复杂的非游泳区域。

疾病险医疗险可酌情购买

陶女士还认为,除了意外伤害,现在重大疾病有年轻化、低龄化的趋向,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现时较为常见的重大疾病便有白血并地中海贫血症等。按照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现状,少年儿童这一年龄段基本上处于无医疗保障状态,可以利用保险分担孩子的医疗费支出。据了解,重大疾病险投保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

以1岁以下男孩为例,一年交费仅900元左右就可买到5万元保额,保障终身。此外,现在小孩感冒发烧,动辄住院,积累下来,花费也不小,因此在考虑购买险种时,专家建议可酌情购买附加住院医疗险,这样孩子一旦生病住院,一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还可获得20~50元/天的住院补贴,还是很划算的。

校方应严格负责

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我国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校方应当赔偿。

据悉,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赔偿限额则由各地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制定。根据《通知》,各地教育部门将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中标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近年来,全国中小学校园学生频发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保险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解析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以城乡、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保障人群。将参保的人员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纳入保险范围。分别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金中筹集,参保人员无需在缴纳费用。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2011年度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最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覆盖全体人群的意外伤害风险社会管理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通过对《暂行规定》的分析,有助于全面认识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对我国其他省市未来推广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并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体而言,由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主管,并协调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政府机构。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同时,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的统一经办,即通过建立独立的经办机构,专门负责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最后,受托保险公司在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经办工作,并将理赔等情况及时上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按照70%的比例给付参保人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当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给付参保人员2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万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万元。当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对参保人员的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万元。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难发现,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或者补充保险的方式实施,因此,《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通过分析《暂行规定》,笔者认为,经过实践,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渐成熟。首先,《暂行规定》提出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探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诸多省市中第一次予以明确。虽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基于经办力量、筹资渠道、覆盖人群等的考虑,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是,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国各地区应当继续探索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次,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了服务中心,创新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方式。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有助于减轻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经办压力,并发挥其专业高效的优势。但是,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必须因地制宜,切实考虑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力量,在提高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效率的同时,控制相应的成本。同时,必须保证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公平性,避免不正当的寻租行为和对参保人员利益可能的损害。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完善天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天津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天津市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和门(急)诊报销待遇,同时,还就继续推进天津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等做出一系列规定。据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市政府要求,2011年,在总结按项目付费经验的基础上,天津市将进一步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疗机构预付标准,加强预付基金监管,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

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负担。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00元不变,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报销40%、35%和30%比例不变。

总的来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从参保人员的角度来说,是一种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处理方式;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角度来说,是防范和降低人民群众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管理工具;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一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截至2010年年末,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12.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486万人。随着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天津市800万人口享有意外伤害风险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道路上亦踏出坚实的一步;保险公司可以极大地扩展保险市场份额。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必将逐渐在参保人群层面实现全覆盖。而建立覆盖全体人群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定,是我国未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方向之一和应有之义。

各地为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保障采取措施


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多发。最近,报纸、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介连续报道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比如,仅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全市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数据显示,近3年来,长沙最常见的学生意外伤害主要有溺水、车祸、跌落及中毒等14种。在这种情况下,各地都陆续采取措施,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保障。

中小学生将获交通意外伤害险最高赔10万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消息,“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签约仪式今天(15日)在北京举行。这是国内首次由政府指导、为全国中小学生引入交通安全保险的公益性保障机制。

该意外险将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小学生家庭提供医疗救助相关的费用支持,今后,凡中小学生在上学、下学途中,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参加由校方组织的活动时,因交通安全事故所导致的意外伤害,包括身故、残疾、烧烫伤以及医疗费用等。若不幸出险,将可享受小额案件30分钟结案、大额理赔款提前支付、全国无障碍通赔、医疗机构“绿色救助通道”等便利服务,最高赔付金额可达10万元。

江西大幅提高学生意外伤害保障

21日,全省高等院校风险管理工作座谈会在南昌召开。记者获悉,2013年在保障去年保险责任不变的基础上,我省将大幅度提高学生身故保障,其中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由去年的1万元,调整为2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由去年的3万元,调整为4万元。

在提高身故保障的同时,还增加了包括了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10种特定重大疾病保险保障,保障金额为1万元。

青岛学生儿童意外受伤可申请医保 门诊限额2000元

青岛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有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目前,我市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超过100元以上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属独生子女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学生家长可携带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属在校内(或园内)发生外伤的,需提供学校(或幼儿园)开具的外伤情况及有无第三方责任的证明。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由医保定点医院办理联网审批后,按规定结算。在外地住院治疗的,须提供意外伤害说明、目击证人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属我市医保报销范围的,按照异地外伤办理医保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医保定点医院的级别分别确定。

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农民工意外伤害险的必要性

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商业行为,它与属于政府行为的工伤保险在实施目的、方式、基金来源以及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又相互取长补短,在解决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而出现的。他们的出现既解决了一些发达地区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往往做的是最差、最苦、最累的工作,他们多在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工作,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以及农民工在劳资双方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日益严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减轻企业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意义重大。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需要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

首先,工伤保险具有个人不缴费的特点,企业缴费的比例也很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总额就相对较小,对于那些高事故发生率的建筑、工矿企业来讲就“有利可图”,因此他们也很愿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而那些低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认为自己出事的几率很小,缴后也是为别人做贡献,就会想方设法少缴或不缴保费,以及由于国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讲,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对于一部分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一旦发生了意外事故,他们就无处取得赔偿,直接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个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缓解一时之急。

其次,工伤保险的一次性赔偿金难以满足伤残劳动者康复费用。由于工伤一次性补偿金包括了工伤后的住院治疗费用,致使一部分民工拿到的赔偿太低。根据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标准,工伤级别较低的农民工得到的工伤补偿不过几万元甚至几千元,而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些钱根本不够,很可能是这一次性赔偿仅够支付工伤保险的住院治疗费用,而这使得农民工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究其原因,根本是现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行及体制有所欠缺。与商业性质定额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很难满足事故员工的保障需求。

再次,一些企业隐瞒工伤事故问题使得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按照条例办事,却将事故私下解决。因为很多地方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险费率。此外,很多企业出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限制,有工伤事故也不汇报,许多问题私下解决,只支付不多的钱就可以了事,对于那些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只要能拿到钱就行了,也不注重方式是否合法,赔偿是否合理,而这样做使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因此,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保障等多方面存在缺陷,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和最大限度的实现,需要以“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发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机结合,多角度、全方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保险知识,意外伤害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实。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其保障内容有: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一般的传统保险和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也都提供以死亡或残疾为给付的人生意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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