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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要离婚 保险分割成难题_保险知识

2021-06-09
夫妻保险规划 为何要做好保险规划 夫妻二人对保险规划

  

韩华和丈夫打算协议离婚,两人对其他财产的分割都无异议,就是对一份保险犯了难。这是两人共同为儿子购买的保险,不知道能不能分割?近日,韩华致电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去年10月,我和潘伟决定结束长达7年的婚姻协议离婚,最近一直在协商财产分割的事情。对于车子、房子的分割,我们都没有异议,现在只剩下一件事没有谈妥,就是为儿子买的一份价值12万元的保险。这份保险是健康险,承保范围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孩子。

如果说保险不能分,可它的确是我和潘伟花共同财产买的;如果说它可以分割,我们不知道该如何折算。因为这一问题,我们都提不出具体的分割意见,离婚的事就这样僵住了。我想问问律师:我们离婚时能分割为儿子买的保险吗?该如何分割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为孩子买的保险,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这要看这份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为他人投保的保险不在这个范围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保险,且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视为对子女的赠予。在本案中,韩华与丈夫潘伟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儿子购买了保险,且该保险系消费型健康险,作为对儿子的赠予,一般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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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据数据显示,北京市今年前三个季度离婚登记数量达到39075对,与去年前三个季度相比暴增了41%。这种增幅远超出前4年的平均水平。据报道称这是房价推高离婚率。其实,除北京外,国内不少城市也都出现了离婚率陡增的怪像。那么,对于离婚的家庭,之前所购买的保险会怎么分割呢?

夫妻离婚前购买的保险产品如何分割,这是困扰相关人士的一大难题。离婚财产的界定需要考量的因素较多,而就保险产品而言,除了参考保险条款和合同样本外,最主要的还是依照现金原则,即在分割财产过程中,要以保险产品的实际现金价值进行一定的权益分配。

1.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3.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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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当代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是保险又该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二、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

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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