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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看懂保险合同的“4个关键内容”缺一不可!

2021-06-07
保险规划的七个阶段 保险规划的四个阶段 保险三个月的规划
相信各位不论是买了保险,还是没买保险的朋友,能够从头到尾把保险条款看完的一定寥寥无几。有的人是因为条款晦涩难懂,读起来如天书一般,太费劲;而有的人就只看宣传的文字,以为那就是合同约定,懒得再翻条款。

殊不知,宣传的文字往往有一些夸大或者不够详实。而真正的权利和义务,却都在保险条款中了。那条款这么多内容,该怎么看呢?

今儿小编就教你从4个方面看条款,把这4个点弄清楚,基本上就没问题了。

一般打开条款后,都会有一个“条款目录”,重点关注这4个方面:

1、保什么?

2、不保什么?

3、如何领取保险金(理赔)

4、续保条款(指1年期医疗险)

我们来一个一个看下。

一、保什么?

在条款中一般是指“保险责任”。条款中的这一段,可以说是整个的核心,讲的就是这份保险产品约定的保障范围。

记住,是保障范围,而不是保多少。保多少就是保险金额,是根据你购买的额度在保险合同中单独约定的,不会在条款中体现。

所以在这段条款中,通常会讲到这么几个内容:

1、等待期,即什么时候保障正式生效。通常,只有意外险没有等待期,而重疾险、寿险和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

等待期都是针对疾病而言的,在等待期内因为疾病导致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不做赔偿的,一般是退还保费。这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保障责任,即提供的保障内容,这是核心中的核心。每一类险种都不一样:

(1)重疾险:重点看“医院限制、赔付条件、赔付比例、赔付次数、每次间隔、赔付后合同变化”这么几个要素;

(2)医疗险:重点看“医院限制、免赔额、支付范围(社保/自费)、赔付比例、赔付时间限制(比如住院有天数限制)、赔付项目”这几个要素;

(3)意外险:重点看“免赔额、支付范围(社保/自费)、赔付比例、赔付时间限制”这几个要素;

(4)寿险:没有特别需要关注的地方,毕竟只有身故和全残两种情况才赔付;

(5)年金险:重点看“几种年金可领、年金领取开始时间、领取比例、保证领取期、领取间隔时间、身故保障”这几个要素。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像医疗险、意外险这类保险的条款,保险公司通常会做一个通用条款,一个条款可以对应多个不同保障责任的产品。

像赔付比例、免赔额、天数限制等,都会在具体的产品中进行约定,而不是在条款里统一约定。

看条款时要注意一个词叫“约定”,就是指的会在具体的产品中写清楚。

因此,看意外险、医疗险这类一年期保险产品的条款时,你可能会比较纳闷,为什么说好的赔90%的比例没有写进条款呢?原因就在于此。

所以,看清楚“保什么”很重要,会让你更清楚保险的实际保障是否如宣传所讲一致,也会有助于你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出险”可以使用保险。

二、不保什么?

不保什么,其实就是每个保险条款当中都有的“免责条款”,这里约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出险“不可以”获得赔偿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一些违法违规、战争暴乱、先天性疾病等。

一般责任免除条款都会用粗体或深底色明显的标出,一眼就可以看到。

像有些医疗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建议要更仔细的查看,因为有一些疾病,比如腰椎间盘突出,起保之日起 120 天内的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等也是属于不保范围的。

所以一个保险到底保什么我们要弄清楚,不保什么也一定要弄清楚才行。

三、如何领取保险金

“如何领取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都会专门的一大段进行阐述,其实就是写的“怎么理赔”。

这部分条款,一般会约定谁可以领保险金,即“受益人”。如果一个保险里有几种责任,那可能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比如重疾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而身故受益人需要指定或法定。

然后就是“保险事故通知”,大部分产品都会要求发生保险事故后10内通知保险,也就是“报案”。

是不是必须严格10日内?并不是,只是越早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立案调查。像一些很小的意外情况,治疗完再申请都是可以的。

接下来就要看“保险金申请”,也就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比如重疾险的申请: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官网下载)、保险合同(电子的或纸质的都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医院确诊的所有相关诊断报告等。

各家公司对同一种保险金的申请资料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所以买了多份重疾险、多份寿险时,理赔资料双份准备就行。

那什么时候可以领到保险金呢?就要看“保险金支付”部分啦。通常对于保险金支付的要求是这样的:

资料提交后,保险公司5日内必须答复;

情形复杂的,最迟30日内也要给出结果;

可以理赔的,确定理赔金额后10日内支付;

不能理赔的,核定后3日内给答复;

如果理赔金额60内还无法确定的,先部分给付,日后补差额。

所以,国内的保险金申请环节,都是有确定的时间可依循,最长也不会超过2个月的。

如果你认为该赔但保险公司不给赔怎么办?这一段条款最后还有一个“诉讼时效”或“争议处理”,通常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进行12378投诉,最后再不成的,只能进行仲裁或法院见了。

四、续保条款

这个条款,仅在1年期的医疗险中“可能”会出现,比如百万医疗险、防癌医疗险都会有,而一些小额的医疗险不一定有。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市场上还没有出现一款能100%保证续保的普通医疗险,因为要想满足“保证续保”,条件非常苛刻。

什么叫“保证续保”?依据《健康险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翻译过来就是满足3个条件才能称之为“保证续保”:停售后可投保、费率不变、条款不变。

所以,你在挑选医疗险时,尤其当前大家都在买的“百万医疗险”时,一定要仔细看清“续保条款”,如果有“停售后不再接受续保”的字样,那肯定不是保证续保的。

不过好在现在大多数产品都会在续保条款中一开始就声明“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免得误导用户。

今天带大家认识了保险条款中的几个必须要关注的内容。其实这些内容,也是小编在日常评测产品时,都会更加细致查阅的内容。

虽然大多数产品都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我依然还是会字字必读,认真仔细的比较,以防万一出现什么“黑天鹅”条款。

大家千万不要怕麻烦,现在麻烦点,总比日后理赔时麻烦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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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家庭保险规划轻重有序 主险附险缺一不可


近年来,对于很多家庭都存在4:2:1模式,万一家庭中谁发生意外,都将会给整个家庭模式造成无法挽救发创伤,家庭的压力也是空前的大,因此,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对于每个家庭而言,做好家庭保险规划是十分迫切的。只有做好保险规划,才能保障家庭生活幸福持久!那么,我们的家庭该如何规划呢?下面是一些有关家庭保险规划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家庭保险规划顺序

既然保险的最大功能是保障家庭现金流,那么首先要保障的当然是家庭现金流的创造者,尤其重点保障的是家庭现金流的主要贡献者。其次再是家庭中的消费个体,小孩、老人。

每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和承当的责任不同,所需要的保障力度也不同,因此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最需要的家庭成员最需要的保障,先近后远,先急后缓。

当一个家庭有了宝宝以后,为人父母的你既辛苦又甜蜜,总是希望将自己的所有倾注到小天使身上,你发现父母的爱是如此伟大,不由得想起父母当初养育自己的辛劳与心境,你告诉自己要努力给孩子优质的生活、良好的教育,给老父老母一个安详而无忧的晚年。于是优先给孩子买了一堆保险,到处给老人找性价比高的产品,出发点是非常值得赞扬和肯定的。只是我们最容易忽视一个问题,孩子的生活教育,老人的晚年生活最实在的保障就是家庭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入,你是否为家庭现金流产生的源头做好了备份?

在现金流不中断的情况下,后续的人生规划才得以顺利实施,所以现金流保障是基础保障,包括寿险、重疾、意外、医疗,在规划保险时,应首先满足基本保障的需要,再考虑教育、养老、资产转移或保全。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应把握“三个原则”

相对于高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更需要保险保障,那么,中低收入家庭如何在有限的收入内规划设计家庭保障计划?重庆保险专家认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应以保障为先,投保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首先,应遵循“先大人后小孩”的投保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家庭发生意外变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使家庭经济不至于遭受重创。因此,中低收入家庭有限的保费预算应先考虑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投保,投保次序应该是“先大人后小孩”。

其次,先保障后投资。中低收入家庭应先投保一些没有投资功能、纯消费型的短期险种和一些纯保障的长期储蓄型险种,经济上比较充裕时,再考虑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型险种。在投保非投资型险种时,也应分清主次,即先投保寿险、健康险,然后投保养老险、教育险。

最后,适当缩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的长短与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相关,在寿险保障方面,一年一保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的费率要比终身寿险低;在健康保障方面,一年一保的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也要比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低。同样是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也有多种差别,其对应的保费也有多个级别。因此,为了节省保费,中低收入家庭应适当缩短保险期限,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能有保险保障即可。

家庭保险注重主险的同时不可以忽略附加险

不少人买保险,都比较习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险的精心研究、多方推敲上。但可能不重视或者忽略附加险,甚至为了“省钱”不要附加险。如果家庭做保险计划,可以先固定下要什么主险,以完成保险的整体设计。在主险确定后,可以挑选与主险相配套或合适的附加险。这样尽可能实现全方位的家庭保险保障。有时候,家庭中的潜在危机是多种多样。而附加险相当于超值商品,如果与主险组合得当,家庭可能获得极高的安全保障,某些险还可以延续到保费交清或者终身。因此,在家庭附加险选择时要慎重点,一个附加险有时候可以相当几个主险。家庭买保险,不妨要求代理人详细介绍所有附加险的收费、保障情况,作为买主险的条件。

家庭保险不能一劳永逸应该适时调整

组成家庭,可以说是人生的又一大重大转折。有了家庭,您可能会面临着承担贷款买房、子女抚养教育等重大经济负担,不少人单身时也买过某些养老保险附加意外险,那么是否可以一劳永逸呢?可能这样是不行的。第一,正如上面所说,若是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保险自然要侧重于他(她),追加一些保险是可以的;第二,若是您已经买房,还在按揭购房还贷期间。那也要多多注意添加保险。家庭如遇困难时,就可以有更安全的保障。可以为家庭买一些附加意外险,期限可以与还贷期相同,赔付金额与贷款额度相当;第三,当孩子出生后,父母保障可以主要投保自己,经济来源安全了,孩子才能平安成长。父母也可以随时调整自己的部分保险,比如增加意外伤害和意外身故的赔付金额,避免意外发生后,孩子的成长花费会因变动而减少。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读懂保险条款,必须要关注的4个关键内容


相信各位不论是买了保险还是没买保险的朋友,从头到尾能把保险条款看完的一定寥寥无几。

相信各位不论是买了保险还是没买保险的朋友,从头到尾能把保险条款看完的一定寥寥无几。

有的人是因为条款晦涩难懂,读起来如天书一般,太费劲;而有的人就只看宣传的文字,以为那就是合同约定,懒得再翻条款。

殊不知,宣传的文字往往有一些夸大或者不够详实。而真正的权利和义务,却都在保险条款中了。那条款这么多内容,该怎么看呢?

今儿小编就教你从4个方面看条款,把这4个点弄清楚,基本上就没问题了。

一般打开条款后,都会有一个“条款目录”。

重点关注这4个方面:

1、保什么?

2、不保什么?

3、如何领取保险金

4、续保条款

我们来一个一个看下。

一、保什么?

在条款中一般是指“保险责任”。条款中的这一段,可以说是整个的核心,讲的就是这份保险产品约定的保障范围。

记住,是保障范围,而不是保多少。保多少就是保险金额,是根据你购买的额度在保险合同中单独约定的,不会在条款中体现。

所以在这段条款中,通常会讲到这么几个内容:

1. 等待期,即什么时候保障正式生效。通常,只有意外险没有等待期,而重疾险、寿险和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

等待期都是针对疾病而言的,在等待期内因为疾病导致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不做赔偿的,一般是退还保费。这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保障责任,即提供的保障内容,这是核心中的核心。每一类险种都不一样:

重疾险:重点看“医院限制、赔付条件、赔付比例、赔付次数、每次间隔、赔付后合同变化”这么几个要素;

医疗险:重点看“医院限制、免赔额、支付范围(社保/自费)、赔付比例、赔付时间限制(比如住院有天数限制)、赔付项目”这几个要素;

意外险:重点看“免赔额、支付范围(社保/自费)、赔付比例、赔付时间限制”这几个要素;

寿险:没有特别需要关注的地方,毕竟只有身故和全残两种情况才赔付;

年金险:重点看“几种年金可领、年金领取开始时间、领取比例、保证领取期、领取间隔时间、身故保障”这几个要素。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像医疗险、意外险这类保险的条款,保险公司通常会做一个通用条款,一个条款可以对应多个不同保障责任的产品。

像赔付比例、免赔额、天数限制等,都会在具体的产品中进行约定,而不是在条款里统一约定。

看清楚“保什么”很重要,会让你更清楚保险的实际保障是否如宣传所讲一致,也会有助于你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出险”可以使用保险。

二、不保什么?

不保什么,其实就是每个保险条款当中都有的“免责条款”,这里约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出险“不可以”获得赔偿的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一些违法违规、战争暴乱、先天性疾病等,是属于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情况。

一般责任免除条款都会用粗体或深底色明显的标出,一眼就可以看到。

像有些医疗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建议要更仔细的查看,因为有一些疾病,比如腰椎间盘突出,起保之日起 120 天内的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等也是属于不保范围的。

所以一个保险到底保什么我们要弄清楚,不保什么也一定要弄清楚才行。

三、如何领取保险金

“如何领取保险金”在保险条款中都会专门的一大段进行阐述,其实就是写的“怎么理赔”。

这部分条款,一般会约定谁可以领保险金,即“受益人”。如果一个保险里有几种责任,那可能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比如重疾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而身故受益人需要指定或法定。

然后就是“保险事故通知”,大部分产品都会要求发生保险事故后10内通知保险,也就是“报案”。

是不是必须严格10日内?并不是,只是越早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立案调查。像一些很小的意外情况,治疗完再申请都是可以的。

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官网下载)、保险合同(电子的或纸质的都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代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医院确诊的所有相关诊断报告等。

各家公司对同一种保险金的申请资料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所以买了多份重疾险、多份寿险时,理赔资料双份准备就行。

那什么时候可以领到保险金呢?就要看“保险金支付”部分啦。通常对于保险金支付的要求是这样的:

资料提交后,保险公司5日内必须答复;

情形复杂的,最迟30日内也要给出结果;

可以理赔的,确定理赔金额后10日内支付;

不能理赔的,核定后3日内给答复;

如果理赔金额60内还无法确定的,先部分给付,日后补差额。

所以,国内的保险金申请环节,都是有确定的时间可依循,最长也不会超过2个月的。

如果你认为该赔但保险公司不给赔怎么办?这一段条款最后还有一个“诉讼时效”或“争议处理”,通常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进行12378投诉,最后再不成的,只能进行仲裁或法院见了。

四、续保条款

这个条款,仅在1年期的医疗险中“可能”会出现,比如百万医疗险、防癌医疗险都会有,而一些小额的医疗险不一定有。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市场上还没有出现一款能100%保证续保的普通医疗险,因为要想满足“保证续保”,条件非常苛刻。

什么叫“保证续保”?依据《健康险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翻译过来就是满足3个条件才能称之为“保证续保”:停售后可投保、费率不变、条款不变。

所以,你在挑选医疗险时,尤其当前大家都在买的“百万医疗险”时,一定要仔细看清“续保条款”,如果有“停售后不再接受续保”的字样,那肯定不是保证续保的。

不过好在现在大多数产品都会在续保条款中一开始就声明“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免得误导用户。

保险知识,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都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联。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投保人只有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批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的解释


(三)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由于实际情况的错综复杂,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会产生歧义,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对此需要作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 以便合同的继续履行。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四项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 前后解释应一致, 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 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 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 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 应普遍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 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 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 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 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方法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一)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 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普遍采用的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法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对保险合同加以规定的。

 1.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是指以财产以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 财产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依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的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 其标的主要是有形财产, 但是, 现代财产保险合同, 其标的在有形财产以外获得了扩展, 无形财产或者利益也可以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 海上保险合同, 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等; (2) 火灾保险合同; (3)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 航空保险合同; (5)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6)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7)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8) 农业保险合同;(9)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等。

 2.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具体言之, 人身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的定额保险合同, 只要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生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届满,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 保险人都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给付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和保险危险为标准, 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3大类: (1) 人寿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的, 由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可以具体划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在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时, 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3) 健康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者由此引起残废、死亡时, 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一些共同的民法原则, 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通常也应当成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法第11 条从保险合同订立时的特殊要求出发, 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要坚持公正、合理, 兼顾双方利益, 不能失之公平。公平互利原则, 是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指导性原则, 确立公平互利原则, 对于市场交易中兼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实际地位并不平等, 保险人使用标准格式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相应地限制了投保人的选择和决定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为了避免投保人和保险人实际上地位不平等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结果, 法律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确保其内容的公平互利。

 2. 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就订立合同的过程而言的, 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进行充分协商, 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才成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也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 是意思表示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的过程。坚持和贯彻协商一致原则, 才能够保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得以充分表达,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自愿订立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以各自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的意愿。这是由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决定的, 没有自愿就没有平等而言。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 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来强迫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但是自愿原则不是绝对的, 首先,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次, 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可以不适用自愿订立原则, 对于强制保险, 投保人或者保险人不得以保险自愿为借口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过, 适用强制保险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之外,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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