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小福星投保规则介绍
1、这是一款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投保,终身有效,建议额度一次保足。
2、少儿专属的重疾险,出生满28天-17周岁都可以投保,需要由父母做投保人。
3、多种交费方式,可在投保时选择10/15/20年交,交费期越长,豁免概率越大。
4、因为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有90等待期;意外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确诊即赔。
5、条款只保身故与120种重疾,10种轻症+15种特疾+癌症多次赔+豁免需附加。
平安小福星条款解析
一、主险:平安小福星终身寿险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人在等待期后且未满18周岁身故,按身故时累积缴纳的保险费理赔,赔完合同终止;若被保人在等待期后且已满18周岁身故,按主险的100%基本保额理赔,赔完合同终止。
二、必选附加险:附加小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之一,立即按小福星重疾条款的100%基本保额理赔,赔完主险保额等额减少,当主险保额减少至0时,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意味着,如果你的主险额度和重疾额度相同的话,那么赔完重疾,这俩合同会同时终止。当然,你也可以主险的额度保高一些。)
2、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15种少儿特定重疾之一,按小福星重疾条款的100%基本保额理赔,赔完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重疾保额不变。(前提是理赔特疾保险金之前,未发生过重疾理赔,若之前赔过重疾,那本附加合同是终止的。)
注意:若被保人首次确诊的是少儿特定重疾中的“白血病”,按照重疾金和特疾金赔完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可选附加险:
1、附加小福星轻症条款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10种轻症疾病之一,每种病种赔1次,不同的轻症病种可以赔3次,每次理赔的金额是重疾保额的20%,3次累积60%重疾保额。注意,当主险合同的额度减少至0时,本附加合同也会终止。(10种轻症: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后遗症、主动脉内手术、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轻度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附加陪护金条款
若被保人在25周岁前,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疾,除了按重疾/特疾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每个月还会给到2000元陪护保险金,累积给六个月。(若被保人未领满六个月陪护金就身故了,保险公司会将剩余未领的陪护金一次性结算给受益人。)
3、附加恶性肿瘤多次赔
若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首次按重疾金赔),且间隔五年后,被保人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可按本附加合同的100%基本保额,再赔一次恶性肿瘤。(注意:若首次重疾不是恶性肿瘤,则此项责任无效。)
4、附加投保人豁免条款
投保人已满16-60周岁,且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10种轻症疾病、或120种重大疾病之一,可免交被保人的余期保费。
5、附加被保人豁免条款
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10种轻症疾病、或120种重疾、或15种特定重疾之一,均可免交余期保费。
扩展阅读
平安大福星条款解析和案例分析
在对主打产品平安福2019、福保保作了一次诚意不小的升级后,又即将推出一款终身型重疾险—大福星。小编今天为了整理了平安大福星条款解析和案例分析 平安大福星条款解析
1、120种重疾保障
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额给付。
给付后大福星重疾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保额等额减少,当主险保额减少至零时大福星终寿合同终止。
2、10种轻症保障(可选附加险)
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则按照福星轻症基本保额给付。
3、人身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按照大福星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注1、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注2、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
案例分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 周岁)投保平安附加大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大福
星重疾),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平安大福星终身寿
险(简称大福星),大福星基本保险金额 31 万元。
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 120 种 。
保险公司将给付李女士保险金30万。
保险期间内王先生不幸身故 ,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31万。
太平商旅保投保规则和条款介绍
太平商旅保保什么?怎么保?请看太平商旅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规则和保险条款介绍。
太平商旅保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障期间:指自被保人进入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时起,至走出车厢时止。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指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火车(含高速铁路列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
太平商旅保条款介绍
一、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事故,且在意外发生后180天内导致一至十级伤残的,则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理赔比例*基本保额。
1、伤残等级对应的理赔比例:
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2、注意:
(1)若被保人在意外发生后的180天内仍为结束治疗的,则按第180天的鉴定等级理赔。
(2)当被保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同时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不同的,按最严重的伤残等级理赔;等级相同的,在该伤残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理赔,最高可晋升至一级。
(3)当被保人因不同的意外事故,造成不同的伤残等级时,若前后次伤残在同一部位且都未理赔,理赔的时候仅给付伤残较严重的那次;若前次伤残已经理赔过,后次伤残比前次严重,则在给付后次伤残保险金的时候,会扣除前次支付过的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比后次严重,则仅给付前次伤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后次伤残保险金。
二、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同约定的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事故,且在意外发生后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100%基本保额给付身故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注意:若身故之前发生过第一项伤残保险金的理赔,则在支付身故保险金的时候,会扣除之前支付过的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