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篇文章,小编想用跟大家探讨一下。
一、高赔付率就等于好产品吗?
“赔付高等于好产品”的核心逻辑就是:Www.Bx010.coM
赔付率越高的产品,肯定对消费者越好。因为赔付率越高,证明这款产品所保障的内容就是刚需,就是人人都会发生的风险,人人都能从保险公司里面赔钱。
事实是这样吗?
小编回答:一小半对、一大半不对。
我们先说不对的地方。
如果我们简单定义赔率 = 真正赔出去的钱/总收入的保费
那么“高赔率”产品,只能说明:
保险公司赔出去的钱都快赶得上收入的保费了。
注意:并不是说获赔的人特别多,仅仅是说明保险公司赔出去的钱差不多赶得上收入的保费而已。
如果获赔的人真的也特别多,那的确是普惠,但这种产品,保险公司把每个人交上来的保费以理赔款的方式又还给了大家而已。
请问这是保险吗?
如果获赔的人特别少,但是赔付金额又非常高,那说明什么?大部分低风险用户在筹钱“帮助”小部分高风险的用户。
请问这是保险吗?
有可能是!
因为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保“低发生概率但损失金额高的风险”。
那既然保的是低风险概率事件,为什么赔付率会这么高?大概的原因有三个:
1、定价很便宜
开发便宜产品,保通常两个诉求:
(1)获得客户名后,再找其他产品转化;
(2)股东是慈善家,卖这样的产品不为赚钱,而是去做全民公益。
2、被羊毛党盯上
这款产品被羊毛党盯上,骗赔严重,例如著名的航空延误险和意外险骗赔重灾区“剁手指头骗10级伤残金”。
3、天灾人祸
突然爆发的不可预测的天灾或人祸,导致了集中理赔。
这么多“赔付率高”的情况,除了专业的保险产品精算师,消费者能从中辨识出来的好产品有多少?
所以,所谓“赔付率高的产品就是好产品”,这个理论并不是都不对,但是背后的逻辑,并不是这样一句看着“专业”、实质内涵不足的话,能完整表达。
那什么样的“赔付率高的产品”,怎么才能等同于一款好产品呢?
小编接着给大家说说。
二、高赔付率=好产品的典型示范
首先,只是站在商业立场,赔率高的产品,通常“不长命”!
这个基本的商业逻辑,相信这个观点大家都不反对吧?
这个天底下还真有这么便宜的事情,而且还坚持不懈地做!
但实际上还是有的!
谁愿意这么坚持地做?政府啊!
当然ZF的诉求也很明确:让大伙得到最好的公民福利,支持我的执政。
所以,所谓“赔付率高的产品就是好产品”,要改一改“由ZF主导并且赔付率高的产品,基本都是好产品。”
这就是为什么小编总提:国民医保和国民养老是最好的“保险”。
赔付率高、隐藏窟窿大,但是这是公民基本福利,国家必须用各种方法(财政补贴、中央集中调配、扩大投资手段、并入国有资产、甚至延迟退休等)不断维持这个制度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但是因为按照保险的基本原理,国家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不属于我们常说的商业保险。
我们常说的商业保险,保障的基本都是随机事件,例如生病、死亡、意外、残疾等,每个在保的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性质都相对类似,例如大家都是年轻人,很少生病,而且,每个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相关性也很低,不会一起生病。
变老不是随机事件,而是大概率事件,国家在养老这件事情上,更多承担的是一种“收入转移”+“财政补贴”的总调角色。把这一代年轻人所创造的收入来转移补贴给上一代老人做退休开支。
而国家医保,虽然生病是随机时间,但它也并不属于保险。因为,从概率看,老年人和孩子,生病概率远高于年轻人。但是孩子购买居民医保,要交保费很少(远低于孩子的风险发生概率乘以赔付额),老人更不用说了,退休以后完全不用交钱。
那谁在交钱呢?年轻人在补贴。所以,国家医保并不属于正经的保险,因为风险不同的个体之间的收费金额并不同,因为这是全民福利,原则上也是一种收入转移和补贴。
三、商业保险中怎么判断好产品?
政府主导的这两项保险小编想大家都应该明白了,我们回过头来说说商业保险!
什么样的商业保险才是好保险?
小编认为有几个基本原则要做到了,就是好产品。
1、保障内容是否是当下刚需的?
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讲,发生小概率但影响大的风险,都是刚需。例如家庭经济支柱的过早死亡或提前罹患严重疾病带来的收入中断风险。
所以定寿和重疾,小编认为是我们当下的刚需,在这两类产品中,肯定有好保险。
当然,对于羊毛党,当下最关键是想要通过航延险来骗钱,本质上航延险对TA来讲也是好保险,当然小编非常不鼓励这种行为,保险骗赔和骗保行为,最终还是会上征信系统的。
2、能不能相互补充?
为什么国家选出了“医疗”和“养老”两项作为基本公民福利,因为它们是赔付率高、是居民的基本保障刚需!
虽然它们可能不是年轻人当下的刚需,但是人总有老的一天,医疗和养老总有一天会变成刚需。
但既然是国家提供的公民福利、要全民照顾,那肯定是有利有弊。
利就是人人都能覆盖,弊就是国家负担重,保障缺口必然存在。
所以,对国家医疗和养老来讲,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刚需保障的有效补充。
3、花同样的钱买到更多的保障,就是好产品!
这是最简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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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两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是真的吗?
关于保险“赔与不赔”的问题大家都说理赔路漫漫?
而且还都说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都是真的吗?
Emmmmmmm~其实不是啦,只要我们搞懂这些关于理赔的重点小!芝!士!
谁说理赔路漫漫其修远兮,明明也可以轻松滴搞定~敲黑板,先画个重点……无论哪一款保险,在责任免除中,有些状况是统统不赔的:等待期出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犯罪/吸毒/酒驾/无证驾驶、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核爆炸污染等。
不过,毕竟这些都是小概率事件,大家有个了解就好啦~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险种,赔什么、不赔什么、以及如何申请理赔:
· 重疾险:重疾险赔什么?
毋庸置疑,合同中约定的各类重大疾病都可以赔付啦。
一般在重疾险的合同中,对于保障范围、重疾定义、赔付标准都写的很清楚,只要达到了要求,一般都会赔付,而遗传性、先天性疾病和艾滋病不赔。
但是,如果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在治疗和界定中却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是无法按照重疾险理赔的,这也是大家最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很多人买了重疾险,却说重疾险骗人、不赔,大部分都是因为未达到标准。
例如下图重疾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界定,有一些是不在重疾保障范围内的(主要以为达到分期标准);不过退而求其次的大部分是可以归类到轻症、中症赔偿中。
重疾险赔付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类:
①确诊即赔:不管是否进行治疗,一旦确诊即可赔付,购买的保额是多少即赔付多少,这通常指的是最常见的恶性肿瘤。
②实施某种医疗手术后赔付:确诊后并实施了相应的手术,缺一不可。在重疾险的部分治疗要求中,会明确列出治疗手段;罹患疾病后只有采取了规定的手术治疗,才能赔付。比如最常见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等。
③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后赔付通常指身体罹患某一种疾病后并在确诊后持续维持某一种疾病状态,比如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双目失明等。
每一款保险产品的条款中,都会有针对某一种疾病的详细界定和说明,小伙伴们可别买了保险就把条款丢一边,有时候我们真的需要了解和学习下哦~重疾险的赔付方式:一次性给付。
简单来说:你买了多少保额,就赔付多少;和医疗险不同,重疾险不属于报销型产品,所以在确诊后,保险公司就会一次性给付,很大程度上有效的帮助被保险人因治疗、康复、后期营养所需要的一大笔支出,缓解了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重疾险属于确诊给付型产品,一旦确诊后只要提供就医、诊断证明就可以理赔;所以同时购买多款重疾产品并同时申请理赔是完全ok的~
· 医疗险:医疗险保障什么?和重疾险最大的不同就是: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产品,花多少赔多少。
重疾险和医疗险相辅相成,谁都不能替代谁,它们明明是最佳CP,不要总想着谁能取代谁~医疗险的赔付,通常要根据你买的这款产品的保障内容和条款来看。大部分的百万医疗险都会对医院和医生有所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住院部、除此之外,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了要求: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医生要求开的针对治疗的药物或选择的合理治疗建议,但是像:特需治疗、国际医疗、康复病房、营养药物等都是不在保障范围内。
医疗险免赔额界定买医疗险,了解免赔额非常重要。以百万医疗险为例,免赔额在1万,(指在治疗期间,花费的总费用-社保报销费用>1万元)超出的这部分才能享受百万医疗险报销,如果没有达到免赔额的标准是无法享受的;一般的小额医疗险免赔额会相对较低;具体就要看下产品的条款对于此项的规定啦~另外还要了解报销范围,可不是所有的医疗险都能报销社保外用药的,大部分的医疗险对于社保外用药报销比例也是各不相同。
医疗险也会有不赔:大部分医疗险对于既往症、医疗事故/怀孕相关/整形手术/牙科治疗、高风险运动、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等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重点要知晓既往症这一项哦~小开提醒: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保险,在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单据原件,所以同一类型的医疗险大家就不用重复购买了,毕竟提供不了单据是无法报销的。但是百万医疗险+无免赔额医疗险是可以完美搭配,实现无缝对接哒~
· 寿险,寿险的保障就简单而纯粹了。
寿险究竟保障什么?
保死不保生。
无论是疾病还是意外等其他原因导致的身故or全残,都赔。
赔付方式为:定额一次性给付。
但是也要注意,在责任免除中,一般会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不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赔!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内两年内自杀,不赔!
寿险可以叠加购买吗?
完全可以!
身故是可以叠加赔付的,不管购买了几份寿险,都是可以同时申请理赔的;但如果是针对全残的理赔,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对残疾的鉴定会有差异,所以这一项是要具体看下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 意外险:意外险都保障什么?
先看下意外的定义: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日常生活中包含的意外普遍有:交通事故、触电、溺水、高空坠物、烧伤烫伤等;也包括因意外导致的住院医疗。
意外险赔付方式:意外险分为两种,一种是意外伤害,一种是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险:通常包含的是意外身故+意外伤残,身故或达到保险公司的伤残标准后,一般为定额一次性给付。
意外医疗:因意外导致的住院(不因自身疾病产品的哦)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住院费等报销,属于报销型,像医疗险一样,理赔需要提供相应的治疗单据,报销实际医疗费用。
意外险中的那些意外伤害:意外险中的意外“意外伤害”与我们日常理解的是有区别的,通常指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和自身疾病所导致的伤害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在意外险的责任免除中也明确规定:自杀、妊娠意外、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等、高原反应、中暑等都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责任。
了解各险种的理赔基本条件后,还要提醒所有的小伙伴:重疾险理赔报案流程:确诊疾病后及时报案确诊后,核对保单和条款,确认达到标准后,尽快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等待保险公司联系通常,1-3个工作日,保险公司会有准人联系,进行沟通,提供理赔指引。
提交理赔资料如实提供理赔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诊断书、病理影像等报告。
等到理赔款到账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后,等待理赔款到账即可。
提醒: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款定:简单案件:10内可收到理赔款复杂案件:30日内:需要仔细调查被保险人就诊记录等。
像意外险、医疗险这样的报销型的产品:一定要准备好以下几项:诊断资料证明、费用明细、费用发票原件、出险人基本证件和银行卡资料等。
尤其:一定要保存好医疗费用发票等,一旦遗失是无法申请补打的,容易给理赔带来阻碍。
最后,由于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不尽相同,为避免出现拒赔,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1. 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2. 仔细阅读“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告知;3. 了解保障范围的约束及界定。
这样,即使后期一旦出险,我想理赔也不难!
为什么说保险是高维度产品?究竟高在哪里?_保险知识
多数不买保险的人总觉得保险让人看不懂,总有人被素质并不高的代理人忽悠,业界规则太复杂等等。
按理说保险也是商品,想买就买,不想买也无所谓,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
保险之所以难以理解,是因为它是更高维度的产品
作为一个射幸性产品,保险就像赌博一样,可能赔也可能不赔,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为一个“可能性”就付出金钱,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加之目前行业一开始多数不成熟的销售人员,让人们对保险产生严重的认知偏差,“空手套白狼”,“暴利”,“骗人”,乃至“一人卖保险,全家都丢脸”的评论比比皆是。
那么,为什么说保险是高维产品呢?
保险既承载过去,又蕴含未来
保险产品承载过去,保险合同之所以包含了名目繁杂的各种免责条款,除外责任,背后都有保险公司被欺诈的真实案例。
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看到的保险条款之所以复杂,其实是一个结果,是背后欺诈骗保导致的,而并非原因。
但大多数人由于目光只着眼于当前,并不会去探究过往,所以各种咒骂条款复杂、不公平的论调才在互联网上此起彼伏。
当然并不否认的确存在一些不太好且充满坑的产品,但是大部分的情况只是客户无法从时间这个维度上去看产品罢了。
同样保险产品还蕴含未来,保险条款中对责任的描述就是对未来的允诺,以及实现允诺的限制条件。
这也是保险产品有别于一般商品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客户先付钱,在未来某段时间某个触发事件后才获得产品的价值。
因此保险实际上是在为风险概率提前买单,但绝大部分客户是很难接受这点的,接受不了为未来风险事件消费金钱这事。这种情况客观导致了返还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热销,也使得纯消费型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严重不足。
保险产品既承载过去,又蕴含未来,因此如果忽视了时间维度,确实会很难理解它。
保险囊括了复杂的社会关系
保险产品的购买,特别是寿险产品的购买还体现出了人员关系,可以看到条款中必然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所以购买保险产品绝非是个人的事情。在不同的人生阶段,给不同的人买不同的产品都是有规律的。
保险涉及家庭的方方面面,也可能涉及公司的合伙关系,在一个人的单线维度上又交织着多重社会关系维度,因此购买保险是必须把“家庭”等理念贯彻始终,否则就无法买到真正,适合于自己的保险。
保险的设计体现复杂的聚类关系
因为所有定价基础比如死亡率,重疾发生率,这些费率需要在一个足够大的群体,足够长的时间里面才能总结出来,一个产品的定价、保额也遵循着市场规律。
因此保险产品考虑的不仅仅是单人短时间内的风险状况,而必须考虑整个群体长时间可能面临的风险概率,而这无疑是客户在购买保险前所难以触及和想象的。
保险潜藏着另一个平行的世界
一个长期稳定的利率,一个遵照大数法则的世界,一个合适的给付金额,是构成这个世界的基础。
PS:大数法则是指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
这个世界中的规则(条款)约定了客户的任何行为所带来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对所处的保险世界造成重构,短暂退出乃至消失,比如退保,约定好一个现金价值的金额,就退出这个世界吧。
总结
综上,保险产品不仅蕴藏着时间因素,社会关系,还包含了另一个维度的空间因素,它们共同交织出一个超乎普通人们想象的高维产品。
这样的高维产物,当前有些低素质代理人有充足能力可以描述出来吗?
买了保险自杀也能赔是真的吗?自杀条款原来是这么设定的
毋庸置疑,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这也是很多国家为什么总强调人权,即便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也不采取死刑的原因。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珍惜生命,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自杀保险都能赔?”朋友略感诧异,提出了很多小伙伴共同的疑问。
一、自杀保险能赔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看情况。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以被保人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意外险、寿险以及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
· 如果买的是意外险,自杀是不赔的。
因为意外险对意外的定义是“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而自杀属于本意为之,明显不符合要求。
更何况,大部分的意外险都是一年期的短期合同,满足不了“两年以后”这个自杀的限制条件,理所当然不会获赔。
· 如果买的是寿险或附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通常2年后自杀是可以赔的。
这一点,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已经白纸黑字地写明了~
2年内自杀不赔→2年后自杀可赔。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即便是2年内自杀也能赔。那就是自杀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开头提到的抑郁症患者也算是精神病人,但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得看病情的严重性和具体的司法鉴定结果。
二、自杀条款背后的“考量”
为什么自杀条款中要设定“2年”这个时间限制呢?意义何在?
其实,自杀条款背后埋藏着别样的细心考量
01.规避风险
保险的本意是为了在不可预测的意外发生时,给被保人一个保障。但自杀不同,它是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赔付概率远大于意外事件。
要是不给它设置一个限制条件的话,每个有自杀想法的人都跑来买份保险,那保险公司有再多的钱也不够赔。
所以,为了避免自杀条款被滥用,无限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设置一个“2年内”的赔付门槛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有人会说,既然自杀不符合保险的保障初衷,为什么不直接将其剔除保障行列呢?
因为出于人性化考量,一个人买保险之初,可能是没有自杀念头的。
若干年后因为生活的压力或者种种变故,产生了轻生的想法,直接拒赔多少有点不近人情,对辛辛苦苦交了好几年保费的逝者也不公平。
02.自杀“缓冲”
不得不说,“2年后自杀可赔保险金”的条件还是非常诱人的。
即便一个人是抱着自杀的念头而买的保险。可想到迟2年再死就能为自己的家人留下一笔50万甚至上百万的“遗产”,估计也会选择将自杀计划缓一缓吧?
这就给了自杀行为一个相对较长的“缓冲期”。
2年的时间,换算一下大约为730天。整整730天的时间,足够消磨掉很多东西,包括死亡的意志。
没结婚的人可能会碰到心仪的另一半;没孩子的人可能会意外地成为孩子的父亲;失业在家的人也可能会获得一份梦寐以求的工作
生活中任何一个美好的片段,都有可能让他们重拾对未来的信心,打消自杀的消极念头。
而这,也是自杀条款设置背后,暖人的小心机。
03.补偿家属
当然,如果2年时间过去了,被保人自杀的念头仍旧没变;或者打算自杀的时候,已经过了2年的“等待期”,毅然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这笔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杀身故,根据很多寿险的保障条款,一般是只能赔付已交保费的。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保险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但可以用剩下的保险金抚慰家属心中的悲伤,帮被保人担负起未尽的家庭责任。
买保险自杀也能赔是真的吗?自杀条款原来是这么设定的
毋庸置疑,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这也是很多国家为什么总强调人权,即便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也不采取死刑的原因。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会珍惜生命,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自杀保险都能赔?”朋友略感诧异,提出了很多小伙伴共同的疑问。
一、自杀保险能赔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看情况。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以被保人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三种,分别是意外险、寿险以及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
· 如果买的是意外险,自杀是不赔的。
因为意外险对意外的定义是“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外来的”。而自杀属于本意为之,明显不符合要求。
更何况,大部分的意外险都是一年期的短期合同,满足不了“两年以后”这个自杀的限制条件,理所当然不会获赔。
· 如果买的是寿险或附带身故责任的长期重疾险,通常2年后自杀是可以赔的。
这一点,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已经白纸黑字地写明了~
2年内自杀不赔→2年后自杀可赔。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即便是2年内自杀也能赔。那就是自杀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开头提到的抑郁症患者也算是精神病人,但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得看病情的严重性和具体的司法鉴定结果。
二、自杀条款背后的“考量”
为什么自杀条款中要设定“2年”这个时间限制呢?意义何在?
其实,自杀条款背后埋藏着别样的细心考量
01.规避风险
保险的本意是为了在不可预测的意外发生时,给被保人一个保障。但自杀不同,它是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赔付概率远大于意外事件。
要是不给它设置一个限制条件的话,每个有自杀想法的人都跑来买份保险,那保险公司有再多的钱也不够赔。
所以,为了避免自杀条款被滥用,无限加大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设置一个“2年内”的赔付门槛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有人会说,既然自杀不符合保险的保障初衷,为什么不直接将其剔除保障行列呢?
因为出于人性化考量,一个人买保险之初,可能是没有自杀念头的。
若干年后因为生活的压力或者种种变故,产生了轻生的想法,直接拒赔多少有点不近人情,对辛辛苦苦交了好几年保费的逝者也不公平。
02.自杀“缓冲”
不得不说,“2年后自杀可赔保险金”的条件还是非常诱人的。
即便一个人是抱着自杀的念头而买的保险。可想到迟2年再死就能为自己的家人留下一笔50万甚至上百万的“遗产”,估计也会选择将自杀计划缓一缓吧?
这就给了自杀行为一个相对较长的“缓冲期”。
2年的时间,换算一下大约为730天。整整730天的时间,足够消磨掉很多东西,包括死亡的意志。
没结婚的人可能会碰到心仪的另一半;没孩子的人可能会意外地成为孩子的父亲;失业在家的人也可能会获得一份梦寐以求的工作
生活中任何一个美好的片段,都有可能让他们重拾对未来的信心,打消自杀的消极念头。
而这,也是自杀条款设置背后,暖人的小心机。
03.补偿家属
当然,如果2年时间过去了,被保人自杀的念头仍旧没变;或者打算自杀的时候,已经过了2年的“等待期”,毅然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这笔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杀身故,根据很多寿险的保障条款,一般是只能赔付已交保费的。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保险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但可以用剩下的保险金抚慰家属心中的悲伤,帮被保人担负起未尽的家庭责任。
保险产品有坑吗?利安人寿健利保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
利安人寿健利保上市时间不是很久,知道的小伙伴不是很多,那么这款产品会是骗人的吗?在什么情况下不赔呢? 利安人寿健利保是骗人的吗
作为一个中国人,面对“保险”的第1个问题通常就是,“保险不会是骗人的吧?我买了保险能不能得到理赔?”
一般只要谈及保险,大家首先不问保险的种类,不关心具体保障的内容,上来就是对保险行业本身的诚信质疑,这一点在众多行业里可能是独一份的。
经常在网上说“保险是骗人的”那类人,其实最纠结的一个问题是,往往一个赔款好几十万,要是保险公司真的遵守协议,每个都赔,保险公司岂不是早就赔垮了?这种担心虽然乍听起来挺有道理,但是如果了解过保险行业的人,就会知道非常可笑。
因为保险的赔付率,都是在厘定保费前,由精算师提前算好的,咱们可能出现的情况基本都在意料之中了,所以收到的保费里,肯定会有一笔钱用作赔偿。这是一个只会盈余,不会亏损的公式,否则保险公司早就垮了,哪儿还有现在的家大业大?
利安人寿健利保是利安人寿的一款正规重疾险产品,经过银保监会备案,感兴趣并且符合投保规则的小伙伴都是可以放心投保的。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利安人寿健利保什么情况下不赔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成骨不全症第Ⅲ型”、“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保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
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网小结保险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不能因为有拒赔事件的发生就认为它是骗人的。其实换个角度想,如果保险是骗人的,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能开那么久?为什么国家还会支持呢?
保险虽然不是骗人的,但是在投保的时候却要一万个小心。合同条款是肯定要看清楚看明白的,不要想当然地稀里糊涂地投保,到时候出现理赔纠纷了就把锅直接甩给保险公司,这样是不是不公平呢?买菜还要挑几分钟,更何况是每年都要交大几千的保险产品呢?
保险知识,不计免赔真的能获得全赔吗?
今年6月,刘小姐为自己的爱车买保险时,特意挑选了一份不计免赔险,她认为,所谓不计免赔险就是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赔偿的保险,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开车的风险了。可就在前不久,刘小姐外出办事时发现车身被人用利器划伤,当时她没怎么在意,直到理赔时,被告知车身划痕险有15%的免赔率,这意味着她要自行承担15%的维修费。刘小姐感到纳闷:难道买了不计免赔险也不能获得全赔吗?
专家点评
不计免赔险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据调查,刘小姐买的就是“基本险不计免赔险”,这是个附加条款,如果投保者选择了这一条款,那么在事故发生后,在车损和第三者责任内保险公司会承担她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风险。例如,刘小姐开车出了事故,交警认定她要承担20%的责任的话,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的她可以不承担责任,而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基本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刘小姐所投保的“车身划痕险”属于附加险种,因此“基本险不计免赔险”不能对其免赔率部分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刘小姐可考虑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来转嫁风险。
据了解,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另外,即使车主买了不计免赔险,也还有车主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保险专家在此提醒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问清险种再购买,或者让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你的车型量身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计免赔险是不起作用的。如当车损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另外,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
保险知识,保险是这样的
本人刚从国外回来,了解到国内很多人对保险不是很清楚,而且存在着极大的抵触情绪,甚至大多数人根本就没有商业保险,而是信谣传谣,很遗憾!
首先,商业保险是一种基于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和理财保险等险种的,用来保障未来人们生活突发需求的保险行为。
其次,很多人认为有了社保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是。社保规定很多,而且都有上限,对于现代社会的医疗费用来说,几乎等于杯水车薪。
再次,很多人感觉保险理财虚无缥缈,不如存如银行塌实。
那么,我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商业保险较之于银行存款和风险投资的好处:
1、银行存款不负责理赔,无论是疾病、伤残或是死亡,您出现哪一个,银行还是给你原先的存款额;保险则不是。比如说,10万元的保险一般可保至少40万以上的额度,也就是说,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您都可以得到超过10万元的赔偿(死亡的话可以拿到至少100万)。换句话说,假如您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在出现意外的时候,保险不仅保障得是您本人的利益,而是您全家的利益。例如:30岁男子有房贷、车贷,若忽然生病、意外甚至死亡,没有保险就会四处举债,同时自身的收进水平会受很大影响,给家庭带来严重的负担;假如您有保险,那事情则完全不同,至少您没有成为家庭的累赘,无论死活都有尊严!
2、银行存款计算利息是单息制,保险的利息是复利,俗称利滚利。例如,100元的存款,银行3.5%的利息,存5年,您得到的利息总数是100元*3.5%*5年;保险则不同,第一年的利息直接滚进第二年的本金里,累计叠加。
3、银行的利息一般情况下是3.5%,刨往利息税大概在2.88%左右,保险的利息远高于此,况且保险比股票等行业更加有保障,稳健盈利外加意外和医疗保障。
4、银行和风险投资不会负责通货膨胀,保险会负责。不如说,现在的100元可能到10年后就不值100元或者值200元,那么保险公司都会负责将价值计算在内。
5、保险还可以贷款,假如您已经成保,那么您的保单可以作为抵押。这样一来,您既可得到保险保障,又可以把钱挪用出来。银行存款和风险投资是不具备这些功能的。
6、保险可以合理避税。银行存款和风险投资都不可避免税务问题,保险可以。比如说,您进了一份人寿保险,20万的保费,死亡可以领取100万的保额。当您死亡时,受益人可全部得到100万元,而无须交税。很多西方国家的国民给自己的小孩留下遗产时,往往喜欢用保险的方式。
7、最后,保险还有很多我们平时瞧不到的好处,我们国人总是习惯真正出了事情才想起保险的重要性,可是谁又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出事情呢?
西方国家的小姑娘家长们在自己女儿出嫁时,总要问男方一个问题:“你有保险吗?”言外之意是:
1、有保险的人是健康的人(因为保险公司不保那些已经出事的人);
2、有保险的人是终身有保障的人。
谨以此文告诫那些没有保险而又整天说保险坏话的人们。风险是不知不觉,早投保才是最醒觉。没有人计划要失败,经常失败没有计划。我们无法预兆未来但我们可以防范风险。
带病投保到底赔还是不赔?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你这个病,不用告知也可以的,直接投保,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必须得赔,不行你找我!”如果你投保的时候,听到业务员跟你说这句话,就可以暂停投保了。
有些业务员还会拿出保险法,跟你证明这个事情,用的就是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期”。看似有理有据,那咱们就来说说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到底是什么?带病投保,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源自19世纪的英国。那时候的寿险非常严格,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的行为,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大家都对保险产生一种“理赔难”的负面印象。
为了挽回这个信任危机,扳正保险公司的形象,英国伦敦的寿险在1848年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930年,美国纽约州在其保险法例中,规定了所有寿险保单必须要有这个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
2009年,我国的《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并且约定时间为二年。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大白话翻译就是:
1、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中问到的,投保人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不过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两年;而且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以后,必须在30天内发起解除合同事宜,不然这个权利就失效了;
3、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时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难怪这个条款被很多人通俗地理解为“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这么看下来,好像确实是这个意思呀?
大家看清楚了(图中划红线部分),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合同了而已,没说不能拒赔吧?
别惊讶:“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吗?条款后一句不也说了吗?”
别急,咱再接着往下看。
《保险法》第十六条,后面还有一半,简单来说就是:
1、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已交保费;
2、如果投保人因为“忘了”等原因没有如实告知,并且严重影响了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但可以退还已交保费。
没错,一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条款后半部分(上图划红线处)也提到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只看条款前半段,对后半段针对故意隐瞒的规定避而不谈,这不是断章取义吗?
那些向大众宣称保险法规定了“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的人,到底是真的看漏了,还是别有用心呢?
二、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怎么核定的?
这个条款,一会儿又说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一会儿又说可以不理赔。
有的朋友可能被转晕了:“那一份保单,是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呢?”
关键不在于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而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大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保险事故”,保险法中的解释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合同约定的重疾:
一般重疾险会在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中注明保险事故是“首次罹患(或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既是“首次罹患(或确诊)”,那投保前已经有的病,投保两年后再次确诊,也谈不上是“首次罹患(或确诊)”了,当然不会理赔。
比如一个人投保前已经有甲状腺癌了,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现在过了两年,拿着甲状腺癌诊断报告去申请理赔,显然是不符合“初次罹患”的定义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理由可以拒赔。
而且重疾险一般都会将“既往症”归在免责条款中。
可见,保险合同本身就有针对带病投保这一道德风险的把控,不管是否适用两年抗辩期条款,核心的理赔触发条件还是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现在市面上的医疗险和意外险,绝大多数都是1年期的短险,1年后保单都失效了,更不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期后强制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了。
当然,实际上还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
1、带病投保,但确是首次确诊:
比如有些保险合同规定的是“首次确诊的疾病”,那么客户在投保前疑似有相应疾病(未得到确诊)就投保了,没有告知,投保后再确诊的,是否可以赔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要拒赔,也要给出证据,证明我们投保前已经患病但没有如实告知。
如果我们并没有在医院、诊所、社区、体检中心等留下任何确诊患病的记录,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仅凭一句“怀疑投保人带病投保”而拒保的。
反之,如果你已经留下了患病的记录了,那就是保险妥妥的拒赔证据了。
2、原有的病与投保后确诊的病不一样
更多的带病投保,并不像上面举例的那样本来就患有如此重大的疾病,可能是一些小病,比如甲状腺结节、高血压等。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的是其他疾病。
那这可能还要看投保前后患的病,有没有直接关系。
比如已经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确诊患了甲状腺癌,那么保险公司查到以后是有理由可以拒保的。
又比如投保前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患了心肌梗塞,两个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小编也不会掩盖事实,事实上就是既有成功理赔的案例,也有成功拒赔的案例,网上一搜就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小编想说的是,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试想当不幸真的发生在你身上时,你还想因为带病投保而产生的理赔纠纷,劳心费神地去争取理赔吗?
我们之所以买保险,不就是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给自己和家人一份稳定的保障吗?
如此处心积虑钻法律的空子,游走在灰色地带,何不按照规范如实告知,在允许的健康状况下,为自己选择一款最合适的产品,安心地享受其保障呢?
三、总结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用来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钻空子、恶意骗保的免死金牌。
现在的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了,一点小病,实在没必要冒这个风险去隐瞒保险公司,找另一款对此小病没有限制,或者核保结论较优的产品不就好了吗?
如果身体已经有较大的疾病,那就更应该如实告知了,各种确诊、治疗、用药、住院等记录,意味着你被保险公司查到的可能性更大。
如实告知不仅是对其他参保消费者的公平,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让自己免受理赔纠纷的困扰。否则最后不仅白白浪费了大把的保费,更严重的是拿不到理赔金,风险之下手足无措。
身体还健康的朋友,应该趁早配置充足的保障。然后每年定期检查身体,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最后,小编也想和广大同业者共勉一句话:忽悠客户带病投保,乱用法律条款、游走灰色地带,最后受伤的不仅是客户的权益,也是整个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只有专业、诚信才能走得远、走得稳。